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義務范文
時間:2023-10-24 17:3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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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年第一季度全區(qū)法律援助機構共辦理各類法律援助案件件(其中區(qū)法律援助中心辦理件,各鄉(xiāng)鎮(zhèn)、街道共辦理件),其中,刑事案件件,民事案件件。接待法律咨詢件,有效維護了廣大困難群眾、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
一、法律援助機構狀況分析:
我區(qū)設有法律援助中心個,基層法律援助工作站個,社會法律援助機構個(工會、老年人和青少年法律援助工作站),形成了以區(qū)法律援助中心為主導,以鄉(xiāng)鎮(zhèn)、街道法律援助工作站為基礎,以社會法律援助機構為補充的三級法律援助網絡,建立了上下貫通,橫向聯(lián)動的一體化法律援助工作格局。組織建設得到了進一步落實,法律援助工作人員法律專業(yè)素質較高,但具有律師資格人員偏少。
二、法律援助經費狀況分析:
全區(qū)法律援助機構全年財政撥款萬元,經費與上年持平。辦案補貼費用為民事每件元,刑事元,非訴訟元,解決了以往法律服務人員辦案無補貼的現(xiàn)象。
在經費使用上,我們將進一步加強規(guī)范化管理,充分發(fā)揮經費使用效能。
三、法律援助案件數(shù)量及類型分析:
一季度法律援助案件共受理件,其中,刑事案件件,民事案件件。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的件,聾啞人件。民事案件中涉及婚姻家庭件;三養(yǎng)案件件;勞動糾紛、工傷類件。與去年同期相比,法律援助案件數(shù)量有所增加,其主要原因一是經費的落實到位推動了業(yè)務工作的開展,二是市局提出的進一步加強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要求得到了落實,三是鄉(xiāng)鎮(zhèn)街道追求辦案數(shù)量已作為援助工作的核心內容。援助案件數(shù)量的增加,也使得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得到了有效維護。
(一)民事援助案件特點分析
民事援助案件的類型,主要突出如下特點:
一是因用工關系而產生的工傷保險待遇、勞動報酬爭議案件較多,這類案件將是今后援助工作的重點;原創(chuàng):二是因人身損害特別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涉及的金額大,動輒數(shù)萬的賠償金額,社會影響大,巨額的醫(yī)療費用也使受害者生活狀況極度困難;三是涉及三養(yǎng)案件,工作比較復雜,并非簡單通過訴訟活動就能解決,往往需要做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
(二)刑事援助案件特點分析
刑事法律援助案件類型方面,主要反映出以下特點:一是未成年人犯罪多達件,說明未成年人法制宣傳教育工作應予加強;二是財產型犯罪多,在刑事援助案件中涉及盜竊、搶劫的財產類犯罪占很高比例;三是外地流動人員作案占很大比例,這類案件的增加反映出對外來人口的管理、社會救助方面存在薄弱環(huán)節(jié)。
篇2
傳統(tǒng)的經濟增長動力主要來自三個方面,投資需求的拉動,工業(yè)產能的擴張和要素的高強度投入。但是現(xiàn)在這三大增長動力受到越來越多的約束。從投Y來看,近幾年投資效率明顯下降,要保持投資收益,必然要增加杠桿,進而造成負債增加。從工業(yè)產能擴張來看,受多數(shù)傳統(tǒng)制造業(yè)的影響,工業(yè)產能已達到峰值,再走依靠產能擴張這條路基本上行不通。從生產要素來看,我國勞動力人口在減少,人均勞動生產率和資本產出率都在下降。所以現(xiàn)在中央提出要推動動力轉換,尋找新動力。
新動力涉及很多方面,最本質的核心還是要提高要素生產率,就是資本產出率、勞動生產率和全要素生產率,而且我國提升要素生產率的空間非常大,關鍵是怎么去挖掘這些空間,未來主要是通過改革。
第一,激發(fā)企業(yè)家精神,振興實體經濟,提升資本產出率。首先,需要進一步放寬市場準入,打破資本流動的制度,讓資本能夠自由流動,有效配置。其次,加快推進國有企業(yè)改革,硬化國有企業(yè)的預算約束,創(chuàng)造平等競爭的環(huán)境。三是要抑制資本泡沫,遏制資本“脫實向虛”,為恢復實體資本收益率創(chuàng)造良好環(huán)境。四是推動企業(yè)市場化兼并重組,重建市場化產能出清新機制。
第二,提高人力資本質量,推動資本深化,提升勞動生產率。首先,近些年,勞動力工資增長很快,隨著經濟發(fā)展,工資快速增長有其合理性,但是勞動生產率并沒有顯著提升,對企業(yè)也造成一定壓力,今后通過提升勞動生產率,來減緩工資上升的壓力。其次,還要著力提升人力資本,特別是地方本科院校能不能向應用技術類本科和職業(yè)教育轉型,大規(guī)模培育產業(yè)技術工人。此外,還要結合產業(yè)升級對人才的需求,加快高等教育體制改革,擴大高校辦學自,鼓勵民間創(chuàng)辦小型的高層次研究型大學,放寬國外一流大學到國內辦學的條件。最后,建立體制內和體制外的旋轉門機制,提高勞動生產率。
第三,通過結構性改革重塑激勵機制,提升全要素生產率。包括推進科研機構的改革,倒逼體制內的研發(fā)機構的改革;加快要素市場改革,特別是農村土地制度改革,釋放巨大潛力;加快建立有效的激勵機制,特別是對干部有效激勵機制,這些都有利于更好地提升全要素生產率。
篇3
1、權利
對于申請人的不合理要求或者發(fā)現(xiàn)受援人以不正當途徑獲得法律援助,違反法律援助協(xié)議的,可以向援助機構申請取消對該受援人的法律援助,并且可以向受援人提出返還期間提供的法律援助的相應費用。
2、義務
(1)服務人員如沒有正當理由不得對于申請人所申請的援助事項進行拒絕、拖延、中途放棄、甚至終止法律援助。(2)一旦承辦申請人提出的援助事項,不得在協(xié)議允許的規(guī)定范圍之外私自收取當事人的其他服務費用或者通過各種途徑牟取不正當利益。(3)不得因不向當事人收取費用而有意降低服務質量或減少服務內容。若因服務質量不到位而給當事人造成損失,損失費用由法律援助機構按照協(xié)議和規(guī)定進行賠償。(4)對于申請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有關援助組織應根據情況盡快給予答復。(5)除沒有分配任務的以外,每個服務人員每年至少承辦一例法律事項。
二、受援人的權利和義務
1、權利
(l)有權詢問案情發(fā)展進度和情況。(2)在有事實根據的前提下對未履行職責的援助承辦者,可以提出換人。(3)對于有利害沖突的援助審批者,可申請回避。
2、義務
(1)若申請人因接受法律援助而獲得較大利益時,應根據相關協(xié)議規(guī)定相應的付給法律援助機構全部或部分補償費用。(2)同一申請人針對同一特定事項向不同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援助申請的,由最先通過申請的機構進行法律援助服務,若針對同一事項申請人向不同援助機構獲得兩次或兩次以上法律援助服務的,應繳納全部相關費用。并不享受減免、免收的特殊待遇。(3)受援人應積極配合援助機構的工作,以取得良好效果。
三、完善知識產權法律援助制度
1、明確分工和責任主體
我國法律援助有三個主體部門,政府監(jiān)管、律師協(xié)會參與協(xié)助、律師實施援助。當前已把法律援助劃分為政府職責。說明我國的知識產權法律援助以向規(guī)范化合理化邁進。知識產權法律援助目的在于保護創(chuàng)新和鼓勵創(chuàng)新。有公共服務的性質,因此知識產權法律援助應交由政府管理。政府任務下達至法律援助機構,再把具體任務分配到具體援助人員手上。通過制定相關條例規(guī)定明確各個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切實推進知識產權法律援助向規(guī)范化發(fā)展。
2、保障經費給予
因法律援助對于受援人是免費提供的,因此為了保證知識產權法律援助工作順利開展,財政需要給與相應的受理經費。但大多數(shù)地區(qū)法律援助經費沒有列人當?shù)刎斦С鲰椖?再加上知識產權法律援助經費來源單一,經費問題得不到保障。建議采取相應法律措施保護法律援助機構的經費來源。并且針對具體情況以正當形式增加援助機構內部收人,例如通過援助機構而使受援人取得較大利益時(受援人獲得經濟賠償),按規(guī)定向受援人要求補繳一定比例的辦案費用。以減少財政支出。調動該機構服務的積極性。
四、探究實行知識產權法律援助的意義
近年來公眾對于自身的知識產權維護意識還很薄弱。實行知識產權法律援助有利于推動法治社會建設,提高公眾對知識產權保護意識,加深公眾對知識產權的認識。同時也可以有效地保護因經濟狀況有特殊困難而無法維護自身知識產權的自然人的合法權益。有效地推動我國市場經濟發(fā)展,激發(fā)公眾創(chuàng)造熱情。促進社會發(fā)展,對于構建和諧社會也有極大助益。
五、總結
篇4
我們將進一步創(chuàng)新宣傳方式,豐富宣傳載體,積極營造良好的法律援助宣傳工作氛圍,推動法律援助宣傳工作的觸角向多層次延伸,向特定人群延伸。
一是媒體有影有聲。在《如皋動態(tài)》上公布“12348”法律服務專線值班律師個人信息;在如皋電視臺《媒體民生》《法制縱橫》等欄目講述
法律援助案例;組織律師定期參與如皋電臺《走進政風行風熱線》等欄目解答咨詢。
二是載體有模有樣。考慮基層群眾實際需要,結合季節(jié)等因素,創(chuàng)新宣傳模式,免費發(fā)放口杯、雨傘、購物袋,小扇子,新年年歷等法援公益宣傳產品,確保法律援助宣傳真正進村入戶。
三是故事有血有肉?!鞍衙總€案件辦成精品案件”,號召每個受援人在獲得援助的同時,義務向周邊群眾宣傳法律援助,通過報紙、電視、電臺等眾媒體,向皋城老百姓講述身邊由法律援助真實案件改編的感人故事,以案示法,以案促宣,使市民進一步了解法律援助,信任法律援助。
二、加強質量控制,實現(xiàn)應援優(yōu)援
質量是法律援助工作的生命,我們將在現(xiàn)有的基礎上堅持不懈抓質量。
1.關口前移,建立案件受理優(yōu)配制。加強對專職援助律師培訓,為每一名律師有所側重的確定一個研究方向,指派案件時,充分考慮法律工作者的業(yè)務專長、執(zhí)業(yè)水平及履行義務量,將法律援助義務與自愿相結合,做到合理分配、有的放矢。一是開通申請法律援助“綠色通道”,授權法律服務機構申請法律援助,方便群眾就近獲得法律援助;二是實施“點援制”,建立“執(zhí)業(yè)律師、法律服務工作者法律援助信息庫”,由受援人挑選自己滿意的法律工作者為其提供法律援助服務。
2.全程跟蹤,建立案件辦理質量監(jiān)控制。通過“三三五”模式加大對援助案件的流程管理。即落實“三項制度”——“首問負責制、服務承諾制、限時辦結制”;加強“三個環(huán)節(jié)”監(jiān)控,對援助前、援助中、援助后等三個環(huán)節(jié)加強辦案質量管理,強化辦案監(jiān)督;在“五性”上見成效,即從“服務能力的可靠性,服務行為的規(guī)范性、及時性、有效性和受援人的滿意性”等五個方面下功夫,著力解決“法律援助的辦案質量標準與普通法律服務的質量標準一致性”問題。
3.跟蹤回訪,建立案件后續(xù)服務制。結案后,對需要后續(xù)幫助的受援人發(fā)送信函或上門走訪,掌握法律援助案件的執(zhí)行情況,確保辦案實效。一是發(fā)放“法律援助案件服務質量監(jiān)督卡”,對法律援助案件實行跟蹤回訪;二是對法院判決或調解分期給付的已結案件進行登記造冊,適時了解履行給付義務情況,及時提醒、幫助受援人在法定期限內申請強制執(zhí)行。
三、強化便民舉措,做亮文化品牌
法律援助文化是如皋法律援助工作的品牌特色。我們將發(fā)揮文化導向功能,通過行為文化將法律援助精神“內化于心、外踐于行”。我們將通過人性化服務,做亮窗口,做實服務,做大品牌,使“法是尺,律是度,援是陽光,助是雨露”的法律援助精神深植民心。
做亮窗口。在市民服務中心交通要道設置法律援助指示牌,推進市法律援助機構臨街“落地”接待窗口標示建設,方便困難群眾申請并及時獲得幫助。以“創(chuàng)一流服務,讓群眾滿意”為主題,爭創(chuàng)群眾滿意的窗口服務單位,積極打造愛心窗口、文明窗口、溫馨窗口、便民窗口、效能窗口,將“12348”法律服務品牌打造成司法行政系統(tǒng)的“110”。
篇5
關鍵詞: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
1研究城鎮(zhèn)化進程中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的意義
中國新聞網2018年10月30日的數(shù)據顯示:截至到2018年8月底,全國共有農村留守兒童697萬人。在留守兒童群體中,54.5%為男孩,45.5%為女孩,留守男童多于留守女童。99.4%的農村留守兒童身體健康,但也有0.5%的兒童殘疾、0.1%的兒童患病。與2016年數(shù)據相比,0至5歲入學前留守兒童占比從33.1%下降至25.5%,義務教育階段農村留守兒童比例從65.3%上升至71.4%[1]。從這一數(shù)據可以看出農村留守兒童中義務教育階段兒童比例高、數(shù)量龐大。而義務教育階段的兒童年紀小、分辯是非的能力弱,沒有保護自己的能力。這一階段的兒童在成長中如果沒有受到良好的教育,就很容易出現(xiàn)世界觀偏差、被犯罪分子教唆、受到侵害,甚至是成為刑事犯罪的實施者。農村留守兒童的家庭不能給予其良好的教育和保護,造成兒童心理上的自卑和不健康。缺乏情感關懷的兒童在成長中心理脆弱、偏激、敏感。學校作為留守兒童生活的重要環(huán)境,本應當承擔起留守兒童的心理輔導、家庭調查、成長檔案管理等責任。但是,由于我國農村留守兒童聚集的主要地區(qū)都處于經濟條件較落后的地區(qū)。作為農村邊遠地區(qū)的學校大多沒有能力為留守望兒童提供心理建設、法律援助的能力。全社會雖然對農村留守兒童給予關注,但畢竟鞭長莫及。城市里的愛心志愿者距離他們太遙遠,不能給予及時的幫助。而邊遠地區(qū)的志愿者隊伍發(fā)展緩慢,也不能夠為農村留守兒童提供幫助。因此,農村留守兒童面臨著刑事訴訟問題時,就需要刑事法律援助。研究如何針對農村留守兒童進行刑事法律援助就有著重要意義。
2當前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中的主要問題
2.1缺乏專業(yè)機構與人員
農村留守兒童作為社會的特殊弱勢群體,應該有法律援助的專業(yè)機構和人員對他們進行刑事法律援助。然而現(xiàn)實情況是農村留守兒童大多聚集在偏遠地區(qū)為主的經濟欠發(fā)達地區(qū),在這些地區(qū)我國的法律援助體系不夠完善,缺乏專業(yè)法律援助機構,以及專門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案件經歷和經驗的法律援助律師。而產生這一問題的主要原因是缺乏專項資金的支持[2]。
2.2刑事法律援助大多不能覆蓋訴訟全過程
農村留守兒童無論作為刑事犯罪的實施者還是被害者因其年紀小等因素在訴訟的全過程當中都應該給予法律援助,以保護其正當合法權益,以及身心免受二次傷害。但是,當前由于農村留守兒童及其監(jiān)護人不了解申請法律授助的流程,甚至不知道,因此在案件的偵查與起訴階段通常沒有申請刑事法律援助,援助律師通常是在審判階段由法院指定律師進行辯護[2]。而在調查取證等環(huán)節(jié),涉事兒童沒有受到應有的心理保護。
2.3缺乏法律援助的評價機制
當前,對于農村留守兒童的刑事法律援助沒有質量評價體制。律師工作繁忙,在面對法院指定的辯護工作時,有時精力投入有限,只做表面工夫,不能夠實現(xiàn)高水平的法律援助。
3提高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的策略
3.1構建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的專業(yè)機構、組建專業(yè)援助團隊
當前我國針對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的資金來源主要是財政撥款和一部分社會援助。解決資金問題是構建團隊的前提問題。司法部門應該關注到問題的重要性,申請更多的財政撥款,同時向全社會發(fā)起號召成立地區(qū)或全國范圍內的專項資金,吸納更多社會捐助?;诖耍谵r村留守兒童集中的地區(qū)進立專業(yè)的農村留守兒童刑事法律援助機構并組建專業(yè)援助團隊,針對涉及留守兒童刑事犯罪的主要問題、兒童身心特點,研究法律援助的具體方案[3]。
3.2簡化法律援助手續(xù),建立保護機制
簡化法律援助的申請和受理程序,擴大法律援助的受案范圍,對于涉案的農村留守兒童,應給予覆蓋全過程的法律援助。同時建立對涉案留守兒童的保護機制,免其在案例審理過程中受到二次傷害[4]。
篇6
當今世界,法律援助制度已越來越多地受到了各個國家的重視,它不僅是現(xiàn)代文明進步的標志、司法制度完善的體現(xiàn),更是保護人權,體現(xiàn)“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重要保障。特別是我們這樣一個法律援助事業(yè)起步較晚的國家,進一步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對于早日與國際接軌、弘揚社會公正和法律正義、體現(xiàn)社會主義制度的優(yōu)越性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
一、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現(xiàn)狀
在我國,由于原因,法律援助起步較晚,進展較為緩慢。我國的法律援助制度雖已初步形成,但在實踐中仍然面臨著許多亟待解決的和困難。
2003年9月1日起正式實施的《法律援助條例》在總則中明確規(guī)定了“法律援助是各政府的責任”,即國家責任,“國務院司法行政部門監(jiān)督管理全國的法律援助工作”,“中華全國律師協(xié)會和地方律師協(xié)會應當按照律師協(xié)會章程對依據本條例實施的法律援助工作予以協(xié)助”。在援助對象上,規(guī)定申請援助的主體僅限于公民,而不包括法人及其他組織;在受案范圍上,僅限于刑事訴訟、民事訴訟、行政訴訟中直接與當事人基本權利和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那部分案件。
在刑事訴訟中,當事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請法律援助:①罪犯嫌疑人在被偵察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②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③自訴案件中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④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而沒有委托訴訟人的;⑤被告人是盲、聾、啞、未成年人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案件。人民法院在為被告人指定律師提供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其進行審查。
在民事訴訟中,規(guī)定公民在請求訴訟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勞動報酬和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而關于行政訴訟,《條例》雖未明文規(guī)定其相關范圍,但公民可以就請求國家賠償和請求依法發(fā)給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及發(fā)給撫恤金、救濟金的案件申請法律援助。
在申請人經濟狀況的審查方面,《法律援助條例》規(guī)定除了刑事訴訟中除被告人是盲、聾、啞、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兩類特殊案件的被告人無須進行經濟狀況審查外,其他案件中的當事人需要律師提供法律援助,必須是因自身經濟困難,無力支付律師費用,即需要對申請人經濟狀況進行審查。
此外,《條例》還對法律援助申請和審查程序、法律援助的實施及法律責任作了相應的規(guī)定。
目前,我國共建成法律援助機構3000多個,專職人員12000多人,近60%有律師資格。據不完全統(tǒng)計,自1997年至2005年6月,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共接待解答法律咨詢681余萬人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90多萬件,有近97萬余人次通過法律援助,維護了自己的合法權益,產生了積極有益的社會效果,充分體現(xiàn)了法律援助的保障作用。但是,由于我國地域廣闊,人口眾多,各地經濟不平衡,法律援助工作遠遠不能滿足廣大人民的需要,實踐中面臨的諸多問題也在很大程度上制約著法律援助制度的進一步發(fā)展。
二、完善我國法律援助制度面臨的主要問題及其解決辦法
雖然目前我國法律援助制度面臨著不少問題,但是,筆者認為,組織形式不健全、實施經費缺乏、隊伍建設力度不夠是諸多問題中急待解決的問題。
(一)我國法律援助組織形式的架構
就刑事法律援助而言,世界各國無論是屬于大陸法系還是屬于英美法系,無論是屬于現(xiàn)代法律援助制度類型中的福利制度型還是屬于私人操作型,當事人都無權自己選擇律師,而是由政府法律援助機構的公職律師來承擔,或者是由政府法律援助機構或法院指定、委托私人律師來承擔。公職律師的費用由國家從國庫中支付,私人律師則可以從政府那里獲得報酬并得到相應的援助費。
除刑事法律援助以外的其他援助活動,在實施援助的機構及其人員方面,就不盡相同了。概括起來主要有三種模式。
一是專職律師模式,或稱公職律師模式,即由政府撥款,并通過政府法律援助機構中專門從事法律援助工作的專職律師來進行法律援助。公職律師作為專門從事法律援助服務的人員,是承擔法律援助法定義務的律師,不得拒絕合格當事人的法律援助要求,而當事人原則上也沒有選擇律師的權利。
篇7
第一條為保障公民享有平等的法律保護,規(guī)范法律援助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和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條例所稱法律援助,是指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設立在司法行政部門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的法律服務機構及法律援助人員,為經濟困難或者特殊案件的當事人提供無償?shù)姆煞铡?/p>
本條例所稱法律服務機構,是指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和基層法律服務所;法律援助人員,是指根據法律、法規(guī)和本條例規(guī)定實施法律援助的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以及法律援助機構工作人員;受援人,是指獲得法律援助的當事人。
第三條法律援助是政府的責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積極措施推動法律援助工作,保障法律援助事業(yè)與經濟、社會協(xié)調發(fā)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監(jiān)督管理本行政區(qū)域的法律援助工作。
各級法律援助機構具體負責組織、指導、協(xié)調本轄區(qū)的法律援助工作。
第四條法律援助經費應當列入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預算,??顚S?,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
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事業(yè)提供捐助。
第五條有關機關、單位和個人應當支持法律援助機構和法律援助人員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法律援助人員依據法律、法規(guī)和本條例規(guī)定實施法律援助,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第六條鼓勵社會團體、其他組織和法律服務人員自愿對經濟困難或者有其他特殊困難的當事人提供無償?shù)姆煞铡?/p>
第七條對開展法律援助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法律援助的對象、范圍和形式
第八條當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需要法律服務,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法律服務費用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經濟困難的標準,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不低于本地城鄉(xiāng)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一點五倍確定。
第九條下列事項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shù)模?/p>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fā)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請求醫(yī)療事故、交通事故、工傷事故賠償?shù)模?/p>
(七)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八)其他需要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
第十條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當事人,可以申請法律援助:
(一)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三)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第十一條有下列情形的刑事案件當事人,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為其提供法律援助:
(一)公訴人出庭公訴,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二)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三)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沒有委托辯護人的;
(四)人民法院按規(guī)定指定辯護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法律援助主要采取下列形式:
(一)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
(二)刑事辯護和刑事;
(三)民事訴訟;
(四)行政訴訟和行政復議;
(五)仲裁;
(六)非訴訟法律事務;
(七)公證證明;
(八)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第三章法律援助程序
第十三條人民法院指定辯護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由該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民事訴訟、行政訴訟和非指定辯護的刑事訴訟的法律援助申請,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前兩款規(guī)定之外的法律援助事項的申請,由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受理。
申請人向其他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的,由受申請的法律援助機構根據情況決定是否受理。
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第三章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十四條申請人可以直接向法律服務機構提出法律援助申請。法律服務機構認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報請當?shù)胤稍鷻C構審查確認,但法律服務機構自愿提供無償法律服務的除外。
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法律服務機構可以直接決定予以辦理。
第十五條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申請人還應當提交有權的證明;
(二)申請人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有關單位出具的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經濟狀況的證明;
(三)申請法律援助的事項及相關的證明、證據材料。
申請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由其監(jiān)護人或者法定人代為申請。
第十六條法律援助機構中負責審查和批準法律援助申請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當事人也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其回避:
(一)是所申請事項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二)與所申請事項有其他利害關系,可能影響公正辦理該申請的。
第十七條法律援助機構應當自收到法律援助申請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提供法律援助的決定。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及時確定法律援助人員,并通知申請人辦理有關手續(xù);對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申請人提交的證件、證明材料不齊全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作出必要的補充或者說明;申請人未按要求作出補充或者說明的,視為撤銷申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確有困難,法律援助機構根據有關情況認為確有必要提供法律援助的,可以決定對其提供法律援助。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先決定提供法律援助,再進行審查:
(一)訴訟時效即將屆滿的;
(二)必須立即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
(三)有其他緊急或者特殊情形的。
法律援助機構經審查發(fā)現(xiàn)先行提供法律援助不符合條件的,應當終止法律援助,因先行提供法律援助而發(fā)生的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第十九條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在法律援助事項辦結后十五日內,向所指派的法律援助機構提交結案報告。
第四章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條法律援助人員應當按規(guī)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并接受法律援助機構及所在法律服務機構的監(jiān)督。法律援助人員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拖延或者中止辦理法律援助事項。
第二十一條法律援助人員不得向受援人收取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當利益。
法律援助人員不得泄露當事人的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
第二十二條法律援助人員依法進行調查取證,有關單位、個人應當提供便利。
第二十三條法律援助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需要調閱、查詢有關材料的,經出具法律援助機構的有關證明,有關機關應當免收相關費用;需要復制有關材料的,經出具法律援助機構的有關證明,有關機關收取費用的標準不得高于復制所需原材料的成本費。
勞動仲裁機構應當對法律援助案件緩收、減收或者免收仲裁費用。
鑒定機構應當對法律援助案件先行緩收鑒定費用,待案件審結后根據人民法院或者勞動仲裁機構的裁決由當事人承擔鑒定費用。受援人交納鑒定費用確有困難的,由法律援助機構給予適當補助。
人民法院應當對法律援助案件的受援人先行作出緩收案件受理費及其他訴訟費的決定,待案件審結后再根據有關規(guī)定和案件的具體情況決定對受援人訴訟費的減免。
第二十四條法律援助人員在法律援助過程中發(fā)現(xiàn)受援人不符合受援條件的,應當報請法律援助機構批準,終止法律援助。受援人愿意支付有關費用的,可以繼續(xù)提供法律服務。
第二十五條法律服務機構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后,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按規(guī)定向其支付辦案補貼,辦案補貼費在法律援助經費中列支。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會同司法行政部門制定。第二十六條受援人應當向法律援助人員如實陳述有關事實,提供有關的證明和證據材料。
受援人有權了解法律援助案件的進展情況,法律援助人員應當如實告知。
受援人認為法律援助人員消極履行義務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機構更換法律援助人員。法律援助機構查證屬實的,應當予以更換。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法律援助人員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規(guī)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法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止執(zhí)業(yè)的處罰;有違法所得的,責令退還,并可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法律服務機構拒絕法律援助機構的指派,不安排所屬人員辦理法律援助案件的,由司法行政部門依法予以警告、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一個月以上三個月以下停業(yè)整頓的處罰。
司法行政部門、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服務機構以及法律援助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已有處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八條法律援助人員違法執(zhí)業(yè)或者因過錯給受援人造成損失的,由其所在機構承擔賠償責任。所在機構賠償后,可以向有關法律援助人員追償。
第二十九條有關單位為申請法律援助的當事人出具虛假的經濟困難證明的,由法律援助機構建議該單位或者其上級主管部門、監(jiān)察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篇8
(一)經都江堰市政府批準,設立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導、協(xié)調、組織全市法律援助工作的開展。市司法局監(jiān)督管理本市法律援助工作。
(二)市級有關部門和工、青、婦、殘等群眾團體應積極協(xié)助開展法律援助工作。并根據實際需要,可成立專門的法律援助機構,在市法律援助中心指導下實施法律援助。
(三)律師事務所、公證處、基層法律服務機構在法律援助中心的統(tǒng)一協(xié)調下,實施法律援助。
二、法律援助的范圍
(一)公民對下列需要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依法請求國家賠償?shù)模?/p>
2、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請求發(fā)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4、請求給付贍養(yǎng)費、撫養(yǎng)費、扶養(yǎng)費的;
5、請求支支付勞動報酬的;
6、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
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前款規(guī)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的補充規(guī)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guī)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
(二)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1、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后或者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2、公訴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3、自訴案件的自訴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人的。
(三)公訴人出庭公訴的案件,被告人因經濟困難或者其他原因沒有委托辯護人,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
被告人是盲、聾、啞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而沒有委托辯護人的,人民法院為被告人指定辯護時,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提供法律援助,無須對被告人進行經濟狀況的審查。
三、法律援助的形式
法律咨詢、代擬法律文書;
刑事辯護和刑事;
民事、行政訴訟;
非訴訟法律事務;
公證證明;
其他形式的法律服務。
四、法律援助的程序
法律援助程序實行“四統(tǒng)一”原則,即統(tǒng)一由市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受理法律援助申請,統(tǒng)一審查,統(tǒng)一組織實施,統(tǒng)一監(jiān)督檢查。凡要求提供法律援助的,必須向法律援助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交相應證明材料,由法律援助中心統(tǒng)一審查,符合條件的,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服務人員,提供法律援助。
(一)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應當向法律援助機構提交以下材料:
1、申請書;
2、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證明;
3、家庭經濟狀況證明;
4、申請援助事項的有關案件材料;
5、法律援助機構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申請人為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人的,應由其監(jiān)
護人代為申請。代申請人應提交權資格的證明。
(二)市人民法院對需要指定辯護的案件,應在
開庭10日以前,將指定辯護律師通知書和人民檢察院的書副本送交法律援助中心。同時附送被告人符合法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關于刑事法律援助工作的聯(lián)合通知》規(guī)定的法律援助條件的情況證明和經濟困難的證明材料。
(三)法律援助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進行審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決定。法律援助中心認為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完備或有異議的,可以通知申請人作必要的補充或向有關單位、個人索取有關證明材料,并可視情況進行調查,有關單位、個人予以接待、配合。
(四)對申請公證法律援助事項的條件審查,由法律援助中心與公證處共同決定。
(五)經審查,不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中心應及時通知申請人。
(六)決定提供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中心按各律師事務所注冊人數(shù)依次向律師事務所分派刑事法律援助任務。
一般民事案件,結合區(qū)域和各法律服務機構實際情況分派。
(七)法律援助承辦人員在援助事項辦結后,應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結案報告。
五、法律援助資金
根據國務院《法律援助條例》規(guī)定,政府為法律援助提供財政支持,建立經費保障制度,業(yè)務經費應列入本級財政預算,由法律援助機構管理并??顚S茫邮芩痉ㄐ姓C關、財政、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保證法律援助事業(yè)與經濟社會協(xié)調發(fā)展。
鼓勵社會對法律援助活動提供捐助。
六、法律責任
(一)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都應按規(guī)定承擔法律援助義務,盡心盡責,依法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服務。
不得疏于應履行的職責,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延遲或終止所承辦的法律援助事項。法律援助承辦人員拒不履行法律援助義務,或者疏于履行法律援助職責致使受援人遭受重大損失,法律援助中心可以建議上級司法行政機關不予年審注冊或給予相應的處罰。
(二)受援人不遵守法律規(guī)定以及不按法律援助協(xié)議的規(guī)定予以必要合作,經法律援助中心批準,承辦人員可以終止提供法律援助。
受援人員以欺騙方式獲得法律援助的,法律援助機構應當撤銷其受援資格,并責令其支付已獲得服務的全部費用。
篇9
答:法律援助,是指在國家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的指導和協(xié)調下,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工作者等法律服務人員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當事人給予減、免收費提供法律幫助的一項法律制度。
問:法律援助的范圍包括哪些?
答:法律援助的范圍確定為:無能力為自己辯護的未成年人、殘疾人、老年人犯罪案件和追索侵權賠償?shù)陌讣?;請求給付贍養(yǎng)費、撫育費、扶養(yǎng)費的;因公受損害請求賠償(責任事故除外);請求給付勞動保險金、撫恤金的;贍養(yǎng)協(xié)議、撫養(yǎng)協(xié)議公證,有關領取撫恤金、救濟金的公證;公民民利受到侵犯(如選舉權、被選舉權被非法剝奪)的案件;有可能被判處死刑、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的案件;其他確需提供法律援助的事項。
問:法律援助機構的職能和設置有哪些規(guī)定?
答:法律援助機構是負責組織、指導、協(xié)調、監(jiān)督及實施本地區(qū)法律援助工作的機構,統(tǒng)稱“法律援助中心”,市及各區(qū)、縣均應設立法律援助機構。暫未設立法律援助中心的區(qū)縣,由各區(qū)縣司法局指定職能部門代行法律援助中心職責。
問:申請人應向哪個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
答:法律援助案件按下列原則管轄: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訴訟案件,由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所在地同級法律援助中心受理;非訴訟法律事務由申請人向住所地或工作單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機構提出申請;兩個或兩個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對同一案件均有管轄權的,由最初收到法律援助申請的援助中心審查、決定。
問:法律援助是一助到底嗎?
答:《法律援助條例》對監(jiān)督律師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作了明確規(guī)定:“律師應當依照律師法和本條例的規(guī)定履行法律援助義務,為受援人提供符合標準的法律服務,依法維護受援人的合法權益,接受律師協(xié)會和司法行政部門的監(jiān)督?!辈⑶乙?guī)定:“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受、擅自終止法律援助案件的,給予警告、責令改正;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停止執(zhí)業(yè)的處罰?!钡?,這并不表明法律援助中途不能停止。
篇10
關鍵詞 刑事 法律援助 律師隊伍
作者簡介:李霞,青島市黃島區(qū)法律援助中心。
法律援助是國家對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或不能完全支付法律費用的公民給予免收費或者由當事人分擔部分費用的法律幫助,以維護法律賦予公民的權益得以平等實現(xiàn)的一項司法保障制度。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憲法依據來源于憲法規(guī)定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現(xiàn)代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核心,本質上是以國家力量來保障公民平等的實現(xiàn)法律賦予的權利。從權利義務的關系角度來講,現(xiàn)代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理論依據是:一方面,為社會的貧弱公民提供刑事法律援助是國家應負的責任;另一方面,從國家獲得刑事法律援助是社會貧弱公民的權利。但實際運行中,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存在不少問題,急需完善。具體來說: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制度設置上的問題有立法層次過低,指導思想不明確、不統(tǒng)一,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意義重大,但目前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立法明顯對其認識不足,沒有認識到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特殊性,其特殊性主要表現(xiàn)在兩個方面,一是在刑事訴訟機制中,犯罪嫌疑人與刑事被告人處于當然的弱勢地位,二是由于刑事訴訟事關犯罪嫌疑人與刑事被告人的財產權、自由權甚至于生命等重要權利,因此,對其在訴訟中的權益有重要保障作用的辯護律師,更應予以充分保障;受援條件中的經濟困難標準不夠具體且實際適用的標準不符合當前社會實際,援助的覆蓋面窄,社會組織參與法律援助的有待規(guī)范和提高;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在實踐中存在問題有責任主體不明確而引起很多負面效應,審判階段法律援助人員介入案件的時間過遲;刑事法律援助需求量與供給能力之間差距較大,刑事法律律師發(fā)展很不平衡;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缺乏強有力的法律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服務質量不高,法律援助服務水平和辦案質量有待進一步提高;刑事法律援助經費緊張,缺乏物質保障基礎,嚴重阻礙其發(fā)展等。
針對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現(xiàn)實狀況,本文從以下幾點對策做出完善性分析。
一、構建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體系
法律援助制度作為保障刑事法律順利實施的重要方式,對于整個刑事法治程序的推進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而健全立法體系則是推進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發(fā)展的關鍵環(huán)節(jié)。目前比較系統(tǒng)完整的規(guī)定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狀況的法律只有《刑事訴訟法》和《法律援助條例》,其余的規(guī)定都散見于相關的政府規(guī)章當中,因而法律援助依舊存在著體系單一,規(guī)定的原則過于模糊、粗略,缺乏可操作性等問題。叢立法構建的角度來看,應從以下幾方面加以補充和完善。
首先,從理論上應重新界定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內涵。目前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只規(guī)定其內容為提供刑事辯護或,其中以辯護為主。辯護權固然是刑事訴訟當事人權利的一個最需要保護的權利,但是諸如調查取證權、申請鑒定權等權利也需要得到重視?,F(xiàn)實中有些案件的進行需要依賴于一定的科學技術鑒定,而有些科學技術鑒定的費用相當昂貴,嚴重超出了當事人的預付能力,這就可能導致當事人的權利得不到保護,或者得不到及時有效的保護??梢姡覈淌路稍膬群^于狹窄,限制了其在實踐中發(fā)揮更大的作用。其概念應重新界定為:刑事法律援助,就是在刑事訴訟中,為因經濟困難或其他客觀原因而無法保護自己合法權益的當事人,提供、辯護、鑒定、取證等無償法律服務的制度。如果這么界定,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內涵將得到擴充,而其立法及制度建設也需要重新作出相應調整。
其次,將法律援助權作為公民的基本權利入憲。由于我國憲法并未規(guī)定公民享有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所以無論是低位階的立法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缺乏綱領性指導文件。唯有將獲得律師幫助的權利入憲,才能使刑事法律援助制度有存在的前提和根據,也才能保證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實踐中得到有效貫徹落實。在將權利入憲以后,還要加大對這項權利的宣傳力度,使廣大公民真正了解其享有這項權利,并理解其權利的內容和行使方式。刑事法律援助有了強大的法律依據并被人們深刻理解后,必將在全國范圍內得到真正的貫徹執(zhí)行與普遍實施。
最后,提高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立法層次并加快立法步伐。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在實踐中出現(xiàn)種種問題,這與我國法律援助制度的立法層次不無關系,這也表明我們要加快法律援助立法步伐,尤其是將法律援助制度單獨立法。從總體上來說,應該建立上到憲法規(guī)定,中到單行刑事法律援助立法和相關法律規(guī)定,下到地方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特定地方的變通執(zhí)行規(guī)定的一整套的法律援助立法。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一部科學的單行法律援助立法。只有完善了立法,我國刑事法律援助才有可能真正得到貫徹落實,進而推進我國法治進程,也才能真正有效保障人權,使司法公正成為使然。
二、構建完善的刑事法律援助機制
首先,完善我國刑事法律援助資金供給保障制度。資金不足是阻礙我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發(fā)展的一個巨大障礙,這造成了很多案件的當事人得不到應得的刑事法律援助。目前,我國的刑事法律援助的經費僅僅是靠政府的財政撥款和很少的民間機構的捐贈,而且同國外的很多國家相比,我國的政府財政撥款要比同期的很多國家低很多。法律援助資金狀況反應了各外國政府對法律援助制度的重視。當然,現(xiàn)階段的我國還是一個發(fā)展中國家,完全由國家和各級政府財政承擔法律援助的全部開支,既不實際又是不可能的。而大力吸收民間資金和國外資金贊助、發(fā)行福利彩票、通過經營使原有法律援助資金合法增值等方法都可以有助于解決我國刑事法律援助資金的問題。同時,我國還可以借鑒國外的一些成功實踐來保障刑事法律援助的經費來源。例如,西歐的德國、瑞典、芬蘭等國廣泛使用的以法律援助保險來解決法律援助經費的方法不失為一種可鑒之舉。 其次,整合刑事法律援助資源,導入激勵機制。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責任主要是由社會律師承擔的,雖然律師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有一定的補貼,但是這種補貼是按案件數(shù)量發(fā)放,這就無法滿足不同的案件對辦案資金的不同需求。對于較復雜的案件,如果承擔刑事法律援助的律師盡職盡責的完成援助任務的話,很可能不僅得不到任何收益,甚至還要倒貼,而且辦理刑事案件還有一定的風險。這就導致了執(zhí)業(yè)律師對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沒有興趣。如果對律師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產生的費用進行實報實銷的同時還能給予律師適當?shù)难a貼,使刑事法律援助能以市場機制運作,將會大大改善我國現(xiàn)在律師辦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積極性不高的問題。
最后,重新構建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質量防控體系。根據《法律援助條例》的規(guī)定,法律援助機構一方面是法律援助案件的實施者;另一方面,還要通過檢查法律援助人員在結案后提交的法律文書副本或復印件等材料以實現(xiàn)對法律援助人員進行監(jiān)督。法律援助機構目前既是管理者,又是部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實施者,這樣就導致了職責設置的混亂,由自己監(jiān)督自己,那么其監(jiān)督的質量就不想而知了。筆者建議,具體的刑事法律援助案件全部交由公職律師或委托社會律師辦理,而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專門負責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審查和監(jiān)督工作。這樣就既有利于實現(xiàn)有力的監(jiān)督,又可以使各個主題職責分明,利于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開展。
三、建立和完善旨在解決我國刑事法律援助供需矛盾突出問題的制度
我國目前的仍處于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刑事法律援助并不完善,所以供需矛盾突出。目前,我國解決這一問題的主要方法是制定較高的行事法律援助標準,控制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數(shù)量。這種規(guī)定,并不能解決這一矛盾,而且從設計這一制度的初衷來講,這種規(guī)定也是違背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價值目標,這將不利于法治的發(fā)展。筆者認為,要從根本上解決這一矛盾,且建立符合我國現(xiàn)階段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國情的刑事法律援助制度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著手:
第一,科學界定經濟困難援助標準,改變套用最低生活保障線的做法,采用所得稅征收起點的標準。制定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經濟困難標準,不僅要考慮政府的可承受能力,還需要考慮社會對刑事法律援助的需求量,并力求在兩者之間實現(xiàn)平衡。國家設立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目的是要促進司法公正、維護人人平等的權利,而目前我國實際采用的經濟困難援助標準是最低生活保障線標準。由于這個水平實在太低,根本滿足不了社會需求,所以導致了很多處于最低生活保障線以上但卻迫切需要刑事法律援助的貧弱公民得不到國家的刑事法律援助,這嚴重違背了刑事法律援助制度的初衷,使其價值目標難以充分實現(xiàn)。目前采用國家個人或企業(yè)所得稅征收起點的標準是一種切實可行的做法。因為這一標準不僅可隨經濟社會的發(fā)展而適時調整,而且與黨和國家調節(jié)收入差距的政策目標相一致。
第二,建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庭前審查機制,實現(xiàn)刑事法律援助效益的最大化,由于調整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經濟困難受援標準,實行個人和企業(yè)所得稅征收起點標準以后,會使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數(shù)量大增,超出我國當前的承受能力,那么就需要制定其它的相應制度予以適當控制,減少數(shù)量,使沒有必要提供援助的案件排除在受援范圍之外,具體做法是,建立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庭前審查機制以審查并決定對某些案件是否提供刑事法律援助,一方面,參照死刑復核制度的價值理念,適當放寬刑事法律援助提供標準,另一方面也適當從嚴,對于可能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單獨使用附加刑的案件,由于我國目前國情所限,則原則上不提供刑事法律援助,但是也必須嚴格規(guī)定其適用標準,實踐中可由立法機關對其標準進行細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