稅收籌劃的最基本特征范文
時間:2023-09-08 17:26:50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稅收籌劃的最基本特征,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關鍵詞:企業(yè) 應用 建議 管理
實現經濟利益最大化在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下,是企業(yè)經營的積極出發(fā)點,稅收是國家參與社會產品分配的一種形式,具有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的顯著特點。我國企業(yè)稅收籌劃以及企業(yè)財務管理水平有待提高, 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和完善,企業(yè)稅收籌劃在我國是非常必要、可行的。探討企業(yè)稅收籌劃問題,提出建議,會給我國企業(yè)稅收籌劃的發(fā)展起到促進和推動作用。
一、關于企業(yè)稅收籌劃理論
稅收籌劃也稱為納稅籌劃、納稅計劃、稅收策劃、稅務計劃。是指納稅人自行或委托人在不違反稅收法律的前提下,通過對生產經營和財務活動的安排,來實現稅后利潤最大化的行為。狹義的稅收籌劃包括節(jié)稅的稅收籌劃。廣義的稅收籌劃,包括避稅和稅負轉嫁在內的稅收籌劃。企業(yè)開展稅收籌劃的前提條件中納稅人最大和最基本的權利是法律上必須承認納稅人的權利,納稅人不需要繳納比稅法規(guī)定更多的稅收,另外國家法制必須健全和透明,保證稅收和稅收籌劃正常進行。
稅收籌劃的特點:
不違法性。稅收籌劃的前提要以不違反國家稅法為原則,稅收法律的本義不是以道德的名義要求納稅人選擇高稅負;
籌劃性。稅法及相關法律在經濟活動中具有一定的穩(wěn)定性。應納稅義務人可以在納稅義務發(fā)生之前進行籌劃的決策。稅收籌劃需要有較長遠的眼光,稅收籌劃是在從事投資、經營活動之前,應納稅人把稅收作為影響最終經營成果進行投資、經營決策,并獲得最大的稅后利潤, 即表示稅收籌劃必須事先規(guī)劃、設計安排;
目的性。是指納稅人要通過稅收籌劃取得經濟利益,即選擇低稅負和滯延納稅時間,能夠帶來稅收利益的籌劃方案就可以采用。
整體性。稅收籌劃只是企業(yè)財務籌劃的一個組成部分,從整體上進行籌劃決策,重要的要著眼于總體的管理決策。
綜合性。企業(yè)要從全局角度、以整體觀念來看待不同稅收籌劃方案,選擇對應于自身價值最大化即稅后利潤最大化的方案。
普遍性。稅收籌劃在國外已經是普遍存在,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fā)展,稅收籌劃也開始普遍,給納稅人提供了稅收籌劃的機會,各個稅種規(guī)定的內容,一般都有差別,它決定了稅收籌劃的普遍性。
專業(yè)性。稅收籌劃越來越呈現出專業(yè)化,它是指納稅人的稅收籌劃行為一般要由具有專業(yè)技能的人員來操作。
稅收籌劃的目的是使納稅人繳納盡可能少的稅收以利于其經濟利益最大化。稅收籌劃的分類按服務的對象是企業(yè)還是個人進行;按稅收籌劃地區(qū)是否跨國進行分類;按稅收籌劃的期限分類;按稅收籌劃人是納稅人內部人員還是外部人員分類;按稅收籌劃實施的手段分類。
稅收籌劃的基本原則包括不違法性原則,它是稅收籌劃最基本的特點之一,即稅收籌劃所安排的經濟行為必須合乎稅法的條文與立法意圖,進行稅收籌劃,選擇最優(yōu)的納稅方案;自我保護性原則,開展稅收籌劃需要納稅人具備自我保護意識,在不違法的前提下進行納稅人要隨時注意籌劃行為;針對性原則。根據企業(yè)所處的不同環(huán)境,針對企業(yè)的不同生產經營情況,針對納稅人的不同情況進行稅收籌劃;節(jié)約便利原則。稅收籌劃可以是納稅人獲得利益,它要求稅收籌劃盡量將籌劃成本費用降到最??;綜合利益最大化原則。稅收籌劃屬于企業(yè)財務管理的范疇,確定稅收籌劃方案時,必須綜合考慮采取該稅收籌劃方案,要給企業(yè)帶來絕對的收益;可行性原則。它指在稅收籌劃的實際工作中,籌劃工作要根據納稅人的客觀條件來進行,它離不開具體情況。
二、我國企業(yè)稅收籌劃的必要性
稅收基本特征是強制性、無償性、固定性,是國家為了實現其職能而采取的,稅收籌劃是推動稅法完善的重要力量,它有助于我國企業(yè)實現利潤的最大化。企業(yè)作為市場運行中的重要主體,最終目的是為了追求利潤最大化。
稅收籌劃可以給企業(yè)帶來直接的經濟利益,通過稅收籌劃,充分利用納稅人享有的各項稅收權利,最大限度地減輕稅收支出負擔,有助于企業(yè)利潤最大化目標的實現;稅收作為企業(yè)經營的一個外部約束條件,稅收籌劃增強依法納稅意識,有助于企業(yè)科學決策。通過稅收籌劃,有助于企業(yè)科學決策,減少風險。有利于幫助投資者分析稅負做出正確的投資決策,以提高企業(yè)投資效益。企業(yè)進行稅收籌劃也是企業(yè)管理人員學習稅法的過程,增進對稅法的了解,提高依法納稅意識,強化其繼續(xù)進行稅收籌劃的意識;企業(yè)稅收籌劃可以推動我國稅法的完善,保證政府財政收入的穩(wěn)定增長,它關系到我國經濟能否健康協(xié)調發(fā)展,最大可能地減少避稅行為的發(fā)生;企業(yè)稅收籌劃有利于推動我國稅務機關依法行政。稅收籌劃是高智能的活動,有利于我國稅務事業(yè)的完善和發(fā)展。
有利于我國稅務事業(yè)的完善和發(fā)展。我國現行稅法對納稅人的權利作了規(guī)定如下: 依法申請享受稅收優(yōu)惠的權利、多繳稅款依法申請退還權、陳述權、申辯權、申請稅務行政復議和稅務行政訴訟權、對稅務人員違法行為的檢舉和控告權、請求得到賠償權、保密權、延期申報和延期納稅。
我國稅務主管機關認可了納稅人稅收籌劃的權利,對我國企業(yè)稅收籌劃的發(fā)展起推動作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是我國企業(yè)稅收籌劃的土壤,稅收籌劃對企業(yè)的生產經營成果影響舉足輕重,企業(yè)稅收籌劃產生的兩個條件是企業(yè)自身利潤的獨立化,以及法定范圍內企業(yè)經營行為的自主化。國內不同地區(qū)和行業(yè)間的稅收政策差異為企業(yè)稅收籌劃提供了有利的條件:不同地區(qū)之間的稅收政策差異,不同行業(yè)之間的稅收政策差異。國內外的稅負差異為企業(yè)跨國稅收籌劃創(chuàng)造了條件,利用這些國際稅收協(xié)定進行跨國經營的稅收籌劃,可以利用國家間的稅制差異來維護企業(yè)及國家的經濟利益。法律要保持其穩(wěn)定性和權威性,稅法本身存在的缺陷和漏洞也給稅收籌劃提供了機會,可以被納稅人利用進行稅收籌劃來獲取經濟利益。稅務中介機構可以為企業(yè)提供專業(yè)化的籌劃服務,要求稅收籌劃的操作的人員具有專業(yè)技能,隨著稅務中介組織作用的不斷增強和壯大,這對企業(yè)稅收籌劃起到了巨大的推動作用。
電子商務的廣泛應用使稅收籌劃有了新的發(fā)展契機。電子商務的迅猛發(fā)展帶來了一些稅收問題:稅收管轄權難以界定,征稅客體難以確定,稅收征管無賬可查。常設機構難以認定,納稅人避稅更容易,加大了反避稅的難度,現行稅法有待完善,一些傳統(tǒng)稅種與課征方式受到挑戰(zhàn)。上述問題必然會推動包括稅收法律在內的多種法律的完善,可以利用客觀存在的避稅空間進行稅收籌劃,企業(yè)能根據新法的規(guī)定進行稅收籌劃活動,為企業(yè)稅收籌劃創(chuàng)造了新的發(fā)展契機。
三、我國企業(yè)稅收籌劃的建議
結合我國現行稅法,企業(yè)面臨著來自全球范圍的市場競爭,稅收籌劃貫穿于企業(yè)運行的各個環(huán)節(jié),科學合理地進行稅收籌劃,能為企業(yè)節(jié)省資金并帶來明顯的經濟效益。企業(yè)設立階段的稅收籌劃,直接影響著企業(yè)以后經營的整體稅負,規(guī)定的不同稅收政策,能給企業(yè)的納稅籌劃提供了空間。
要樹立對企業(yè)稅收籌劃的正確認識,盡快確定稅收籌劃和避稅的法律概念,針對人們在企業(yè)稅收籌劃方面的錯誤認識,加大宣傳力度,增強企業(yè)管理人員的稅收籌劃意識。加強企業(yè)稅收籌劃理論研究,及時引進國外發(fā)達國家的稅收籌劃理論研究成果,召開聚集稅務機關、稅務機構以及納稅人研討會。較深層次地研究稅收籌劃理論,在電子商務迅速發(fā)展情況下企業(yè)稅收籌劃的發(fā)展趨勢。
全面提高我國企業(yè)財務管理水平,提高企業(yè)財務管理的信息化水平,對企業(yè)財務管理人員進行業(yè)務方面的培訓,通過高校教育,培養(yǎng)大批合格的財務管理后備人才。提高稅務管理人員依法行政的能力,稅務人員要樹立為納稅人服務的觀念、樹立依法治稅的觀念,不斷提高稅務人員的業(yè)務水平。大力發(fā)展我國稅務事業(yè),提高稅務水平,加快法制建設步伐,加大宣傳力度,擴大稅務市場,完善注冊稅務師考試辦法,加強風險意識,防范稅收籌劃中的風險。
參考文獻:
篇2
一、契約與信用的邏輯關系
馬克思認為:“人們奮斗所爭取的一切,都同他們的利益有關。”馬克思把經濟利益作為一切經濟活動的出發(fā)點,把經濟利益關系作為一切經濟關系的動力基礎。這同樣適用于經濟主體之間的信用關系。因此,經濟利益也是信用產生的動力基礎,信用的產生是利益平衡的需要。
(一)契約是信用的基礎
信用有廣義與狹義之分。狹義的信用是指由債務關系為紐帶而形成的按約支付行為,如商業(yè)信用、銀行信用等。信用是基于交易理性,體現契約精神的一種關于各種財產跨期交易活動的制度規(guī)則[1]。廣義的信用是指一種能夠履行承諾而取得信任的行為。這種廣義理解包含著一個最基本的特征,即信用所由以發(fā)生的諾言、約定、協(xié)議等,不但是許諾一方的事情,同時也是接受許諾一方的事情,體現出信用行為的雙向性。
契約關系是人們在經濟活動實踐中相互以策略的方式行為的結果[2]。其實,契約的最初源于人們在經濟活動實踐中達成的一些承諾,后來這些承諾形成或顯性或隱性的契約??梢哉f,契約關系的產生是一個長期博弈的過程。契約是在社會經濟活動博弈中形成的,人們對這種契約關系的遵守便使得這些原始的契約關系逐漸固定下來,形成了慣例、習俗等。顯然,這些慣例、習俗就是最初得到默認的原始契約,遵守這些契約就會被認定為守信,違背這些契約就會被認定為失信。從這一邏輯關系分析,契約是信用的基礎,信用的產生與契約是密不可分的。
馬克思認為“再生產過程的全部聯系都是以信用為基礎的生產制度”,這里強調信用建立在契約基礎之上,并對生產制度起到基礎性作用。
現代契約理論認為,由于個體的有限理性、信息不對稱性和外部環(huán)境的不確定性,使得契約天然具有不完全性,加之契約可能受到諸多外部復雜因素和偶發(fā)事件的影響而變得不穩(wěn)定,從而也使得與之對應的信用關系也會不穩(wěn)定,隨著契約關系的變化而相應地發(fā)生改變。因此,信用是基于契約特性的一種博弈均衡狀態(tài)。隨著契約關系的變化,信用也會從一個均衡狀態(tài)邁向另一個均衡狀態(tài)。
(二)信用穩(wěn)定性的影響因素
如前所述,契約的不穩(wěn)定性引起信用的不穩(wěn)定性。因此,從邏輯上講,信用的穩(wěn)定性會受到約契約的穩(wěn)定性的影響。那么,影響契約的穩(wěn)定性的因素也必然是影響信用的穩(wěn)定性的因素。下面影響信用的穩(wěn)定性的因素進行邏輯分析。
1.產權
按照契約理論的觀點,契約不穩(wěn)定性源自于契約方對利益的追逐。任何契約都建立在可獲得利益的基礎上,這是導致契約不穩(wěn)定性的基礎性因素。事實上,在這個基礎性因素就是由產權所界定的實實在在的可獲得的利益關系。而人們在不同的產權結構或產權安排下所獲得的利益是不同的,因此產權就成為影響契約穩(wěn)定性的重要因素。另一方面,從產權交易契約視角分析,產權對契約穩(wěn)定性的影響還表現在產權是通過契約來讓渡的,產權交易引起產權結構的變化,而產權結構變化又會對契約的穩(wěn)定性產生沖擊。所以,產權成為影響契約穩(wěn)定性的重要因素,進而也成為影響信用穩(wěn)定性的重要因素。
2.信息不對稱性
信息不對稱性不僅導致契約的不完全性,而且也直接導致契約方的機會主義行為,即信息優(yōu)勢的一方在簽訂契約時有可能利用其所掌握的更多的情況達成更有利于自己的條款。如果所簽訂的契約是一次性契約,這種情況更為常見。但在多次重復簽訂契約博弈中,這種情況會逐漸消失。但是,如果出現新的信息不對稱狀況,則可能引起新的契約不穩(wěn)定和信用不穩(wěn)定現象。
3.外部不確定性
外部不確定性無法合理預期,契約也不可能改變外部因素,而且是事物發(fā)展的不均衡性和偶發(fā)事件的出現。外部因素作為契約之外一種超然的力量而存在,契約方無法改變它,但它會對契約方履約結果的未來預期產生一定程度的影響。
(三)契約與信用的邏輯關系
雖然眾多因素影響契約的穩(wěn)定性,繼而影響信用的穩(wěn)定性。但這并不意味著契約和信用一直處于經常變化的不穩(wěn)定狀態(tài)。相反,契約一般情況下都具有相對穩(wěn)定性[3],而且外部強制力對契約演變的影響也是漸進的。因此,在契約相對穩(wěn)定的情況下,人們才愿意遵守這個契約,從而也就形成了相應的信用關系。
在契約相對穩(wěn)定的狀態(tài)下,信用是滿足約束條件要求的相對于穩(wěn)定契約的一種均衡狀態(tài)。契約方之所以選擇遵守契約的授信行為,首先就是因為這個契約是穩(wěn)定的,或者契約一方當事人對契約未來的履約結果的預期達到了契約方遵守契約的可靠程度,同時也預測到契約另一方當事人也會做出相同的預期。因此,正是契約的穩(wěn)定性保證了契約各方行為與預期的一致性,他們都會預期到別人選擇守信而自己也選擇守信,從而使守信成為滿足約束條件下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也使對方利益最大化的策略選擇,從而使契約各方共同守信構成一個“納什均衡”。如果在長期重復博弈過程中,在一個社會群體內總是能夠使得這一均衡保持下去,則這個契約的內容就會演變成這個社會群體的慣例或習俗。契約與信用的邏輯關系可以用圖1直觀地描述。
根據契約與信用的相互影響和演變原理,兩者的邏輯關系可以概括為以下要點:
(1)契約是相對穩(wěn)定的,但它可能會隨著外部影響因素的變化而作出改變。一旦外部影響因素變化較大時,原有的契約關系可能會做出調整,契約會演變?yōu)樾缕跫s。即契約會呈現出不穩(wěn)性。
(2)信用是在契約穩(wěn)定的條件下,且約束條件也不發(fā)生變化時的一種均衡狀態(tài)。即信用穩(wěn)定是相對的,受到契約穩(wěn)定性的顯著影響。
(3)在影響契約穩(wěn)定性的外部因素作用下,契約發(fā)生變化時,若約束條件沒有跟上契約的變化,則會導致原信用關系解體;但新的信用關系還沒有建立起來,就會出現不遵守信用的現象。當適應契約改變的新約束條件建立后,則新的信用均衡狀態(tài)就會出現。
二、稅收信用的形成機制
(一)稅收信用的內涵與分類
1.稅收信用的內涵
黃潤良(2002)認為:稅收信用作為社會信用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表述為:用稅主體―各級人民政府、征稅主體―各級稅務機關、納稅主體―負有納稅義務的法人和自然人,依照國家稅收法律法規(guī)和各項征管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在認真履行職能和應盡義務的過程中對所作出的承諾表現出的誠信[4]。裘偉(2004)認為:稅收信用是建立在稅收法律關系中,表現和反映征納雙方相互之間信任程度的標的,是由規(guī)矩、誠實、合作的征納行為組成的一種稅收道德規(guī)范。稅收信用在一個行為規(guī)范、誠實而合作的稅收征納群體中產生,它既促進稅收征納雙方共同遵守規(guī)則,改善征納關系,也能在潛移默化中提高征納主體成員的素質,在相互信任中轉化成合作關系[5]。黃樺(2011)認為,它(稅收信用)是以實現公共產品的供給為目標,以稅收法律法規(guī)為表達方式的相關主體的理性承諾為依據,對稅收征納雙方的涉稅行為進行約束的一種制度安排,及由此產生的信用約束機制。它是對稅收征納關系制度規(guī)范的協(xié)調與配合,它的最終目的是通過促進稅收征納雙方在對稅法信守的過程中,達成一種相互信任的合作關系[6]。
2.稅收信用的特征
黃潤良(2002)認為,稅收信用具有四個基本特征:即基礎性、效益性、聯系性、社會性[7]。第一,所謂基礎性,就是稅收信用是依法文明治稅、依法文明征稅、依法文明納稅的基石。它不僅是涉稅道德規(guī)范的基礎,社會經濟正常運轉的必要信用機制,而且更重要的,它是稅收法律規(guī)范得以順利實施的基礎,它為社會的物質文明與精神文明提供基礎的有效保障。第二,所謂效益性,是指良好的社會信用制度可以使經濟交換參與者方便快捷的獲取對方真實的誠信信息資料,減少信用調查核實方面的費用開支,防止因對交易者資信的懷疑而減少的社會經濟交往,有利于降低生產經營風險,促進商品、技術、資金的流轉,活躍社會經濟生活,促進對外經濟交往和合作,更好的發(fā)揮市場經濟優(yōu)化資源配置的基礎性作用。第三,所謂聯系性,是指稅收信用與政府的行政道德、稅務職業(yè)道德、納稅人納稅道德相互聯系、相互影響,而且與稅收法治相互作用的基本特征。第四,所謂社會性,是指政府的治稅誠信,體現在運用政治權力,按照法定的程序制定稅收法律、法規(guī)和各項征管規(guī)章制度;按照法定要求,用好納稅人的“血汗錢”,踐行“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承諾;發(fā)揮稅收組織財政收入功能,通過財政稅收杠桿順應市場經濟規(guī)律,調節(jié)經濟,優(yōu)化資源配置,促進社會經濟的發(fā)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保障社會經濟安全有序地運轉和國家的長治久安。這就昭示了政府的治稅信用亦有其社會性的特征。
黃樺(2011)認為,稅收信用是一種權利、義務對應關系模糊狀態(tài)下的特殊“信用”[8]。稅收信用,從嚴格意義上講,不是一種純粹的、經濟意義上的“信用”。稅收形式上的無償性,使稅法所表達的涉稅主體的權利與義務處于明顯的不對等狀態(tài),即在明文的稅法中對納稅人的義務要求是重點,其所規(guī)定的納稅人義務性條款遠遠多于權利性條款;而賦予征稅主體的權力不僅范圍寬廣,而且具有強制性手段保障。但是,稅收又是一種宏觀意義上的,實質性的“信用”范疇。……這種模糊性對于納稅主體來講,如果不能通過各種途徑的學習,建立起公共產品享用權利與納稅義務之間必然聯系的理性認知,就無法從根本上形成對政府征稅行為的信任。對于征稅主體來講,如果不能理性地把握這種權利義務關系的內涵,就會使本應為納稅人服務的權力異化為謀取私利的特權,失信于政府對公民的整體承諾,也會進一步成為納稅人藐視,甚至敵視政府稅收的誘因??傊愂栈顒又邢嚓P主體權利義務關系的模糊性,會使稅收信用體系的建立與維護較之直觀的信用關系的建立與維護更為艱難,也需要我們在其規(guī)律、途徑的探索中付出更為艱巨的努力。
3.稅收信用的分類
黃樺(2011)認為,稅收活動依法運行,從其運行過程看,稅收信用包括稅收立法信用、稅收執(zhí)法信用和稅收司法信用?!瓘亩愂障嚓P主體(或稱涉稅主體)的關系看,包括:納稅信用、征稅信用和用稅信用[9]。孫哲(2011)認為,稅收信用,就是指作為用稅主體的各級人民政府、作為征稅主體的各級稅務機關、作為納稅主體的法人和自然人以及作為獨立第三人的稅收中介機構依據國家稅收法律法規(guī)和各項征管規(guī)章制度的規(guī)定,以誠實守信為基礎在享有權利并認真履行職能和應盡義務的過程中的踐約能力。從稅收信用的基本含義可以看出,稅收信用可以分為征稅信用、納稅信用和稅收中介信用[10]。對于稅收信用的分類,本課題主要按照納稅信用、征稅信用和用稅信用的脈絡進行研究,同時也對中介組織的稅收信用進行研究。同時兼顧稅收立法信用、稅收執(zhí)法信用和稅收司法信用的研究。
(二)稅收契約與稅收信用的邏輯關系及稅收信用形成機制
1.稅收契約是稅收信用的基礎
在現實社會經濟實踐中,我們會發(fā)現納稅人偷逃稅款、拖欠稅款現象時有發(fā)生,稅收政策朝令夕改、不依法征稅、稅務人員腐敗等現象也不鮮見。這些都是表現出來的稅收信用問題。
基于契約與信用的邏輯關系合理推斷:稅收契約是稅收信用的基礎。在稅收契約相對穩(wěn)定的狀態(tài)下,稅收信用可被視為是滿足約束條件要求的相對于穩(wěn)定稅收契約的一種均衡狀態(tài)。稅收契約方之所以選擇遵守稅收契約的授信行為,首先就是因為這個稅收契約具有穩(wěn)定性。正是稅收契約的穩(wěn)定性保證了稅收契約各方行為與預期的一致性,他們都會預期到別人選擇守信而自己也選擇守信,從而使守信成為滿足約束條件下自己利益最大化的同時也使對方利益最大化的策略選擇,從而使稅收契約各方共同守信構成一個“納什均衡”,這就形成了稅收信用。
但稅收信用的穩(wěn)定性是相對的,它受到稅收契約的穩(wěn)定性的顯著影響。當稅收契約發(fā)生改變時,也必然會引起稅收信用的變化。
2.基于稅收契約博弈的稅收信用形成機制
如果契約雙方簽訂一項稅收契約時,其中一方要求另一方為履行稅收契約必須嚴格遵守契約的法定要求,即嚴格遵守稅收信用。這時就形成了授信關系,主動提出締約要求的一方就是授信人,受邀締約的一方為受信人。假定在稅收契約期內,授信人、受信人和第三方擁有相同的信息,即受信人的行為是可以觀察和證實的。在簽約之后,受信人作為經濟人,其目標是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因而會根據衡量履約與違約的收益狀況,最終決定履約或違約。基于上述假設,收信人的目標與授信人的目標就是相互沖突的。下面我們建立一次性博弈模型,分析稅收信用的形成機制。
假定有兩個當事人P1、P2之間談判簽約一個交易稅收契約,P1為授信人,P2受信人,不考慮簽約成本。根據契約,P1委托P2采取一個契約中約定的、可以度量并可以證實的行動。P2有履約或違約兩個策略。假定P2履約時P1、P2的收益組合為(U,-V),違約時的收益組合為(0,0),且滿足:U>0,V>0。且P1、P2皆知雙方的收益。由此可以得到一個如圖2所示的一次性完美信息動態(tài)博弈。
分析可知:P2如果簽約,并無任何好處,因而不會簽約;即便簽約,P2也不會履約,因為履約收益為-V<0。此時授信關系不成立。
如果改動一下P1 、P2雙方的收益,P1 在P2履約前,向P2支付W,且W>V。則可以得到如下合作博弈結果,如圖3所示:P2簽約后履約所獲得的收益W-V>0,則P2愿意簽約且履約。但P2存在機會主義傾向,簽約后如果選擇違約,因為可以獲得收益W,W>W-V>0。而P1理性地預見到這一點,于是P1不會簽約,守信關系不成立。
我們要注意分析信用基本模型的經濟學意義。在這個模型中,如果P2履約,P1 、P2雙方的收益都比不履約時的收益要高,因此P2履約是一個帕累托改進,即P2講信用的經濟意義。但是P2如果選擇簽約后違約,則其收益將比履約結果要好。P1預見到了P2將違約,因而也不會簽約。這樣一來,就喪失了一次實現帕累托改進的機會。
如果在圖1的博弈模型的契約中加入一個條件:P1在P2履約后向P2支付W,其他條件不變。這一條件相當于附加“P2采取履約行動所獲收益”的契約條款,其實是一種信用激勵模型,其結果如圖4所示:P2的最佳策略為不僅簽約而且還要履約,這樣可以實現其收益最大化。
根據上述博弈分析,稅收信用建立的博弈機制可以概括如下:在一次性動態(tài)博弈模型中,對P2來說,違約比履約更劃算,機會主義決定了其策略肯定是違約。P1預見到了這一點,因而理性地選擇不簽約,授信關系不成立。如果在信用基本模型中引入一個第三方參與人,設為S,在P2違約時進入。S有兩個策略,即干預和不干預,c為S干預時發(fā)生的機會成本。S通過干預或不干預來影響雙方的策略選擇。因此,在S參與的情況下,我們得到如圖5所示的信用模型Ⅱ。
在圖5.5的模型中,如果S不干預,P2將違約,P1預計到P2將違約,會選擇不簽約,授信關系不成立。如果S干預,履約是P2的理性選擇,P1預計到P2將履約,就會選擇簽約,授信關系成立。但提醒關注的是S參與干預通常會發(fā)生成本,這一點也不可忽視,尤其是干預的機會成本c比較高昂時。
由上述分析可知,再一次性守信關系中,第三方的介入是必要的,第三方并不一定真正干預,但只要第三方的這個選擇存在,就會產生一定的威懾作用,使受信人在簽約之后理性地選擇履約,從而使授信關系成立。一般而言,這個第三方通常指的是法律。
但第三方也可以是其他第三方,比如說存在擔?;虻盅旱那疤嵯?,即便法律不介入,受信人也可能履約。假定存在可靠的擔保收益為W,則在信用基本模型的基礎上引入擔保,可得到如圖6的博弈結果,稱為信用擔保模型。
在圖6中,如果P2違約,將得到收益W,但同時又要失去擔保收益W,最終的凈收益為0.因此,P2出于理性考慮履約,得到收益額W-V。P1預計到P2將履約,就會選擇簽約,授信關系成立。這就是稅收信用的博弈過程與形成機制。
三、稅收信用的演進規(guī)律
根據上述稅收信用的形成機制,我們可以得出如下結論:要形成稅收信用,需要第三方約束來維持,或者存在法律、抵押或擔保等類似第三方約束的形式。按照這一分析結論,在個體有限理性前提下,在社會經濟博弈過程中,稅收信用遵循以下三種演進規(guī)律:
1.個別信用向群體信用的演進
即稅收信用的演進路徑由個別信用逐漸擴展到群體信用,在社會博弈過程中所形成的個別信用形式能夠被大多數社會群體所認可和接受,其結果是達成社會群體的共識,成為一種習俗或慣例,從而使個人信用演變?yōu)槿后w信用,推進稅收信用向穩(wěn)定化、長期化的狀態(tài)發(fā)展。
2.個別信用或群體信用向第三方協(xié)調的信用演進
這一演進規(guī)律符合稅收信用的形成機制原理,是社會博弈過程的必然產物。第三方協(xié)調主要包括稅收信用的抵押、擔保或附加約束條件,即主要通過社會第三方的力量保證稅收信用的遵從。
3.個別信用或群體信用向政府監(jiān)管的信用演進
其實,政府監(jiān)管的信用還屬于第三方協(xié)調的信用形式,只不過政府固定性、強制性地充當第三方的角色。
但是,稅收信用的演進并不表明其他形式的稅收信用已經消失,相反,個體與個體之間的個別信用仍然是稅收信用的基礎,上述這些演進都是為了使個別信用形式更為規(guī)范,為個體之間簽訂契約和契約的實施提供標準和保障。事實上,各種信用形式總是存在于一個社會經濟框架下,處于社會經濟活動的不同層次,它們相互補充,相互作用。各種稅收信用形式共存的格局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稅收信用的治理結構,正是稅收信用形式的多樣性決定了稅收信用的治理結構的多元化。
作者單位:
中央財經大學稅務學院
中央財經大學稅收籌劃與法律研究中心
注:
[1] 李紀建:《經濟轉軌中的社會信用秩序》,西安交通大學碩士論文,2001。
[2] 龍游宇:《信用的博弈演化研究》,西南財經大學出版社,2008。
[3] 即指契約在簽訂后的履約期間是穩(wěn)定的,或者至少在受到外來因素干擾時不會從根本上改變其契約本質內容,更不會被完全。
[4] 黃潤良:《構建稅收信用體系初探》,《稅務研究》,2002年第7期。
[5] 裘偉:《中美稅收信用的比較與借鑒》,《經濟論壇》,2004年第22期。
[6] 黃樺:《中國稅收信用體系建設研究》,中國稅務出版社,2011。
[7] 黃潤良:《構建稅收信用體系初探》,《稅務研究》,2002年第7期。
[8] 黃樺:《中國稅收信用體系建設研究》,中國稅務出版社,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