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助學貸款范文

時間:2023-03-21 07: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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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摘要:國家助學貸款政策所面臨的現實困境,與金融深化進程中國有商業(yè)銀行的政策偏好密切相關。國有商業(yè)銀行在金融深化進程中存在金融支持與市場化兩種取向,由于受到雙重目標的約束,國有商業(yè)銀行在謀求兩者之間的平衡時,偏重于金融支持政策的運用,風險約束下的市場化取向只是處于漸進增強的過程。為此,以風險分擔的形式來降低國有商業(yè)銀行風險、并試圖解決“惜貸”問題的政策進路缺乏實效,有必要通過制度創(chuàng)新來推動國家助學貸款的發(fā)展。

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始于1999年,政策意圖是為解決高校擴招所引發(fā)的大面積貧困生問題,以促進教育公平。但從政策推行的實踐看,效果并不理想,“惜貸”現象一直制約著政策的有效實施,實際獲貸的學生覆蓋面過窄,未能切實解決廣大貧困生群體的經濟困難。據中國人民銀行原副行長項俊波2007年3月在青海省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啟動儀式上所透露,以政策推行之初的1999年計,當年全國國家助學貸款余額僅400多萬元。政策推行8年之后,到2007年3月末,國家助學貸款余額只有153.7億元,累計受益學生僅200萬左右,遠未能覆蓋到占全體大學生總數20%以上的貧困生群體。

面對這樣的困境,目前的政策進路集中于通過風險分擔、以降低銀行風險的舉措來推動政策實施。2004年起設立的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就是這一政策進路的體現。在當年出臺的《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管理辦法》中明確提出,“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是根據‘風險分擔’的原則,按當年實際發(fā)放的國家助學貸款金額的一定比例對經辦銀行給予補償”,“風險補償專項資金按照行政隸屬關系,由財政和高校各承擔50%”。但是這一政策改進措施并未收到實效,在隨后舉行的國家助學貸款招標中,各省市的國有商業(yè)銀行普遍缺乏競標的積極性,不少省市出現流標的現象,以至仍然不得不借助行政手段甚至輿論壓力來推動政策的落實。

從更為宏大的視角看,僅從銀行風險這一維度,還不足以充分闡釋國家助學貸款目前的困境所在。國有商業(yè)銀行因巨額不良資產所引發(fā)的風險持續(xù)累積是不爭的事實。中國人民銀行所公布的數據顯示,“2000年國家通過成立信達、華融、東方、長城等四家資產管理公司從四大國有商業(yè)銀行剝離了總計1.3萬億元的不良貸款,但國有商業(yè)銀行2001年年末不良資產比重仍達25.3%”[1]。近幾年國有商業(yè)銀行的不良資產比例并未顯著下降,大量信貸資金流向了效益不佳的國企及明顯不具備償還能力的高校。如果僅從市場化取向的風險控制角度看,銀行作為理性的市場主體,是不可能導致目前狀況的發(fā)生的。相比較而言,總計僅153.7億元的國家助學貸款余額可能引發(fā)的呆壞賬風險,實在是極其有限。以風險分擔作為推動助學貸款政策落實的主要政策進路,與金融深化進程中國有商業(yè)銀行的政策偏好不能有效競合,有必要轉換視角,通過制度創(chuàng)新來推動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落實。

一、金融深化進程中國有商業(yè)銀行的政策偏好

金融深化概念是由羅納德·麥金農和愛德華·肖等人于20世紀70年代對發(fā)展中國家的金融制度進行系統(tǒng)研究后提出的。他們認為,發(fā)展中國家存在金融機構高度國有化、金融市場滯后、政府過度干預、金融資源配置效率低下等金融抑制現象,為有效消除金融抑制現象,政府應放棄對金融市場和金融體系的過度干預,使市場機制特別是利率機制自由運行以優(yōu)化金融資源配置,促進經濟發(fā)展。國內有學者認為:“金融深化通常是指經濟的貨幣化過程,是一個綜合性概念,其實質就是在資金運動的領域更多地發(fā)揮市場機制的作用;金融深化理論的核心觀點是一國的金融體制與該國的經濟發(fā)展之間存在一種相互刺激和相互制約的關系。”[2]

中國是一個發(fā)展中大國,面臨著實現工業(yè)化和現代化的艱巨任務,金融在經濟中處于核心地位,對維持經濟高速、穩(wěn)定和持續(xù)增長發(fā)揮著重要作用。但是中國由傳統(tǒng)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時間很短,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完善,與之相對應,金融發(fā)展處于典型的審慎性金融深化進程中。金融深化的推進采取立足于國情的漸進方式,不同于東南亞及拉美國家過于激進、超前的金融深化戰(zhàn)略,其中央政府和監(jiān)管機構極為重視加強對金融市場和金融機構的監(jiān)管。為此,在金融體系中處于事實壟斷地位的國有商業(yè)銀行,一方面市場化取向日漸增強,另一方面又受制于利率管制及行政干預,不能形成真正的利率機制,在金融資源配置中普遍存在以犧牲效率為代價的金融支持現象,進而成為促成國有商業(yè)銀行政策偏好的根本原因。

1.受到雙重目標約束,存在兩種政策取向

盡管199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yè)銀行法》的頒布實施在法律上明確了國有商業(yè)銀行的企業(yè)法人地位,確定了商業(yè)化的經營原則,但是由于審慎性金融深化進程的推進,四大國有商業(yè)銀行事實上是企業(yè)化改革與政府控制并存,銀行在利潤最大化與金融支持雙重委托目標下運行,一方面存在市場化的風險約束取向,另一方面又存在以犧牲效率為代價、將金融資源配置到效益低下的國企(高校類似,下同)的金融支持傾向。

2.在兩種政策取向間謀求平衡,但以金融支持政策的運用為甚

金融深化的推進使得傳統(tǒng)財政性籌資渠道日漸萎縮,迫使國企及高校轉向金融渠道融資。盡管不少國企經營難效益低、高校償債能力弱,但是出于拉動投資、保障就業(yè)及維護穩(wěn)定等政府意圖,國有商業(yè)銀行往往以犧牲效率為代價,將大量信貸資金配置給效益低下的國企及不具備償債能力的高校,政策運用明顯偏向于金融支持政策。市場化取向的風險約束機制雖然得以建立并逐步完善,但只是處于漸進增強的過程,不居于主導地位。

3.對金融支持政策的偏重導致利益相關體結盟傾向的形成

金融支持政策的運用是以中央政府事實上的“隱性擔?!睘榍疤?。政府出于維護社會穩(wěn)定、保障充分就業(yè)的目的,不會讓經營不善的國企輕易破產而引發(fā)大面積失業(yè);國有商業(yè)銀行則可以在不考慮國企投資項目風險的情況下,向經營不善的國企持續(xù)注資,同時獲得了幫助國企解困的美譽;國企則得到了只借不還的實惠。即使國企最終無法償還貸款導致金融風險累積,國家最后還是會承擔起所有的不良資產,進而激勵國企的逆向選擇和銀行的道德風險行為。在這樣的背景下,國有商業(yè)銀行如果沒有及時將資金貸出去,反而會造成一定的經營成本損失、甚至得罪國企和地方政府,而國企出于持續(xù)經營的需要,也會積極尋求貸款援助,從而在客觀上形成銀行與國企的結盟傾向。

二、銀行政策偏好與國家助學貸款現實困境的形成

國家助學貸款現實困境的形成與金融深化進程中國有商業(yè)銀行的政策偏好密切相關。我國在對國家助學貸款進行制度安排時,是將其作為一項政策性極強的商業(yè)貸款,一方面由政府主導政策的設計及推動實施,另一方面是在銀行與貧困生之間形成信用性的商業(yè)借貸契約關系。

1.非均衡博弈對弱勢群體產生排斥效應,阻礙了金融支持政策的運用從多方利益博弈的角度來分析國家助學貸款的制度安排,可以明顯看到政府、國有商業(yè)銀行及貧困生群體之間顯著的力量非均衡狀態(tài)。政府擁有龐大的社會資源動員能力及深厚的權威資源,在制度選擇博弈中始終處于優(yōu)勢地位;國有商業(yè)銀行則具有雙重性,既是政府支持下的預算約束體,又是貧困生的支持體;貧困生群體不僅經濟地位低下,而且缺乏可以利用的社會資本,在三方所形成的博弈中不能產生強大的影響力。作為支持體的政府,一方面希望國有商業(yè)銀行按照市場化取向盈利,另一方面卻又擔心如果大面積貧困生不能被國家助學貸款政策所覆蓋并從中獲益,會有損教育公平,從而一定程度上傾向于采用金融支持政策,適度犧牲銀行效率來幫助貧困生群體。但是金融支持政策的運用是以雙方力量均衡為前提,并以形成結盟傾向為保障,在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制度設計中,貧困生群體在各方利益博弈中明顯處于弱勢地位,與國有商業(yè)銀行之間不構成可以促成結盟傾向的利益關系,所以不可能在各方之間的利益沖突與妥協中形成行為均衡,從而導致了金融資源配置中針對貧困生這一弱勢群體的排斥效應。

2.銀行人的風險中立使風險分擔的政策進路缺乏實效

國有商業(yè)銀行在運營中存在委托-關系,委托人是代表全體人民的國家,人是商業(yè)銀行的經營管理者。由于兩者之間存在信息不對稱及激勵不相容,往往引發(fā)逆向選擇及道德風險,在國家助學貸款的制度安排中,銀行人的風險中立使市場化的風險約束機制效果有限。由于國有商業(yè)銀行受利潤最大化及政策性負擔雙重目標的約束,其效用函數(A)可以表達為:A=A(e,r),其中e為銀行人在信貸過程中所付出的“努力”,包括認真審貸、嚴格監(jiān)控貸款風險等,可以理解為市場化取向的風險控制變量;r為履行政策性負擔所耗費的信貸資源(包括官員尋租成本)。在金融深化進程中銀行人具有雙重身份:商業(yè)銀行家及政府官員,其福利及升遷不僅取決于基于風險約束的利潤指標,更大程度上取決于為貫徹政策性目標所獲得的政治及其他社會資本。所以e和A是正相關的,r和A則是高度正相關的。在國家助學貸款的制度安排中,銀行與貧困生之間的關系不同于銀企(校)關系,貧困生群體處于弱勢地位,社會影響力極其有限,加上貧困生助學貸款單筆額度小、貸款人數量大的特點,助學貸款業(yè)務的開展使得e帶來的邊際“努力”收益小于r減少所帶來的邊際損失。故而在國家助學貸款運行中,銀行人在e和r中作出權衡時,傾向于風險中立,目前降低風險的政策進路難以使銀行人產生足夠的動機,“惜貸”現象也就在所難免。

三、相應政策建議

既然國有商業(yè)銀行在轉型時期謀求金融支持與市場化取向的平衡時,更偏重金融支持政策的運用,而市場化取向的風險約束只是處于漸進增強的過程。因而目前試圖在國有商業(yè)銀行、助學貸款管理機構、高校、貧困生群體之間進行風險分擔的政策改進措施,難以真正調動國有商業(yè)銀行的積極性,且這一政策進路不能有效化解目前國家助學貸款所面臨的實際困難。因此,創(chuàng)造更為優(yōu)惠的市場運行條件,促成金融主體的多元化,引入擔保機制,形成風險控制與利潤最大化的雙向約束,配合以靈活的稅收杠桿,是今后政策改進的可行思路。

首先,促成金融主體的多元化,強化制度安排的市場化取向。應適時制定相應政策,在招標過程中鼓勵中小型股份制商業(yè)銀行參與競標,引導其積極開展國家助學貸款業(yè)務。中小型股份制商業(yè)銀行機制相對靈活,產權比較明晰,以風險約束及利潤最大化為目的的市場化取向明顯,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規(guī)避國有商業(yè)銀行的不足。

其次,引入擔保機制,降低銀行風險。目前國家助學貸款為信用貸款,學生在學期間采用財政貼息的方式,故而學生在學期間銀行收益是有保障的。但學生離校后的遠期收益則難以預期,因為貸款無擔保,學生離校后流動性很大,加之目前勞動力市場供求失衡嚴重,學生就業(yè)率及就業(yè)質量都存在較大問題,國家助學貸款存在一定的呆壞賬預期風險,銀行債務追償成本很大。因此,引入擔保機制是符合市場運行的一般規(guī)則,可以有效降低銀行風險。

最后,運用稅收杠桿,保障資金來源。具體做法是,由銀行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專項業(yè)務,儲戶投入該項業(yè)務所獲存款利息免征利息所得稅,通過提高儲戶的實際收益來鼓勵居民積極參與國家助學貸款專項儲蓄。這一舉措必然可以動員大量的居民金融剩余流向國家助學貸款專項業(yè)務,從而保證信貸資金的充盈與資金流量的均衡;另外,中小型股份制商業(yè)銀行開展國家助學貸款專項業(yè)務與其他業(yè)務分營,實行收支單列,這部分專項業(yè)務所獲收入在免征營業(yè)稅的基礎上,還可以考慮減免企業(yè)所得稅。這一政策思路是有現實依據的,國家為引導外資投向公路、港口等基礎設施建設,在所得稅制設計中曾有“兩免三減半”的優(yōu)惠政策,即對投資這些行業(yè)的外企,從開始贏利的年度起,頭兩年免征企業(yè)所得稅,接下來三年減半征收企業(yè)所得稅,目前對高新技術企業(yè)也有相應的所得稅減免政策。高等教育具有基礎性和先導性產業(yè)屬性,實施類似的優(yōu)惠所得稅制具有可行性。

參考文獻:

[1]劉朝明.中國金融體制改革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3:66.

[2]陳松林.中國金融安全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金融出版社,2002:256.

篇2

甲方(即借款人):

身份證號碼:

家庭地址: 郵政編碼:

電話:

乙方:中國銀行 分(支)行

地址: 郵政編碼:

負責人:

電話

甲方因教育資金的需要,向乙方申請貸款,甲乙雙方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經過充分協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訂立本合同條款,共同遵照執(zhí)行.

貸款金額,期限與利率

第一條 貸款金額

乙方根據甲方申請,同意向甲方發(fā)放國家助學貸款,總計金額為:

$11000.00 元(大寫: 零 拾 壹 萬 壹 仟 零 佰 零 拾 零 元).其中,學費貸款額為每年 5500 元(大寫: 伍 仟 伍 佰 零 拾 零 元),共 2 年;住宿費貸款金額為每年 元(大寫: 仟 佰

拾 元),共 年;生活費貸款金額為每月 元(大寫: 佰

拾 元,共 月.

第二條 貸款用途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用途僅限于下述范圍:學雜費;住宿費;生活費 (具體見貸款申請表)

第三條 貸款期限: 2 年,從貸款發(fā)放之日起 17 月,貸款總期數 2 .

第四條 貸款利率

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利率按貸款發(fā)放日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貸款利率執(zhí)行.計息方法:利息從本合同項下的貸款發(fā)放之日起,按實際用款額和實際用款天數計算,計算基數為365天.當前月利率為 4.575‰ .

第五條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當前利率管理辦法,貸款期限在一年以內(包括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本合同項下人民幣貸款利率不作調整;貸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調整,本合同項下貸款利率將從次年1月1日起按當日人民銀行的貸款利率作)相應調整,并以此確定甲方新的月供款額.

第六條 在本合同履行期間,如遇中國人民銀行調整利率或計息辦法,本合同項下貸款利率或計啟,辦法也隨即相應調整,調整時乙方毋須專門通知甲方.

第七條 如遇本合同項下貸款利率調整,如無另行約定,本合同其他約定不作改變,只限于調整每期還本付息金額.

第八條 如甲方未按還款計劃還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與乙方達成協議,即構成逾期貸款.乙方有權就逾期貸款部分按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逾期利率計收逾期利息.

第九條 如甲方未按合同規(guī)定的用途使用貸款,即構成挪用貸款.乙方有權就挪用貸款部分按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挪用貸款利率計收罰息,對違約使用的貸款,在違約使用期間,每日計收萬分之 五 的罰金.

第十條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在甲方在學期間,甲方負擔該期間貸款利息

0.00 %;甲方畢業(yè)履行還款義務始至貸款本息償清止,該期間貸款利息全部由甲方負擔.

貸款發(fā)放與回收

第十一 條在滿足以下所述的條件后,乙方將在五個工作日內發(fā)放貸款:

(一)甲方已向乙方提供貸款用途證明文件;

(二)甲方已在乙方處開立存款賬戶;

(三)本借款合同及相關附件已正式生效;

(四)與本合同相關的費用已經付清;

(五)甲方來出現或潛在出現本合同項下的違約情形,以及無任何可能或將來可能影響乙方權益的事件發(fā)生;

(六)雙方約定的其他條件.

第十二條 學費及住宿費貸款按年度直接劃人甲方所在學校指定收款賬戶,戶名 賬號: 生活費貸款按月直接劃人甲方活期儲蓄存款賬戶,賬號為 .

第十三條 貸款還款時間自 XX 年 08 月起,還款總期數 1 期,每期的還款日為對應月的20日.(如遇國家規(guī)定節(jié)假日則順延).

第十四條 還款方式由甲,乙雙方約定采用下述第 三 種方式:若采用等額本息還款法,甲方按第十二條規(guī)定的還款時間逐 (月/季度/年)還款.

(一)等額本息還款法,即在貸款期內每月以相等的額度平均償還貸款本息,每月供款額計算公式如下:

(二)等額本金還款法,即每期等額償還貸款本金,貸款利息隨本金逐期遞減.

每期供款額=+(貸款本金-累計已償還本金)×當期天數×月利率/30

(三)于 XX 年 08 月 20 日一次性償還貸款本息.

第十五條 貸款的劃付

甲方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乙方在滿足本合同第五條規(guī)定的條件下,將本合同項下的貸款,劃至經乙方同意的甲方指定的賬戶.生活費貸款,由乙方每月 日前劃人甲方在中國銀行開立的賬戶內;學費貸款,由乙方在借款手續(xù)辦妥后10日內,劃人甲方所在學校指定賬戶內.

第十六條 甲方在此不可撤銷地授權乙方從甲方的存款賬戶內直接扣劃到期款項.甲方授權乙方從甲方在乙方處開立的賬號為0101111691236的存款賬戶內直接扣劃并用以支付本合同項下的到期貸款本息,逾期利息,罰息及相關費用;乙方有權從該賬戶上直接劃收甲方應付的貸款本息,逾期利息,罰息及相關費用.

第十七條 甲方因特殊情況不能按期歸還貸款本息,應提前30個工作日向乙方申請展期.展期申請經乙方審查批準后,甲乙雙方簽訂貸款展期協議,展期期間貸款利息由甲方全額承擔.

第十八條 對生活費貸款,甲方可以申請中途終止貸款.甲方應提前30個工作日通過學校和學生貸款管理機構向乙方提出申請,乙方同意后停止發(fā)放貸款.對已經發(fā)放的貸款仍按合同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本合同生效滿一年后,如甲方有足夠款項來源,經乙方同意可提前償還全部或部分貸款本息.部分提前還款只限于歸還按還款計劃從后算起的貸款本金,不能沖減即將到期的貸款本息,每次提前償還金額不少于壹萬元的整倍數.甲方如需提前還款,必須在還款日前15天向乙方提出書面申請,經乙方同意后辦理提前還款手續(xù).

第二十條 提前還款不計所提前時間的貸款利息,利率仍按原貸款期限的同檔次利率執(zhí)行.甲方應按提前還款金額和提前還款時的貸款利率繳付一個月利息作為對乙方的補償.

第二十一條 乙方出現下列情況之一者,甲方有權終止其貸款:

(一)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或學校規(guī)章制度,受到刑事制裁或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未按合同規(guī)定和用途使用貸款;

(三)中途退學或被學校開除;

(四)未按本合同規(guī)定償還貸款本息;

(五)出國留學或定居.

(六)法律,法規(guī)及現行辦法規(guī)定的中指貸款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二條 如甲方連續(xù)三期或累計三期未能按合同的有關約定償還貸款本息,乙方有權提前收回貸款,并對逾期還款部分計收逾期利息.

權利與義務

第二十三條 甲方承諾:

(一)甲方應按乙方要求提供有關證明,并確保其真實性;

篇3

【論文摘要】:從1999年至今,我國助學貸款政策逐步完善,文章通過對我國助學貸款制度的歷史沿革進行回顧和評析,分析我國現行學生貸款制度的內在缺陷,并為我國學生貸款制度發(fā)展和完善的方向作出了理論探討。

一、我國學生貸款制度的歷史沿革及特征分析

(一)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萌芽階段(1986~1999)

我國高校學生貸款制度是在人民助學基金基礎上建立起來的。1986年7國務院于月批轉了國家教委和財政部《關于改革現行普通高等學校人民助學金制度的報告》,同意在全國85所高校中實行學生貸款的改革試點,然后總結經驗,逐步推廣。1987年7月,國家教委和財政部根據國務院的精神,并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正式頒布《普通高等學校本、專科學生實行貸款制度的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文件的出臺和實施標志著我國助學貸款歷史的開端。這一學生貸款制度,是建立在學生免交學費和住宿費的基礎上,盡管當時的貸款額不能解決學生的各種消費之用,但畢竟可以解決全部或大部分生活費用,所以,對大部分學生來說,其作用是明顯的。

(二)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形成與發(fā)展階段(1999~2003)

1999年6月,國務院辦公廳批轉了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和財政部等部門《關于國家助學貸款的管理規(guī)定(試行)》(以下簡稱《管理規(guī)定》),決定從1999年9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天津、重慶、沈陽、武漢、南京、西安等八個城市進行國家助學貸款的試點工作,并于2000年在全國范圍內推廣實行,這標志著我國助學貸款制度的形成。

1.擔保助學貸款(1999年9月)

按《管理規(guī)定》規(guī)定,高校中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除通過原有獎學金、學生貸款、勤工助學、特殊困難學生補助和學費減免等政策獲得資助外,還可以向中國工商銀行申請國家助學貸款,支付在校期間的學費和基本生活費。申請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其貸款利息的50%由國家財政予以補貼。雖然這一學生貸款制度已經突破前期的學生貸款制度的貸款金額和貸款比例方面的限制。但是,由于苛刻的擔保制度制約了學生貸款,一方面,申請貸款的貧困學生很難找到符合條件的擔保人;另一方面,學校不愿意承擔風險,為學生提供保證擔保的積極性不高。造成的結果是,越迫切需要助學貸款的貧困學生,越不能提供有效的擔保,越難以申請到助學貸款,國家助學貸款陷入了困境。

2.信用助學貸款(2000年2月)

面對國家助學貸款陷入困境,2000年2月和8月,國務院辦公廳先后轉發(fā)了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和財政部《關于助學貸款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若干意見》)和《關于助學貸款的補充意見》(以下簡稱《補充意見》),立即終止執(zhí)行不利助學貸款發(fā)展的相關條款,并規(guī)定"確實無法提供擔保、家庭經濟特別閑難的學生以及其他學生均可申請信用方式的國家助學貸款。"這就為廣大貧困學生申請貸款提供了較為寬松的制度環(huán)境。特別是《補充意見》將8個試點城市擴大到全國范圍,其經辦由中國工商銀行擴大到中國農業(yè)銀行、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銀行,并且取消《若干意見》中對逾期不還貸款學生,公布其介紹人、見證人姓名的規(guī)定。

3.實行"四定"、"三考核"措施階段(2002年2月)

2002年2月,中國人民銀行、教育部、財政部聯合制定出臺了《關于切實推進國家中學貸款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進一步明確了助學貸款業(yè)務相關政策和操作管理辦法。國家助學貸款實行"四定"、"三考核"措施。"四定":定學校、定范圍、定額度、定銀行;"三考核":考核經辦銀行國家助學貸款申請人數和金額、考核已審批貸款人數和合同金額、考核實際發(fā)放貸款人數和金額。該政策措施的出臺,對推動國家助學貸款工作起到了明顯的促進作用。到2002年6月末,金融機構統(tǒng)計發(fā)放國家助學貸款18.6億元,共有100.5萬學生獲得助學貸款。

(三)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完善階段(2004~至今)

1.新機制助學貸款

2003年下半年起,國家助學貸款開始進入首批還貸高峰,但也由此步入了違約高峰,國家助學貸款平均違約率接近20%,銀行大面積停貸,致使全國大范圍內許多2003級的貧困生無法獲得貸款。針對以上問題,2004年6月,教育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銀監(jiān)會等四部門聯合制定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若干意見》。(以下簡稱為《意見》),《意見》對現有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作出了重大的調整和完善:

(1)財政貼息方式的改革。將原規(guī)定的整個合同期間國家給予50%貼息的規(guī)定改為借款學生在校期間貸款利息全部由財政補貼,借款學生畢業(yè)后貸款利息全部自付;(2)貸款經辦銀行確定方式的改革。由政府隸屬關系委托全國和各省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中標銀行須與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簽訂具有法律效力的貸款合作協議;(3)還貸政策的改革。從原有畢業(yè)之日起還貸、4年內還清的做法改為借款學生畢業(yè)后視就業(yè)情況,1至2年后開始還貸、6年內還清的方式,借款學生畢業(yè)前須與經辦銀行簽訂還款協議;(4)建立風險補償機制。按照"風險分擔"原則,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基金,給予經辦銀行適當補償(按貸款當年發(fā)生額的一定比例,招標時確定,不超過15%),由財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擔50%;(5)實行借款總額包干制。高校每年的借款總額按在校生總人數20%的比例來發(fā)放,每人每年6000元,同時,高校應當積極做好貸后跟蹤管理。

2.助學貸款體系的多元化

以廣東省2007年出臺的助學貸款政策為例:2007年2月,國家開發(fā)銀行廣東省分行與廣東省學生助學工作管理中心聯合制定了《國家開發(fā)銀行廣東省普通高校國家助學貸款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家開發(fā)銀行廣東省普通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管理操作規(guī)程》,該政策的設計思想是:

(1)還款政策的具體化。貸款期限根據學生在校時間、就業(yè)及收入情況綜合確定,對四年制學生每筆合同貸款期限一般不超過7年,其他學生的貸款期限隨學制相應調整。貸款學生第一個合同還款時間為畢業(yè)后的第三年的10月20日,其他合同還款時間以此類推;(2)助學貸款審批權的轉移。國家助學貸款的審批權由經辦銀行轉到各高等學校,各高校負責助學貸款的申請、審核,匯總后經上級助學貸款管理部門審核轉交經辦銀行;(3)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制度。目前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計提比例為當年貸款發(fā)放額的10.9%,省財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擔50%。進入還本期后,高校貸款如違約率低于10.9%,剩余部分退回各高校;如高于

10.9%,高出部分則由高校、開發(fā)銀行、省助學中心分別按50%、40%、10%的比例進行分擔;(4)加大對違約處理力度。除通過電視媒體、就業(yè)網站、學歷文憑查詢中心等渠道公布違約學生的相關信息外,利用近年來銀行逐步完善的征信系統(tǒng),將違約學生的情況輸入系統(tǒng),更有效的控制違約率。

二、我國國家助學貸款存在的問題

(一)國家助學貸款政策性目標與商業(yè)性經營的矛盾難以解決

我國助學貸款制度具有保證教育平等、維護高校和社會穩(wěn)定、幫助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的政策性目標。但國家助學貸款又通過委托商業(yè)銀行運作、定位于商業(yè)貸款性質,由銀行負責向貧困生發(fā)放貸款,實際上又將風險交給商業(yè)銀行承擔。盡管國家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以提高銀行的積極性,例如財政貼息;對助學貸款產生的呆壞賬可按規(guī)定上報核銷等,但在實際作用不明顯。國家助學貸款對整個社會來說是得益的,但對于商業(yè)銀行本身是負效益的。商業(yè)銀行經營的盈利性、流動性、安全性原則決定了助學貸款必須遵循信貸資金的基本規(guī)律,然而,國家助學貸款風險大、筆數多、金額小、范圍廣、工作量大等特點導致成本比一般企業(yè)貸款大得多,而現行的政策也沒有給予相應的彌補,因此產生了國家助學貸款中商業(yè)性銀行收益與成本嚴重不對稱的問題。

(二)貸款的還款期限較短,還款方式缺乏彈性

按照現行政策,一個經濟困難的大學生每年貸款6000元,四年共借24000元,在畢業(yè)后6年內還清全部款項。一般來說,需要申請助學貸款的,多是家庭經濟情況較差的學生,特別是來自農村家庭的大學生,他們在畢業(yè)后,既要負擔起在經濟上贍養(yǎng)父母責任,又要考慮可能在不遠的將來結婚成家生兒育女的問題,他們所面臨的家庭經濟負擔會異常沉重。另一方面,由于就業(yè)壓力普遍增大,一次性就業(yè)率低水平徘徊、起薪不斷走低的就業(yè)環(huán)境下,對于平均收入不超過1500元的畢業(yè)學而言,顯得十分緊迫。其次,目前我國的助學貸款還款方式單一,主要采取簡單的分期償還方式,由于還款方式缺乏彈性,沒有考慮考生的實際償還能力的差異,缺乏更多可供學生靈活選擇的還款方式,這樣一來,勢必客觀上增加學生還款的難度并且無助于提高他們的還款積極性。

(三)申請貸款的程序過于繁雜

現有助學貸款制度規(guī)定銀行、高校都必須承擔助學貸款的風險,因此,從銀行到高校在發(fā)放貸款的過程中務必進行嚴格的審查程序。學生要申請一筆貸款,往往要經過提出申請、提供生源地貧困證明、成績單、簽定合同等一系列手續(xù),學生在學校、家庭、銀行間來回奔波,耗費了大量的精力和時間。另一方面,現行政策規(guī)定"經辦銀行由招標產生", 而一般合作協議大都局限于1~2年,同時各銀行間又存在政策、系統(tǒng)等方面的差異,這必然造成學生必須每年都重復進行申請、開證明、簽合同等,而且面對的借貸銀行可能出現2家以上。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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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蔣華薇.助學貸款門檻再降,今后將以無擔保為住.中國青年報,2000(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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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行國家助學貸款制度存在問題

1、政策性貸款本質上與商業(yè)化運作模式之間存在矛盾。從經濟效益角度來講,國家助學貸款是由國家財政貼息的、適用于高等學校中經濟確實困難學生的無擔保信用貸款。這決定了國家助學貸款是一個集合了政策、福利、教育和金融因素的混合體,更講求社會效益性。因此,在本質上它屬于一種政策性金融業(yè)務,那么由商業(yè)銀行按照商業(yè)貸款的模式來承辦國家助學貸款而產生的矛盾也是顯而易見的。商業(yè)銀行是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的金融企業(yè),它講究的是財務效益性;商業(yè)銀行作為營利性機構,要對其業(yè)務的成本、風險和收益加以權衡比較;而國家助學貸款風險大、收益小,因而違背了商業(yè)銀行的盈利性原則。國家助學貸款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由于各種原因,貸款學生的違約率是較高的,這也使得商業(yè)銀行對操辦助學貸款業(yè)務積極性不高。

2、現行的貼息政策與助學貸款需求存在矛盾。我國現行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規(guī)定:中央部門所屬院校的國家助學貸款貼息由中央財政負責;地方院校的國家助學貸款貼息由地方財政負責。這種情況下,經濟比較發(fā)達的地區(qū)可能壓力不大,而經濟比較落后的中西部地區(qū)由于地方財政緊張,很難把經費用于國家助學貸款貼息。而正是這些地區(qū)由于經濟落后、人均收入水平比較低,反而更加需要國家助學貸款的貼息補貼。這就存在著矛盾:經濟比較發(fā)達的東部地區(qū)因學生家境普遍較好,對國家助學貸款相對需求較小,而地方財政實力較強,財政貼息壓力較小;經濟比較落后的中西部地區(qū)因學生家境普遍較差,對國家助學貸款相對需求較大,然而地方財政實力卻較弱,財政貼息壓力反而較大,從而形成了助學貸款中的“馬太效應”,這種矛盾現象必然影響國家助學貸款的發(fā)放。

3、風險補償機制存在一定問題。2004年6月出臺的《若干意見》中為鼓勵銀行積極開展國家助學貸款業(yè)務,按照“風險分擔”原則,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機制。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財政和普通高校各承擔50%,每所普通高校承擔的部分與該校畢業(yè)學生的還款情況掛鉤。這種風險補償機制的實質是由財政和高校對經辦銀行因貸款發(fā)生壞賬造成的損失進行一定的經濟補償,但這種規(guī)定存在著一定的問題。由財政來進行補償理所當然,因為作為一種政策性貸款,本來就是一種準公共產品,需要政府財政資金的補貼。由高校來進行補償則不太適宜,高校不是政府部門,也不是公共機構,不適宜承擔這種政策性貸款的補貼。學生畢業(yè)后,高校無法控制和影響他們還款,卻要為他們拖欠還款承擔責任,這是不公平的,而且高校本身經費就十分緊張,學校往往為了自身的利益,會盡可能地少爭取助學貸款,或者貸款傾向于未來回報率較高的學生,以減少自身的經濟損失。這顯然與政策制定的初衷相違背。

4、助學貸款仍然存在還款期限短、還款方式單一的問題。我國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規(guī)定,在畢業(yè)后6年內還清且利率只有一種,不能適應不同學生的不同情況。例如,有的專業(yè)畢業(yè)后工作較為穩(wěn)定,容易找工作,而有的專業(yè)其性質決定他們必須到處流動,找工作比較難;有的專業(yè)較好,畢業(yè)后能找到薪水較高的工作,有的專業(yè)較差,畢業(yè)后找不到薪水較高的工作,甚至有可能失業(yè)。這些因素決定了不同學生在還款能力上存在著差別,也使得貸款的商業(yè)銀行面臨著不同的風險。按照一般的貸款定價原則,風險大的貸款應設定較高的價格,也就是較高的利率,風險低的貸款應設定較低的利率,但當前的國家助學貸款利率只有一種,這就給商業(yè)銀行帶來了很大的風險。

5、國家助學貸款的發(fā)放對象沒有一個量化的標準。國家助學貸款只規(guī)定要發(fā)放給那些“經濟確實困難”的學生,沒有一個量化的標準,這使得商業(yè)銀行在發(fā)放貸款時不好掌握。而且由于我國經濟發(fā)展存在著地域性差異,在東部發(fā)達地區(qū)屬經濟困難,到了西部不發(fā)達地區(qū)可能就不屬于經濟困難,對這種東西部差異的科學換算缺乏進一步的細化,也造成了國家助學貸款發(fā)放中的混亂。

6、大學生誠信意識淡薄,貸款違約率高。國家助學貸款沒有任何擔保和抵押,只能以貸款大學生的信用做保證。由于當今社會失信現象極為嚴重,誠信問題相當嚴峻,大學生的誠信意識也亟待加強。一部分學生在獲取助學貸款后,畢業(yè)時“人去樓空、杳無音信”,這樣就給承擔高校學生助學貸款的商業(yè)銀行造成呆賬、死賬,以至許多商業(yè)銀行不愿意從事助學貸款的信貸業(yè)務,因此也嚴重地影響到助學貸款的繼續(xù)推廣,使許多高校的貧困學生不申請不到助學貸款。

二、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措施

國家助學貸款是科教興國、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工作。改革現行的國家助學貸款制度,從根本上解決目前國家助學貸款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制度,是一項涉及面廣且十分復雜的系統(tǒng)工程,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需要研究建立國家助學貸款的長效機制。

1、商業(yè)銀行方面可采取的措施。一是細化國家助學貸款的種類、標準,適應不同學生的不同情況,減少貸款回收時的風險。二是銀行方面應該增加助學貸款的利率層次。不同學生的情況不同,銀行所面臨的風險也不相同,可以考慮采取不同的利率水平。三是適當簡化貸款手續(xù),延長還款期限,減輕學生的還款壓力。四是銀行可以在助學貸款歸還時實行一定的優(yōu)惠政策,如果貸款學生提前還款或從事某些特定行業(yè)的工作,將給予貸款人減免貸款、延期償還貸款等優(yōu)惠政策,這樣一方面可以減輕一部分學生的還款壓力,獲得較好的社會效益;另一方面也可以起到一定的宏觀調控作用,滿足某些行業(yè)人才需求的不足。

2、高校受貸學生方面應采取的措施。高等學校應建立、更新和管理貸款人的有效聯系方式等有關信用檔案,將學生畢業(yè)后的有效信息及時提供給相關銀行,并應有針對性地對大學生開展誠信教育,將其納入學校的思想教育內容當中,幫助學生樹立誠信意識、遵紀守法觀念和社會責任感,培養(yǎng)學生誠實守信的健全人格。受貸學生應珍惜和重視個人的信用記錄,樹立良好的貸款求學意識和如期還款意識,畢業(yè)后自覺履行還貸義務,成為具有良好信用記錄的公民。

3、政府機構方面應采取的措施。政府應盡快出臺國家助學貸款和征信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guī)。對助學貸款的原則、主體、資金來源、償還方式和期限、操作辦法、違約責任等問題做出明確規(guī)定,對信用信息涵蓋的內容項目與日常管理使用信息提供主體的權利與義務、失信行為的制裁措施等做出具體規(guī)定,以法律形式規(guī)范國家助學貸款和懲治失信行為。

4、建立完善的擔保機制。一是由貧困學生的父母、親屬或當地政府做擔保向當地金融機構申請助學貸款。貧困學生的父母、親屬擔??梢杂梅课莸裙潭ㄙY產作為抵押、質押、保證等,這樣既符合進行金融信貸擔保的規(guī)定,又可以申請較長期限的助學貸款,直到貧困學生學業(yè)有成,有能力還清助學貸款為止。這樣,就可以將學生助學貸款的擔保壓力進行分解,緩解了由學校集中申請助學貸款的擔保壓力,同時學校也能夠按時收到學生學費,使高校在資金得到保證的情況下良好發(fā)展,達到貧困學生及家庭、商業(yè)金融機構、學?!叭A”的局面。二是我國應該建立學生信譽等級機制。建立個人信譽等級資料庫,督促人們講求誠信、遵守信用。從某種角度而言,“誠信”、“信譽”就如同商譽,是一種不可辨認的無形資產。如果建立了完善的信譽等級機制,學生以“信譽”作為一種資產進行助學貸款的擔保抵押,也是一種約束機制,特別是對于違約學生,通過新聞渠道和網絡信息公布其姓名、籍貫、身份證號碼、畢業(yè)學校及具體的違約行為等信息,使社會公眾共同監(jiān)督,這也是一種社會擔保。三是建立意向性的用人單位擔保機制。現在的高校學生就業(yè)是在學生畢業(yè)前夕的人才招聘雙選會簽訂協議,國家還可以采取一些前瞻性的措施,如高校貧困生剛進學校時鼓勵用人單位根據學生的志愿簽訂意向性的用人協議,并對簽訂了意向性用人協議的企業(yè)予以稅收政策的優(yōu)惠,將這些用人企業(yè)作為學生助學貸款擔保的主體,這樣既能鼓勵學生努力學習科學文化知識,又能保證助學貸款到位。這樣就可以充分解決貧困學生的難題,也能增加社會穩(wěn)定的因素,也為維護學校穩(wěn)定打下了堅實基礎。

篇5

關鍵詞:落后地區(qū):國家助學貸款:資金來源

一、落后地區(qū)高校國家助學貸款的現狀及特殊重要性

國家助學貸款是我國高等教育發(fā)展中出現的一件新生事物;是實施科教興國戰(zhàn)略、加快人才培養(yǎng)、加速我國高等教育發(fā)展事業(yè)的一項重要的政策和重大舉措。助學貸款是我國關注的焦點,從1999年國家助學貸款開始試行,到2000年9月在調整有關政策的基礎上開始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到現在已經經歷了近7個年頭。如今,我國在眾多的高等院校已經建立起以國家助學貸款為主體的多元化的資助經濟困難學生的政策體系。

(一)國家助學貸款的現狀

在供需矛盾突出的情況下,我國國家助學貸款余額1999年末只有400多萬元,到2004年12月末資金規(guī)模已達到65億元,加上商業(yè)性助學貸款,各項助學貸款余額已經達到86.7億元,實際受益學生近200萬人。但是獲得貸款的還只是我國總數405萬的貧困生中的一部分,如2003年12月底全國有72%的高校開辦了國家助學貸款。在總數超過1400萬的在校大學生中,有177.8萬學生申請了助學貸款,申請率為12.7%,其中銀行審批的貸款人數為79.13萬人,簽約率為44.51%,實際發(fā)放人數為74.4萬,實際發(fā)放率為41.8%。

雖然貧困生入學的問題普遍有所改善,但是矛盾依然突出。在整體的貧困生獲貸率不高的情況下,助學貸款的發(fā)放出現了明顯的區(qū)域結構不平衡。2002年9月,北京的助學貸款發(fā)放金額1.78億元,占全國助學貸款發(fā)放金額的18.61%,北京市高校的國家助學貸款滿足率達到93%,比全國高出30個百分點。國家助學貸款發(fā)放金額超過1億元的有上海分行、沈陽分行和武漢分行轄區(qū),而落后地區(qū)在這些指標上遠遠低于平均水平。2003年6月東部、中部和西部地區(qū)的高校經濟困難學生占在校生的比例分別是16%、22%和26%;從1999-2003年獲貸學生占在校生的比例分別是6.4%、4.84%和6.48%,占申請貸款學生的比率分別為63%、30%和37%。

(二)落后地區(qū)發(fā)放國家助學貸款的特殊重要性

目前我國的貧困生人數一直呈增長趨勢,占大學生總數的近25%(總數已高達405萬人)。貧困生主要來自農村特別是一些偏遠落后地區(qū)的農家子弟、來自城市的下崗家庭子女、遭遇家庭變故的子女和收入微薄的單親家庭子女等,其中大部分貧困生都是來自西部地區(qū)和“老、少、邊、山、窮”地區(qū)的農村子弟。

如位于湘鄂渝黔交匯處的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首市的吉首大學,為落后的少數民族聚居山區(qū)。隨著在校人數不斷增加,該校貧困生總數逐年持續(xù)上升。截至2008年6月,在校全日制本專科學生14322人,其中少數民族學生3694人,占學生總數的25%;月生活費在150元以下的貧困生6329人,占43%,月生活費在120元以下的特困生3107人,占21%。近幾年貧困生來源情況如表1所示。

與東部發(fā)達地區(qū)16%的貧困生比例相比,該落后地區(qū)高校的貧困生比例之大,說明地處落后地區(qū)的高校對于國家助學貸款的需求將明顯大于發(fā)達地區(qū)的高等院校。

從微觀的角度來說,有利于集中對更多來自落后地區(qū)的學生進行資助,改善落后地區(qū)人均文化過低、素質不高的現象,另外,擴大招生作為刺激消費的一種手段,也可以在一定的程度上拉動落后地區(qū)經濟的增長,將對地區(qū)經濟結構和人均收入結構的調整產生深遠的意義。對于地處落后地區(qū)在艱苦的環(huán)境中求得生存和發(fā)展的高校而言,助學貸款將緩解以前高校需要對部分貧困生減免學費帶來的壓力。

從宏觀的角度來說,解決國家助學貸款在落后地區(qū)的供需不平衡問題是對我國政府支出結構的一大調整,有利于增加對落后地區(qū)國家助學貸款的資金和政策支持;是實現我國人力資本積累,解決人口與資源環(huán)境的矛盾,塑造更多高素質高文化的人才以滿足社會需要,從而做到我國經濟可持續(xù)發(fā)展的有效手段。

二、落后地區(qū)國家助學貸款的問題與成因

(一)存在的主要問題

落后地區(qū)國家助學貸款主要存在發(fā)放上的區(qū)域不平衡問題,落后地區(qū)相對與發(fā)達地區(qū)貸款少。主要表現為國家助學貸款在簽約以前的資金不足、逆向選擇等問題。另外,國家助學貸款在落后地區(qū)還存在高違約風險的問題,包括惡意不還貸款的道德風險和非惡意的違約風險。落后地區(qū)高校國家助學貸款除了與其他地區(qū)共同有的道德風險外,主要是缺乏還款能力的造成的違約風險。

(二)問題的成因

1、資金來源相對不足導致落后地區(qū)獲貸更少。長期以來我國助學貸款資金來源都比較單一,缺少如國家助學貸款呆賬準備金、社會保險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的多樣化的資金支持,完全依靠銀行的貸款資金。國家對該助學貸款實行50%的財政貼息,并采取對貸款銀行免征該項目營業(yè)稅的相關措施。在2004年助學貸款新規(guī)定中,初步提出了建立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機制,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政府和學校各負擔50%。但是,這―規(guī)定對資金不足帶來的改善還遠遠不夠。并且,這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高校配合開展助學貸款的積極性。有的高校不積極,與銀行接觸或交涉不力,完全依賴政府部門安排,消極等銀行上門服務。而銀行在管理上日趨嚴格,一般規(guī)定行長在任期間壞賬達到一定數目立即免職,使得銀行仍然會選擇獨立核算,自負盈虧。

2、落后地區(qū)助學貸款逆向選擇問題嚴重。落后地區(qū)高校的貧困生比例大,在各高校助學貸款出現的供需矛盾,在這些地區(qū)尤為突出。如吉首大學,國家貧困生標準為月生活費在250元以下的為貧困生,而吉首大學貧困生標準為150元以下,也就是國家規(guī)定的特困生標準,比例達到43%,其中有58%的貧困生來自落后的“老、少、邊、山、窮”地區(qū)。銀行在發(fā)放助學貸款時,本來應該是越貧困越具有申貸資格,但是在發(fā)放貸款的過程中,銀行會考慮到違約風險而往往偏好于貸給家庭情況反而較好、在畢業(yè)后更容易就業(yè)、就業(yè)之后待遇預期更高更有償還能力的學生。從而出現了情況反而較好的學生獲得貸款,而真正貧困的學生獲得貸款的名額被擠出,這就形成了助學貸款的逆向選擇問題。落后地區(qū)眾多的貧困生在助學貸款的逆向選擇之下與其失之交臂,獲貸率因此下降。

3、落后地區(qū)教學水平相對較低,就業(yè)狀況差,導致貸款違約率高。在西部大學生就業(yè)問題的調查報告顯示:2003年畢業(yè)生人數212萬人,與2000年相比幾乎翻了一番,比2002年(145萬)凈增67萬人,增幅達46%。截至目前,2009年的高校畢業(yè)生

就業(yè)簽約率為76%,除去一些自主創(chuàng)業(yè)和臨時就業(yè)的畢業(yè)生沒有履行簽約手續(xù),大約還有50萬左右的畢業(yè)生沒有找到工作。就業(yè)率低就使得該地區(qū)學生對助學貸款的還款能力也低,這就影響了落后地區(qū)貸款發(fā)生額,是造成其違約率的關鍵因素。從而銀行在發(fā)放貸款時就必定會產生傾斜,使落后地區(qū)高校的學生獲貸率普遍降低。

三、解決落后地區(qū)國家助學貸款問題的對策

(一)增加國家、銀行對落后地區(qū)的政策支持,以擴大落后地區(qū)助學貸款資金來源

在大力發(fā)展教育基金,吸引社會保險機構和其他金融機構資金的基礎上,要擴大落后地區(qū)的資金來源,可以考慮以下兩點:

1、增加國家對于落后地區(qū)的政策支持。在助學貸款公益性目標和國家財力允許的情況下,結合國家的產業(yè)結構導向,實行分級貼息法。對經濟發(fā)達地區(qū)和落后地區(qū)助學貸款實行不同級別的貼息率,以對落后地區(qū)有更多的支持??梢宰龀鱿嚓P規(guī)定如提高對落后地區(qū)助學貸款的貼息,規(guī)定落后地區(qū)的國家助學貸款覆蓋率,規(guī)定落后地區(qū)國家助學貸款的業(yè)務占所在地銀行信貸業(yè)務的比例等等。從而充分發(fā)揮財政政策的引導作用,增加銀行對落后地區(qū)的政策傾斜。既可看作是對國家助學貸款運行體制有主次有重點的完善,也可看作是對落后地區(qū)不景氣狀況的長期有效的投資。

2、增加經辦銀行機構內發(fā)達地區(qū)向落后地區(qū)的資金支持。由銀行內部進行調節(jié),提高落后地區(qū)銀行機構的可貸資金,這將是對落后地區(qū)國家助學貸款的有效支持。

落后地區(qū)國家助學貸款資金來源各方面的增加,必然在一定程度上改善銀行對落后地區(qū)貧困生的惜貸問題。從而使該地區(qū)學生整體獲貸率得到提高。

(二)進一步完善生源地助學貸款。以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

完善與發(fā)展生源地助學貸款是解決落后地區(qū)高校貧困生上學問題,緩解國家助學貸款承辦銀行壓力,擴大助學貸款來源,是短期內提高學生獲貸率的最為有效的措施。但是在這里也盡一步要求信用征詢系統(tǒng)的建立和銀行和金融機構間的聯網通信,杜絕重復貸款帶來更多的風險。

(三)在落后地區(qū)進行有償服務,以抵補貸款

落后地區(qū)的學生本身就業(yè)率不高。助學貸款違約率高,但是助學貸款需求又較大,銀行既必須給該地區(qū)學生發(fā)放貸款,又希望能及時收回本息。要解決這一矛盾可以嘗試在落后地區(qū)頒布關于有償服務的政策。

1、有償服務抵補的具體操作。有償服務在國家政府指導下,落后地區(qū)畢業(yè)生去國家所規(guī)定的落后地區(qū)工作一定年限,以抵償助學貸款的本息。另外,有償服務也可以采取其他的方式,如通過貸款銀行與相關企業(yè)單位協議,直接由工作單位代為還款,或者是學生在校期間在學校作為中介的兼職機構進行限時兼職,以抵償助學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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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國家助學貨款制度倫理性倫理功能

我國從200()年9月開始在全國范圍內實行了國家助學貸款制度,這是目前資助經濟困難大學生最有力的保障。如何進一步完善這一制度,使其更合理地發(fā)揮作用?由于制度的合理性與有效性在根本上均涉及倫理問題,回答這一問題就要對國家助學貸款制度進行倫理分析。對一項制度進行倫理分析,主要包括兩部分內容:第一,該項制度蘊涵和體現的倫理思想是什么,是否合理;第二,它能夠起到怎樣的倫理規(guī)范作用,有效性如何。簡言之,即分別分析制度的倫理性和倫理功能。針對國家助學貸款制度,倫理分析需要回答的是:為什么要建立國家助學貸款制度?這一制度對個人和社會而言有何價值?如何改進這項制度?

一、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倫理性

單純地看,制度中不存在倫理活動。但若是追問一項制度得以確立的依據,則可以發(fā)現,其中必然蘊涵著某些價值觀與倫理規(guī)則。從根本上說,制度與倫理所調節(jié)和整合的對象都是人們之間的利益關系。在原始經濟和自然經濟條件下,倫理道德發(fā)揮了調節(jié)作用。但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對效率的追求使某些經濟行為超出了道德規(guī)范的范圍,必須借助規(guī)則化、強制化的制度進行調節(jié)。而制度要合理而有效地整合各種行為,其本身就必須是合理的,即能夠公平而有效地分配資源。這正是廣義的制度的倫理性問題。制度調整利益關系時所帶有的倫理特性或倫理特征,則構成狹義上的制度倫理性。因此,分析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倫理性,分別表現為以實現社會公正為目的的合理性和以救助形式出現的倫理關懷特性。

1.社會公正的倫理追求

為什么要建立國家助學貸款制度,對經濟困難學生實行國家助學貸款是否合理?對這一問題的回答涉及對該項制度合理性的評判。實行國家助學貸款的意義與作用很多,而從倫理性角度衡量,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價值集中體現為有利于實現社會公正。

公正與正義、公平、公道是同一個概念。對這一概念的界定,盡管眾說紛紜,但人們普遍認可社會公正的根本問題是社會對每個人權利與義務的分配。其原則是等利或等害交換。包括以下五條分原則:(1)品德原則:按照品德分配權利;(2)才能原則:按照才能分配權利;(3)需要原則:按照需要分配權利;(4)平等原則:分配給每個人同等的權利;(5)貢獻原則:按照貢獻分配權利。

就高校而言,能夠為社會民眾提供的權利是受教育權和在教育過程中享受教育資源的權利。但由于高等教育資源不足,必須采用某種標準來確定誰有資格享受這種權利。長期以來,我國大學在招生中實行的是才能原則,即以高考成績作為能否進人大學的標準。盡管高考分數并不能完全代表一個人的才能,但由于品德的難以確切考察,緊缺的教育資源無力滿足龐大的教育需求,貢獻原則對基本上還未有什么社會貢獻的學生的不適用性,才能原則遂成為相對公正的原則而為絕大部分人所接受。

高等院校擴大招生后,從教育資源分配的廣泛性看,比起只有少數人能享受這一資源更多地體現了社會公正。同時,由于教育為人提供公平競爭、向上流動的機會,能幫助弱勢群體擺脫原來出身的那個群體的局限,顯著地改善人的生存狀態(tài),因而更多的高等教育機會意味著能幫助更多的弱勢群體,減少社會性的不公平。但是,由于高等教育收費制度在我國迅速確立并開始實施,結果,一部分根據才能原則獲得大學人學資格的學生卻因經濟困難被擋在了大學校門之外。這一問題若不加以解決,弱勢群體便不可能通過大學教育改善生存狀態(tài),大學教育實現社會公正的功能也不復存在。國家助學貸款制度以經濟困難的高校在校生為資助對象,為他們通過大學教育改善生存狀態(tài)提供保障,有利于社會公正的實現,因此是合理和有價值的。

2.救助的倫理關懷特性

國家助學貸款的設立、內容,以及具體操作,都帶有明顯的倫理關懷特性。

首先,國家助學貸款的設立,大幅度擴大了資助困難大學生的覆蓋面,使更多的困難大學生獲得了更多的資助。20世紀90年代,我國進人高等教育快速發(fā)展時期,高校收費改革勢在必行。與此同時,采取切實措施資助家庭經濟困難學生,保證他們不因貧困而失學,也成為改革的重要目標。為此,教育部、財政部等有關部門和各地政府結合實際情況,建立了一套比較完整的高等教育助學體系。但是,隨著高校在校生規(guī)模的不斷擴大,家庭困難學生的數量也在不斷增加,再加上上學所需費用上升等因素,單靠“獎、助、補、減”辦法,已無法完全解決貧困學生的問題。國家助學貸款作為由中央和省級政府共同推動的一種信用助學貸款,由國家指定的商業(yè)銀行負責發(fā)放,在全國范圍內全面推行,所有普通高等學校均能申辦,極大地提高了資助困難大學生的力度,擴大了資助面。

其次,為最大幅度地資助貧困大學生,國家助學貸款執(zhí)行優(yōu)惠政策。主要表現為兩個方面:一是無需擔保,二是由中央或省級財政貼息一半,個人承擔的利息數額很低。這些規(guī)定,對于因家貧而無力辦理保證擔保、抵押擔保、質押擔保等貸款方式的大學生來說,無疑是非常有力的援助。

再次,在操作層面上,國家助學貸款制度表現出基于關懷取向的靈活性。一是被納人“綠色通道”制度。即對家庭經濟困難的新生,允許先辦理人學手續(xù),然后再根據核實后的情況,申請辦理國家助學貸款。這有力地保障了一部分經濟困難大學生在學費不足的情況下也能順利人學。二是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的實行。作為國家助學貸款的補充,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是各省在大學生戶口所在地辦理的一種貸款業(yè)務。與在高校內辦理國家助學貸款相比,實際上擴大了申請范圍,具有更大的便利性。

二、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倫理功能

制度以一定的倫理精神為指導,是一定倫理

觀念的實體化和具體化。但反過來看,制度在對利益關系進行規(guī)則化、強制化調節(jié)的同時也實現著某種倫理要求,具有明顯的倫理功能。首先,制度以明確的方式把某種倫理要求直接表達出來,將發(fā)源于個體的善導向社會共同體一致同意并遵循的規(guī)范。例如,“誠信”是個體的一種品格,它一旦成為制度所標示的規(guī)則,便不僅是參與該項制度活動的個體應該遵守的,而且也是社會群體應該遵循的規(guī)范。其次,制度以強制的方式對不符合倫理的行為進行懲治,從而達到揚善的目的。例如,當制度對不誠信的行為進行懲治時,就是對誠信的褒揚,能夠起到規(guī)范社會成員行為的實效。最后,制度的穩(wěn)定性和確定性減少了道德實踐的偶然性和不確定性,保證了道德行為的養(yǎng)成,使制度所標示的倫理規(guī)則最終完成向群體善的轉變。這些功能在國家助學貸款制度中,可以分別從個人和社會道德建設兩個方面來考察。

1.對借款大學生個人的倫理要求和行為約束

(1)自立自強。國家助學貸款的根本性質是“助援”,而不是福利。它對經濟困難學生執(zhí)行優(yōu)惠政策,幫助他們依靠自己的力量完成大學學業(yè),但并不免除他們的償還義務。這既對學生提出了自立自強的要求,也是從制度上敦促他們做到自立自強。

(2)負責。國家助學貸款制度一方面為經濟困難大學生提供了順利求學的保障,另一方面也對他們應盡的責任提出了要求。對于不負責任的大學生,國家助學貸款的貸款銀行將停止發(fā)放貸款并清償貸款本息。

(3)誠信。國家助學貸款是大學生憑自己的信用申請貸款,畢業(yè)就業(yè)后逐步歸還貸款的制度。其基礎是大學生的個人信用,因此對大學生的誠信,特別是信守還貸條款有明確的要求。不守信約的借款學生,將不僅不能繼續(xù)享受貸款,還將承擔違約責任,甚至法律責任。

2.對社會道德建設的推進

國家助學貸款制度傳遞社會公正、自立自強、負責、誠信等價值觀,并以強制性形式保證符合這些倫理規(guī)范的行為獲得積極有利的結果,從而達到調節(jié)利益、規(guī)范行為的目的,提升整個社會的道德水平。更為重要的是,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實施有助于探索建立國家信用體系。從我國目前的狀況看,發(fā)展市場經濟,迫切需要建立各類信用記錄和信用檔案,建立失信制約機制,用法律來規(guī)范信用關系。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當務之急,就是建立健全社會信用制度和全社會統(tǒng)一的信用體系。國家助學貸款工作,以大學生群體為建立個人信用體系的對象,對于探索國家的信用體系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三、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完善

1.倫理性的完善

國家助學貸款制度在倫理性方面的不足,首先表現為貸款銀行對辦理國家助學貸款業(yè)務積極性不高,一部分就業(yè)前景不夠理想的貧困學生甚至難以申領到國家助學貸款。這就嚴重影響了這一制度在救助和追求社會公正方面的意義,其根源在于政府救質與商業(yè)銀行營利性質的沖突。當前,承辦國家助學貸款業(yè)務的是各商業(yè)銀行。商業(yè)銀行自負盈虧的企業(yè)性質,決定了它們必然要追求經濟效益。國家助學貸款筆數多,貸款額少,銀行管理每筆貸款的手續(xù)卻一個都不能少,這必然增加了運營成本,銀行不愿意辦理自然也在情理之中。而且,銀行在審批貸款申請時,考慮到申請人就業(yè)前景不明,未來還貸能力不明朗而不予辦理,也是無可厚非。然而,政府建立國家助學貸款制度的宗旨是保證貧困大學生受教育的權利,以體現社會公正,提高國民素質,具有公益目的。政府只給政策和銀行單獨承擔風險的運行方式,自然無法使救助惠及所有貧困學子。解決這一問題,需要政府承擔起更多的責任。如:設立政府專項教育貸款基金,用于補貼商業(yè)銀行,提高商業(yè)銀行的貸款積極性。同時,盡可能增加教育投人,從根本上解決教育經費的短缺。

其次,一些來自貧困家庭的大學生由于考慮到畢業(yè)后的收人有可能偏低,而不敢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針對這一問題,建議制訂減免償還貸款的政策。例如,對學業(yè)特別優(yōu)秀者;為社會做出卓越貢獻者;畢業(yè)后去老、少、邊、窮地區(qū)工作者;遭遇天災人禍者;終身患嚴重疾病或殘疾者等,可以酌減部分或全部償還額。這不僅有利于照顧到更多需要幫助的學生,對于更好地發(fā)揮他們的社會作用也十分有效。

2.倫理功能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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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國家助學貸款商業(yè)銀行部屬高校貧困生地屬高校貧困生信息不對稱博弈

1問題的提出

政府有關部門于2004年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若干意見》(下簡稱“新辦法”),并在部屬高校的實施中取得了較好效果。但在地屬高校(省屬、市屬高校之統(tǒng)稱,下同)的實施過程中,顯然遭遇了始料未及的冷遇。一年走來,步履維艱,至今年8月,全國新增審批貸款學生65萬多人,僅占新增貧困生總數24.44%;審批貸款金額51.5億元,僅占計劃貸款總額32.2%;另外,全國有8省市區(qū)“毫無作為”。2005年度新生已入學,全國在校貧困大學生,超過2/3兩手空空。學校收不齊學費,教育何以為繼?學生無力交學費,何以安心學習?

嚴峻的問題擺面前。如果不能盡快找到正確答案,將嚴重影響國家高等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

2新辦法遇挫的根本原因

對于新辦法實施遇挫,教育部認為,第一,是地方政府及有關銀行思想重視不夠,沒有把國家長遠利益放在心上;第二,國家對貸款銀行的風險補償已作充分考慮與安排,銀行不應謹小慎微;第三,大學生是一國中素質最高的群體,貧困大學生在人生最重要關口得到黨和政府的關懷和幫助,絕不至于忘恩負義、不講信用,因此,對風險估計不應過高;第四,隨個人征信系統(tǒng)的建立與完善,不誠信者名單將被公布,惡意違約將被遏制,因此,今天的違約率不代表明天的違約率;第五,國家即便用大批人才換一堆呆壞帳,也比用一堆呆壞帳換破銅爛鐵強,因此,不要低估國家核銷助學貸款呆壞帳的可能性。

為保障新辦法的有效實施,教育部備下了兩記“殺手锏”:一是五條“招招見血”的懲罰措施,二是若懲罰無效,將問題上交。

對于新辦法實施所遇挫折,如果排除“所有貧困大學生免費上大學”或“政策性貸款政府扛,銀行只收手續(xù)費”選擇,那么,正確做法是:找出病因,對癥下藥。

新辦法實施之所以遇挫,根本原因在于:新辦法面對的是一個利益體多元化社會,每一個相對獨立的個體都會根據其自身利益作出行動策略的相應選擇,而新辦法不能滿足多數利益體(銀行、地方政府、地屬高校)的利益需求。

其實,助學貸款政策當初走的就是利益體一元化思路,表現為國家指定國有商業(yè)銀行向貧困大學生發(fā)放信用貸款。4年后,銀行用停貸告訴政策制定者:中國已進入利益體多元化時代。于是,2004年出臺的新辦法又回到利益體多元化的思路上:依照市場化運作模式,給付一定比例風險補償金,采用招投標方式,通過各商業(yè)銀行對利益舍取的選擇,確定貸款銀行。

出現策略選擇,標志博弈發(fā)生。有一門理論學科叫博弈論,它研究的對象正是:利益相關的理性參與者怎樣根據自身利益做出不同行動策略選擇,而不同行動策略又如何相互作用。博弈的英文為game,但不是中文“兒童游戲”的意思,是指至少兩個以上參與者(或稱“局中人”),遵循一定規(guī)則,選擇不同策略,進行以贏(收益最大化)為目的的活動。

由于給付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是政府行為,所以,國家助學貸款作為一個博弈,共有七個參與者:中央政府、部屬高校、部屬高校學生、地方政府、地屬高校、地屬高校學生、銀行。這里,分析其中最重要的兩對博弈:銀行與部屬高校貧困生以及銀行與地屬高校貧困生的博弈。

3新辦法為什么適用部屬高校貧困生

在銀行與部屬高校貧困生的博弈里,銀行與學生各有兩個行動策略選擇:貸與不貸、還與不還。若貸款學生違約率高,銀行不貸,違約率低則貸。設,貸款學生違約率低時銀行收益為5,違約率高時銀行收益為2。對學生而言,借錢若能不還,收益從表面看無疑最大,但卻受良心和社會輿論譴責,甚至可能“吃官司”,而這也是一種“失”。尤其對在大型企事單位工作,在國家機關、單位任職的貸款人來說,良好的誠信記錄不僅有助于職位升遷,而且更有易獲銀行貸款等好處,因此違約的損失比守約大得多。大型企事單位、國家機關單位是部屬重點大學畢業(yè)生擇業(yè)的首選,而后者同時也是前者的首選。因此,部屬重點大學的貧困生,絕大多數有著還款的正常、良好的主觀意愿。這時,唯一制約其還款行為的是還款能力。那么,部屬重點大學的畢業(yè)生就業(yè)兩年后有無還款能力呢?應該說,不僅有,并且還比較輕松。理由恕不贅述。因此,若設部屬重點高校學生還款收益為5,違約得不償失,收益為2,則支付矩陣為:

學生

銀行

還款

違約

貸款

5,5

2,2

不貸款

2,5

2,2

就是說,本博弈有惟一納什均衡(5,5),因而博弈結果是可預測的:在國家提供風險補償的條件下,銀行愿意向部屬高校貧困生發(fā)放貸款,盡管貸款人沒有抵押、沒有信用記錄評估。而部屬重點大學的貧困生則既有還貸意愿又有還貸能力。這時,貸款無須行政命令,還款無須強制執(zhí)行。這就是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得以在部屬高校順利實施的原因。

什么是納什均衡?通俗地說,納什均衡是指:給定你的策略我的策略是我多種選擇中最優(yōu)的;給定我的策略,你的策略也是你多種選擇中最優(yōu)的。

4新辦法為什么不適用地屬高校貧困生

新辦法之所以適用部屬高校是因為博弈參與者雙方信息對稱,博弈有惟一納什均衡。能形成惟一納什均衡的策略是純策略。所謂“純策略”,是指博弈參與者在其各自策略空間中選取的確定性策略。很遺憾,在銀行與地屬高校貧困生的博弈中,參與者雙方信息并不對稱,博弈只有混合策略納什均衡。所謂“混合策略”,是指博弈參與者選取的策略在其策略空間上呈某種概率分布。由于沒有惟一納什均衡,因而博弈結果無法預測。

信息不對稱有兩種表現:一是知己不知彼,即我的策略選擇我知,對方的策略選擇我不知;二是知彼不知己,即對方的策略選擇我知,但卻不知自己最后會做何種策略選擇。

銀行與地屬大學貧困生的博弈符合以上第二種。由于國家要求銀行必須向所有貧困生放貸,所以,在與地屬大學貧困生的博弈中,銀行的策略選擇已為貧困大學生所知;但貧困大學生6年后的最終策略選擇,不僅銀行不知,甚至連貧困大學生自己也不知——即便貸款時從內心抱定“一定要還”的貧困大學生,最終的策略選擇也極可能是“能不還就不還”或“能少還就少還”。信息不對稱由此產生。

假設所有貧困大學生均有守約的真實意愿,則其最終是否違約取決以下因素:

(1)就業(yè)的難易程度因素。已知2004年大學畢業(yè)生總體就業(yè)率為73%,由于部屬重點大學畢業(yè)生就業(yè)率超過95%,則地屬大學畢業(yè)生總體就業(yè)率必低于70%,而地屬大學貧困生就業(yè)率會更低;

(2)收入水平高低因素。此因素又有兩種情況:一是能否就業(yè)于高收入水平的行業(yè)或部門,二是工作崗位上能力表現高低。很顯然,在此兩項上,地屬高校貧困生均劣于部屬重點高校貧困生。同理,地屬高校中,市屬高校貧困生又劣于省屬高校貧困生。

據媒體報道,2005年廣東人才市場,大學本科畢業(yè)生試用期月工資最低僅500元。

(3)心理健康水平因素。此因素影響還貸意識。另外,由于地屬大學貧困生在就業(yè)環(huán)境中處于劣勢,故心理健康水平對其工作能力表現的影響,要比部屬重點高校貧困大學生大得多。

(4)就業(yè)后經濟負擔因素。在這點上,中國有著特殊國情。國外,農村與城市的貧富差距相對較小,發(fā)達國家農民收入水平甚至高于居民平均收入水平;而我國農村,不僅收入水平低、家庭子女多,而且貧困農民又把上大學當作改變孩子及家庭命運的唯一出路,加之或由于遺傳因素或由于家庭影響因素,貧困家庭只要出一個會讀書的孩子,就往往不止一個,故令此類家庭更少勞動力,經濟負擔畸重;于是,一個農村貧困大學生的背后,往往無一例外,就是一個負債累累,處于赤貧狀態(tài)的家庭;因此,貧困大學生就業(yè)后的收入,如果首先不是用于還貸而是救家用之急,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更何況大學生畢業(yè)后,哪個不要面對結婚、生子,哪個不渴望過上體面、手頭不再拮據的生活?要求10年之內還清貸款,比照國外20年期限,經濟負擔明顯偏重;

(5)社會影響因素。此因素指違約的道德底線,主要取決于:①社會腐敗現象(尤其銀行系統(tǒng)貪污、侵占等犯罪)的影響程度;②“知恩圖報”、“君子愛材,取之有道”等傳統(tǒng)美德約束力;③“個人利益至上”的商業(yè)意識的影響力;如“我為國家所做的貢獻遠超過這么點錢”、“國家這么大,不會在乎這點錢”等;④違約行為的從眾心理作用程度。在這里,違約者數量和知曉度將對違約個體從眾心理的發(fā)生起很大作用,如“那么多人都不還,我還犯傻”等。

(6)社會制約措施因素。個人征信系統(tǒng)無疑將是有效的社會制約措施,但不應對這個系統(tǒng)寄予過高期望,因為個人征信系統(tǒng)對于遏制國家助學貸款違約畢竟只起輔助作用。個人征信系統(tǒng)對于理性、還貸能力強者有效,而對非理性、還貸能力弱者無效。把遏制助學貸款違約的希望寄托在個人征信系統(tǒng)上,如同把消除貪污受賄的希望寄托在“貪污受賄檢舉懲治辦法”上一樣。要知道,在個人信用記錄不良寸步難行的美國,助學貸款拖欠率曾有高達22.4%的記錄。

請注意,“個人征信系統(tǒng)”與“個人信用體系”是兩個外延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屬概念,后者是種概念。如果說個人征信系統(tǒng)只能做到不誠信者在銀行貸不到款,那么個人信用體系則還能令他從私人處借不到錢、在民企里找不到工作、在社會上被人瞧不起。因此,對于國家助學貸款,若不能在倫理道德、社會輿論、獎懲制度基礎上有效建立全社會范圍的個人信用體系,則個人征信系統(tǒng)的作用有限。

個人征信系統(tǒng)“殺手锏”主要有四:一是公布違約者名單(局限:切勿眾,眾則更眾),二是違約者不能用銀聯卡領取工資(局限:現金不可嗎?借用家人卡如何?),三是違約者不能貸款買車買房(局限:不貸如何?用家人名義又如何?),四是違約者難隱身(局限:貸款一點不還、全部不還者寡。區(qū)區(qū)數千元,不過萬把塊,不隱又如何?誰來追?追貸成本幾何?)??梢灶A料,盡管個人征信系統(tǒng)能起一定制約作用,但對于惡意或迫不得已的違約者,作用有限。

以上六個因素導致了助學貸款博弈的信息不對稱。博弈參與者信息對稱與否,對其行動策略的選擇有很大影響。信息對稱的博弈,允許參與者努力爭取各自支付(收益)最大,而在信息不對稱的博弈中,處于信息劣勢的一方則只能力求預期支付最大。用通俗的話說,就是前者讓參與者“兩利相權取其大”——盡可能多贏利;后者令參與者“兩害相權取其輕”——不求多贏利,只求不虧或少虧。

用“三國演義”中的“空城計”說明信息不對稱博弈的策略選擇特點。

當諸葛亮端坐城頭,焚香弄琴,城門大開時,司馬懿有兩種行動策略選擇:或攻城或退兵。此時,諸葛亮擁有全部信息:①己方軍士2500,敵方大軍15萬;②敵方若攻城,守城是死,棄城亦亡;③對方深知自己一貫做事風格。而此時司馬懿信息量少于諸葛亮,但并不明顯,僅不確知城內兵員多少。

大兵壓城,進退維谷。諸葛亮制訂出了令他死里逃生、名垂千古的妙計:加劇信息不對稱,以降低司馬懿對攻城收益的評估,促使其做出退兵比攻城預期支付(收益)更大的相反判斷。諸葛亮成功了。司馬懿所擁有的那點信息,反而被利用來加劇信息不對稱。當司馬懿的兒子司馬昭問:“莫非諸葛亮無軍,故作此狀,父親何故便退兵?”司馬懿答:“亮平生謹慎,不曾弄險,今大開城門,必有埋伏,我兵若進,中其計也。”

司馬懿錯了嗎?沒錯。在不明了對方行動策略支付如何的情況下,信息不對稱的劣勢方只能基于以前的經驗和認識進行分析、推測,從而選擇自己預期支付最大的行動策略。因此,司馬懿根據他對諸葛亮“平生謹慎,不曾弄險”的了解,做出退兵的策略選擇是負責任的:不求完勝,但求不敗。這就是在信息不對稱博弈中,劣勢參與者行動策略選擇的特點。古往今來,此類案例俯拾皆是。今天,任一女子在一間明碼非實價的時裝店看中了心儀的時裝,即便非買不可,無一例外,都會盡力讓店主相信:此物于她可有可無。為什么?就是為了制造信息不對稱,并讓店主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劣勢方,令店主不敢出高價!

了解了信息不對稱博弈的行動策略選擇特點,就不難理解為什么銀行不愿向地屬高校貧困生發(fā)放助學貸款。因為即便貸款人確有良好的還貸意愿,但意愿最終能否實現,受太多因素干擾,無法預測,更何況還有2000年以后助學貸款的還款不良記錄佐證。

銀行是經營貨幣的企業(yè),自然有追求利潤動機和保護資金安全的需要,這是正常的。即便這是一出21世紀的空城計(貸款人最后都按時還貸),現時銀行盡量不貸或少貸的策略選擇與當年司馬懿退兵的選擇一樣,可以理解,無可厚非。當年誰要強迫司馬懿攻城,那是不可能的,除非魏蜀玩的不是“非合作性博弈”。同理,今天即便有一道行政命令壓商業(yè)銀行放貸而沒有一紙契約保證商業(yè)銀行可能的損失得到補償,那么,可以肯定,國家助學貸款向地屬高校貧生的發(fā)放是絕對不可能長久的。

5結語

國家助學貸款的發(fā)放在部屬高校較為順利的原因是:部屬高校貧困生擁有比省屬、市屬高校貧困生更優(yōu)的還款保障資源。所以,若要根本解決國家助學貸款問題,就必須努力改善制約地屬高校貸款人履約意愿的六大因素,并深入了解人類的博弈天性,制定符合博弈規(guī)則的策略。

參考文獻

[1]黃濤.博弈論教程.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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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 國家助學貸款 商業(yè)銀行 部屬高校貧困生 地屬高 校貧困生 信息不對稱博弈

1 問題的提出

政府有關部門于2004年出臺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若干意見》(下簡稱“新辦法”),并在部屬高校的實施中取得了較好效果。但在地屬高校(省屬、市屬高校之統(tǒng)稱,下同)的實施過程中,顯然遭遇了始料未及的冷遇。一年走來,步履維艱,至今年8月,全國新增審批貸款學生65萬多人,僅占新增貧困生總數24.44%;審批貸款金額51.5億元,僅占計劃貸款總額32.2%;另外,全國有8省市區(qū)“毫無作為”。2005年度新生已入學,全國在校貧困大學生,超過2/3兩手空空。學校收不齊學費,教育何以為繼?學生無力交學費,何以安心學習?

嚴峻的問題擺面前。如果不能盡快找到正確答案,將嚴重影響國家高等教育事業(yè)的發(fā)展。

2 新辦法遇挫的根本原因

對于新辦法實施遇挫,教育部認為,第一,是地方政府及有關銀行思想重視不夠,沒有把國家長遠利益放在心上;第二,國家對貸款銀行的風險補償已作充分考慮與安排,銀行不應謹小慎微;第三,大學生是一國中素質最高的群體,貧困大學生在人生最重要關口得到黨和政府的關懷和幫助,絕不至于忘恩負義、不講信用,因此,對風險估計不應過高;第四,隨個人征信系統(tǒng)的建立與完善,不誠信者名單將被公布,惡意違約將被遏制,因此,今天的違約率不代表明天的違約率;第五,國家即便用大批人才換一堆呆壞帳,也比用一堆呆壞帳換破銅爛鐵強,因此,不要低估國家核銷助學貸款呆壞帳的可能性。

為保障新辦法的有效實施,教育部備下了兩記“殺手锏”:一是五條“招招見血”的懲罰措施,二是若懲罰無效,將問題上交。

對于新辦法實施所遇挫折,如果排除“所有貧困大學生免費上大學”或“政策性貸款政府扛,銀行只收手續(xù)費”選擇,那么,正確做法是:找出病因,對癥下藥。

新辦法實施之所以遇挫,根本原因在于:新辦法面對的是一個利益體多元化社會,每一個相對獨立的個體都會根據其自身利益作出行動策略的相應選擇,而新辦法不能滿足多數利益體(銀行、地方政府、地屬高校)的利益需求。

其實,助學貸款政策當初走的就是利益體一元化思路,表現為國家指定國有商業(yè)銀行向貧困大學生發(fā)放信用貸款。4年后,銀行用停貸告訴政策制定者:中國已進入利益體多元化時代。于是,2004年出臺的新辦法又回到利益體多元化的思路上:依照市場化運作模式,給付一定比例風險補償金,采用招投標方式,通過各商業(yè)銀行對利益舍取的選擇,確定貸款銀行。

出現策略選擇,標志博弈發(fā)生。有一門理論學科叫博弈論,它研究的對象正是:利益相關的理性參與者怎樣根據自身利益做出不同行動策略選擇,而不同行動策略又如何相互作用。博弈的英文為game,但不是中文“兒童游戲”的意思,是指至少兩個以上參與者(或稱“局中人”),遵循一定規(guī)則,選擇不同策略,進行以贏(收益最大化)為目的的活動。

由于給付助學貸款風險補償金是政府行為,所以,國家助學貸款作為一個博弈,共有七個參與者:中央政府、部屬高校、部屬高校學生、地方政府、地屬高校、地屬高校學生、銀行。這里,分析其中最重要的兩對博弈:銀行與部屬高校貧困生以及銀行與地屬高校貧困生的博弈。

3 新辦法為什么適用部屬高校貧困生

在銀行與部屬高校貧困生的博弈里,銀行與學生各有兩個行動策略選擇:貸與不貸、還與不還。若貸款學生違約率高,銀行不貸,違約率低則貸。設,貸款學生違約率低時銀行收益為5,違約率高時銀行收益為2。對學生而言,借錢若能不還,收益從表面看無疑最大,但卻受良心和社會輿論譴責,甚至可能“吃官司”,而這也是一種“失”。尤其對在大型企事單位工作,在國家機關、單位任職的貸款人來說,良好的誠信記錄不僅有助于職位升遷,而且更有易獲銀行貸款等好處,因此違約的損失比守約大得多。大型企事單位、國家機關單位是部屬重點大學畢業(yè)生擇業(yè)的首選,而后者同時也是前者的首選。因此,部屬重點大學的貧困生,絕大多數有著還款的正常、良好的主觀意愿。這時,唯一制約其還款行為的是還款能力。那么,部屬重點大學的畢業(yè)生就業(yè)兩年后有無還款能力呢?應該說,不僅有,并且還比較輕松。理由恕不贅述。因此,若設部屬重點高校學生還款收益為5,違約得不償失,收益為2,則支付矩陣為:

學生

銀行

還款

違約

貸款

5, 5

2, 2

不貸款

2, 5

2, 2

就是說,本博弈有惟一納什均衡(5,5),因而博弈結果是可預測的:在國家提供風險補償的條件下,銀行愿意向部屬高校貧困生發(fā)放貸款,盡管貸款人沒有抵押、沒有信用記錄評估。而部屬重點大學的貧困生則既有還貸意愿又有還貸能力。這時,貸款無須行政命令,還款無須強制執(zhí)行。這就是國家助學貸款工作得以在部屬高校順利實施的原因。

什么是納什均衡?通俗地說,納什均衡是指:給定你的策略我的策略是我多種選擇中最優(yōu)的;給定我的策略,你的策略也是你多種選擇中最優(yōu)的。

4 新辦法為什么不適用地屬高校貧困生

新辦法之所以適用部屬高校是因為博弈參與者雙方信息對稱,博弈有惟一納什均衡。能形成惟一納什均衡的策略是純策略。所謂“純策略”,是指博弈參與者在其各自策略空間中選取的確定性策略。很遺憾,在銀行與地屬高校貧困生的博弈中,參與者雙方信息并不對稱,博弈只有混合策略納什均衡。所謂“混合策略”,是指博弈參與者選取的策略在其策略空間上呈某種概率分布。由于沒有惟一納什均衡,因而博弈結果無法預測。

信息不對稱有兩種表現:一是知己不知彼,即我的策略選擇我知,對方的策略選擇我不知;二是知彼不知己,即對方的策略選擇我知,但卻不知自己最后會做何種策略選擇。

銀行與地屬大學貧困生的博弈符合以上第二種。由于國家要求銀行必須向所有貧困生放貸,所以,在與地屬大學貧困生的博弈中,銀行的策略選擇已為貧困大學生所知;但貧困大學生6年后的最終策略選擇,不僅銀行不知,甚至連貧困大學生自己也不知——即便貸款時從內心抱定“一定要還”的貧困大學生,最終的策略選擇也極可能是“能不還就不還”或“能少還就少還”。信息不對稱由此產生。

假設所有貧困大學生均有守約的真實意愿,則其最終是否違約取決以下因素:

(1)就業(yè)的難易程度因素。 已知2004年大學畢業(yè)生總體就業(yè)率為73%,由于部屬重點大學畢業(yè)生就業(yè)率超過95%,則地屬大學畢業(yè)生總體就業(yè)率必低于70%,而地屬大學貧困生就業(yè)率會更低;

(2)收入水平高低因素。 此因素又有兩種情況:一是能否就業(yè)于高收入水平的行業(yè)或部門,二是工作崗位上能力表現高低。很顯然,在此兩項上,地屬高校貧困生均劣于部屬重點高校貧困生。同理,地屬高校中,市屬高校貧困生又劣于省屬高校貧困生。

據媒體報道,2005年廣東人才市場,大學本科畢業(yè)生試用期月工資最低僅500元。

(3)心理健康水平因素。 此因素影響還貸意識。另外,由于地屬大學貧困生在就業(yè)環(huán)境中處于劣勢,故心理健康水平對其工作能力表現的影響,要比部屬重點高校貧困大學生大得多。

(4)就業(yè)后經濟負擔因素。 在這點上,中國有著特殊國情。國外,農村與城市的貧富差距相對較小,發(fā)達國家農民收入水平甚至高于居民平均收入水平;而我國農村,不僅收入水平低、家庭子女多,而且貧困農民又把上大學當作改變孩子及家庭命運的唯一出路,加之或由于遺傳因素或由于家庭影響因素,貧困家庭只要出一個會讀書的孩子,就往往不止一個,故令此類家庭更少勞動力,經濟負擔畸重;于是,一個農村貧困大學生的背后,往往無一例外,就是一個負債累累,處于赤貧狀態(tài)的家庭;因此,貧困大學生就業(yè)后的收入,如果首先不是用于還貸而是救家用之急,是完全可以理解的。更何況大學生畢業(yè)后,哪個不要面對結婚、生子,哪個不渴望過上體面、手頭不再拮據的生活?要求10年之內還清貸款,比照國外20年期限,經濟負擔明顯偏重;

(5)社會影響因素。 此因素指違約的道德底線,主要取決于:①社會腐敗現象(尤其銀行系統(tǒng)貪污、侵占等犯罪)的影響程度;②“知恩圖報”、“君子愛材,取之有道”等傳統(tǒng)美德約束力;③“個人利益至上”的商業(yè)意識的影響力;如“我為國家所做的貢獻遠超過這么點錢”、“國家這么大,不會在乎這點錢”等;④違約行為的從眾心理作用程度。在這里,違約者數量和知曉度將對違約個體從眾心理的發(fā)生起很大作用,如“那么多人都不還,我還犯傻”等。

(6)社會制約措施因素。個人征信系統(tǒng)無疑將是有效的社會制約措施,但不應對這個系統(tǒng)寄予過高期望,因為個人征信系統(tǒng)對于遏制國家助學貸款違約畢竟只起輔助作用。個人征信系統(tǒng)對于理性、還貸能力強者有效,而對非理性、還貸能力弱者無效。把遏制助學貸款違約的希望寄托在個人征信系統(tǒng)上,如同把消除貪污受賄的希望寄托在“貪污受賄檢舉懲治辦法”上一樣。要知道,在個人信用記錄不良寸步難行的美國,助學貸款拖欠率曾有高達22.4%的記錄。

請注意,“個人征信系統(tǒng)”與“個人信用體系”是兩個外延不同的概念,前者是屬概念,后者是種概念。如果說個人征信系統(tǒng)只能做到不誠信者在銀行貸不到款,那么個人信用體系則還能令他從私人處借不到錢、在民企里找不到工作、在社會上被人瞧不起。因此,對于國家助學貸款,若不能在倫理道德、社會輿論、獎懲制度基礎上有效建立全社會范圍的個人信用體系,則個人征信系統(tǒng)的作用有限。

個人征信系統(tǒng)“殺手锏”主要有四:一是公布違約者名單(局限:切勿眾,眾則更眾),二是違約者不能用銀聯卡領取工資(局限:現金不可嗎?借用家人卡如何?),三是違約者不能貸款買車買房(局限:不貸如何?用家人名義又如何?),四是違約者難隱身(局限:貸款一點不還、全部不還者寡。區(qū)區(qū)數千元,不過萬把塊,不隱又如何?誰來追?追貸成本幾何?)??梢灶A料,盡管個人征信系統(tǒng)能起一定制約作用,但對于惡意或迫不得已的違約者,作用有限。

以上六個因素導致了助學貸款博弈的信息不對稱。博弈參與者信息對稱與否,對其行動策略的選擇有很大影響。信息對稱的博弈,允許參與者努力爭取各自支付(收益)最大,而在信息不對稱的博弈中,處于信息劣勢的一方則只能力求預期支付最大。用通俗的話說,就是前者讓參與者“兩利相權取其大”——盡可能多贏利;后者令參與者“兩害相權取其輕”——不求多贏利,只求不虧或少虧。

用“三國演義”中的“空城計”說明信息不對稱博弈的策略選擇特點。

當諸葛亮端坐城頭,焚香弄琴,城門大開時,司馬懿有兩種行動策略選擇:或攻城或退兵。此時,諸葛亮擁有全部信息:①己方軍士2500,敵方大軍15萬;②敵方若攻城,守城是死,棄城亦亡;③對方深知自己一貫做事風格。而此時司馬懿信息量少于諸葛亮,但并不明顯,僅不確知城內兵員多少。

大兵壓城,進退維谷。諸葛亮制訂出了令他死里逃生、名垂千古的妙計:加劇信息不對稱,以降低司馬懿對攻城收益的評估,促使其做出退兵比攻城預期支付(收益)更大的相反判斷。諸葛亮成功了。司馬懿所擁有的那點信息,反而被利用來加劇信息不對稱。當司馬懿的兒子司馬昭問:“莫非諸葛亮無軍,故作此狀,父親何故便退兵?”司馬懿答:“亮平生謹慎,不曾弄險,今大開城門,必有埋伏,我兵若進,中其計也?!?/p>

司馬懿錯了嗎?沒錯。在不明了對方行動策略支付如何的情況下,信息不對稱的劣勢方只能基于以前的經驗和認識進行分析、推測,從而選擇自己預期支付最大的行動策略。因此,司馬懿根據他對諸葛亮“平生謹慎,不曾弄險”的了解,做出退兵的策略選擇是負責任的:不求完勝,但求不敗。這就是在信息不對稱博弈中,劣勢參與者行動策略選擇的特點。古往今來,此類案例俯拾皆是。今天,任一女子在一間明碼非實價的時裝店看中了心儀的時裝,即便非買不可,無一例外,都會盡力讓店主相信:此物于她可有可無。為什么?就是為了制造信息不對稱,并讓店主處于信息不對稱的劣勢方,令店主不敢出高價!

了解了信息不對稱博弈的行動策略選擇特點,就不難理解為什么銀行不愿向地屬高校貧困生發(fā)放助學貸款。因為即便貸款人確有良好的還貸意愿,但意愿最終能否實現,受太多因素干擾,無法預測,更何況還有2000年以后助學貸款的還款不良記錄佐證。

銀行是經營貨幣的企業(yè),自然有追求利潤動機和保護資金安全的需要,這是正常的。即便這是一出21世紀的空城計(貸款人最后都按時還貸),現時銀行盡量不貸或少貸的策略選擇與當年司馬懿退兵的選擇一樣,可以理解,無可厚非。當年誰要強迫司馬懿攻城,那是不可能的,除非魏蜀玩的不是“非合作性博弈”。同理,今天即便有一道行政命令壓商業(yè)銀行放貸而沒有一紙契約保證商業(yè)銀行可能的損失得到補償,那么,可以肯定,國家助學貸款向地屬高校貧生的發(fā)放是絕對不可能長久的。

5 結語

國家助學貸款的發(fā)放在部屬高校較為順利的原因是:部屬高校貧困生擁有比省屬、市屬高校貧困生更優(yōu)的還款保障資源。所以,若要根本解決國家助學貸款問題,就必須努力改善制約地屬高校貸款人履約意愿的六大因素,并深入了解人類的博弈天性,制定符合博弈規(guī)則的策略。

參考文獻

[1]黃濤.博弈論教程.北京: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04

篇9

[關鍵詞]助學貸款政策;不足;完善;建議

[中圖分類號]F830.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08)48-0105-02

由于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差別等因素的影響,在高校中出現了一個弱勢群體――貧困學生,引起了黨和國家、各級政府及高校的廣泛關注。為確保不讓一名貧困大學生因經濟問題而輟學,繼諸多扶助高校貧困生的政策出臺后,國家又推行了一個集政策、福利、教育和金融為一體的復雜混合工具――國家助學貸款。此舉充分說明黨和國家高度重視對貧困大學生的扶助工作,對貫徹實施“科教興國”戰(zhàn)略、加速人才培養(yǎng)、促進高等教育事業(yè)發(fā)展、構建和諧社會發(fā)揮了積極作用。

1 國家助學貸款歷程

自1999年到2007年,全國已累計發(fā)放國家助學貸款305.6億多元,獲得國家助學貸款的學生人數有240.5萬多人。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推行,圓了許多貧困學生的大學夢,但獲貸學生及獲貸金額與國家預期目標還相差甚遠。

2 國家助學貸款方案設計存在不足

新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對貸款學生給予了更優(yōu)惠的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也提高了經辦銀行的積極性,比原有政策有了較大的進步。但并非盡善盡美,在方案的設計上還存在一些缺陷。

2.1 還本付息方案上存在弊端,難以檢測借款學生的誠信度

新的貸款政策規(guī)定學生在校期間由財政全部予以貼息,畢業(yè)后100%自付貸款利息。但是,當今就業(yè)市場競爭激烈,畢業(yè)生的擇業(yè)期延長,甚至一時難以找到合適的工作,依然靠父母或親友接濟。由于借款學生在校期間不支付貸款利息,未養(yǎng)成自覺交納利息的良好習慣,導致拖欠本息情況嚴重。

2.2 風險補償機制不完善

新的貸款政策規(guī)定國家助學貸款風險補償專項資金由財政和高校各承擔50%,這一政策的出臺,一定程度上提高了貸款經辦銀行的積極性,使得獲貸學生人數及金額有較大幅度的提升。但由于借款學生畢業(yè)后分布廣泛,對不良貸款的追收成本高,甚至無法追收,經辦銀行仍然面臨一定的風險。另外,風險補償金的建立給高校帶來了一定的經濟負擔,不同程度上壓抑了高校的積極性。

2.3 采取招標方式確定貸款經辦銀行

以前各高校要自己尋找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現在實行由政府按隸屬關系,委托全國和省級國家助學貸款管理中心通過招標方式確定國家助學貸款經辦銀行。由于助學貸款是一項利潤低、成本高、風險大的業(yè)務,銀行間互相推諉,招投標工作難以實施。從實施三年的情況來看,部屬院校的招標比較順利,而一些經濟欠發(fā)達的地方高校,由于種種原因,銀行競標不積極,往往出現流標現象,最后只能是由政府指定助學貸款經辦銀行,也就是說用政府手段干擾經濟活動。

3 完善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的建議

3.1 建立健全大學生個人信用數據庫

銀行開辦國家助學貸款業(yè)務,一方面是執(zhí)行國家的政策,另一方面要從中獲得一定的報酬。因而要依托現達的電子信息網絡,任何一個大學生畢業(yè)后,無論在何單位,其工薪收入都必須通過轉賬進入個人信用卡賬戶,而銀行個人信用卡開戶又必須以其個人終生唯一的信用號碼(公民身份證編碼)為依據。這樣,借款學生不管其工作流動性多大,銀行均可通過遍布全國的信息網絡交流及時掌握借款人的經濟及收入,從而有效降低風險,提高積極性和主動性。

3.2 大力開辦生源地助學貸款

家庭經濟困難學生為圓大學夢,為順利完成學業(yè)而申請貸款,無論是學校所在地,還是生源所在地貸款,只要能簡單、方便、快捷獲貸則可。而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則可在學生報到前去辦理貸款業(yè)務,既方便又快捷。另外,開展生源地國家助學貸款能很簡便地找到借款學生的家長及親友,了解其畢業(yè)后行蹤,不講誠信的借款學生也是“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廟”。生源地助學貸款其優(yōu)點主要有:貧困學生接到高校錄取通知書后,可以及時到銀行辦理助學貸款事宜,方便快捷,有利于解決經濟困難家庭學生入學難問題;經辦銀行接近申貸學生家庭,能更好、更快、更準確地了解其家庭收入和信用等情況;申貸者家庭居住地相對固定,可以保持長期的聯系及監(jiān)督;在申貸擔保(見證)上有更大的彈性,既可采取資產抵押方式管理,亦可采取父母或親友甚至是所在鄉(xiāng)(鎮(zhèn))、村(居委會)為申貸人做擔保(見證)人。這樣既強化了家庭、社會對借款學生的制約,也形成了一個社會監(jiān)督網,有利于貸后管理和貸款清收,既減少了貸款成本,又降低了貸款風險。

3.3 規(guī)范對銀行的管理

學生申請貸款只要手續(xù)完備,所有銀行都可以開展國家助學貸款業(yè)務,同時要保證銀行像發(fā)放住房貸款一樣從中獲益。所以應盡量縮小此項業(yè)務與其他業(yè)務在收益方面的差異,只有這樣,銀行才會為有貸款需求的特困生解決貸款問題,并且保持積極性,而不是簡單地盡社會責任和公益義務。

3.4 加強貸后管理,適當延長還貸年限

篇10

關鍵詞:助學貸款 誠信教育 途徑

中圖分類號:G645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6-091-02

國家助學貸款是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國高校資助政策體系,加大對高校經濟困難生的資助力度所采取的一項措施,也是經濟困難學生順利完成學業(yè)的保障,對構建和諧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國家助學貸款制度從1999年開始試行,2000年全國開始推行,但是在2003年由于貸款學生的違約率超過了20%,所以商業(yè)銀行暫停了助學貸款項目。針對這些問題,2004年國家教育部等部門提出了《關于進一步完善國家助學貸款工作的若干意見》,全面改進和完善了國家助學貸款政策。然而,根據相關調查結果顯示,目前已畢業(yè)大學生的還貸款率太低,出現了信用危機,已使得這項政策的執(zhí)行面臨困境?!罢\信”已成為當前制約國家助學貸款健康發(fā)展的關鍵性問題。

誠信就是誠實守信,言而有信。誠信是中華民族的優(yōu)良傳統(tǒng),自古以來誠信就作為人們的行為準則。以孔子為代表的儒家學派,就是推崇以誠信作為人的道德標準。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信用已成為規(guī)范和約束現代社會經濟活動的重要標準,誠信是推動社會經濟發(fā)展和進步的重要力量。當代大學生是祖國的未來,是社會主義建設的主力軍,他們的道德品質直接影響著整個社會的道德水平。因此,當代大學生的誠信道德顯得尤為重要,并且越來越受到社會各界的關注。

一、目前大學生助學貸款的現狀及主要問題

目前大部分學生貸款還未進入償還本金的階段,只需要按照合同約定按時支付貸款利息,但是仍然有很多的學生違約。另外,在申請國家助學貸款過程中,有不少學生使用虛假的家庭貧困證明,以達到取得國家助學貸款或其他資助方式的目的。由于城市生活水平的差異,各個區(qū)域對貧困認定標準不一致,給高校認定貧困學生造成困難。同時,許多貸款學生在畢業(yè)前與銀行簽訂的還款確認書中,留存的電話不屬實,畢業(yè)后去向填寫不正確。這些都導致無法與貸款學生及時聯系和催繳貸款,給學校辦學、銀行借貸,乃至整個社會的信譽都帶來不良影響。

以拖欠學雜費為由等待助學貸款的發(fā)放。目前,高校存在著學生無故拖欠學雜費的現象,這嚴重影響了學校的發(fā)展和建設。在拖欠學費的學生中,有的并非真的家庭困難,他們一邊打著手機、玩著電腦,穿著名牌,一邊又稱沒錢交各種學費;有的學生看見別人不交,認為自己交了會“吃虧”,也加入了“跟風者”的行列。

二、原因分析

1.社會環(huán)境的影響。當今社會的確出現了許多不誠信的現象,大學生是社會中的一個群體,會受到社會中各種現象的影響。社會上的生產經營者欺騙消費者,以次充好、以假當真,使用過期作廢或者損害消費者身體健康的假材料,不惜以損害消費者的利益為代價獲取暴利;社會上誠信文化的缺失,文化市場盜版迭出,屢禁不止;學術界的學術腐敗,尤其是守信者得不到相應鼓勵和收益,不講信用的人在某種程度上、某些范圍內成了受益者。社會環(huán)境的不良影響,社會上諸多不誠信的現象,對大學生造成了極壞的負面影響,使他們的價值觀和世界觀受到影響,為了自己的利益去投機取巧,失信于人,而且失信懲罰機制的不完善和社會信用評估體系的不健全使失信者不能得到相應制裁,助長了大學生淡漠誠信的心理。

2.大學生自身的原因。目前校園里的大學生不明確自己扮演的角色,習慣了自己被寵愛的生活,忽視了自己應該承擔的責任和義務,不知道自己作為學生的責任所在,缺乏對學習認真的態(tài)度,以至于出現荒廢學業(yè),上網、談戀愛成風的情況。一些大學生當發(fā)現自己作出錯誤的行為后,不能勇敢地面對,積極地承擔自己行為的后果,而是極力推卸和隱瞞。還有許多大學生認為各種證書、文憑等才是最主要的,因為考試分數直接與評優(yōu)、評獎學金等直接掛鉤,使大學生表現出來重物質利益、經濟利益,而忽視了誠信在內的許多道德原則。很多大學生都是到了大學才獨立生活,生活經歷也都是學校與家庭之間,他們對于現實社會很難全面的理解與認識,缺乏理性的思維與分析選擇能力,缺乏對誠信危害性的認識,所以很容易受到社會各方面不良思想的影響。尤其是生活中的一些誠信者失利,失信者得利的反面事例,再加上學業(yè)與就業(yè)的壓力,使得他們感到無所適從,甚至將一些社會消極現象當作社會本質,形成錯誤的誠信觀,從而導致他們失去誠信觀念,作出與道德規(guī)范相背離的行為。雖然有的同學也能認識到誠信道德的重要性,說起誠信也是頭頭是道,但到實際的學習生活中,關系到自己的利益時,便放松了對自己的要求,言行不一致,這主要是大學生自身的意志力差。

三、應采取的對策

1.建立嚴格的風險防范程序。貸前,學生戶口所在地的相關部門應仔細調查申請助學貸款學生家庭的經濟狀況,認真履行自己的職責;貸中,學校應對學生進行誠信教育,并將學習不努力,有記過處分及退學等情況的學生及時通知經辦銀行;貸后,加強畢業(yè)生還款追蹤工作,建立完整的信用體系。

2.建立獎懲制度。俗話說:“沒有規(guī)矩,不成方圓?!闭\信需要教育和培養(yǎng),但也需要一套監(jiān)督與制約的體系,從制度上對大學生的行為進行規(guī)范。對誠實守信者進行鼓勵與獎勵,實現榮譽的驅動效應,促使誠實守信落實到實實在在的行動上;另一方面,應該加大對不誠信大學生的懲罰力度,對周圍的同學也產生威懾的作用,使大學生遠離失信,固守誠實守信的道德底線,逐漸地由他律轉變?yōu)樽月?,加強大學生的責任意識。對于違約學生,通過網絡、報紙等公共媒體對其進行曝光,并記錄,在銀行的個人征信系統(tǒng)中,各商業(yè)銀行將不再為其辦理其他種類的貸款。

3.建立學生誠信檔案。在學生入校后,可以鼓勵學生簽定誠信保證書,同時為每位學生建立個人誠信檔案,主要記錄學生的在校情況,如學生的圖書借閱及歸還、考試信用度、學費繳納、助學貸款等信用情況,每學期由各個相關部門填寫學生的信用記錄卡,對學生的在校情況進行全方位的記錄,并對每位學生的信用情況進行信用等級評價??梢詫⑿庞玫燃壛腥雽W生的綜合測評當中,信用等級與學生的評獎評優(yōu)、助學貸款、獎學金、保送、選拔學生干部、推薦入黨等相掛鉤,加強相互監(jiān)督,通過網絡等方式進行公布,并進行針對性的教育,引起學生的高度重視,重視自己的一言一行,自覺地遵守誠信道德。

4.加強學習教育。學校應將大學生誠信教育納入學校的德育教育體系中,落實到學校教育的各個環(huán)節(jié)中,貫穿從學生進入學校到學生畢業(yè)離校。從基礎課程到專業(yè)課程,從學生的日常行為到參加各項活動等,都要把誠信融入教育過程當中,讓誠信的意識滲透到教學的方方面面,滲透到學校校園的每一個角落。

5.擴大助學貸款的種類。將生源地助學貸款與國家助學貸款結合起來共同為貧困學生提供資助,由于借款學生家庭住址較為穩(wěn)定,屬地金融機構比較了解承貸人的經濟狀況及還貸能力,貸前調查的資料真實,減少了貸款考察的失誤,這樣可以使更多貧困學生得到資助。

6.營造誠信校園。大部分大學生都是進入大學才開始了獨立的生活,他們性格與道德品質的發(fā)展都會受到校園環(huán)境和周圍老師同學的影響。所以每一個大學生在校園里都充當了兩個角色,一個是受教育者,另外一個是教育者。我們應該充分發(fā)揮學生自育的作用,在校園里營造一種“講誠信光榮,不講誠信可恥,講誠信得益,不講誠信受損”的校園氛圍,使誠信深得每一位同學的內心,在潛移默化中使同學們受到教育。在校園里廣泛開展以誠信為主題的班會、報告、講座、征文比賽等,讓同學們積極參加,營造出良好的校園誠信環(huán)境與氛圍。引導得到獎學金、助學貸款的學生回報社會,提高他們的感恩意識,灌輸更多的誠信觀念。

國家助學貸款新機制是一項關乎千百萬莘莘學子命運前途的大事,也是國家一項嶄新的事業(yè),需要政府、學校和銀行共同努力不斷探索,解決困難學生上學問題。廣大學生要加強自身修養(yǎng),誠信為本,在經濟困難的情況下,合理使用助學貸款,并按照合同的要求,積極還貸,使國家助學貸款新機制能夠穩(wěn)定發(fā)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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