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范文
時間:2024-01-26 17:28:11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土地征收的補償標準,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文云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以楊凌區(qū)為例
張 琰
西北農林科技大學 經濟管理學院 陜西 咸陽 712100
摘要:本文基于農戶意愿視角,利用陜西省楊凌區(qū)調研的237份數(shù)據(jù),分析農戶對土地征收補償?shù)囊庠福碾H分析征地受償價格的影響機理。為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完善提出相應建議。
關鍵詞:征地補償 農戶意愿 多元線性回歸模型
1.前言
近幾年來,針對征地補償標準與方法,國內學者多有研究。就補償標準來看,大多數(shù)學者認為現(xiàn)行補償標準過低,應當予以提高。凌楊,2011,運用市場模擬法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測算,經濟發(fā)展水平的GDP與征地補償標準存在著明顯的正相關關系,并且GDP值每增加1個億,每畝征地補償標準應提高96.502元。仇娟東、趙景峰等,2012年,基于耕地的社會價值、經濟價值、生態(tài)價值的角度,運用市收益還原法、影子價法和當量因子價值量法,估算了陜西省的耕地補償標準為陜西省現(xiàn)行標準的6.22倍。就補償方式來看,學者普遍認為補償形式過于單一,多采用一次性現(xiàn)金補償方式,不少學者也給出建議。
2.研究背景及意義
2.1調查區(qū)概況
楊凌農業(yè)高新技術產業(yè)示范區(qū)(以下簡稱楊凌示范區(qū)),自1997年成立以來,城市化建設步伐明顯加快,全區(qū)一大批農業(yè)產業(yè)示范園區(qū)、工業(yè)園區(qū)、居住園區(qū)迅速興起。伴隨著示范區(qū)的建設和發(fā)展,各類建設用地需求量聚增,大量的耕地被征為建設用地,失地農民這個新的社會群體在示范區(qū)隨之出現(xiàn)并迅速壯大。自1997年8月至2003年8月短短6年時間里,楊凌示范區(qū)因建設發(fā)展的需要,先后從農民手中征地i0220.3畝,占全區(qū)耕地面積的12.5%。征地涉及穆家寨、陳小寨、姚南、下代等22個村(組),占行政村總數(shù)的32.2%;征地共涉及農業(yè)人口23415人,占農業(yè)人口的26%。目前人均耕地不足0.3畝的村組有11個,涉及的農業(yè)人口數(shù)為11 997人。按照聯(lián)合國糧農組織規(guī)定的人均耕地0.8畝的警戒線,結合楊凌示范區(qū)的實際情況,我們將人均耕地不足0.3畝的農民視為失地農民。也就是說,目前楊凌示范區(qū)農業(yè)人口中11997人屬于失地農民,占農業(yè)總人口的13%。
2.2楊凌區(qū)征地補償政策存在的問題
(1)征地農民的生活得不到保障。楊凌區(qū)的農戶被征地都是地理位置較好的城郊,土地肥沃,旱澇保收,在征地之前主要種植糧食,也有少量種植經濟作物,種植年收成較好,有的可以達到3000斤/畝的產量。在土地被征用以后,盡管每年有“雙八”補貼,仍不足以支付每年的糧食花費。且很多農民處于待業(yè)、無業(yè)的狀態(tài),即使找到工作也是勤雜工、環(huán)境美化工崗位,收入不穩(wěn)定,隨時有被解雇的可能,生活沒有保障。
(2)征地補償標準過低,矛盾突出。在土地征用過程中,國家的補償僅僅是農地的直接損失,沒有考慮到農民的長遠利益和農民的生活保障問題,征地之后,由于土地補償標準低,農民實際得到的土地補償款很少,由此引起各類沖突。
(3)農戶的征地款使用不當導致貧困。楊凌的安置補助費均采取一次性發(fā)放的方式,早期的征地補償費也采用一次性發(fā)放的方式。很多農戶在面對征地補償款時使用方式不當,在征地款發(fā)放的前兩年生活較寬裕,一旦補償款消耗完,后續(xù)生活很難保障。
(4)補償款分配標準不統(tǒng)一。對于征地補償對象,什么人應該給,什么人不應該給,應該給多少,沒有統(tǒng)一的標準,各村只是根據(jù)各自村規(guī)民約,有的是以地為標準,有地就享有分配權,反之則不享有分配權。有的村是以戶口為標準,有戶口就享有分配權,反之則不享有分配權。這樣就形成利益分配上的不均衡、不公平、不合理。
3.農戶對土地征收補償?shù)囊庠福赫{查結果分析
3.1實地調查概況
本次調研時間為2013年3到4月。在預調研期間,選取杜寨村、永安村調研對象,通過對15戶農戶進行預調,共收集15份試卷,通過對相關題項進行研究,刪除并修改有關題項7題,形成正式量表。正式調研按照隨機抽樣的原則,選取典型樣本陜西省楊凌區(qū)杜寨村、張家崗、五星村、永安村等 9個鄉(xiāng)村。樣本代表楊凌區(qū)征地現(xiàn)狀的鄉(xiāng)村。平均每村30戶,對農戶的調查為其戶主或者其配偶。本次調研采用一對一的方式,共發(fā)放問卷250份,收回問卷250份,根據(jù)研究需要對數(shù)據(jù)進行了篩選,踢出缺失與本研究有關的關鍵數(shù)據(jù)的樣本13份,剩下有效問卷237份。問卷的有效率為94.8%。同時對村干部等對象進行了深入訪談。
3.2農戶對征地補償?shù)囊庠?/p>
(1)農戶征地意愿普遍偏低。
筆者在調查中發(fā)現(xiàn),大多數(shù)農戶在被問及關于征地補償費的發(fā)放的時候都很敏感,有的甚至情緒有些激動,可見對現(xiàn)行征地政策有很大的意見。據(jù)調查統(tǒng)計,77.2%的農戶不滿意現(xiàn)行的征地補償政策。22.8%的農戶表示不愿意被征地,農戶征地意愿偏低的現(xiàn)象已經十分明顯。造成農戶不愿被征地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①失去土地沒有保障。85.2%的農戶擔心自己家的土地被征收后,沒有糧食來源。他們表示,現(xiàn)在的物價水平有升無降,被征地后生活成本增加,一旦沒有收入來源,生活無從保障。②補償標準過低。67.2%的農戶認為現(xiàn)行征地補償費過低。他們普遍認為,這些征地補償費平均只夠維持2~3年的生活,根本不足以維持以后的長久生計。③收入會減少。29.5%的農戶表示自家土地被征用后,收入會減少。主要是由于被征地地區(qū)的土地多為好地,種植年收成較好,賣糧所收入的高于政府補貼。④另外,在表示不愿意被征地的原因時,13.1%的農戶選擇“補償措施和社會保障難以實現(xiàn)”。11.5%的農戶選擇“土地增值”。5.0%選擇“其他原因”。
(2)意愿補償方式。
現(xiàn)行的征地補償方式以貨幣補償為主,然而筆者在調查過程中發(fā)現(xiàn),這種一次性貨幣補償?shù)姆绞讲⒉皇亲钍苻r民歡迎的。對于補償方式,有40.2%的農戶只希望得到貨幣補償,48.6%的農戶希望同時得到貨幣補償和非貨幣補償,只有11.2%的農戶只希望得到非貨幣補償。農民最希望得到的補償方式是就業(yè)安置和就業(yè)技能培訓,表示這種意愿農民占總調查人數(shù)的64.14%,其次為現(xiàn)金補償、基本糧食保障、醫(yī)療養(yǎng)老保險等補償措施。調查結果表明,隨著物價水平的不斷上漲和農民思想水平的提高,農民越來越不在乎一次性補償?shù)呢泿艛?shù)額,而更注重以后生活的經濟來源,更多地為未來的生計著想。
(3)意愿補償費及發(fā)放方式。
對于征地補償費的發(fā)放方式,農戶的意愿補償費的發(fā)放方式主要是一次性發(fā)放。75.6%的農民希望得到一次性補償,15.2%的農戶希望補按年補償,只有9.3%的農民希望得到分期補償。根據(jù)調查主要原因是,農民一次性拿到補償金,補償效果立竿見影,減少中間環(huán)節(jié),可以使農民心理更踏實。對于表示希望,我們又調查了對于失地農民愿意接受的補償標準,結果表示,有9.70%的農戶回答的金額在5萬元以內,13.50%的農戶回答的金額在5萬元~9萬元,32.07%的農戶回答的金額在9萬元~13萬元,24.47%的農戶回答的金額在13萬元~17萬元,而20.25%的農戶回答的金額在17萬元以上,平均值為14.39元。相比于農民在失地后已實際得到的補償標準2.32萬元,兩者相距約6倍。
參考文獻:
篇2
摘要改革開放30年,中國經濟在迅速發(fā)展的同時,土地資源日益緊缺,集體土地征收便應運而生。集體土地征收對經濟發(fā)展的促進作用是不言而喻的,但是其本身的缺陷也對社會經濟的發(fā)展產生了負面影響。全文對集體土地征收的內容、現(xiàn)狀、缺陷進行了闡述,并在此基礎上提出相應的政策建議。
關鍵詞集體土地征收利益征地補償
集體土地征收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經過法律規(guī)定的批準權限和批準程序,給予土地所有權人一定補償后,把原來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yōu)閲宜?。土地資源緊缺是我國經濟發(fā)展的瓶頸之一,而集體土地征收是解決這個問題的靈丹妙藥。合理實行集體土地征收是有利于我國經濟持續(xù)穩(wěn)健發(fā)展的。但目前我國土地征收機制并不完善,征收和補償標準不統(tǒng)一,征收程序不規(guī)范,缺乏嚴格的法律監(jiān)管。因此,完善和規(guī)范集體土地征收制度就顯得日益迫切。
一、集體土地征收現(xiàn)狀和缺陷
(一)補償標準較低,所有權人利益得不到完全滿足
目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主要是按被征地“年產值倍數(shù)”法確定,以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為例,征地補償主要分為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四個部分。但是補償標準普遍偏低,某些地區(qū)的補償甚至不能滿足農民的基本生存需要,如耕地的補償標準為前3年平均產值的6-10倍,折算起來普通耕地能補償1-3萬元,這對于與土地相依為命的農民簡直是杯水車薪。所有權人利益得不到滿足,導致集體土地征收困難重重。
(二)單方面強制性,所有權人意愿得不到充分表達
由于民眾的意愿得不到滿足,被征地者和政府意見往往不統(tǒng)一,所以現(xiàn)階段集體土地征收大多都是政府“一頭熱”。民眾的積極性不能被充分調動起來,導致土地征收頻頻出現(xiàn)單方面強制征地事件,這種做法激化了社會矛盾,影響社會和諧建設,不利于社會的長期穩(wěn)定和經濟的持續(xù)穩(wěn)健發(fā)展。
(三)法律法規(guī)不健全,監(jiān)管體系不完善
我國國情較為特殊,并無外國經驗可借鑒,加上關于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規(guī)不十分健全,沒有一個統(tǒng)一固定的標準,因此土地征收程序非常不規(guī)范,對集體土地征收的監(jiān)管不到位?!皬姴饛娬鳌?、“以租代征”、“私扣補償”等現(xiàn)象屢禁不止,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違法操作也時有發(fā)生。
二、集體土地征收的政策建議
(一)合理調整補償標準
改變傳統(tǒng)的單一補償標準,根據(jù)市場定價進行補償,即對被征地的補償應該參照當時被征地地區(qū)的綜合地價,并對被征地者生活做好安置。在確定補償標準時政府應該注意到,在社會保障體系不健全的農村,土地是農民最后的生活保障。因此,對于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要適當調高補償標準,爭取民眾的理解和支持。如對農村耕地的補償不能單純的一次性的補償,因為耕地的收益是持續(xù)性的,所以對于耕地的補償應該也是持續(xù)性的。
(二)集體土地征收必須公開、民主、合理、科學
首先,集體土地征收程序必須公開、透明,讓民眾廣泛參與,只有進行民主協(xié)商,使民眾的意愿得到充分表達,爭取民眾的理解,征地工作才能得到民眾的支持,征地工作才不會陷入被動。與此同時,更要改善集體土地征收工作方式,征地工作態(tài)度要友好,對持不同意見的民眾要積極勸說和開導,嚴禁強拆強征,激化矛盾。最后,對集體土地征收要科學規(guī)劃、合理利用,提高對土地的利用率,減少對土地資源的浪費。
(三)做好征地善后工作,改善民眾生活條件
根據(jù)調查顯示,現(xiàn)行被征收土地的農民往往只是得到一筆補償款,而住房安置、工作安置往往被忽略和遺忘。導致被征地后,民眾又面臨著住房、失業(yè)等問題。這不僅不利于集體土地征收工作執(zhí)行的,更不利于社會的穩(wěn)定。征地部門應該要想民眾之所想,給民眾之所求,切實考慮民眾的處境,理解民眾的難處。唯有如此,征地的執(zhí)行才會得以順利進行。
(四)完善法律法規(guī),規(guī)范征地行為
加強立法是目前集體土地征收的當務之急,只有有完善的法律法規(guī)做后盾,民眾才有維權的武器;只有有了完備的法律法規(guī)為依據(jù),政府才能依法執(zhí)政;只有有了健全的法律法規(guī),執(zhí)法者才能依法嚴厲打擊征地過程中違法違規(guī)行為。
三、結語
總之,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化,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的作用還會越來越凸顯。但是,集體土地征收制度必須要不斷完善,集體土地征收的方案要科學制定,集體土地征收的方式要合理合法,集體土地征收的程序要公開透明,集體土地征收的監(jiān)管要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只有這樣才能對中國目前土地資源緊缺狀況有所緩解。反之,如果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點得不到改正,不僅不能緩解中國土地資源緊缺的現(xiàn)狀,反而還會激化社會矛盾,繼而影響社會的和諧。因此,政府要為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的完善下狠功夫,民眾也要理解和支持政府的政策,這樣集體土地征收制度才能實現(xiàn)雙贏。
參考文獻:
篇3
關鍵詞:土地征收;補償;農民
中圖分類號:F321.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673-291X(2007)07-0033-04
土地征收補償是指公共權力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使得被征收人喪失土地上的權利,對于原權利人應當支付的相應的代價。我國《憲法》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土地管理法》對于土地征收補償?shù)姆绞?#65380;范圍、標準、原則等問題做出了具體的規(guī)定。但是,現(xiàn)行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存在補償方式單一、補償范圍有限、補償標準不科學、補償原則不合理等缺陷,亟待完善。
一、國外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之借鑒
(一)土地征收補償?shù)幕驹瓌t。在各國的土地立法中都規(guī)定了土地征收補償制度。1789年,法國人權宣言第17條明確規(guī)定了公平補償?shù)挠^念。因而,“公平補償”作為征收補償?shù)幕驹瓌t是毫無疑義的。但是這里所說的公平補償,其含義究竟是指彌補財產權人完全損失的“完全補償”,還是僅給予“適當補償”呢?有關土地征收補償?shù)脑瓌t大致有三種:
1.完全補償原則。該原則從“所有權神圣不可侵犯”的觀念出發(fā),認為損失補償?shù)哪康脑谟趯崿F(xiàn)平等,而土地征收是對“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則的破壞,為矯正這一對平等的財產權的侵害,自然應當給予完全的補償,才符合公平正義的要求。
2.不完全補償原則。該原則從強調“所有權的社會義務性”觀念出發(fā),認為財產權因負有社會義務而不具有絕對性,可以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而依法加以限制。但征收土地是對財產權的剝奪,它已超越了財產權限制的范圍,因此,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例外地依法準許財產權的剝奪,應給予合理的補償,否則財產權的保障將成為一紙空文。
3.相當補償原則。該原則認為,由于“特別犧牲”的標準是相對的、活動的,因此,對于土地征收補償應分情況而采用完全補償原則或不完全補償原則。在多數(shù)場合下,本著憲法以財產權和平等原則的保障,對特別財產的征收侵害,應給予完全補償;但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準許給予不完全補償。比如對于特定財產所給予的一般性限制(其中包括對非國有空地及荒地的征收,以及對私有建筑用地超過最高面積限額的征收等),由于該限制財產權的內容在法律的權限之內,因此要求權利人接受低于客觀價值的補償,并沒有違反平等原則的要求。
縱觀各國法制,關于土地征收補償?shù)脑瓌t各不相同,即使是同一國家,隨著權利觀念從權利私有化向權利社會化的轉變,也有不同的規(guī)定。但對世界整個發(fā)展趨勢來看,對于國家合法行為所造成的損失,其補償范圍與標準均呈日漸放寬之勢,以便對人民所遭受的損失予以更充分、更完全的補償。
(二)土地征收補償?shù)姆秶c項目。綜觀各國立法,土地征收補償范圍甚為廣泛,現(xiàn)僅以英國、德國立法為例闡述如下:
德國土地征收補償?shù)姆秶晚椖?(1)土地或其他標的物的權利損失補償;(2)營業(yè)損失補償(即原財產權人在職業(yè)、營業(yè)或履行其應負的任務所受的暫時的或持續(xù)的損失);(3)征用標的物上的一切附帶損失補償。
英國土地征收補償?shù)姆秶晚椖渴?(1)土地(包括建筑物)的補償;(2)殘余地的分割或損害補償;(3)租賃權損失補償;(4)遷移費、經營損失等干擾的補償;(5)其他必要費用支出的補償(如律師或專家的費用、權利維護費用等)。
由上可見,各國土地征收補償?shù)姆秶?除土地補償外,大多將殘余地損害、營業(yè)損失及其他因土地征收引起的各種附帶損失均列入補償?shù)姆秶?#65377;
(三)土地征收補償?shù)臉藴?#65377;在上述補償項目中,每一項目的補償標準如何確定,是補償制度的又一重要問題。現(xiàn)仍以英國、德國的補償標準為例:
英國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是:(1)土地(包括建筑物)的補償標準為公開市場的市價,并且不得因征收而給予被征收入救濟或其他優(yōu)惠;(2)殘余地的分割或損害補償標準為市場的貶值價格;(3)租賃權損失補償標準為契約未到期的價值及因征收而引起的損害。
德國土地征收補償?shù)臉藴适?(1)土地或其他標的物的權利損失補償標準為土地或其他標的物在征收機關裁定征收申請當日的移轉價值或市場價值;(2)營業(yè)損失補償標準為在其他土地投資可獲得的同等收益。
由上可見,各國(地區(qū))制定的補償標準一般都以市價為準,使被征收人既無法獲取暴利,也不致遭受損失,實屬公平合理之補償。
(四)土地征收補償?shù)姆椒?#65377;各國土地征收補償一般以現(xiàn)金補償為主,但考慮到目前現(xiàn)金補償在土地價格評估技術不足和地價狂漲的情況下,被征收人領取的補償費根本無法維持其原有的生活水平,各國也例外地規(guī)定了一些現(xiàn)物補償。例如,日本的土地征收補償方法,除現(xiàn)金補償外,還有替代地補償(包括耕地開發(fā)、宅地開發(fā),即在土地被征收人的要求下,土地需用人另造耕地和宅地以代替補償金的部分或全部)、遷移代辦和工程代辦補償。又如,德國的土地征收補償方法,除現(xiàn)金補償外,亦有代償?shù)匮a償、代償權利的補償。這些例外補償不僅可以促進土地資源的充分利用,還可以減少政府籌措資金的困難和人民的不滿情緒,可謂改變補償方式單一化的有效措施。
(五)土地征收補償?shù)某绦?#65377;西方各國都意識到土地征收補償程序的重要性,精心設置了本國的土地征收補償程序,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三種類型:一是以美國為代表的司法主導型程序;二是以日本為代表的行政主導型程序;三是以法國為代表的行政、司法并重型程序。
二、我國現(xiàn)階段土地征收補償制度
1.補償原則。(1)征收土地的補償費是補償或補質的,而不是地價;(2)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有用途補償;(3)依照法定標準予以補償。
2.補償項目及支付對象。補償包括向被征地的集體土地所有權人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向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支付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向因征地而造成的富余勞動力支付的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tǒng)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fā)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保險費用。
3.補償、安置費用標準。(1)土地補償費標準是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2)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前三年平均產值的4~6倍。每公頃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3)至于青苗補助費和其他地面附著物的補償標準,按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的規(guī)定執(zhí)行。
4.土地征收補償程序。主要分行政程序和爭議解決程序。其中行政程序具體包括如下步驟:(1)市縣政府擬定征收土地方案,內容包括征收土地的范圍、地類、面積、權屬、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需要安置人員的安置途徑等;(2)由市縣政府持有關文件,逐級向有批準權的政府(國務院或省政府)提出征地申請;(3)有批準權的政府批準征地申請;(4)市縣政府組織實施。內容包括:1)在收到征地批準書后,將批準書有關內容予以公告;2)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補償?shù)怯?3)市縣政府根據(jù)經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會同農業(yè)等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公告,聽取意見;4)組織、實施征地補償、安置方案;(5)市縣政府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征收土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之日起三個月內全額支付;(6)交付土地。而爭議解決程序的主要內容是:1)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政府協(xié)調;協(xié)調不成的,由批準征收土地的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2)因未按照依法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補償、安置引發(fā)爭議的,由市、縣政府協(xié)調;協(xié)調不成的,由上一級地方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
三、我國現(xiàn)階段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
1.法律框架不完善
由于土地征用事關被征收土地權利人的利益和國家關于農村土地的基本國策,因此,憲法以及關于民事權利的基本法應做出規(guī)定。《憲法》第10條第3款雖規(guī)定了國家對土地的征用,但強調的是國家征收權的行使,而沒有為這種權力的行使劃定范圍、界限、方式和程序,我國現(xiàn)行《民法通則》也缺乏關于征收的一般規(guī)定。這種只強調授權、不關注限權的規(guī)定,難以形成有效保障財產權、制約政府權力的制度,容易造成權力濫用。
2.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過低
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雖然幾經修改,但目前仍然是采用“一刀切”的做法,既不能反映土地地租差、土地位置、地區(qū)經濟發(fā)展水平、土地市場交易價格、人均耕地面積等影響土地價值的因素,也不能體現(xiàn)同一宗土地在不同投資水平或不同投資情形下出現(xiàn)差別的真實價值。低成本征地,極易導致有關國家機關征地行為的隨意性,嚴重侵害相對人權益。
尤其是在我國對“公益利益”界定模糊的情況下,大量的非公益性質的土地征收行為除了不符合社會正義原則、降低土地配置效率、延遲土地開發(fā)時機之外,較低的征地成本帶來了較高的交易費用和延遲成本。現(xiàn)行的征地補償標準也已經難以保證被征地農民維持現(xiàn)有的生活水平。
3.我國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少
征收補償主要是土地補償費、勞動力安置費、附著物補償費等。我國土地征收補償?shù)臓顩r是直接補償不充分,而對與被征收客體有間接關聯(lián)以及因此而延伸的一切附帶損失未予以補償,如殘余地損害、營業(yè)損失和租金損失等間接損失。因此,征地補償內容不完整。
4.征地過程不透明
國外一些國家規(guī)定征地機關必須通過正式郵件或定期報紙的形式公告有關征地的內容,并經土地所有者申請舉行聽證會,使土地所有者或其他權利人參與到征地中來,然而我國在整個征地調查、征地補償分配過程中,農民通常是被排除在外的。目前征地程序的不透明主要表現(xiàn)在:一是政府行為的不透明,哪一塊地需要征、應征多少、補償標準等都不清楚:二是被征收者無法行使一定的權利阻止政府對自己土地的不合法或不合理征收,沒有形成一定的制衡機制;三是被征收者中僅有部分人了解情況,如村委會主任,而廣大的共有人農民對此了解很少或不了解。
5.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落后
我國農村推行以來,國家事實上很少或不再承擔農村公共物品提供的責任,農民的社會保障轉由村社承擔,而村社則以向其成員分配集體所有的土地來體現(xiàn)對農民的保障。于是,土地便成為既要保證農民就業(yè)又要提供農民基本保障,而且越來越多地轉向以承擔農民的生存保障功能為主。在征用土地過程中,農民失去了土地也就是失去了基本保障。失地農民為了維持生活,轉而希望政府能為他們未來一段時期的生存提供一個可靠的保障,而農村的社會保障體系至今仍未有效建立起來。由于政府沒有將失地農民納入社會保障范圍,失地農民也就只能關注眼前利益。
四、完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主要思路
(一)完善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應遵循的原則
世界各國根據(jù)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適合自己的土地征用補償制度,同時也形成各自不同的原則,如日本的“正當補償”原則,美國的“合理補償”原則。在我國實踐中,有“相應補償”或“適當補償”原則的規(guī)定,但補償標準較低,補償利益不及損失利益,這與我國目前的國情密切相關。雖然我國經濟基礎還很薄弱,但是給予更充分、更完全的補償,同時又能合理配置資源、監(jiān)控權力是不可逆轉的大趨勢。因此,應借鑒大多數(shù)國家和地區(qū)的做法,提高征地補償標準,以市場作為基礎,將土地補償費、青苗及建筑物、構筑物補償費、殘地補償費等主要補償項目的補償價格參照當前土地市場的價格,實行公平補償。在公平補償原則下,征用補償金應包括兩部分:土地的市場價格和相關補助金。土地的市場價格是指某一宗特定土地處于現(xiàn)狀土地利用條件下,在公開市場中所有權形態(tài)所具有的無限年期的正常市場價格。相關補助金是指因征地而導致搬遷費用、青苗損失費以及為安置失地農民的一些費用。這是因為在我國農村,集體土地具有多重功能,即為農業(yè)生產服務的生產資料功能和對農民進行生存保障的社會保障功能及發(fā)展功能,農地所有權的市場價格要體現(xiàn)這三重功能,這樣才能切實達到有效補償?shù)哪康?#65377;
(二)完善我國土地征收程序的具體設想
1.嚴格界定公共利益與公共目的,限制征地的范圍
世界上許多國家對公共利益的列舉式說明值得我們借鑒,即將以公共利益的名義進行建設項目才可以視為是以公共利益為目的的,除此以外的任何建設項目都不得以公共利益和公共目的為名行使征地權。明確公共利益內涵,有利于嚴格區(qū)分國家公益性目的用地和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用地,對于公益性用地實行征收,對于經營性用地實行市場交易。
2.提高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我國現(xiàn)行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既不反映市場價值規(guī)律,也不能保證農民生活水平恢復到征地前的水平,這使征收補償制度存在許多與時代節(jié)奏不和諧之處,在實踐中產生了許多矛盾和沖突。針對土地征收補償中,存在著補償標準非市場化及補償標準過低、損害被征收人利益的情形,從目前實際出發(fā),現(xiàn)階段可以采取由土地原用途價格和社會保障費用兩個部分組成的“征地綜合區(qū)片價”補償辦法。所謂“征地綜合區(qū)片價”,是在考慮農村集體土地存在農業(yè)生產資料和農民社會保障兩種功能的基礎上,由土地原用途價格和社會保障費用兩部分組成的土地價格,其中土地的原用途價格要充分考慮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產值、土地區(qū)位、當?shù)亟洕l(fā)展水平等因素;社會保障費用要保證為被征地農民建立社會保障體系。前者通過土地評估確定,后者根據(jù)當?shù)厝罕娚钏胶蜕鐣U蠈嶋H需要確定。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征地補償標準也要不斷提高。這樣確定的補償標準就能較充分考慮市場因素。
采取這種辦法確立的補償標準,將基本上保證農民不因土地征收降低生活水平。
3.細化補償項目,擴大補償范圍
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僅限于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這與國際通行做法相差甚遠,也不能滿足農民的實際需要,因此有必要對現(xiàn)行土地征收立法進行修改。應從我國實際出發(fā),結合國外經驗,適當擴大征收補償范圍,將殘余地分割損害、正常營業(yè)損害以及其他各種因征地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等可確定、可量化的財產損失列入補償范圍,以確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不受侵犯。這一舉措也有利于被征收人積極配合土地征收工作,保證征收活動的順利進行。
4.靈活運用多種征收補償方法
除現(xiàn)金補償外,我國也可學習日本、英國等國的經驗,規(guī)定一些例外的補償方式。這可根據(jù)農民的現(xiàn)實需要,由法律做出概括性規(guī)定,在實踐中靈活掌握。可以考慮采取以下補償辦法:
(1)貨幣安置。包括一次性貨幣安置、分期和終身貨幣安置。一般而言,分期和終身貨幣安置比一次性安置更有利于保護農民利益,農民從心理上也更有安全感。
(2)農業(yè)安置。在土地調整空間比較大的地方可以采用這種方式,即給以被征地農民相當數(shù)量或者質量的土地,仍然以農業(yè)方式進行利用;或者轉換為其他農業(yè)方式,保證其生活水平不下降。
(3)留地安置。征地后安排農民生產生活有困難的,允許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用途,拿出一部分土地投資入股、興辦村辦企業(yè)、發(fā)展第三產業(yè)或招商引資。所占土地只辦理占用手續(xù),不辦理土地征收手續(xù):也可以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用途,在土地統(tǒng)一征收后,將一部分國有土地給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用于發(fā)展農業(yè)生產或從事多種經營。
(4)土地或征地款投資入股安置。也稱為債券或股權補償。對于綜合效益周期長,收益穩(wěn)定的重點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征地補償,可以發(fā)放一定數(shù)量的土地債券作為補償安置,或者以土地補償費入股參與經營,以保障和維護農民的利益。農民作為集體的一員,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和收益權不會因為土地征收而剝奪。土地被征收后,土地補償費作為股份公司或股份合作社的基本財產,由股份公司或股份合作社的管理者經營管理,農民按原承包土地的權益比例享有出資者即股東權益。
(5)企業(yè)補貼安置。因建造鄉(xiāng)鎮(zhèn)企業(yè)被征地后,如果沒有提供給農民進廠工作的機會,就應當給農民適當?shù)纳钛a貼作為補償安置。由于企業(yè)補貼與企業(yè)經營密切相關,所以與土地或征地款投資入股安置相同的是,被征地農民同樣面臨潛在的企業(yè)經營不善而帶來的市場風險。
5.完善土地征收補償程序
借鑒國外立法條例,結合我國現(xiàn)行管理體制,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程序可以設置如下:
(1)前置程序。除國防、交通、水利、公共衛(wèi)生或環(huán)境保護事業(yè),因公共安全原因急需使用土地,來不及與土地所有權人協(xié)商外,需用地人應先與土地所有權人協(xié)議價購或以其他方式取得土地;所有權人拒絕參與協(xié)商或經協(xié)商未能達成協(xié)議的,方可提出征收申請。
(2)征收申請與審批程序。由需用地人向省政府或國務院提出征收土地申請(按照土地地類和面積劃分審批權限),審批部門受理后,通知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將申請內容予以公告,利害關系人可以在公告期間提出意見,必要時,可以要求召開聽證會。批準決定作出后,由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予以公告。公告后,被征收人禁止實施改變土地用途、搶栽搶建等行為。同時,征收土地價格也被固定下來。被征收人或者利害關系人對于審批決定不服,可以申請復議或提訟。
(3)補償裁決程序。在批準征收決定作出后,需用地人與被征收人可以對征收補償繼續(xù)協(xié)商,協(xié)商不成的,可申請土地征收委員會裁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或提訟,但不影響征收繼續(xù)實施。復議或訴訟要求補發(fā)補償差額的,在結果確定后發(fā)放。
(4)土地征收完成。具體可分為如下步驟:1)土地征收補償費發(fā)放。需用地人應當在裁決之后一定期限內支付征收補償費用;逾期支付的,除有正當理由外,征收決定失效。被征收人拒絕受領的,需用地人將征收補償存入市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設立的保管專戶。土地補償費用發(fā)放后,征收客體的權利發(fā)生轉移。但是在未辦理登記之前,需用地人不得處分其權利。2)限期遷移。被征收人在收到征收補償一定期限內,應當遷移完成;逾期不遷移的,由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或者需用地人按照《行政訴訟法》的規(guī)定,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3)辦理權利登記。
6.建立和完善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制度
改變以往“挖農補工”的政策,反哺農村農業(yè)農民,是我國工業(yè)化發(fā)展進入中后期的必然要求。國家要擔負起建立農村社會保障制度的責任,逐步加大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建設的投資,建立起與我國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相當?shù)霓r村社會保障標準。政府還要在政策、資金上向農村、農民傾斜,加大對農村基礎設施、農村教育的投入力度,加快農村經濟的發(fā)展,為農村社會保障奠定經濟基礎。可以允許村社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參與國家基礎設施建設,把各種基礎設施項目產生的、長期有保證的收益以股息的方式返還給村社作為專門的社保資金。允許村社土地以租賃方式參與工商業(yè)開發(fā),把回收的租金用于建立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同時,國家還可以在征地過程中建立“無地農民社?;稹?#65377;
參考文獻:
[1] 陳泉生.海峽兩岸土地征用補償之比較研究[J].亞太經濟比較研究,1998(3).
[2] 郭潔.土地資源保護與民事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 周大偉.美國土地征用和房屋拆遷中的司法原則和判例[J].北京城市規(guī)劃,2004(1).
[4] 汪輝.城鄉(xiāng)結合部的土地征用權與征地補償[J].中國農村經濟,2002(2).
[5] 王書娟.論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之完善[J].行政與法,2006(7).
[6] 曾超,趙勇奇.對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問題的思考[J].中國土地使用制度,2006(1).
[7] 錢忠好,曲福田.中國土地征用制度:反思與改革[J].中國土地科學,2004(10).
[8] 呂麗麗,董彪.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缺陷與完善[J].資源行政管理與法制建設,2006(5).
Deficiency and Perfection of the System of Compensation on expropriated Land
HE Xue-mei, JU Hai-long, SHEN Xiao-min
(Commercial College, Guangxi University, Nanning 530004, China)
篇4
【關鍵詞】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完善
前言
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以保障被征地人員的基本生存權為目的和原則,這一制度的形成和變遷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包括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相關制度效益評價、政治體系改革及征收者的相關利益等。隨著相關背景的變化,雖然對被征地人員生存保障方式也由一次性經濟保障逐漸向長期社會保證等多方位、可持續(xù)保障轉變,但仍不可避免會存在眾多不完善之處。當下,土地案件仍在不斷增加,各種極端事件也時有發(fā)生,被征地農民的生活得不到保障。導致這些社會問題的真正原因并不是城市化的天然缺陷,而在于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不健全[1]。因此,建立公平、科學且合理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對于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1.當下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存在的問題
1.1土地征收補償原則不合理
我國的《土地管理法》中規(guī)定我國目前的農村征收土地采用的補償原則為原用途補償原則,這種規(guī)定形成于計劃經濟時代,農民為國家的經濟建設作出了重大貢獻。換句話說,即原用途補償原則僅著重于土地征收補償對農民基本生存權的滿足,而農民的發(fā)展權并沒有考慮到,這顯然意味著原用途補償原則是一種不公平原則。因為對農民而言,土地意味著一筆家庭財富,是生活和發(fā)展的一種最基本保障。長期以來,國家在政策上往往是采用犧牲農業(yè)來支持工業(yè),犧牲農村來發(fā)展城市的思路和方法,農產品與工業(yè)品的價格相差較大,這就導致農民在自己土地上的年均產值降低。那么按照土地原用途補償原則,這就注定了對農村土地的征收補償不足以彌補失地農民的經濟損失,這對失地農民而言,無疑是一種“二次傷害”。
1.2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范圍過于狹隘
目前,我國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shù)姆秶峭恋匮a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與其他發(fā)達國家相比相差懸殊,以日本為例,其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包括土地征收損失補償、通損補償、少數(shù)殘余地補償、離職者補償以及事業(yè)損失補償?shù)?。可見,發(fā)達國家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除了土地征收造成的直接損失外,包括諸多間接損失補償。另外,我國現(xiàn)行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范圍還未包括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補償,即未涵蓋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喪失給農民造成的損失[2]。根據(jù)《土地管理法》中的相關條例規(guī)定:土地補償費是對農村土地所有權人D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補償,農民個人在法理上不是土地所有權人,因此,土地補償費無法落入到個體農民手中。
1.3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過低
根據(jù)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按照土地在前三年年均產值的倍值來計算,土地補償費僅為6~10倍,安置補助費僅為4~6倍。甚至還限定了補償標準的最高限額,即不得超過征收土地在前三年年均產值的30倍,但在現(xiàn)實社會中,很少有地方政府會給足這30倍的頂值。可見,現(xiàn)行的補償標準過低,它忽視了土地潛在的非農價值,而這種非農價值往往是在地方政府高價轉讓給用地單位時才得以顯現(xiàn)。這樣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顯然會造成地方正度低價征收土地,高價轉染土地的現(xiàn)象,無疑侵害了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和最低生活保障。
2.完善該制度的建議
2.1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征收補償原則
土地征收補償原則表達了政府對被征地農民的整體態(tài)度,因此,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征收原則D相當補償原則(即主要指完全補償,但同時應考慮到政府的財政能力,有可能會出現(xiàn)不完全補償),這對控制政府征收行為、維護失地農民的利益具有重要意義。為此,應從在憲法中加以規(guī)定這一方面作為出發(fā)點。憲法作為公民私權利的保證書,理應規(guī)定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稍谝院蟮膽椃ㄐ拚钢写_立一個“相當補償原則”,將征收補償?shù)幕驹瓌t寫入條文,明確規(guī)定對于可以舉證且具有客觀價值的遷移損失、營業(yè)損失等可量化的財產損失予以一定的補償,為《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具體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奠定基礎。
2.2擴大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范圍
作為補償制度的核心問題,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范圍是失地農民最為關注的一個焦點,因為它直接決定了征收補償?shù)膹V度。具體來說,補償范圍和補償標準共同決定了失地農民最終獲得補償?shù)亩嗌?,補償范圍的擴大進一步維護了農民這一弱勢群體的利益。因此,為最大程度保障失地農民的利益,應積極借鑒發(fā)達國家或其他省科學的做法來擴大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范圍[3]。如日本、德國和臺灣,其中,德國的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包括土地或其他標的物權利損失補償、營業(yè)損失補償以及征收標的物上的一切附帶損失補償。臺灣的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包括地價補償、改良物補償、連接地損害補償。從我國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現(xiàn)狀,并從保護失地農民合法權益的角度來考慮,應在原來土地征收補償范圍的基礎上,增加通損補償、殘存地補償、鄰接地補償及土地承包經營權益補償。
2.3提高土地征收補償標準
鑒于現(xiàn)行的農村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既未考慮土地使用權出讓市場價格上漲的因素,又未考慮人民群眾實際生活水平不斷提高的因素,是一個不折不扣的低標準、死標準。因此,可改變以上不利因素來提高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首先,應根據(jù)市場經濟條件,由獨立的第三方評估被征收土地的價格,再根據(jù)評估結果對失地農民進行補償。只有這樣,才不會對失地農民構成“二次傷害”,同時,還能有效抑制政府濫用征收權,控制政府的征地行為。其次,可參考附近同類土地的交易價格或是按照市價來計算被征收土地補償金額。但有人認為,我國政府的財政實力有限,無法承擔市價補償?shù)恼魇?。針對這一問題,筆者認為,可根據(jù)當?shù)匕l(fā)展狀況采取分期性的貨幣補償方式,以解決失地農民之后的生活需要。
3.小結
總之,對農村農民而言,土地不僅僅承載著其最基本的生存功能,更是最重要的財富。政府征收農民土地從本質上講是對農民私權利的一種“侵奪”,而征收補償則是對這種“侵奪”的一種安撫[4]。因此,農村土地征地補償制度的完善應是全方位的,除了確立公平合理的土地征收補償原則、擴大農村土地征收補償范圍、提高土地征收補償標準,還可從很多方面來保障失地農民的利益,如完善補償糾紛的救濟措施、改變政府管理土地的方式、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權利歸屬等,這樣才能真正維系農村的和諧穩(wěn)定,促進社會的健康、和諧發(fā)展。
參考文獻:
[1]文維.完善我國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法律思考[J].農業(yè)經濟,2013(02):92-94.
[2]葉暉.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實施情況研究[J].人民論壇,2013(20):32-33.
篇5
中圖分類號:D922.3 文獻標識碼: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6.06.305
一、集體土地征收制度概述
(一)概念與背景
在我國,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只有國家和集體經濟組織。依照現(xiàn)行的法律制度,土地所有權不能自由地在流通市場買賣,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的流轉也受到了較大的限制。因此,當國有土地難以滿足公共利益的需求時,國家就只能依靠征收和征用兩種強制手段取得其他主體的土地,以滿足其用地需求。征收和征用雖均以公共利益為出發(fā)點,但二者存在明顯的區(qū)別。具體而言,土地征收的法律后果是將原土地的農民集體所有權變?yōu)榱藝宜袡啵赐恋厮袡嗟闹黧w發(fā)生了變化,而征用僅僅是臨時性地改變了土地使用權的主體。
所謂集體土地征收,指的是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依法將屬于集體所有的土地變?yōu)閲?,確定給建設單位使用,并對集體經濟組織及有關農民給予補償和安置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為。
集體土地征收包含三層法律關系,其一,國家作為征收主體與被征收主體集體經濟組織或農民之間的征收與被征收的關系,其二,國家作為征收主體與用地主體建設單位之間供地與用地的關系,其三,建設單位與集體經濟組織、農民之間補償與被補償?shù)年P系。目前,這三層法律關系沒有理順。集體土地征收作為一項具體的行政行為,應當表現(xiàn)為政府與集體組織、農民兩者之間的直接而簡單的關系。對集體組織、農民進行補償不應由用地主體建設單位進行,在實踐層面上,這種做法容易導致被征收主體的合法權益得不到切實的保障。不牽涉到建設單位,單純的政府與集體的征收補償關系才是制度未來發(fā)展的方向。
(二)集體土地征收的基本程序
《土地征收管理法》規(guī)定了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定程序。依據(jù)該法規(guī)定,集體土地征收包括如下基本程序:征地審批、征地公告、補償?shù)怯洝⒋_定補償安置方案、事實補償安置。
征地公告是指縣級以上政府告知集體土地所有人其所有的土地,經有權機關批準已被國家征收。《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第一款作出了原則性規(guī)定:“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則對公告程序的具體內容進行了明確說明:第一,公告主體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第二,公告內容是批準征地機關、征用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人員安置辦法以及辦理征地補償?shù)钠谙薜龋坏谌?,公告地點是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村。
補償?shù)怯洺绦蛟凇锻恋毓芾矸ā泛汀锻恋毓芾矸▽嵤l例》中規(guī)定存在差異。根據(jù)《土地管理法》,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權屬證書到當?shù)卣恋匦姓鞴懿块T辦理登記。但《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則將登記機關規(guī)定為公告中指定的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條例將辦理補償?shù)怯浀臋C構規(guī)定為公告指定的相關部門,相比《土地管理法》之規(guī)定在實際操作上更具靈活性,因而更有利于征收主體在進行征收公告時從高效便民的角度出發(fā),選擇更便利被征收主體辦理征地補償?shù)怯浀恼恋匦姓鞴軝C關進行登記。征地補償?shù)怯涍@一程序的內容主要分為兩個方面:第一,辦理登記的期限為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在相關法律上,由于征用土地涉及面積、人數(shù)等多種因素,登記期限并沒有給出一個具體的時間限制,而是交由公告主體依據(jù)不同的實際情形進行確定;第二,登記機關為公告指定的機關。
確定補償安置方案,包括以下幾個步驟:第一,補償安置方案的確定。法律規(guī)定只對補償安置方案的主體進行了限定,并未涉及安置方案確定程序的具體內容。依此規(guī)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是行政機關的內部程序,被征收人無權參與方案的確定過程。因此,補償安置方案系屬行政機關作出的單方面決定;第二,公告補償安置方案;第三,聽取意見;第四,上報批準。補償安置方案應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三)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在土地征收體系中處于核心位置。它既是一種權力約束機制,更是一種利益協(xié)調、權利保障機制。就其對權力約束的功能而言,征收補償費的支出能夠有效限制政府過于草率地采用征地權這一行政權力,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是對公權力的實質性約束。就其作為權利保障機制的一點而言,被征收對象依據(jù)公平原則應當獲得適當?shù)难a償,在公共利益和私人利益相沖突時,補償制度提供了一條救濟途徑。
除憲法之外,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法律依據(jù)還集中體現(xiàn)在《土地管理法》與《物權法》等法律文件之中?!锻恋毓芾矸ā芳皩嵤l例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的規(guī)定較之于《物權法》更為詳實具體,是該制度的主要法律依據(jù)。
從征收土地的補償范圍來看,我國法律規(guī)定只對直接損失予以補償,被征收主體的間接損失和其他相關損失一般不予補償;從征地補償標準來看,被征收主體獲得補償?shù)臄?shù)額根據(jù)被征收土地原有用途的不同基本采平均年產值的倍數(shù)方法計算;從補償爭議處理程序來看,補償標準產生爭議時,由縣級以上政府處理,如果協(xié)調不成,則交由批準征地的政府通過裁決的方式予以解決。
此外,國務院于2006年頒布的《關于加強土地調控有關問題的通知》、國土資源部分別于2010年、2014年下發(fā)的《關于進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落實中國中央國務院關于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加快推進農業(yè)現(xiàn)代化若干意見有關政策措施分工的通知》三個法律文件均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制度進行了不同程度、不同方面的完善。
二、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的主要缺陷
(一)征收目的界定不清
國家行使征收權的正當性之前提在于征收土地是為公共利益之必要。換言之,國家只有為了公共目的,才能夠對公民的基本財產權利給予一定的限制,否則,將可能導致政府行政權力的濫用。我國立法對“公共利益”作出了規(guī)定,但對于其概念并沒有進行明確的限定。公共利益這一概念本身具有模糊性,包涵相當廣泛的外延,對其若不進行明確的界定,有可能造成政府征收權的濫用,征收土地行為的擴大化,進而損害集體組織及廣大農民的切身利益。
由于立法對公共利益界定不清,直接導致在實踐中我國公共利益認定的行政主導性與征收泛化。按照《土地管理法》的規(guī)定,公共利益的認定完全由行政機關單方面決定。立法層面授予了行政機關最大化的自由裁量權,而缺乏被征地者等相關利益主體的監(jiān)督約束。在國土資源部對北京、上海等十六個省市征地項目的一次調查中,數(shù)據(jù)顯示東部城市近十年來的所有征地項目真正用于公共利益的比例不到百分之十,大量的被征收土地用于經營性目的。
(二)征地補償?shù)姆鞘袌龌?/p>
2005年國土資源部下發(fā)《關于開展制定征地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工作的通知》,通知規(guī)定“必須按照征地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和征地區(qū)片綜合地價對農民補償”,這在本質上是政府主導定價,由政府利用所處的優(yōu)勢地位單方面決定被征收土地價值。多年來,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用過低已成為引發(fā)征地矛盾的最突出原因。征地補償?shù)姆鞘袌龌谝欢ǔ潭壬象w現(xiàn)了計劃經濟的色彩,長期以來過低的補償標準無法體現(xiàn)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的真實價值,因此農民的合法權益也無法得到公平受償。
(三)征地程序不完善
前文已對集體土地的征收程序進行過討論,在此不再贅述。我國征地程序的一個非常明顯的特征是程序設置更傾向于保證政府的行政效率,被征收人則處于相對被動的地位。涉及被征收人的利益保護的程序如聽證、申訴等缺乏應有的具體的制度保障。盡管2004年《國土資源聽證規(guī)定》中賦予了相對人對征地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要求聽證的權利,但難以解決根本上的問題,整個征地過程群眾參與度低、透明度不高是普遍現(xiàn)象。目前關于保障農民知情權、參與權的程序性規(guī)定大多過于原則化,在實踐中缺乏可操作性,因此此類程序性權利難以得到真正落實。
三、完善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的建議
(一)引入市場機制,建立合理的補償標準和范圍
目前,在我國,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費用過低無疑是引發(fā)征地矛盾的最突出原因。雖然各地在原有基礎上不斷提高征地補償標準,但這種非由市場機制確定的補償標準不僅存在嚴重的滯后性,而且遠遠不能體現(xiàn)土地的實際價值,從而對農民的損失做到公平補償。
合理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標準,應當在公平市場價值的基礎之上,充分考慮到集體土地的市場價格,對征收土地的實際價值與原所有人的交易成本給予完全的補償。這在一定程度上也要求擴大征收補償范圍。
(二)具體完善集體土地征收程序
首先,法律應當嚴格、明確地界定“公共利益”的范疇。界定公共利益時,可以采用列舉加概括的立法方式,在進行概括時,還應當運用比例原則,進一步縮小公共利益的范圍。按照法律明確列舉和比例原則概括的雙重限制方法能夠有效的防止因公共利益不明確導致的行政權力濫用,加強對公共利益審查的力度。
篇6
【關鍵詞】集體土地;征收;補償
一、我國的集體土地征收
我國《物權法》第42條規(guī)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等費用,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jù)該規(guī)定可知集體土地征收應該具備的兩個前提是:①為了公共利益需要;②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且要維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且要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
二、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存在的問題
(一)補償標準過低
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費是征地的核心問題,按照《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guī)定,我國的土地被征收有四筆補償費:(1)土地補償金,其標準是征地的前3年內平均收成的6-10倍;(2)安置費,其標準是征地的前3年平均收益的4-6倍;(3)青苗補償費,按照損失多少補償多少來計算;(4)土地上的附著物,按照損失多少補償多少的標準。
土地的補償金歸集體所有;被征地的農民沒有被安置的,安置費可以歸其所有;青苗補償費和土地上的附著物全部歸土地使用者所有,其補償范圍僅限于和土地有直接聯(lián)系的那部分的損失,其它間接的損失不在補償范圍內。地上建筑物實踐中是依據(jù)組織實施征收的政府所制定的標準進行補償,通常該標準較低。因此,土地被征收后農民能得到的補償很少,無法滿足他們的生活所需。
(二)補償方式單一
1、不完全貨幣化方式。該方式為以金錢補償和勞動力安置相結合的補償方式。勞動力安置就是給予被征地農民以城市人口的基本權利。主要包括兩個方面:將其戶口轉為城市戶口和進行就業(yè)安置。
2、完全貨幣化方式。第一種方式在我國被長期采用,國家支付相對較低的經濟代價就可獲得土地。但是隨著經濟體制改革和市場經濟的發(fā)展,城市就業(yè)崗位主要由勞動力市場調節(jié),國家就缺乏充分的支配能力,難以對被征地上的勞動力進行及時、合理的安置,原有的就業(yè)安置已失去意義。完全貨幣補償是一次性發(fā)放安置補助費,這對于大部分農民來說,不能從根本上解決他們的問題,他們的生活水平甚至無法達到土地征收前的水平。
3、征收補償程序存在的問題
(1)補償程序的可操作性差。目前我國關于集體土地征收補償程序的規(guī)定過于簡單,補償程序中的一些比較重要的事項沒有明確規(guī)定,致使在實踐操作中引發(fā)了很多爭議。比如關于征收行為何時發(fā)生法律效力,是在批準征收決定的作出后、征收決定的公告后還是在支付補償安置費用后等規(guī)定都比較模糊。
(2)補償程序存在不公正。在補償?shù)倪^程中有規(guī)定公告和聽證,但農民的實際參和聽證得不到保障。征地補償?shù)姆桨甘怯筛魇小⒖h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進行制定,然后通過公告來告知農民。被批準后的方案的公告,只相當于對征地的通知,告知相關人其土地被征收的事實,但沒有賦予他們質疑該征地行為是否合法的權力。實踐中有的村委會補償?shù)氖找娣峙溥^程中并沒有征求全村農民的意見,僅通過村務公開的方式公布征地的補償款和分配情況,而且還存在不少村干部以村委會的名義截留、克扣或挪用補償金等不公正現(xiàn)象。
(3)缺乏補償糾紛的救濟程序?,F(xiàn)行法律規(guī)定對于補償決定缺乏中立性,將裁決權交由政府行使。對補償決定或補償裁決不服可否申請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等問題也沒有具體規(guī)定,使得補償發(fā)生糾紛后缺乏相應的法律救濟途徑和程序。
三、完善集體土地征收的補償問題
(一)擴大征收補償?shù)姆秶?/p>
目前我國土地征收補償費用僅限于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這和其他國家通用的補償范圍相差太大了。所以應該按照我國的實際,結合國外的補償范圍,適當?shù)財U大我國的補償范圍,將各種因征地而支出的必要費用等可確定和可量化的財產損失也列入補償?shù)姆秶?,確保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不受到侵犯。這也會促進被征收人積極配合集體土地征收的工作,保證征收活動順利進行。
(二)提高征收補償?shù)臉藴?/p>
我國目前的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不能反映出市場的價值規(guī)律和保證農民的生活水平恢復到征地前的水平。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征地補償標準也要不斷提高,這樣才能更好地滿足農民的需求和保障他們的生活水平。
(三)設立多種補償?shù)姆绞?/p>
除現(xiàn)金補償外,我國也可以借鑒其他國家的考慮采取以下兩種補償方式:
篇7
【關鍵詞】絕對地租;土地產權;征收補償
一、馬克思絕對地租理論
根據(jù)地租理論,主要是由絕對地租和級差地租組成。絕對地租,就是土地所有權的經濟實現(xiàn)形式。絕對地租又主要分為農業(yè)絕對地租和城市絕對地租,其中在農業(yè)地租中,絕對地租是指耕種任何土地都必須交納地租,主要是因為土地所有權的壟斷而必須交納的地租;城市絕對地租則主要是由于土地所有權的存在而最終產生的地租。絕對地租在一定意義上就是國家收取的賦稅,它體現(xiàn)了土地所有權的統(tǒng)一。絕對地租是以農業(yè)資本有機構成低于社會平均資本有機構成為條件的,農業(yè)資本有機構成一般低于工業(yè)部門。絕對地租的數(shù)額,與農業(yè)和工業(yè)的相對發(fā)展程度有關,所以,絕對地租會跟著農業(yè)資本有機構成的相對提高而縮小。
二、我國土地產權與征收補償存在的問題
1、我國土地產權的界定不明確
我國《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边@就表明,我國農村土地的經營主體不再是私人或地主,而是集體經濟組織。目前,我國土地經營方式是家庭聯(lián)產承包制的方式,土地經營主體是農村集體,使用主體是農村家庭承包戶,土地經營組織的經濟實現(xiàn)形式是土地承包費。土地承包費就是農村集體經營土地的地租收入。
我國集體所有的土地產權界定不清晰,主體不明確,農民集體所有權是一種受限制的產權,國家實際上是農地產權的實際控制者和潛在所有者。由于農民土地處置權的缺乏,是農民在征地過程中始終無法成為有力的參與者和決策者。更加要注意的是,農民的土地產權不明確,使得征地的完全補償沒了產權的支撐,農民征地補償和收益分配在產權上失去了本源性的依據(jù)。
2、“公共利益”定義不明確,征地范圍無法界定
《憲法》第10條第3款規(guī)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guī)定對土地實行征收”,《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征收”。上述規(guī)定都在強調征收土地的前提必須是為“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但現(xiàn)行的法律條文并沒有明確定義和界定“公共利益”?!锻恋毓芾矸▽嵤l例》規(guī)定,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規(guī)定的城市用地范圍內,為實施城市規(guī)劃需要占用土地,以及能源、交通、水利、礦山、軍事設施等建設項目確需使用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范圍外的土地,應當屬于為“公共利益目的”使用土地。而在實際情況中,實施城市規(guī)劃征收土地后,許多經營性項目和房地產開發(fā)也在征收農地。
3、我國征地補償費用偏低
我國現(xiàn)行的《土地管理法》雖規(guī)定了關于土地征收補償?shù)臉藴?,也在原有《土地管理法》?guī)定的基礎上有所提高,但是這以農作物產量及國家規(guī)定的價格標準計算的土地補償費,必然受自然條件和市場因素的變化及因為種植農作物種類的不同而不同,不能真正的反映土地的真實價值,同時這種補償只是對集體和農民的一種不完全補償,不包括因征收土地導致集體和農民的間接損失。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現(xiàn)行的征地補償費計算方式為“產值倍數(shù)法”,也就是征收土地補償法,為該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安置補助費,為該土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這種測算方法不是很合理,理由如下:首先,以農作物的生產產值作為征地補償?shù)臉藴什皇呛芎侠怼M恋卣魇障嚓P單位在征地過程中,基本都是運用國家標準進行補償?shù)模凑諅鹘y(tǒng)的糧食經濟作物來測定前3年的農業(yè)產值,沒有或者很少顧及現(xiàn)在的城郊農業(yè)已經不是傳統(tǒng)的農業(yè)。還有生態(tài)農業(yè)、休閑觀光農業(yè)和精品農業(yè)為一體的現(xiàn)代都市型農業(yè),土地的產出價值已經不是普通的糧食或者蔬菜價值能夠相比的了。所以,這樣的土地征收價格必然不能反映被征收土地本身的產出價值,而是偏低的價格。其次,征地補償標準沒有包含土地增值的部分還有就是忽視不同經濟發(fā)展區(qū)域的土地價格差異。農地一旦被征收后,用途的改變通常會導致地價的飆升,但在制定和修改補償標準時卻沒有考慮增值因素。忽視不同地區(qū)經濟發(fā)展水平,采用同類補償標準的辦法,也無法反映不同地區(qū)的地價。
4、設置補償項目不合理,安置勞動力困難
我國設置的土地征收補償項目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是對土地所有人的投資和土地所有權轉移的一種補償或者“購買”,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是對土地投資的一種補償,勞動力安置補償費是計劃經濟時期的產物,實質是一種實物補償?shù)漠惢?。計劃經濟時代,勞動力就業(yè)的安置是確保農民生活水平不下降的有力措施,隨著現(xiàn)代企業(yè)制度的建立,工廠、企業(yè)有了較大的用工自由,土地征用安置的勞動力容易面臨下崗的威脅。還有,勞動力安置的是否成功,主要取決于企業(yè)的經濟效益,如果在競爭中企業(yè)被淘汰,勞動力的生活將面臨困境,這是與勞動力安置的初始設計的目標相背離。
三、解決我國土地產權和征收補償問題的對策和建議
1、重構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
現(xiàn)在,我們完善農民土地產權制度的首要任務就是重構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也就是要通過制度的設計來實現(xiàn)真實存在的農民集體,是農民對集體土地的所有權落到真正的實處。集體土地所有權必須體現(xiàn)集體成員的意志和利益。我國現(xiàn)行的法律規(guī)定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為農民集體,但對集體的具體內涵的規(guī)定是不清晰、不統(tǒng)一的。我國農村集體組織必須是以村為共同體還必須具有村民成員標志,而且是組織成員與集體組織的權利義務關系互相交融的團體。
2、確定合理的征地補償標準
主要分為兩個方面:首先,實行以區(qū)位和土地質量為基礎的統(tǒng)一的征地補償標準。從全國各地的補償標準來看,一般經營性用地補償標準較高,非經營性用地補償標準偏低,尤其是高速公路等國家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政府往往采取強制措施,單方面確定征地補償標準,因此而造成補償費同地不同價,優(yōu)地低價補償?shù)牟缓侠憩F(xiàn)象。所以應該借鑒沿海發(fā)達城市改革的成果,實行以區(qū)位和土地質量為基礎的統(tǒng)一的征地補償標準。按照土地的質量,比如水田或者旱田,確定每一級別土地的補償倍數(shù)。
第二,用綜合年產值代替前三年的平均產值。產值是用來計算征地補償費的重要的指標,我國法律規(guī)定的“前三年平均產值”只體現(xiàn)了土地作為生產資料的價值,卻無法體現(xiàn)土地作為農民生活保障的價值。因此,不能簡單的根據(jù)耕地的實際利用情況確定年產值,而要綜合考慮本地經濟發(fā)展水平、人均占有耕地面積、土地供需狀況等因素,這樣來計算每一級別,不同質量土地的綜合年產值。
【參考文獻】
[1] 聶華林,馬增明.甘肅農民失地問題調查與分析[J].甘肅理論學刊,2007(1).
[2] 張千帆.“公正補償”與征收權的憲法限制[J].法學研究,2005(2).
[3] 陳泉生.論土地征用之補償[J].法律科學,1994(5).
篇8
關鍵詞:征地;征地補償;失地農民;烏魯木齊縣
中圖分類號:C915 文獻標識碼:A DOI 編碼:10.3969/j.issn.1006-6500.2016.11.021
Abstract: In the process of land expropriation, landless peasants not only lose the original land, but also the loss of land attached to the way of life and cost of living, which will of generated by the farmers’ living conditions, mode of production, economic conditions and other a series of changes, these changes will directly affect the farmers land expropriation will. The based on the status quo of Urumqi county land, according to survey data, analyzes the landless peasants personal circumstances, family income,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and land acquisition after landless farmers resettlement security situation, through the analysis of problems existed in the development of the investigation, we put forward the relevant countermeasures and suggestions.
Key words: land expropriation; land expropriation compensation; landless farmers; Urumqi county
因為國家經濟的快速發(fā)展,大量土地被征收用于城市建設,從而出現(xiàn)了許多為了城市發(fā)展而犧牲自身利益的失地農民。據(jù)推測,若未來我國的城鎮(zhèn)化率達到50%,到2030年,即未來將有363.33萬hm2以上耕地被征收,失地和部分失地的農民將超過7 800萬人[1]。征地衍生的失地農民對征地補償不滿情緒必然會影響農村的社會穩(wěn)定,在土地征收過程中,農民失去土地后便面臨著身份、就業(yè)狀態(tài)的轉型和變化,多數(shù)將長期處于農民與市民之間的邊緣境地,對于這些失地農民國家對其依照法律的規(guī)定進行了補償安置,其補償標準應隨著經濟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并保護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1 調查區(qū)域概況
1.1 區(qū)域概況
烏魯木齊縣2014年土地面積421 097.45 hm2,其中農用地331 141.98 hm2,占土地總面積的78.63%;建設用地5 033.79 hm2,占土地總面積的1.20%;其他土地74 578.97 hm2,占土地總面積的17.71%。
2014年,烏魯木齊縣實現(xiàn)地區(qū)生產總值22.1億元。總人口51 916人,其中城鎮(zhèn)人口6 992人,鄉(xiāng)村人口44 924人,農業(yè)人口占總人口比重的86.53%。
1.2 征地概況
截至2014年,烏魯木齊縣共征地1 762.47 hm2,其中向薩爾達坂鄉(xiāng)東南溝村征收10.38 hm2草地(二等四級);向水西溝鎮(zhèn)方家莊村、大廟村征收187.06 hm2耕地;向水西溝鎮(zhèn)閘灘村、水西溝村、廟爾溝村征收66.72 hm2未利用地及其他剩余土地、林地;向水西溝鎮(zhèn)平西梁村征收217.45 hm2耕地、林地。向烏魯木齊縣水西溝鎮(zhèn)東灣村、東梁村征地4.62 hm2;向烏魯木齊縣板房溝鄉(xiāng)板房溝村征地2.58 hm2;向板房溝鄉(xiāng)燈草溝村征收5.2 hm2耕地,16.02 hm2未利用地;向板房溝鄉(xiāng)七工村征收20.04 hm2耕地;向安寧渠鎮(zhèn)保昌堡村征地10.65 hm2;向永豐鄉(xiāng)公盛村征收2.06 hm2耕地。
烏魯木齊縣依據(jù)自治區(qū)2011年1月1日實施的《自治區(qū)征地統(tǒng)一年產值標準》進行征地補償?,F(xiàn)行的補償標準見表1。規(guī)定了種植特種作物的耕地、菜地、果園的年產值應高于表1一等耕地標準;棉花地最高不得超過1.5倍;果園地最高不得超過2.0倍;蔬菜地最高不得超過3.0倍;葡萄地最高不得超過4.0倍。
2 問卷設計與調查過程
2.1 調查問卷設計
本調查問卷以征地中失地農民意愿為核心設計問卷。問卷設計參照大量文獻,同時借鑒相關領域已有的研究成果,根據(jù)研究目的和數(shù)據(jù)分析需要,確定調查問卷內容設計的問卷材料。
問卷內容主要包括以下3個方面:(1)失地農民的個人特征調查,包括農民年齡、文化程度、民族等情況;(2)農民家庭特征調查,包括家庭年收入水平、家庭總人口、勞動力人數(shù)、被征地面積等情況;(3)農民意愿情況調查,包括征地意愿、征地補償意愿、安置意愿、征地政策意愿等情況。
2.2 調查過程
本研究選擇烏魯木齊縣失地農民為調查對象,通過入戶調查獲得資料,得到研究的基礎數(shù)據(jù)資料。主要采用問卷調查的形式。
在烏魯木齊縣下屬村中隨機選擇村內的200戶農民進行抽樣調查,整理得到有效樣本175份,占調研樣本總數(shù)的88%。本次調查主要涉及烏魯木齊縣下屬的水西溝鎮(zhèn)東灣村、方家莊村、鎮(zhèn)閘灘村;板房溝鄉(xiāng)燈草溝村、七工村、板房溝村等村。
3 調查統(tǒng)計分析
3.1 描述性分析
受訪樣本以男性為主,占樣本的73.10%;年齡主要集中在41~55歲之間,以中老年為主,占到樣本的42.63%;文化程度以初中為主,占到總數(shù)的53.80%,只有2.29%的是大專及以上;家庭勞動力人數(shù)以1~2人為主,占樣本的38%;家庭年收入水平1萬~3萬(含3萬)的占46.07%,是最多的;家庭被征地的完全失地僅占總數(shù)的19.32%。見表2。
3.2 調查統(tǒng)計分析
3.2.1 征地意愿 總體分布通過問卷調查得知研究區(qū)域內的失地農民征地意愿以愿意居多,占61.68%,不愿意的占27.56%,無所謂的占10.76%。見表3。
通過表3可知方家莊村中的失地農民愿意的居多,占總人數(shù)的95.44%;而七工村的失地農民不愿意的居多,占總人數(shù)的45.27%。
3.2.2 影響征地意愿的影響因素 在愿意征地的失地農民中有40.38%的是認為種地收入太低,征地后還有補償;有29.51%是因為不用種地了能得到補償,還能到外面專心打工的雙重因素,有30.11%是因為兒女多在烏魯木齊市工作,希望能和兒女團聚。
而不愿意土地被征收的農民中則有72.36%的是因為補償標準太低,他們希望補償標準適當提高;50%因為土地征收后缺乏生活保障,希望征地后提供家庭成員的社會保障;32%的希望征地后再提供一塊生產條件相當?shù)耐恋兀?4.69%的希望得到就業(yè)前的職業(yè)培訓,增強就業(yè)競爭力,其中多數(shù)是年齡在30~50歲之間的。
3.2.3 失地農民對征地政策的意愿 在征地政策意愿方面有78.87%是因為土地征收標準,64.78%是因為補償后的安置,30.98%是因為補償費的分配,40.84%是因為社會保障。對于現(xiàn)有的征地政策,失地農民希望提高土地征收標準的居多,占總數(shù)的86.51%;有43.80%的失地農民希望可以組織村民代表直接與征地方協(xié)商談判;有52.80%的希望能公開、公平分配征地補償費;有31.81%的農民認為政府應該組織被征地村民進行非農就業(yè)培訓;有38.63 %的農民認為集體土地應該以地入股分紅以此可以長期獲得收益;允許集體土地進入市場交易的失地農民只有18%。
3.2.4 失地農民征地補償安置意愿 烏魯木齊縣現(xiàn)有的安置模式是貨幣安置?,F(xiàn)行的貨幣安置是將安置補助費金額一次性直接發(fā)給要安置的失地農民(表4)。
如表4所示,77.52%的失地農民更傾向于提高補償金額。
4 調查中發(fā)展存在的問題
4.1 征地補償標準太低
征地補償標準的高低會直接影響失地農民的意愿。如果補償標準太低,失地農民會認為自身利益受到損害,不愿意土地被征收?,F(xiàn)行的征地補償標準包括三部分:一是土地補償費,二是安置補助費,三是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費。通過調查問卷得知,烏魯木齊縣72.36%失地農民不愿意土地被征收的主要原因是補償標準太低。
4.2 征地補償安置方式單一
烏魯木齊縣農民土地被征收以后大多是貨幣安置,但61%的人不滿意現(xiàn)有安置模式。貨幣安置對于政府而言,操作簡單易行,只要按規(guī)定的補償標準計算安置費,發(fā)放到人就行。但是對失地農民而言,單一的貨幣安置方式不能長遠解決失地農民基本生活保障問題,對失地農民的未來出路缺乏長遠考慮,不能保證失地農民會生活得比現(xiàn)在好。一旦有限的補償費用完,失地農民容易陷入坐吃山空的困境。
4.3 征地后失地農民就業(yè)困難
失地農民能否再就業(yè)關系到農民的未來生活水平。通過問卷調查得知,烏魯木齊縣征地后失地農民的就業(yè)情況有42%處于失業(yè)。烏魯木齊縣失地農民年齡主要集中在40~55歲之間,他們的文化水平低,就業(yè)意識和擇業(yè)觀念也相對落后。征地后,除了個別具有自主創(chuàng)業(yè)、自謀職業(yè)的勇氣、技能與資金支持的失地農民在當?shù)貜氖聜€體經營或開店經商,其他失地農民只能外出務工,然而大部分失地農民很難找到合適的工作,只能選擇短期的臨時性工作。
5 對策和建議
5.1 提高征地補償標準
提高土地征收標準,增強征地補償?shù)墓_透明性,公開、公平分配征地補償費,完善被征地村民的社會保障措施,加大社保工作力度。烏魯木齊縣失地農民希望提高土地征收標準的居多,占總數(shù)的86.51%。由于城市房價的不斷上漲,農民對被征土地的增值空間也有逐漸強烈的預期,因此,對農民被征土地價值的估算應逐漸轉為參考同期房價的漲幅等來綜合確定。
5.2 完善其他征地補償方式
提高補償金額,擴大征地補償范圍,增加住房安置,保障失地農民就業(yè)的就業(yè)安置,給予失地農民生活保障,解決了失地農民的經濟來源問題。通過問卷調查得知,烏魯木齊縣失地農民更傾向于提高補償金額,希望提高補償金額的占總數(shù)77.52%;希望社會保險安置的占總數(shù)的49.43%,就業(yè)安置的占總數(shù)的40.44%。
5.3 對失地農民進行職業(yè)培訓
積極幫助失地農民進行就業(yè)前的職業(yè)培訓,增加其就業(yè)競爭力。失地農民由于自身文化水平比較低,所從事的工作主要為工人、勤雜工等,一旦改革,他們就會首先下崗,下崗后更難找到工作。應對失地農民量身定制職業(yè)發(fā)展規(guī)劃,針對不同的年齡層次和受教育程度進行相關培訓,完善相關的就業(yè)政策,建立統(tǒng)一的勞動力就業(yè)市場,對失地農民登記造冊優(yōu)先考慮,鼓勵當?shù)仄髽I(yè)、單位在招工方面向失地農民傾斜[2-11]。
參考文獻:
[1] 羅文春,李世平.農民被征地的意愿與影響因素:陜西462個樣本[J].改革,2011(1):129-133.
[2]劉大平.我國土地征用制度中征地補償及失地農民安置問題研究[D].長春:東北師范大學,2005.
[3]遲福林.走入21世紀的中國農村土地制度改革[M].北京:中國經濟出版社,2000.
[4]李臘云.我國失地農民權益保障研究[D].長沙:湖南大學,2005.
[5]劉玉玲,劉新平.對新疆精河縣農村土地征收補償問題的思考及對策[J].農技服務,2015,32(5):22, 21.
[6]郭玲霞,彭開麗.武漢城市圈失地農民征地意愿研究[J].天津農業(yè)科學,2013,19(1):68-72.
[7]馬瑛.新疆征地制度改革研究――兼論農民權益的保障[D].烏魯木齊:新疆農業(yè)大學,2004.
[8]鄭飛.征地沖突誘發(fā)因素研究[D].烏魯木齊:新疆農業(yè)大學,2013.
[9]馬旭,蒲春玲,韓新安,等.伊寧縣失地農民補償安置問題調查分析[J].科技和產業(yè),2014,14(12):31-35.
篇9
【關鍵詞】雙重二元經濟 失地農民 征地補償
一、引言
改革開放28年以來,我國已有近4千萬農民的土地被征用,有1億8千萬左右農民工流動于城鄉(xiāng)之間。城市擴張過程中大量的失地農民處于弱勢地位,被迫承受著失地和失業(yè)的雙重損失。失地農民問題的核心是如何合理補償失地農民利益和妥善安置失地農民的問題。從發(fā)展經濟學的視角來看,城市化發(fā)展初期,為了發(fā)展工業(yè),往往壓低土地征用成本,被征地農民的權益普遍受損,這一階段的問題不是如何補償?shù)膯栴},而是根本無力補償;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和城鎮(zhèn)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鎮(zhèn)居民和失地農民之間生活水平的差距越來越大,失地農民的權益保障問題亟待解決,改革現(xiàn)行征地補償制度就愈顯急迫。從世界各國和地區(qū)的征地實踐來看,征地補償標準大致有三種:一是按市場價格補償,即以被征用土地當時的市場價格作為補償標準。二是按裁定價格補償,即以法定征用裁判所或土地估價機構裁定或估定的土地價格作為補償標準,如法國等。三是按法定價格補償,即以法律規(guī)定的基準地價或法律條文直接規(guī)定的標準補償。由于我國目前處于由農業(yè)化向工業(yè)化發(fā)展、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雙重二元經濟發(fā)展階段,所以征地補償也有其特殊性。本文試圖探討雙重二元經濟條件下失地農民補償問題的理論依據(jù),認為征地補償不僅要考慮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及其產值,還應綜合考慮土地利用對當?shù)谿DP的貢獻等因子來制定征地補償標準。
二、失地農民問題形成的原因
1、失地農民
農民的身份不僅是由其所從事的農業(yè)生產活動決定的,更重要的是其與主要生產資料――土地之間的關系決定的?,F(xiàn)代中國農民的身份是與土地承包經營權相聯(lián)系的。失地農民,是指因土地被征收而失去土地的農民,在放棄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喪失了原來依托土地所帶來的就業(yè)機會、生活保障的同時,又無法獲得與城市居民同等的社會保障權利,生產和生活均受到不利的影響。失地農民成為既有別于農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的邊緣群體和弱勢群體,隨著失地農民這一特殊群體的出現(xiàn)又引發(fā)出一些新的社會問題,影響經濟、社會的穩(wěn)定和協(xié)調發(fā)展。
2、城市化和工業(yè)化過程中失地農民問題的成因
農業(yè)剩余是農業(yè)生產要素向非農產業(yè)轉移的基本條件。農業(yè)剩余指的是農業(yè)總產量與總消費量之間的差額。顯然,沒有農業(yè)剩余,就不可能有農業(yè)生產要素向非農產業(yè)的轉移,也就不可能有城市化和工業(yè)化。農業(yè)對工業(yè)化的貢獻包括四個方面:產品貢獻、市場貢獻、要素貢獻和外匯貢獻。農業(yè)的要素貢獻是指農業(yè)要素的轉移,即資本、勞動力和土地等向非農業(yè)部門的轉移。工業(yè)化初期,非農產業(yè)在國民經濟總量中所占的比重小,依靠工業(yè)部門自身的積累來發(fā)展其所需要的要素是遠遠不夠的,需要農業(yè)部門對工業(yè)部門的要素貢獻。而非農用地對GDP的邊際貢獻大于農業(yè)用地對GDP的邊際貢獻,這也促進了農業(yè)要素向非農業(yè)部門的轉移。隨著工業(yè)化進程的加快發(fā)展和勞動生產率的提高,工業(yè)部門對勞動力需求的增長小于對土地需求的增長,在城市化又未同步發(fā)展的背景下,必然會出現(xiàn)既失去土地又難以被城市吸納的失地農民。概括起來,產生失地農民問題的主要原因包括:第一,農業(yè)剩余;第二,非農產業(yè)用地對GDP的邊際貢獻大于農業(yè)用地對GDP的邊際貢獻;第三,非農產業(yè)對勞動力的需求增長小于對土地的需求增長;第四,城市化發(fā)展滯后。
3、雙重二元經濟結構與我國失地農民的產生
我國失地農民問題形成的一個重要原因是中國在城市化、工業(yè)化過程中還伴隨著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軌。在傳統(tǒng)二元經濟結構(農村與城市)背景下,對農業(yè)勞動力轉移的理想設計中不存在失地農民,只有“農轉非”的、新增的城鎮(zhèn)居民,即由于土地被征用,農民失去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可以進入國有或集體企業(yè)就業(yè),戶籍納入城鎮(zhèn)戶口管理。因此,在20世紀90年代以前的城鄉(xiāng)生產要素轉移過程中,失地農民的問題還不突出(見圖1)。從20世紀90年代初確立發(fā)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后,另一種二元經濟結構(計劃與市場)隨之出現(xiàn),勞動力的配置逐步由計劃轉向市場,失地農民問題隨著雙重二元經濟條件下的要素轉移而日顯突出(見圖2)。在世界各國的工業(yè)化、城市化過程中,都伴隨著農業(yè)人口的轉移問題,但在我國雙重二元經濟背景下的要素轉移過程中產生的失地農民問題,則是我國工業(yè)化和城市化過程中的一種較特殊的現(xiàn)象。
土地從農業(yè)部門轉移到非農業(yè)部門,一般有兩種方式:一是依靠市場力量自發(fā)轉移;二是依靠政府力量有計劃轉移。我國的土地征收制度決定了土地從農業(yè)部門轉移到非農業(yè)部門主要是依靠政府的力量推動的。但是,在實行市場經濟體制以后,征地過程中伴隨著農業(yè)勞動力向城市和非農產業(yè)的轉移,越來越多地依賴于市場的力量進行。在雙重二元經濟條件下的要素轉移,出現(xiàn)了不同要素的不同轉移方式,即土地仍然主要依靠政府的力量通過計劃轉移,而農業(yè)勞動力則主要依靠市場的力量自發(fā)轉移。在這么一種制度框架下被征地的農民承擔著勞動力向非農產業(yè)和城市轉移的市場化陣痛,卻又不能分享由農地的非農化所帶來的增殖收益,致使許多農民成為無地無業(yè)的游民??梢?,在雙重二元經濟條件下土地與勞動力向非農業(yè)部門轉移的不同方式成為我國失地農民問題產生的重要原因。
三、失地農民的補償標準
1、現(xiàn)行征地補償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規(guī)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10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shù)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shù),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shù)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shù)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另外,國務院,根據(jù)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這一規(guī)定的核心包括以下兩點:第一,無論是土地補償費還是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均以單位土地原用途的產值為基數(shù),并以其倍數(shù)給予補償;第二,根據(jù)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調整補償標準。其中,第一點是我國現(xiàn)行征地補償?shù)脑瓌t,并一直得以遵守和執(zhí)行;而第二點雖然在《土地管理法》中被提及,但如何根據(jù)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調整補償標準卻沒有具體規(guī)定,難以把握和操作。
2、土地產值最大化條件下的補償標準
以單位土地原用途的產值為基數(shù),并以其倍數(shù)給予補償,實質上是一種計劃征用的補償方法,體現(xiàn)出計劃者追求土地單位產值最大化的目標,該補償方法的前提是土地歸計劃者所有。
假設計劃者擁有農業(yè)用地X農業(yè)和工業(yè)用地X工業(yè),工業(yè)化過程中農業(yè)用地向工業(yè)用地的轉移實際上是計劃者為了追求產值的最大化而對工農業(yè)用地的重新配置。在不考慮土地總體增殖的情況下,假設土地總體預算不變,即P農業(yè)X農業(yè)+P工業(yè)X工業(yè)=I。
其中,P農業(yè)、P工業(yè)為農業(yè)用地和工業(yè)用地的價格指數(shù),這里P農業(yè)、P工業(yè)不是市場交換的實際價格。另設產值為G(X農業(yè),X工業(yè))。所以,求產值G(X農業(yè),X工業(yè))的最大值可以用拉格朗日乘數(shù)法來解決。相應的拉格朗日函數(shù)為:
L=L(X農業(yè),X工業(yè))=G(X農業(yè),X工業(yè))+λ(I-P農業(yè)X農業(yè)-P工業(yè)X工業(yè))
式中λ為拉格朗日乘數(shù),產值最大化的一階條件為:
P農業(yè)=C.ΔG/ΔX農業(yè),式中ΔG/ΔX農業(yè)為農業(yè)用地對產值的邊際貢獻,相當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47條中,被征收耕地前3 年平均年產值;C為常數(shù),相當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 47 條中,被征收耕地前3 年平均年產值的倍數(shù)。
P工業(yè)=C.ΔG/ΔX工業(yè),式中ΔG/ΔX工業(yè)為工業(yè)用地對產值的邊際貢獻,C為常數(shù)。如果將土地對產值的邊際貢獻近似為單位土地的產值(即ΔG/ΔX農業(yè)≈G農業(yè)/X農業(yè),ΔG/ΔX工業(yè)≈G工業(yè)/X工業(yè)),那么以上土地產值最大化的條件就可以理解為:在土地歸計劃者所有、實際不存在土地要素市場、不考慮土地增殖的情況下,計劃者按照原用途的單位土地產值來確定補償土地的價格指數(shù),就可以保證其土地產值的最大化。
3、雙重二元經濟條件下現(xiàn)行征地補償標準的缺陷
土地產值最大化條件下的補償標準是在計劃者完全擁有土地產權的前提下才能實現(xiàn)的,但只要考慮到農民對土地所擁有的部分權益,即土地承包經營權,土地的征收過程實際上也是以征地補償費與農地承包經營收益相交換的過程。顯然,土地產值最大化條件下的補償標準并不符合交換的最優(yōu)化條件。在交換過程中,交換雙方不可能只考慮土地的原用途,而必須把土地用途變更所產生的增殖考慮在交換條件中。交換必須滿足以下條件:第一,P>C,ΔG/ΔX農業(yè)≈C.G農業(yè)/X農業(yè),補償標準P大于以單位農業(yè)用地年產值為基數(shù)未來若干年總收益的折現(xiàn)值,農民才會有交換的意愿;第二,P
P=P(ΔG/ΔX農業(yè),ΔG工業(yè)/ΔX工業(yè))≈P(G農業(yè)/X農業(yè),G工業(yè)/X工業(yè))≈P(G/X)
補償標準P的表達式意味著征地補償標準必須根據(jù)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有所調整,使農民分享到工業(yè)化的利益。計劃經濟體制下城鄉(xiāng)二元經濟的要素轉移過程中,雖然農民在征地補償中沒有直接分享到工業(yè)化的利益,但他們被有計劃地轉移到全民或集體所有制企業(yè)中就業(yè),從而間接地分享了工業(yè)化的成果,獲得了G/X的補償。在雙重二元經濟條件下要素轉移過程中,土地主要依靠政府的力量計劃轉移,勞動力則主要依靠市場的力量自動轉移。大量沒有技能的農業(yè)勞動力無法進入城市和工業(yè)體系中,也就無法分享到工業(yè)化的成果,這是雙重二元經濟條件下現(xiàn)行土地補償標準的根本缺陷。
四、工業(yè)化進程與補償標準
盡管按土地原用途單位產值乘以一個倍數(shù)進行補償,也可能使補償標準定在C.G/X工業(yè)>P> C'G/X農業(yè)之間。但是,在工業(yè)化的不同時期,單位農業(yè)用地產值與單位工業(yè)用地產值的差距是不同的。在工業(yè)化和城市化初期,單位農業(yè)用地產值與單位工業(yè)用地產值的差距較小,以農業(yè)用地產值為基數(shù)的補償方式還有其合理性。隨著工業(yè)化和城市化的發(fā)展,單位農業(yè)用地產值與單位工業(yè)用地產值的差距越來越大,仍按土地原用途單位產值為基準進行補償,盡管可能使補償標準定在C.G/X工業(yè)>P> C'G/X農業(yè)之間,但與合理補償標準偏差較大。所以,在單位農業(yè)用地產值與單位工業(yè)用地產值的差距較大時,就必須同時考慮土地新舊用途的產值,才能合理地確定征地的補償標準。以上分析存在著一個假設:在工業(yè)化和城市化進程中,單位農業(yè)用地產值與單位工業(yè)用地產值的差距不斷擴大。現(xiàn)以福建省1978-2005年單位農業(yè)用地產值和單位建設用地產值的變化趨勢為例加以證實。從表1和圖3中可見:第一,農業(yè)用地的面積從1978年的12973.3平方公里減少到2005年的11290.2平方公里,第一產業(yè)總產值從1978年的23.93億元增加到2005年的831.08億元。單位農業(yè)用地產值從1978年的18.45萬元/平方公里增加到2005年的736.11萬元/平方公里。1978年到2005年間,單位農業(yè)用地產值的年均增長26.58萬元/平方公里;2001年到2005年間,單位農業(yè)用地產值的年均增長20.09萬元/平方公里。第二,建設用地的面積從2001年的3433.4平方公里增加到2005年的4170.4平方公里,第二、三產業(yè)總產值從1978年的42.44億元增加到2005年的5737.85億元,其中2001年到2005年增加了2316.11億元。單位建設用地產值從2001年的9966.04萬元/平方公里增加到2005年的13758.51萬元/平方公里。2001年到2005年間,單位建設用地產值的年均增長948.12萬元/平方公里。第三,2001年單位農業(yè)用地產值與單位建設用地產值的差額為9410.78萬元/平方公里,2005年單位農業(yè)用地產值與單位建設用地產值的差額為13022.4萬元/平方公里。由此可見,在2001-2005年間,單位農業(yè)用地產值與單位建設用地產值的差額有明顯擴大的趨勢。同比2001-2005年間,單位建設用地產值的年均增長948.12萬元/平方公里明顯高于單位農業(yè)用地產值的年均增長20.09萬元/平方公里。
可見,隨著工業(yè)化和城市化的發(fā)展,單位農業(yè)用地產值和單位建設用地產值兩者之間差距不斷擴大,尤其到了工業(yè)化的中后期,兩者之間的差額累積到一定程度,征地補償費僅以土地原用途單位產值為基數(shù)計算就愈顯其不合理性,改革征地補償標準就應考慮土地新用途的產值和本地區(qū)單位土地的GDP。
五、改革現(xiàn)行征地補償標準的思路
第一,改革征地補償費用的計算方法。一是按土地原用途單位產值乘以一個倍數(shù)進行補償時,倍數(shù)C應隨著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而適時調整,即C=C(G/X);二是按土地產值乘以一個固定倍數(shù)進行補償時,土地產值應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和新用途,即土地補償費P=C.G/X。第二,鼓勵“留地保障”。在對被征地農民個體實行一次性貨幣補償?shù)幕A上,再按照征收土地數(shù)量的一定比例(一般為10%左右)從原有征收土地或從其它土地中劃出一塊作為村集體和被征地農民經營性的生產、生活配套用地,由村集體或被征地農民經營,發(fā)展二、三產業(yè),這部分的土地收益會隨著當?shù)亟洕陌l(fā)展而增加,從而使農民獲得了經濟發(fā)展帶來的收益。第三,政府應從土地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來用于安排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農地轉為非農用地既促進了當?shù)亟洕⑸鐣陌l(fā)展,又實現(xiàn)了土地增殖,這種增殖應當由全社會成員所共享。第四,建立健全失地農民的再就業(yè)培訓機制。增強失地農民的再就業(yè)能力,拓寬就業(yè)渠道,消除就業(yè)障礙,為失地農民營造良好的就業(yè)環(huán)境,使更多失地農民更快融入城市化和工業(yè)化的進程中。總之,不僅應按土地原用途的產值給予補償,而且應使失地農民充分分享土地新用途的收益,分享城市化和工業(yè)化加快發(fā)展的成果,從根本上解決失地農民的生活保障和發(fā)展問題,這是征地制度改革的關鍵所在。
【參考文獻】
[1] 福建省政府發(fā)展研究中心課題組:關于建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機制的專題研究報告[R].
[2] 李建建:中國城市土地市場結構研究[M].經濟科學出版社,2004.
[3] 譚崇臺:發(fā)展經濟學[M].山西經濟出版社,2004.
[4] 呂萍、孫琰華:國外農地轉用價格的確定方法[J].中國土地科學,2004(3).
篇10
關鍵詞:農地征收;完善立法;改革制度;保障權益;失地補償
加速城市化是我國“十二五”規(guī)劃的重大戰(zhàn)略抉擇。隨著我國城市化進程的推進,農村集體土地被大量征用征收,大量的農業(yè)用地變成非農業(yè)用地,大批農民成為失地農民。并且由于我國二元經濟社會結構的現(xiàn)狀以及法律法規(guī)不完善等原因,導致農民失去土地的同時,也失去了附著于土地之上的一系列權益。失地農民的生存狀況每況愈下,不容樂觀,其生存和發(fā)展問題已經演變?yōu)橐粋€令人關注的社會問題。作為宏觀調控和征用征收土地主體的政府,應該履行怎樣的責任來解決城市化進程中產生的各種失地農民問題,切實維護失地農民的利益,是本文研究的重點。
一、農民失地成因分析
第一,缺乏和法治觀念,公權擴張,私權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和保護。
的基本要求是明確界定公權和私權的范圍,將公權的行使嚴格限定在法定范圍之內,防止其任意擴張侵犯私域。由于我國缺乏法治傳統(tǒng)和意識,權力行使較少受到限制,私權得不到應有的尊重和保護,土地征收中任意侵犯集體和農民權益的現(xiàn)象十分普遍。
第二,法律規(guī)定不完備以及不同法律規(guī)定間的矛盾,導致征地權運用的不規(guī)范甚至征地權的濫用。
我國土地征用權的法律規(guī)定主要來自《憲法》、《土地管理法》和《城市房地產管理法》。我國現(xiàn)行法律關于土地征用權的規(guī)定相互矛盾,從而導致土地征用權的濫用。征地權被濫用,征地范圍擴大,使得一些盈利性質的用地也須征為國有,開發(fā)商的高回報率以及遠遠高于征地補償?shù)耐恋爻鲎寖r格讓農民感到不公平,黑市交易事實上成為農民的理性選擇。
第三,征收制度的缺失,現(xiàn)行征地制度沒有充分尊重農民的財產權。
現(xiàn)行土地征用制度,在承認農民擁有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同時,在征地時又剝奪了農民對集體土地擁有的所有權及其使用權、收益權和處分權,使農民的土地集體所有權虛置,土地所有權益得不到充分保障。
第四,政府在政策執(zhí)行過程中濫用權力。
由于我國土地制度存在不健全的方面,政府官員在畸形政績觀的驅使下,利用土地使用制度的不完善和其所掌握的征地的主動權,把土地當作第二財政,以地生財,賺取快錢,從而出現(xiàn)了“低征高賣”現(xiàn)象。
第五,農地征收補償原則不合理,現(xiàn)行土地征用補償標準低。
我國《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對土地征收的補償原則未作明確規(guī)定,國家有關部門的文件中一般規(guī)定為合理(適當)補償,實踐中也一般采取合理補償標準。在補償標準中,適當或合理標準是最低的補償標準。
二,應對失地農民問題的對策
第一,加強對失地農民問題的認識,更新立法理念,貫徹私權保護原則。
對于我們這個公權過于發(fā)達、私權屢遭漠視的國度而言,當今之要義則是喚醒人民的權利意識,拓展人們的自由空間,激發(fā)人們的創(chuàng)造性。法治是我們總結歷史教訓后作出的理性選擇,而法治的精髓便在于依法限制公權、保護私權。正是基于此,2004年3月14日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莊嚴向世人宣告:“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國家依照法律規(guī)定保護公民的私有財產和繼承權?!睉椃ǖ木駪敵蔀橹贫ㄆ渌磺蟹傻闹笇枷?土地立法自然不能例外。
第二,以保障農民權益為核心,改革征地制度,嚴格限制征收權的濫用。
由集體土地變?yōu)閲型恋氐倪^程,不應是一個簡單的行政過程,而應是一個平等的財產權利交易過程。必須完善有關法律,確保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完整性與國有土地產權的平等性。政府只有為“公共目的”才運用強制性的征地權。為了防止濫用公共目的征地,對政府強制性取得土地要有嚴格限制,對征地目的和范圍都要有嚴格的界定。
第三,落實和保護農民的土地財產權利。
由于有些法律法規(guī)之間出現(xiàn)相互矛盾現(xiàn)象,某些規(guī)定本身既違反了憲法,又進一步公然侵犯了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完全權利,所以必須做到違憲必糾,還農村集體(全體村民)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地位。
第四,健全土地征收法律程序,增強征收的公開性、公正性。
健全而正當?shù)姆沙绦蚴欠乐箛艺魇諜酁E用的保障。健全我國土地征收的法律程序,應建立批前協(xié)商、聽證制度,增強征收程序的民主性、公開性;設立事前補償程序,防止補償款的拖欠和截留;完善事后公告、復議、訴訟制度。土地征收方案批準后,政府部門應及時在征地地點公告,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如果對征收補償和安置方案不服,可以提起復議,復議后仍不能夠得到解決的,可以提訟,尋求司法救濟。
第五,完善征地補償制度,提高征地補償標準,盡量彌補農民損失。
對于征用農村土地的補償,必須考慮失地農民的養(yǎng)老、醫(yī)療保險和社會保障費用等多方面的因素。征用農村土地的補償費用,應該和土地的市場價格差不多。只有這樣,才能使失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致下降,才能使失地農民有資金用于新的創(chuàng)業(yè),才能使失地農民沒有被剝奪感,心理不致失衡。確定了補償費用后,還必須保證補償費按時、足額發(fā)放到農民手中,任何單位不得截留。
第六,為失地農民可持續(xù)生計權利提供法律保障。
失地農民作為弱勢群體,在其合法權益遭受侵犯時,由于缺乏足夠的能力支付尋求政府行政或司法救濟所需要的成本(如時間、金錢、知識等),客觀地要求為失地農民提供多種方式的法律援助,從而在法律層面上保障失地農民可持續(xù)生計。重點是要盡快建立農村土地產權的法律制度,包括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主體和處分權的法律確認。
三、結語
我國的城市化已進入高速發(fā)展的時期,在農地征用方面面臨著許多的問題。由于我國現(xiàn)行的土地征用制度及某些有關法律在征地權行使和征用范圍方面和在征地補償方面都存在缺陷,造成了征地權的濫用、征用范圍的擴大以及征地補償?shù)牟蛔?,不可避免地導致了土地黑市的形成以及土地利用效率的損失;與此同時,征地過程中,農民的利益往往得不到維護,大量失地農民的生活得不到保障引發(fā)了許多社會問題。有鑒于此,我國現(xiàn)行農地征用制度亟待完善與進步。(作者單位:四川大學)
參考文獻:
[1] 商春榮,《土地征用制度的國際比較與我國土地資源的保護》,《農業(yè)經濟問題》,1998第5 期。
[2] 盧麗華,《加拿大土地征用制度及其借鑒》,《中國土地》,2000年第8期。
[3] 李珍貴,《美國土地征用制度》,《中國土地》,2001年第4期。
[4] 費安玲,不動產征收的私法思考[J],政法論壇,2003,(1)。
[5] 包永輝,陳先發(fā),亂征地引發(fā)無地無業(yè)之憂,瞭望,2003,(23):16~ 18。
熱門標簽
土地制度改革 土地規(guī)劃報告 土地糾紛 土地規(guī)劃評估 土地用途規(guī)劃 土地復墾 土地流轉 土地測繪技術 土地規(guī)劃現(xiàn)狀 土地治理技術 心理培訓 人文科學概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