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本利得稅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14 01: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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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當我我國證券市場的交易成本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固定的、雙向征收的3.5‰傭金成本;二是固定的、雙向征收的2‰的證券交易印花稅。于是,在此種體系下,一筆交易的完成所需費用為5.5‰;與國際上傭金制度和稅收政策的變革趨勢相比較,我國證券市場交易成本明顯偏高。分析現行稅制的特點,我們發(fā)現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首先,過高的交易成本損害了投資者對我國證券市場的信心,而如我們所知,證券市場是虛擬資本市場,維護投資者的信心和利益對于這個市場的穩(wěn)定發(fā)展至關重要。其次,高交易成本不利于競爭機制的培育;固定的高傭金制度實際上是對目前尚相當落后的證券行業(yè)的保護,不利于我國證券業(yè)的行業(yè)重組和業(yè)務創(chuàng)新,難以實現優(yōu)勝劣汰。第三,高交易成本阻滯了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加大了我國經濟結構調整的成本和難度;這不僅削弱了上市公司的競爭力,影響了現有企業(yè)的低成本重組,而且加速了我國資本的外逃。第四,現行稅制對交易活動本身征稅,而不論該筆交易的盈虧,這種“一刀切”的做法常常會起到拉大目前市場上已經十分懸殊的貧富差距的作用,有悖于稅收理論中的量能原則和公平原則。
與現行稅制相比較,資本利得稅的優(yōu)越性是比較明顯的。
所謂資本利得稅,簡單而言就是對投資者證券買賣所獲取的價差收益(資本利得)征稅。在西方發(fā)達國家的證券市場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極低的印花稅,代之以對資本利得征稅。在這樣的稅收體系下,一般能起到“多獲利者多交稅”的效果,對資本市場的貧富兩極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發(fā)抑制作用。不僅如此,當市場活躍時,由于獲利者的絕對數量和獲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稅收收入將隨之有一個較大的增幅,從而對正日漸升溫的市場起到持續(xù)自發(fā)“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場理性的維持和千衡發(fā)展的實現;當市場低迷時,獲利者給予數量(通常會)下降,但由于做空機制的存在,市場上仍不乏投機獲利者,此時對資本利得進行征稅,在客觀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機獲利空間、減輕(甚至免除)多方稅收負擔的作用,有利于市場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簡言之,資本利得稅體系及其內在的自發(fā)調節(jié)市場起落的機制有利于市場的穩(wěn)健發(fā)展;當然,西方發(fā)達國家證券市場也是經常起伏動蕩著的,那是因為決定市場升降趨勢的因素為數甚多,而稅收對市場的自發(fā)調節(jié)作用也有其客觀上的局限性。另外,資本利得稅制度下“多獲利者多交稅”的具體實施效果比之印花稅也更好地體現了稅收征管的量能原則和公平原則。
在我國,以資本利得稅代替印花稅作為資本市場的主體稅種,還具有特別的意義。
如我們所知,我國股票一、二級市場在實際上是相互割裂的,二者存在相當大的價格差;并且一級市場資本利得收益具有明顯的短期性和單純性特點,因此單對一級市場的資本利得征稅,不但在現實上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對解決目前市場中存在的一系列重大問題將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如果按20%的比例稅率計算,只要新股上市后漲幅在50%以上,則征收資本利得稅所得就會超過按10%籌資額減持國有股的所得。因此,其現實意義是非常明顯的:通過對一級市場征收資本利得稅所獲取的新增收益補充社?;穑涂身槃萁档蛧泄蓽p持售價,從而為有關利益方在定價問題上達成共識創(chuàng)造關鍵性的條件。其合理性體現在如下兩個方面:其一,一、二級市場的割裂主要體現在二級市場價格水平遠高于一級市場,由此造成絕大多數新股上市都有相當可觀的漲幅,一些析股的漲幅甚至超過100%,一級市場普遍存在的這種超額收益與其所對應的風險是極不相稱的,也是非市場化取向的。從公平稅賦的角度看,應該對一級市場存在的這種低風險高收益征收資本利得稅,這有助于維護投資者財富增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其二,在很大程度上是國有股暫不流通導致了兩個市場的割裂,那么對于由此在一級市場產生的超額收益,理應通過征收資本利得稅的形式來“彌補”國有股暫不流通的“損失”。在一級市場引入資本利得稅不僅是解開國有股流通難題的鑰匙,而且它將對整個資本市場的規(guī)范發(fā)展產生積極的影響。首先,它實際上降低了一級市場的收益水平,對于申購成本很低的普通投資者來說,征稅以后仍然能夠保證獲得較好的投資收益;但對于申購成本較高的融資申購來說,征稅將可能使其面臨虧損;因此,征稅將遏制融資申購行為,提高申購中簽率,從而保護一級市場投資者的利益。其次,根據所得稅制的超額累進原則,對于漲幅過大(往往是小盤股)的還可以在20%的基礎上實行加成征收,由此可以打擊“惡炒”小盤股的行為,加強價值型投資的市場主導地位。再次,它可以促進新股發(fā)行市場化的改革,為一、二級市場的接軌創(chuàng)造條件,最后,先行在一級市場試點資本利得稅可以為我國全面推行資本利得稅政策積累經驗;畢竟,如赫如玉先生指出的,一般來說新興證券市場征收印花稅,成熟的市場則以所得稅為資本市場主體稅種;免征印花稅、改征資本利得稅隨著各國證券市場的日漸成熟日益發(fā)展,將成為全球證券交易稅制演變的長期趨勢;從我國證券市場的長遠發(fā)展來看,以資本利得稅代替證券交易印花稅,也是大勢所趨。
二、我國二級市場推行資本利得稅的可行性分析
盡管單就理論分析,以資本利得稅替代印花稅作為我國證券市場(二級市場)的主體稅種具有必然性,但就目前客觀情況看,筆者認為立即推行這一稅收體系的替代時機尚未成熟。過去數年中,證券市場對開征資本利得稅時有議論,但最后都未能實施,2001年11月間,為扭轉股市連續(xù)數月的低迷態(tài)勢,財政部還調低了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而資本利得稅的推行則仍被排除在政府的決策選擇之外,足見政府對開征此稅的謹慎。就客觀情況看,目前在二級市場推行這一稅種存在如下困難;
1.技術方面的困難,也即“利潤確定”的困難性。是按當筆交易課征或是按當月累計交易所得課征?如果出現當期虧損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進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體的規(guī)定。同時,開征此稅需要有先進的稅務電子化系統和科學的稽查技術,才能對利潤進行及時準確的確定,而目前我國顯然還不完全具備這樣的科學技術條件。
2.就監(jiān)管方面要求看,顯然對利得征稅有其合理性,但因為利得稅遠較交易印花稅復雜,核算利得困難而且操作可行性差,因此推行開來會對證券市場產生不利影響;從世界范圍來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稅的國家,均對交易的損失補償作了相應的規(guī)定,使得交易所得稅是在凈所得的基礎上進行征收,而這一環(huán)節(jié)的完善不但需要技術上的配套,同時還需要監(jiān)管體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資者通過資產的轉移以規(guī)避交易所得稅。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的監(jiān)管機構要想做到這一步,短期內是有一定難度的。
3.開征資本利得稅必須充分估計到其對證券市場的沖擊力。我國曾于1994年底盛傳將開征證券交易稅和股票轉讓所得稅,引起軒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蕩。而同期臺灣證券市場也因擬開征資本利得稅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于臺灣證券管理當局不得不宣布無限期擱置對資本利得稅的課征。因此在國內設立資本利得稅應持相當謹慎的態(tài)度,特別是在目前印花稅率本已較高的情況下,設立該稅種可能會使投資者產生增稅的印象,從而引發(fā)市場大幅振蕩。
篇2
控股公司是金融公司的一種特別形式,它是為了控制而不是為了投資目的而擁有其他一個或幾個公司大部分股票或證券的公司。
控股公司可分為以下兩種類型:(1)純控股公司。這種控股公司只持有其他公司的股票(或其他決定性投票權),從而管理這些公司的經營活動和財務活動,而不經營具體業(yè)務。(2)混合控股公司。這是指除了具備上述純控股公司的功能外,它還同時從事各種經營活動,如生產、貿易、信貸業(yè)務等。
現代跨國公司中的母公司就是混合控股公司的典型。通常,跨國公司是由各個經濟活動領域中相互間聯系的企業(yè)組成的一個多部門的聯合體(如康采恩、大聯合企業(yè))。
純控股公司大部分是處于中介環(huán)節(jié)的特別控股公司。不管是屬于哪一種控股公司,其任務是實際地控制和管理子公司的活動,接受和匯回來自子公司的股息。通常,控股者是以公司的形式掌握另一公司足夠量的股份,從而對其實行業(yè)務上的控制。
公司的國際稅收籌劃要求利用居間的控股公司,即控股基地公司。這些控股基地公司的建立主要是為了解決以下四個主要任務:(1)股息預提所得稅的最小化;(2)在低所得稅管轄區(qū)集中利潤和利潤的再投資;(3)集中來自不同稅收水平國家中子公司的股息,在法律性雙重征稅的條件下,通過可能得到的稅收抵免來降低整個跨國集團的有效稅率;(4)減少母公司所在國和子公司所在國的外匯管制對跨國體系的影響。
1.股息預提所得稅的最小化
子公司在自己管轄區(qū)獲取的利潤應向自己的主要股東母公司進行分配。利潤的分配是以支付股息的形式進行的。正如我們所知道的,利潤以股息的形式匯回時,子公司所在國按地域原則要向外國公司獲取的股息征收預提所得稅。大部分發(fā)達國家對股息匯回征收的預提所得稅稅率很高,達到30%~35%。減少預提所得稅的唯一辦法是盡可能地利用含有優(yōu)惠條款的國際稅收協定。按雙邊稅收協定的條款,預提所得稅的稅率一般都有較大幅度的降低,也可能為零。
為了實現股息預提所得稅的最小化,可在擁有廣泛稅收協定網絡的國家中建立控股基地公司。在母公司、子公司和基地公司所在國之間均訂有稅收協定的條件下,基地公司可采用“套用條約”的原理來減輕稅收負擔。這里可舉德國跨國集團羅伯特•博世公司(RobertBoschGmbh)的特別控股公司的例子。
[案例1]
當博世集團設在挪威的子公司向德國的母公司匯回利潤時,挪威的預提所得稅稅率為15%。為了減少稅收支出,集團利用設在瑞士的特別控股公司(R.B.Inter-nationaleBetailungeAG)的服務匯回股息。瑞士與挪威、德國都有稅收協定。按照稅收協定,從挪威向瑞士匯回股息免征預提所得稅(稅率為零),而從瑞士向德國匯回股息的預提所得稅稅率僅為5%,其結果是預提所得稅的稅收負擔降低了67%。
由于利用瑞士的控股基地公司,股息的預提所得稅稅率減少了10%。如果瑞士基地公司的所有業(yè)務完全與控股活動相聯系,那么它還可以避免基地公司的瑞士所得稅。
這里要引起注意的是,基地公司的活動也可能會出現一些費用。盡管在大部分情況下,控股公司離岸業(yè)務的利潤在公司居住國被免于征收所得稅,但是通過這類基地公司匯回的股息還是有可能要繳納公司所得稅。如果在股息匯向基地公司所在國(如荷蘭或瑞士)時,稅收協定沒有規(guī)定要征收預提所得稅,那么當股息從基地公司所在國匯出時,也還是有可能要征收預提所得稅。但是,預提所得稅的稅率很低(荷蘭為5%),一般不會影響基地公司的作用。
因為所有業(yè)務是靠“套用”稅收協定來完成的,所以在稅收籌劃時要認真地研究相關國家的稅收協定。每一個稅收協定都有自己的特點,一個國家與不同國家簽訂的稅收協定相互間也不盡一致,有的規(guī)定對預提所得稅免稅,有的規(guī)定減稅。
在建立內部企業(yè)結構體系中,如何確定集團內部股息的傳導路徑以及控股基地公司的選址,是一個十分復雜的問題?,F代的財務分析方法和專業(yè)跨國律師的咨詢可能有助于找到最優(yōu)的組合。
在實現外國預提所得稅最小化的情況下,其實際效用還涉及到那些為避免法律性雙重征稅向本國納稅人的境外所得提供稅收抵免的國家。稅收抵免加之較低的預提所得稅稅率,將降低跨國集團的整體稅收負擔。但是,即使母公司所在國所得稅的稅率等于或低于子公司所在國的稅率,任何一項股息預提所得稅即便能得到抵免,但還是會提高有效稅率,最終將增加跨國公司的稅收支出。
2.離岸管轄區(qū)的利潤集中和再投資
控股基地公司的優(yōu)勢,不僅能將來自子公司的股息重新分配,而且還能在不增加跨國
集團稅收負擔的條件下,將這些利潤再投資。的確,從財務角度看,在控股基地公司的所在國集中利潤,然后將其向國外再投資,要比將利潤匯回所得稅稅率較高的母公司所在國更有利。因此,在自己的帳目上積聚來自外國子公司以股息、資本利得或受控子公司清算所得形式的利潤,也是控股基地公司的一項重要任務。這些資金在考慮稅收負擔最小化的條件下,再投資于外國基金或跨國公司制定的項目。
在控股基地公司帳目中,利潤積聚過程的效益取決于跨國集團內母公司所在國與子公司所在國稅率的對比關系。如果子公司在其所在國的稅收負擔比母公司所在國的要重,或者母公司所在國允許在計算公司所得稅時,將來自子公司的股息從稅基中扣除,那么將利潤積聚在國外就沒有意義了。在公司所在管轄區(qū)不出現納稅義務的條件下,可以將利潤匯回母公司。這種狀況并非不存在,現在不少國家正在進行激進的稅制改革,已較大幅度地降低了公司所得稅的邊際稅率。
實現稅收的最小化還包括對出售資本項目或清算子公司的資本利得征收的資本利得稅。如果將利潤轉移到開征資本利得稅的關聯企業(yè)所在國,以后就可能會出現新的納稅義務,從而加重跨國公司的全球稅收負擔。但是,如果通過控股基地公司來進行資本的出售和清算,那么集中在基地公司帳上的利潤就能避免資本利得稅,從而有利于利潤的再投資。
3.股息的集中和境外已納稅額稅收抵免的最大化
達到這個目的的途徑是利用內部企業(yè)中的居間控股基地公司來控制外國集團公司。為了說明控股基地公司在傳導股息和境外已納稅額抵免中的作用。
[案例2]
美國母公司M控制著設立在新西蘭、澳大利亞和直布羅陀的三個子公司。某年度,母公司和三個子公司都獲取所得100000美元。各國所得稅稅率如下:新西蘭為48%,澳大利亞為39%,直布羅陀為2%,美國為34%。假定三家子公司的所有利潤都以股息形式分配給母公司,這里我們暫忽略預提所得稅的存在。
這個案例中,暫忽略荷蘭所得稅的存在,而將三個子公司的財務成果視作荷蘭控股公司的成果。由于充分利用了所有可能的稅收抵免,集團總有效稅率與母公司所在國的所得稅稅率保持一致,從而減輕了集團整體的稅收負擔。
現有股息100000美元,從位于四個不同國家(意大利、比利時、荷蘭和瑞士)的子公司匯回法國的母公司?,F假定在內部企業(yè)結構中末建立控股基地公司的情況下,其預提稅的計算結果如圖10-9所示;在內部企業(yè)結構中建立控股基地公司的情況下。
國家股息額股息直接匯回法國股息匯入荷蘭控股基地預提所得稅公司的預提所得稅
意大利$100000(15%)$15000-
比利時8100000(10%)$10000(5%)$5000
荷蘭3100000(5%)$5000-
瑞士$100000(5%)$5000-
集團合計3400000$35000$5000*
*如果將稅后的股息395000美元從荷蘭匯回法國,還應繳納5%的預提稅,即19750美元。據此,總的稅收支出為24750美元,借助于控股基地公司減少了稅收10250美元。如果不將股息匯回法國,而把在荷蘭的全部股息對外投資,那么稅收支出僅為5000美元。
4.外匯管制和投資限制的克服
控股基地公司的建立除了具有稅收優(yōu)勢外,還有利于減輕外匯管制和投資限制對跨國結構的影響。如果子公司位于外匯管制和投資限制非常嚴格的國家,或是位于貨幣政策不穩(wěn)定的國家,那么最好的辦法是將子公司商業(yè)活動的利潤轉移到其他國家,從而維護整個聯合集團的利益。控股基地公司參與利潤的傳導還出于這樣的原因,即如果沒有基地公司的中介將利潤直接匯回母公司,以后將在母公司的管轄區(qū)承擔更多的稅收義務。基地公司一般都位于沒有嚴格管制的國家,可以作為內部企業(yè)結構中積聚被轉移利潤的中間環(huán)節(jié),有待于今后把利潤投資于子公司或新的投資項目。
如果母公司位于外匯管制和投資限制很嚴格的國家,那么控段基地公司在跨國公司內部結構中的作用是十分重要的。在如此條件下,基地公司是連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紐帶,如果子公司的所得不匯回母公司所在國,而積聚在基地公司所在國,待以后再投資,那么母公司所在國的外匯管制和投資限制對跨國公司經營活動的影響將大大減少。但是,必須指出的是,有時候母公司所在國的法律可能會要求將來自子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超額利潤匯回本國。在這種情況下,自然只能遵守法律規(guī)定,避免罰款制裁。可見,基地公司的活動可能會與某些法律管制措施發(fā)生沖突。
5.控股基地公司的選址
控股基地公司的選址中最理想的國家或地區(qū)應具備下列必要條件:
(1)沒有外匯管制,具有寬松的外匯管理制度;
(2)政局穩(wěn)定;
(3)對向非居民匯出股息和利息,不征或征收很低的預提所得稅;
(4)沒有資本利得稅;
(5)擁有廣泛的稅收協定,協定降低了股息和利息預提所得稅的法定稅率;
(6)對控股公司的活動較少法律限制。
顯然,要找到擁有上述所有條件的國家和地區(qū)是不容易的,但是至少應是能滿足大部分條件的國家和地區(qū)。目前,世界上控股基地公司所在國的現狀,可分為以下兩種類型:
(1)擁有廣泛的國際稅收協定網絡,但國內稅收制度很嚴格的國家;
篇3
證券市場是現代資本市場的重要組成部分,它被形象地稱為現代經濟的“晴雨表”。稅收作為政府調控證券市場的重要政策工具,對證券市場的發(fā)展產生了舉足輕重的影響。證券稅制是由多稅種、多征稅對象、多稅率組成的稅制體系。它主要涉及的稅種有三種。一是證券流轉稅。這是對證券的發(fā)行和流通課征的稅,包括證券印花稅和證券交易稅等。二是證券投資所得稅。這是對證券投資所產生的股息、紅利、利息所得課征的稅,即通常所指的股息稅和利息稅,它們經常列入個人所得稅和公司所得稅范疇。三是證券交易利得稅。這是對證券買賣差價收益課征的稅,理論上應歸屬于資本利得稅范疇,許多國家未單獨開征資本利得稅,就把證券交易利得歸入普通所得稅計征??傮w而言,國外證券稅制模式的發(fā)展表現為初期以流轉稅為主體稅種模式,成熟期以所得稅為主體稅種模式,稅制目標經歷了“效率優(yōu)先——公平為主——效率與公平兼顧”的調整過程,具體制度設計也體現出“簡單——復雜——簡單”的特點。隨著世界經濟一體化格局的形成和各國之間經濟競爭的加劇,各國政府都在積極調整各自的證券稅制政策,以更好地鼓勵投資的增長,維護資本市場的穩(wěn)定發(fā)展。因此,研究各國證券稅制的發(fā)展動態(tài),借鑒它們的成功經驗,然后結合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狀況,做出適當的證券稅制政策調整,可以更好地規(guī)范和調節(jié)我國證券市場的發(fā)展,提高資源配置效率,貫徹社會公平政策。
二、國外證券稅制的發(fā)展動態(tài)
(一)證券流轉稅的發(fā)展動態(tài)
理論上認為,證券流轉稅會降低證券價格水平,遲滯資本的流動,縮減市場成交量,影響證券市場效率,總體的消極效應較大。所以,證券流轉稅通常適用于發(fā)展初期的證券市場。世界上多數發(fā)達國家已不再征收證券流轉稅,現在仍舊征收該稅的部分國家,也在積極調整相關的稅收政策。
證券流轉稅的發(fā)展動態(tài)主要表現為:(1)證券流轉稅改革朝寬稅基、低稅率方向發(fā)展。隨著各種金融工具的創(chuàng)新,金融產品層出不窮,因而各國證券流轉稅征稅范圍也從傳統的股票市場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衍生金融產品,涵蓋整個資本市場。同時,證券流轉稅的稅率呈現不斷下調趨勢,甚至許多國家已完全廢止證券流轉稅。(2)證券流轉稅普遍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市場結構。通常,股票交易稅率較高,公司債券和政府債券稅率依次降低,基金稅率更低甚至免稅,而各種衍生金融產品稅率也各不相同。同時,不同的投資主體也實行不同稅率,短期投機者適用的稅率要高于長期投資者適用稅率。這些措施的目的都在于調整投資結構,促進證券市場的平穩(wěn)發(fā)展。(3)證券流轉稅主要采用單向征收方式。因為雙向征收無差別地對待買賣雙方,抑制投機效果較差。如果僅對賣方征稅,那么僅增加賣方成本,促使其延長證券持有期,這樣可以鼓勵投資抑制投機,促進證券市場健康發(fā)展。同時,單向征收稅負遠低于雙向征收,也符合證券流轉稅率不斷下調趨勢。因此,絕大多數國家的證券流轉稅僅對賣方征收,只有極少數國家仍采用雙向征收方式。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發(fā)展動態(tài)
證券投資所得稅中最主要的是股息稅,關于股息稅的理論爭辯很激烈。傳統論代表Poterba和Summers等認為股息稅對新股投資和留利投資均產生了很大影響,因此解決股息的重復征稅具有重要意義。而新論代表Auerbach等認為,股息稅會對新股投資產生重要影響,但并不影響留利投資。經驗論證中,支持股息稅傳統論和新論的實證證據基本是平分秋色。各國分別根據各自的經濟特點采納不同的股息稅理論,并積極調整股息稅政策。
股息稅的發(fā)展動態(tài)主要表現為:(1)證券投資所得稅稅率呈不斷下調趨勢。OECD國家在1980—2000年之間,平均最高個人所得稅率從67%下調到47%,平均公司所得稅率在1996—2002年之間從37.6%下調到31.4%。這些持續(xù)的輕稅政策強有力地刺激了投資需求,推動了證券市場的發(fā)展。(2)妥善處理股息稅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問題?,F實中,美國等極少數發(fā)達國家和部分發(fā)展中國家實行古典制所得稅,對股息重復征收公司和個人兩個層次的所得稅。而歐洲發(fā)達國家和多數發(fā)展中國家則實行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采取各種措施減輕或者消除股息的重復征稅現象。目前,這兩種所得稅制度呈現不斷融合的趨勢。因此,根據各國實際情況,設計合理可行的所得稅方案已成為完善證券投資所得稅的核心任務。(3)稅制設計兼顧公平與效率,體現簡化原則。發(fā)達國家為貫徹稅收公平,常采用一體化所得稅制度,并且稅制往往設計得很復雜,這在20世紀下半期已經成為股息稅改革的主流趨勢。然而,過于復雜的制度設計,使得實踐中的稅收遵從成本和行政成本都很高。因此,發(fā)達國家也正在考慮簡化股息稅制,以更好地提高稅收的效率。2000年,德國對實行了數十年的極其復雜的分劈稅率和歸集抵免制度進行改革,重新實行簡便的古典制所得稅,這充分體現了稅制簡化原則的回歸。
(三)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fā)展動態(tài)
證券交易利得稅會產生“資本緊鎖”效應,妨礙資本流動,也會影響證券投資需求,調節(jié)證券市場規(guī)模和價格水平,經濟效應較復雜??傮w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不適用于初期的證券市場而更適用于成熟的證券市場,證券所得稅代替證券流轉稅是證券稅制發(fā)展的大趨勢。
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發(fā)展動態(tài)主要表現為:(1)長遠來看,各國都逐步將證券交易利得納入征稅范圍,以貫徹稅收公平政策。由于證券交易利得稅會改變證券市場的分配狀況,不利于高收入者,往往會遭到激烈的反對。例如,英國稅法就將證券交易利得排除在所得范圍之外長達250年,澳大利亞也是在開征所得稅后80年才對證券交易利得征稅。但是,隨著證券市場的發(fā)展,證券交易利得逐步成為高收入者的重要收入來源,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能對這部分非勤勞所得做出適度合理的調節(jié),是稅收公平政策的重要體現,所以是證券稅制發(fā)展的主流趨勢?,F在,發(fā)達國家已大都將證券交易利得納入征稅范圍,并適時調整各自的證券交易利得稅政策。(2)各國都很謹慎地處理證券交易利得稅,認真研究恰當的開征時機。證券交易利得稅“雙刃劍”效應很強烈,它在成熟的證券市場上發(fā)揮“自動穩(wěn)定器”作用,防止證券價格暴漲暴跌;而在不成熟的證券市場中,卻起到“震蕩
器”作用,產生了強烈的壓抑市場上揚和促使市場下挫的效應。例如,1986年意大利政府擬開征證券交易利得稅的消息傳出后,短短10天左右股價指數就暴跌了25%。證券交易利得稅的重要影響體現得淋漓盡致。因此,各國都會認真充分地研究各自的證券市場環(huán)境,做好各項評估預測,才會做出征收證券交易利得稅與否的重大決策。證券交易利得稅開征時機的把握是至關重要的。(3)證券交易利得稅實行稅負從輕原則。各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率普遍控制在20%~30%之間。同時,還充分運用差別稅率,來調整證券的品種結構和期限結構,以貫徹鼓勵投資、抑制投機等政策意圖。另外,配套以合理的證券投資利虧抵扣措施,以更好地實現政策目標。相對于證券流轉稅而言,證券交易利得稅更容易實現公平目標。它根據能力負擔原則,多得多稅,少得少稅,再輔之于起征點、免稅額等方法,充分發(fā)揮了稅收調節(jié)社會財富分配狀況的功能,實現公平收入的目標。
三、我國證券稅制的運行現狀分析
我國的證券市場從90年代初起步,經歷十多年的風雨坎坷,已經取得了巨大發(fā)展。證券稅制也隨著證券市場的發(fā)展而不斷調整??傮w來說,我國形成了以證券流轉稅為主體,證券所得稅為輔助的證券稅制模式。它對證券市場初期的發(fā)展起到了一定的調控作用。然而,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漸發(fā)展成熟,也暴露出許多問題與不足,需要加以仔細研究并及時調整完善。
(一)證券交易印花稅的現狀分析
1.在財政收入中占有一定的地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在90年代基本處于持續(xù)增長狀態(tài),增長速度較快。它占財政收入的比重也一路攀升,從1995年的0.42%增長到高峰期2000年的3.63%。隨著2001年后的證券市場持續(xù)低迷,證券交易印花稅收人大幅萎縮,其占財政收入比重也相應下降。
(2)稅率偏高,稅基偏窄。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90年代初起征時設為6‰,這是個非常高的水平。直到2001年前,稅率仍維持在4‰的高水平。2001年后的股市持續(xù)走低,政府才調低稅率至2‰,2005年1月后調低至1‰。2007年5月底,政府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1‰上調到3‰,而世界上征收證券流轉稅的國家的稅率基本都在1‰左右,且多實行單向征收,實際稅率遠低于我國。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實際上僅對股票交易征收,并沒有將債券、基金和金融衍生工具納入征稅范圍,稅基相對較窄。
(3)調控功能不顯著,股市投機很活躍。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曾多次進行調整,試圖調節(jié)股市的運行。但事實證明它對股市的調節(jié)大多為短期影響,并不能使股市進入理性運行狀態(tài)。例如1998年6月調低印花稅率后,雖然當日成交量漲幅達20%,但后期成交量不增反降。2000年股市狂漲,印花稅也未能抑制過度投機。2005年1月下調證券交易印花稅率,試圖挽救過度頹廢的股市,而結果恰相反,一周后股票指數不升反降,跌幅達1.69%。而2007年5月30日證券交易印花稅率從1‰上調至3‰后,當日股指重挫下跌6.5%,連續(xù)三日內股指累計暴跌近14%,市值蒸發(fā)12873億元人民幣。印花稅的巨大震蕩影響已遠遠超出決策層的預料。種種現象表明,印花稅顯然不是調控股市的優(yōu)良稅種。另外,我國的證券交易印花稅對買賣雙方征收,它對抑制我國股市過高的換手率作用甚微。
(二)證券投資所得稅的現狀分析
(1)股息的個人所得稅實行分類征收,不利于較好地貫徹公平原則。我國稅法將個人所得分為11類,股息利息所得屬于單獨的一類,不論股息收入多少均按20%的稅率單獨征收。而世界上多數國家實行綜合的個人所得稅,將股息利息并入個人全部所得,再按適用的累進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隨著我國股份經濟的蓬勃發(fā)展,股息收入已成為富裕群體的一項較重要的收入。如果繼續(xù)給予富裕群體股息收入以單獨課征的稅收優(yōu)惠,就無助于縮小社會正逐漸拉大的貧富差距。
(2)我國的股息稅名義稅率較低,但聯合的企業(yè)與個人所得稅稅率要普遍高于多數發(fā)展中國家。我國的企業(yè)所得稅稅率33%,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20%,因為古典制重復征稅,100元企業(yè)稅前所得,先要承擔33元企業(yè)所得稅,余下分配的67元股息還要承擔20%的個人所得稅,所以最終要繳納合計46.4元的聯合的企業(yè)與個人所得稅。雖然2005年6月政府為刺激過度低迷的股市,暫時將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調低至10%,但股息的聯合的企業(yè)與個人所得稅率仍然達到39.7%的較高水平。而世界上很多國家因實行一體化所得稅制度,聯合的公司與個人所得稅率并不高,如發(fā)展中國家巴西為33%、阿根廷為33%、墨西哥為34%,新興工業(yè)化國家如韓國為40%、新加坡為28%。發(fā)達國家平均的聯合的公司和個人所得稅率稍高,理論上能達到51.1%,但這是按各國最高的個人所得稅率計算的,實踐中大多數股東適用的個人所得稅率要低很多,其實際的股息聯合稅率要低于我國股息46.4%的名義稅率,而發(fā)達國家證券市場的成熟完善程度卻是我國無法比擬的。所以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制度可能對股份經濟的長遠發(fā)展存在一定的抑制影響。
(3)我國的股息稅未能對上市公司的治理結構發(fā)揮積極的調控功能。我國上市公司普遍形成國有股“一股獨大”的獨特的股權結構,這直接導致中小股東表決權太小,“以手投票”治理機制失效。廣大的上市公司又很少發(fā)甚至不發(fā)股息,股東無從了解公司經營信息,且沒有很大的投資選擇余地,“以腳投票”治理機制也收效甚微。而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非但不能懲罰那些不支付股息的低信譽公司,還對國有股和法人股不征收股息稅,加劇股權結構的不合理。因此,如何利用稅收政策來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合理調控證券市場已成為越來越值得關注的問題。[
(三)證券交易利得稅的現狀分析
證券交易利得稅理論上應列入資本利得稅范疇,而我國至今尚未形成完整的證券交易利得稅體系。我國的企業(yè)所得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從事證券買賣所獲得的差價收益列入企業(yè)所得范疇,統一征收企業(yè)所得稅,這與多數國家相關稅法規(guī)定一致。而我國的個人所得稅法規(guī)定,個人從事證券買賣所取得的差價收入應列入財產轉讓所得,按20%的稅率征收個人所得稅。但我國相關稅收法規(guī)又規(guī)定,對個人買賣股票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征收個人所得稅。所以,事實上我國并沒有征收個人的證券交易利得稅。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fā)展成熟,以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轉變?yōu)橐运枚悶橹黧w的證券稅制模式,這是大勢所趨。所以完善證券交易利得稅體系將是今后證券稅制建設的重要任務。
四、我國證券稅制的政策調整
綜合考慮國際上證券稅制的發(fā)展趨勢和我國證券市場實際狀況,我們認為,我國證券稅制調整的總體思路應為:改革流轉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逐步過渡到以所得稅為主體的證券稅制模式。具體應做好以下幾方面工作:
(一)完善我國的證券流轉稅
1.增設發(fā)行環(huán)節(jié)的證券印花稅,運用稅收調節(jié)證券初級市場的運行。初級市場的證券發(fā)行是
資源配置的重要環(huán)節(jié),英國和日本等國也都在證券發(fā)行環(huán)節(jié)征收相關的印花稅或者注冊稅。我國應開征初級市場的證券印花稅,根據產業(yè)政策設計既公平統一又兼顧特殊的稅目稅率,以更好地對進入股市的資源進行合理的初次配置,平衡初級市場和二級市場的稅收收入,也可適度調節(jié)初級市場的投機活動。
2.根據“寬稅基、低稅率”原則,調整證券交易稅。建議首先將證券交易印花稅改名為證券交易稅,奠定其應有的法律地位。然后,擴大證券交易稅的征稅范圍,從股票擴展到債券、基金以及期貨期權等金融衍生工具,成為真正的證券交易稅而不是單純的股票交易印花稅。最后,仍要根據市場發(fā)展情況,繼續(xù)調低證券交易稅率,同時按照股票最高、債券居次、基金較低甚至免稅的順序制訂差別稅率,以合理調節(jié)證券結構。
3.實行單向征收方式,充分發(fā)揮證券交易稅的調節(jié)功能。我國的證券市場投機氣氛濃厚,股票平均年換手率在300%左右,遠高于西方國家成熟證券市場年平均換手率60%的水平。因此,應改變現在向買賣雙方征收的方式,實行僅向賣方征收的方式,可以對證券市場的投機活動起到積極的抑制作用,有利于實現證券市場的理性平穩(wěn)運行。
(二)改革我國的證券投資所得稅
1.擴大證券投資所得稅稅基,設計合理的稅制模式。首先,要將股票、債券、基金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的投資收益均列入證券投資所得稅征稅范圍,公平稅收待遇,減少各種稅收優(yōu)惠待遇。其次,統一國有股、法人股和個人股的證券投資所得稅待遇,取消給予國有股和法人股的不合理的稅收優(yōu)惠。最后,待時機成熟時,將證券投資所得列入個人的綜合所得,按累進的個人所得稅率征稅。
2.降低證券投資所得的實際稅率,權衡考慮實施一體化的所得稅制度。我們一方面要考慮適度調低企業(yè)所得稅稅率,2008年開始實施的統一的新企業(yè)所得稅法已將稅率確定為25%,這是個較理想的稅率水平;另一方面,要注意適度減輕股息的重復征稅問題,考慮實施一體化的所得稅方案。這個改革過程的相關的測算和設計比較復雜,所以要做得謹慎詳細。作為過渡措施,相關部門可以確定宣布降低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至10%,取消“暫按10%”字樣,增強投資者信心。甚至可采取更積極措施,加大股息所得稅優(yōu)惠力度,降低股息的個人所得稅率至5%,以更強有力地促進股份經濟及證券市場的持續(xù)發(fā)展。
3.所得稅一體化方案中優(yōu)先考慮分劈稅率法,再結合歸集抵免制度,以充分發(fā)揮稅收對股市的調控作用,改善我國的公司治理結構??梢詫⒐镜亩惽八梅譃閮刹糠?,對未分配利潤征收相對較高的企業(yè)所得稅,而對作為股息分配的利潤則征收較低的企業(yè)所得稅,這樣可以促使公司積極分配股息,以便股東掌握公司較多的經營信息,從而對公司經營者產生較好的約束。另外,可以在股東層次實行股息稅的歸集抵免制,這樣可以減輕甚至徹底消除重復征稅現象。這樣,稅收對公司治理結構的調控作用就得到了較好的發(fā)揮。
(三)健全我國的證券交易利得稅
1.明確劃分投資期限,抑制投機活動。證券持有期限劃分為:1年以下為短期,1-5年為中期,5年以上為長期。短期證券交易應繳納法定全額的交易利得稅,而中期證券交易可獲得減半征稅的優(yōu)惠,長期證券交易則全部免稅。其目的就在于抑制證券市場的短期投機活動,促使證券市場長期平穩(wěn)運行。
2.合理設計計稅依據,保證投資者稅負適度。原則上,證券交易利得稅的計稅依據是證券賣出價減去買入價以及相關合理費用后的差額。為減輕中小個人股東的稅收負擔,應考慮設計免征額,例如每次交易允許1000元的免征額,每月最多允許運用一次交易免征額,這樣可以避免大幅度增加中小股東的稅收負擔。另外,證券投資虧損實行特別抵扣,企業(yè)證券投資虧損只允許用投資利得抵扣,不能用普通經營所得抵扣;個人證券投資虧損也只能用投資利得抵扣,抵扣剩余部分可無限期結轉至以后年度再加以利用。
3.根據稅負從輕原則,合理設計稅率水平。原則上不單獨設置資本利得稅這個稅種,證券交易利得稅仍歸人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征收。企業(yè)的證券交易利得應合并計入企業(yè)總所得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個人的證券交易利得稅率可適度調低至15%左右(世界平均最高個人短期資本利得稅率是19.4%,最高個人長期資本利得稅率是15.9%,這是保持適度的投資激勵所需要的。另外,在證券交易利得稅起步階段,還是實行比例稅率為好,技術操作也相對簡單。而投機旺盛時,則可考慮對證券交易利得實行超率累進稅率,這是在特殊情況下采取的較為嚴厲的稅收調節(jié)手段。
4.特殊的稅收規(guī)定。為防止關聯交易,對公司之間持股比例達25%以上或者個人對公司持股超過10%的,其證券轉讓利得不論持有期限長短,均應按法定稅率繳納證券交易利得稅,不再享受減免稅優(yōu)惠。另外,為吸引外資流入,促進B股等市場的發(fā)展,還可對境外居民購買境內證券的交易利得給予適度的稅收優(yōu)惠。
篇4
一、資本利得稅對比現行稅制的優(yōu)越性分析
當我我國證券市場的交易成本主要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固定的、雙向征收的3.5‰傭金成本;二是固定的、雙向征收的2‰的證券交易印花稅。于是,在此種體系下,一筆交易的完成所需費用為5.5‰;與國際上傭金制度和稅收政策的變革趨勢相比較,我國證券市場交易成本明顯偏高。分析現行稅制的特點,我們發(fā)現主要存在以下幾個問題:首先,過高的交易成本損害了投資者對我國證券市場的信心,而如我們所知,證券市場是虛擬資本市場,維護投資者的信心和利益對于這個市場的穩(wěn)定發(fā)展至關重要。其次,高交易成本不利于競爭機制的培育;固定的高傭金制度實際上是對目前尚相當落后的證券行業(yè)的保護,不利于我國證券業(yè)的行業(yè)重組和業(yè)務創(chuàng)新,難以實現優(yōu)勝劣汰。第三,高交易成本阻滯了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加大了我國經濟結構調整的成本和難度;這不僅削弱了上市公司的競爭力,影響了現有企業(yè)的低成本重組,而且加速了我國資本的外逃。第四,現行稅制對交易活動本身征稅,而不論該筆交易的盈虧,這種“一刀切”的做法常常會起到拉大目前市場上已經十分懸殊的貧富差距的作用,有悖于稅收理論中的量能原則和公平原則。
與現行稅制相比較,資本利得稅的優(yōu)越性是比較明顯的。
所謂資本利得稅,簡單而言就是對投資者證券買賣所獲取的價差收益(資本利得)征稅。在西方發(fā)達國家的證券市場中,一般不征收或征收極低的印花稅,代之以對資本利得征稅。在這樣的稅收體系下,一般能起到“多獲利者多交稅”的效果,對資本市場的貧富兩極分化能起到一定的自發(fā)抑制作用。不僅如此,當市場活躍時,由于獲利者的絕對數量和獲利程度都大大提高,稅收收入將隨之有一個較大的增幅,從而對正日漸升溫的市場起到持續(xù)自發(fā)“抽血”的作用,有利于市場理性的維持和千衡發(fā)展的實現;當市場低迷時,獲利者給予數量(通常會)下降,但由于做空機制的存在,市場上仍不乏投機獲利者,此時對資本利得進行征稅,在客觀上起到了抑制空方投機獲利空間、減輕(甚至免除)多方稅收負擔的作用,有利于市場走出低迷、重新振作。簡言之,資本利得稅體系及其內在的自發(fā)調節(jié)市場起落的機制有利于市場的穩(wěn)健發(fā)展;當然,西方發(fā)達國家證券市場也是經常起伏動蕩著的,那是因為決定市場升降趨勢的因素為數甚多,而稅收對市場的自發(fā)調節(jié)作用也有其客觀上的局限性。另外,資本利得稅制度下“多獲利者多交稅”的具體實施效果比之印花稅也更好地體現了稅收征管的量能原則和公平原則。
在我國,以資本利得稅代替印花稅作為資本市場的主體稅種,還具有特別的意義。
如我們所知,我國股票一、二級市場在實際上是相互割裂的,二者存在相當大的價格差;并且一級市場資本利得收益具有明顯的短期性和單純性特點,因此單對一級市場的資本利得征稅,不但在現實上是完全可行的,而且對解決目前市場中存在的一系列重大問題將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如果按20%的比例稅率計算,只要新股上市后漲幅在50%以上,則征收資本利得稅所得就會超過按10%籌資額減持國有股的所得。因此,其現實意義是非常明顯的:通過對一級市場征收資本利得稅所獲取的新增收益補充社?;穑涂身槃萁档蛧泄蓽p持售價,從而為有關利益方在定價問題上達成共識創(chuàng)造關鍵性的條件。其合理性體現在如下兩個方面:其一,一、二級市場的割裂主要體現在二級市場價格水平遠高于一級市場,由此造成絕大多數新股上市都有相當可觀的漲幅,一些析股的漲幅甚至超過100%,一級市場普遍存在的這種超額收益與其所對應的風險是極不相稱的,也是非市場化取向的。從公平稅賦的角度看,應該對一級市場存在的這種低風險高收益征收資本利得稅,這有助于維護投資者財富增量的公平性和合理性;其二,在很大程度上是國有股暫不流通導致了兩個市場的割裂,那么對于由此在一級市場產生的超額收益,理應通過征收資本利得稅的形式來“彌補”國有股暫不流通的“損失”。在一級市場引入資本利得稅不僅是解開國有股流通難題的鑰匙,而且它將對整個資本市場的規(guī)范發(fā)展產生積極的影響。首先,它實際上降低了一級市場的收益水平,對于申購成本很低的普通投資者來說,征稅以后仍然能夠保證獲得較好的投資收益;但對于申購成本較高的融資申購來說,征稅將可能使其面臨虧損;因此,征稅將遏制融資申購行為,提高申購中簽率,從而保護一級市場投資者的利益。其次,根據所得稅制的超額累進原則,對于漲幅過大(往往是小盤股)的還可以在20%的基礎上實行加成征收,由此可以打擊“惡炒”小盤股的行為,加強價值型投資的市場主導地位。再次,它可以促進新股發(fā)行市場化的改革,為一、二級市場的接軌創(chuàng)造條件,最后,先行在一級市場試點資本利得稅可以為我國全面推行資本利得稅政策積累經驗;畢竟,如赫如玉先生指出的,一般來說新興證券市場征收印花稅,成熟的市場則以所得稅為資本市場主體稅種;免征印花稅、改征資本利得稅隨著各國證券市場的日漸成熟日益發(fā)展,將成為全球證券交易稅制演變的長期趨勢;從我國證券市場的長遠發(fā)展來看,以資本利得稅代替證券交易印花稅,也是大勢所趨。
二、我國二級市場推行資本利得稅的可行性分析
盡管單就理論分析,以資本利得稅替代印花稅作為我國證券市場(二級市場)的主體稅種具有必然性,但就目前客觀情況看,筆者認為立即推行這一稅收體系的替代時機尚未成熟。過去數年中,證券市場對開征資本利得稅時有議論,但最后都未能實施,2001年11月間,為扭轉股市連續(xù)數月的低迷態(tài)勢,財政部還調低了證券交易印花稅稅率,而資本利得稅的推行則仍被排除在政府的決策選擇之外,足見政府對開征此稅的謹慎。就客觀情況看,目前在二級市場推行這一稅種存在如下困難;
1.技術方面的困難,也即“利潤確定”的困難性。是按當筆交易課征或是按當月累計交易所得課征?如果出現當期虧損是否可以抵扣?又如何進行抵扣?如此等等,都需要有具體的規(guī)定。同時,開征此稅需要有先進的稅務電子化系統和科學的稽查技術,才能對利潤進行及時準確的確定,而目前我國顯然還不完全具備這樣的科學技術條件。
2.就監(jiān)管方面要求看,顯然對利得征稅有其合理性,但因為利得稅遠較交易印花稅復雜,核算利得困難而且操作可行性差,因此推行開來會對證券市場產生不利影響;從世界范圍來看,凡是征收交易所得稅的國家,均對交易的損失補償作了相應的規(guī)定,使得交易所得稅是在凈所得的基礎上進行征收,而這一環(huán)節(jié)的完善不但需要技術上的配套,同時還需要監(jiān)管體系的更加完善,以防止投資者通過資產的轉移以規(guī)避交易所得稅。從目前的情況來看,我國的監(jiān)管機構要想做到這一步,短期內是有一定難度的。
3.開征資本利得稅必須充分估計到其對證券市場的沖擊力。我國曾于1994年底盛傳將開征證券交易稅和股票轉讓所得稅,引起軒然大波,股指巨幅震蕩。而同期臺灣證券市場也因擬開征資本利得稅而造成股指大幅滑落,以至于臺灣證券管理當局不得不宣布無限期擱置對資本利得稅的課征。因此在國內設立資本利得稅應持相當謹慎的態(tài)度,特別是在目前印花稅率本已較高的情況下,設立該稅種可能會使投資者產生增稅的印象,從而引發(fā)市場大幅振蕩。
篇5
一、電子商務給稅收管理帶來的挑戰(zhàn)
(一)有悖于稅收公平原則。
從事電子商務的企業(yè)只需在避稅地申請服務器并建立網站就可以在避稅地設立公司,大量的專業(yè)人員則散布于世界各地,通過網絡為公司服務,從而達到避稅的目的。其次,由于電子商務是一種新興事物,世界各國對電子商務的稅收規(guī)定尚未統一,導致企業(yè)在不同的國家和地區(qū)從事電子商務產生的稅負也可能不同,從而違背了現行稅收公平原則。
(二)給現行稅收體制造成沖擊。
(1)納稅義務人識別困難。在電子商務中,整個交易是在網上進行的,交易雙方由于各種原因往往隱匿其身份地址和交易行為而不進行稅務登記,也不簽訂有形的合同,其過程和結果很難留下痕跡,加密技術的發(fā)展和應用也使確定納稅人身份更為困難,稅務機關無法實施有效征收。
(2)課稅對象性質較模糊。占電子商務絕大多數份額的網上信息和數據銷售業(yè)務:如書籍、報紙、音像制品、電腦軟件和無形資產等由于具有易被復制和下載的特點而模糊了有形商品和無形資產以及特許權之間的概念,使得稅務機關難以通過現行稅制確認一項所得究竟是銷售貨物所得、提供勞務所得還是提供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不利于稅務機關管理。
(三)加大了稅收征管的難度。
(1)對稅務登記的影響。現行稅務登記的基礎是工商登記,但信息網絡交易的經營范圍是無限的,不需事先經過工商部門的批準。因此,現行有形貿易的稅務登記方法不再適用于電子商務,無法確定納稅人的實際經營情況。隨著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成熟,納稅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權等多種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術的發(fā)展加劇了稅務機關掌握納稅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難度,稅務機關既要嚴格執(zhí)行法律對納稅知識產權和隱私權的保護規(guī)定,又要廣泛搜集納稅人的交易資料,難度很大。
(2)對賬簿、憑證管理的影響。電子商務的無形化給稅收征管帶來了前所未有的困難?,F行的稅收征管模式是建立在各種票證和賬簿的基礎上的,而電子商務交易實行的是無紙化操作,各種銷售依據都是以電子形式存在,而且這種電子數據又具有隨時被修改而不留痕跡的可能,致使稅收征管監(jiān)控失去了最直接的實物對象,稅務部門難以以發(fā)票管理作為稅務管理著手點。
(3)對申報納稅的影響。電子商務的快捷性、直接性、隱匿性、保密性等特征不僅使得稅收的源泉——扣繳的控管手段失靈,而且客觀上促成了納稅人不遵從稅法的隨意性,加之稅收領域現代化征管技術的滯后,使得依法治稅變得很困難。從當前情況來看,電子商務交易的進行,使得對應申報稅種、納稅地點等稅收要素的確定變得無從入手了。
(4)對稅務稽查的影響。傳統貿易方式下,稅務機關都是以納稅人的真實合同、賬簿、發(fā)票、往來票據和單證為基礎來征稅的。而電子貨幣的出現,使得交易雙方可匿名交易,導致網上交易身份模糊,稅務部門即使要追查供貨渠道和貨款來源都很困難。還有計算機加密技術的提高,更是加大了稅務部門收集資料的難度。特別在C2C領域,買賣雙方幾乎都形成了這樣的共識:不要發(fā)票,以降低各自成本。這樣,在無賬可查的情況下,稅務部門的稽核工作更是難上加難。
(四)加劇了國家稅收流失的風險。
一方面,電子商務是個新生事物,來勢迅猛,發(fā)展極快,以致于相應的稅收立法、稅收政策都來不及全面研究和重新制定,這樣就極其容易形成電子商務領域里的“征稅盲區(qū)”,使本來應征收的關稅、消費稅、增值稅、所得稅等稅收大量流失。另一方面,電子商務的跨國界性使得避稅問題更加突出,納稅人可以很方便地在免稅國(地)或低稅國(地)設立一個站點并借此進行商務活動,將國內企業(yè)作為一個倉庫或配送中心,以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而且,網絡技術的應用使一些跨國企業(yè)集團內部高度一體化,他們能夠輕易地在其內部進行轉移定價以逃避稅收,使原本較為復雜的轉讓定價問題變得更為復雜,由此引起的國際避稅和反避稅斗爭將更趨于激烈。
二、完善我國電子商務稅收的對策
(一)加快電子商務稅收立法。
我國現行稅收法律法規(guī)還沒有把電子商務涵蓋進去,而現行稅法是建立在有形交易基礎之上的,它無法完全解決電子商務的稅收問題。因此加快電子商務的稅收立法,對于規(guī)范和促進電子商務在我國的發(fā)展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我國目前電子商務稅收立法的基本內容是:首先,在稅法中重新界定有關電子商務稅收的基本概念,具體包括“居民”、“常設機構”、“所得來源”、“商品”、“勞務”、“特許權”等電子商務相關的稅收概念的內涵和外延。其次,在稅法中界定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征稅范圍,根據國情和階段性原則,對電子商務征稅按不同時期分步考慮和實施。在稅法中明確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課稅對象,根據購買者取得何種權利(產品所有權、無形資產的所有權或使用權),決定這類交易產品屬于何種課稅對象;在稅法中規(guī)范電子商務經營行為的納稅環(huán)節(jié)、期限和地點等。
(二)改革現行稅制。
(1)擴大增值稅、營業(yè)稅、所得稅的征管范圍。對于在線交易,即數字化產品(如無形資產、軟件、圖書、音像制品、圖像)的提供應區(qū)別對待,對于非版權轉讓的數字化產品銷售視同銷售貨物征收增值稅;而對銷售軟件版權則不按貨物的提供處理,而視同特許權轉讓征收營業(yè)稅。對于提供遠程勞務,則按提供勞務征收營業(yè)稅。所得稅的征稅對象應視提供軟件的納稅人的身份而定,若提供者屬于居民納稅人,征稅對象為營業(yè)利得;若提供者屬非居民納稅人,則可以將收入金額作為應納稅所得額征收預提所得稅。對于離線交易仍然依照現行稅制征收增值稅。
(2)對現行稅收要素進行適當的補充和調整。擴大納稅義務人的適用范圍,明確對電子商務課稅對象性質的認定,區(qū)分商品、勞務和特許權,對電子商務納稅環(huán)節(jié)的確定,應與支付體系聯系起來。
(3)逐步從現在的雙主體稅制結構轉向以所得稅為主體的稅制。首先要完善公司所得稅,對企業(yè)的生產經營所得進行調節(jié);其次應該開征資本所得稅,對資本利得進行調節(jié)。其作用:一是由于電子商務下的網上交易極易造成稅款的大量流失,而這兩項措施可彌補稅款流失;二是通過開征資本利得稅可以對網上避稅而成為暴發(fā)戶的企業(yè)和個人進行調節(jié)。
(三)建立科學的稅收征管機制。
(1)建立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制度。納稅人從事電子商務交易業(yè)務的必須到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專門的電子商務稅務登記,按照稅務機關要求填報有關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表,提交企業(yè)網址、電子郵箱地址以及計算機密鑰的備份等有關網絡資料。稅務機關應對納稅人填報的有關事項進行嚴格審核,在稅務管理系統中進行登記,賦予納稅人電子商務稅務登記專用號碼,并要求納稅人將電子商務稅務登記號永久地展示在網站上,不得刪除。稅務機關應有專人負責此項工作,并嚴格為納稅人做好保密工作。
(2)建立電子報稅制度。納稅人按期以電子郵件或其他電子數據傳輸形式直接將各類申報資料發(fā)送給稅務機關,并接收回執(zhí)和通知。稅務機關收到申報資料后,經過電子審核、計稅、劃款、入庫并將回執(zhí)發(fā)送給納稅人;建立電子賬本,納稅人保留接收的電子訂單、信用卡與發(fā)貨記錄等,對其網絡交易的業(yè)務進行單獨核算。
(3)使用電子商務交易專用發(fā)票。電子商務的發(fā)展,無紙化程度越來越高,為了加強對電子商務交易的稅收征管,可以考慮使用電子商務交易的專用發(fā)票。每次通過電子商務達成交易后,必須開具專用發(fā)票,并將開具的專用發(fā)票以電子郵件的形式發(fā)往銀行,才能進行電子賬號的款項結算。同時,納稅人在銀行設立的電子賬戶必須在稅務機關登記,并應使用真實的居民身份證,以便稅收征管。
(4)確立電子賬冊和電子票據的法律地位。隨著電子商務交易量的不斷擴大,給稅務稽查帶來的困難也越來越大。目前的稅務稽查只能以有形的紙質賬簿、發(fā)票等作為定案依據,顯然不能適應電子商務發(fā)展的需要。1999年10月1日生效的新《合同法》確立了電子合同的法律地位,明確電子郵件、電子數據交換等形成的數據電文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在《稅收征管法》、《會計法》等法律文件中也應盡快予以明確,以適應電子商務的發(fā)展需要。
(5)強化對電子商務的稅收稽查。開發(fā)相關軟件,設計計算機稅收監(jiān)控系統,自動搜集納稅人的信息資料,按照稅務稽查的需要進行歸類整理和儲存,對納稅人進行信譽等級評級。
(四)加強國際間稅收協調與合作。
產生電子商務避稅問題的根本原因在于互聯網上經濟活動的高度流動性與各個國家之間信息不對稱之間的矛盾。一方面,今后的國際稅收協調應不局限于消除關稅壁壘和對跨國公司的重復課稅,而且應當要求各國稅務當局在有關方面具有一定的靈活性;另一方面,國際間的稅收協調應尋求在總體稅制上包括稅收原則、立法、征管、稽查等方面的國際協調一致。我國應積極參與電子商務稅收理論與政策、原則的國際協調,在進行國際稅收協調過程中,應堅持國家稅收并尊重他國稅收,堅持世界各國共同享有對互聯網貿易平等課稅的權利,尊重國際稅收慣例。在維護國家和權益的前提下,謀求能被有關方面接受的稅收對策。
(五)形成協稅護稅網絡,加強隊伍建設。
篇6
論文關鍵詞:股權籌資債券籌資杠桿收購稅收籌劃
1引言
并購是歷史的大趨勢。美國著名經濟學家、諾貝爾經濟學獎獲得者喬治·斯蒂格勒曾經說過:“沒有一個美國大公司不是通過某種程度、某種方式的兼并而成長起來的,幾乎沒有一家大公司是僅靠內部擴張成長起來的?!弊?9世紀末開始出現公司兼并行為以來,迄今為止西方國家經歷了五次兼并浪潮,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無論是國外還是國內,公司并購活動比過去任何時候都要活躍和頻繁。作為迅速擴大市場份額、形成規(guī)模效應、節(jié)約經營成本、優(yōu)化資本構成的一個有效手段,并購日益受到跨國公司的青睞。應當注意的是,并購是一個相當復雜的過程,而且由于并購會導致企業(yè)巨大的現金流出,僅靠企業(yè)自身的力量很難解決資金缺口問題,所以往往要向外界籌資。可供企業(yè)選擇的籌資方式很多,目前適合我國國情的企業(yè)籌資方式和途徑主要有內部留存、增資擴股、金融機構信貸、企業(yè)發(fā)行債券、賣方融資和杠桿收購等方式。但歸納起來,無非是股權籌資和債券籌資兩種形式,且企業(yè)無論采用何種形式籌集并購所需資金,都需要付出一定的代價,這種代價稱為資金成本。在企業(yè)籌資決策中,不僅要求籌集到足夠數額的資金,而且也要求以較低的代價取得。因此,在企業(yè)并購過程中進行籌資方式的稅收籌劃,從稅收的角度盡量降低并購成本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
2相關概念界定
2.1企業(yè)并購
企業(yè)并購是指企業(yè)間的產權交易行為,其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的內容:
(1)兼并。兼并(Merger)含有吞并、吸收、合并之意。通常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兼并指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企業(yè)通過產權交易獲得其他企業(yè)的產權,使這些企業(yè)喪失法人資格,并獲得對它們控制權的行為。廣義的兼并是指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企業(yè)通過產權交易獲得其他企業(yè)的產權,并企圖獲得其控制權的經濟行為。
(2)收購。收購(Acquisition)是指對企業(yè)的資產和股份的購買行為。收購涵蓋的內容較廣,其結果可能是擁有目標企業(yè)幾乎全部的股份或資產,從而將其吞并;也可以是獲得企業(yè)較大一部分股份或資產,從而控制該企業(yè);還有可能是僅擁有一部分股份或資產,而成為該企業(yè)股東中的一個。
收購和廣義兼并的內涵非常接近,因此學術界和實業(yè)界都經常把兼并和收購合稱為并購(MergerandAcquisition)。并購實際上包括了在市場機制的作用下,企業(yè)為了獲得其他企業(yè)的控制權而進行的所有產權交易活動。
(3)并購的主體和客體。在企業(yè)并購中,并購主體被稱為收購企業(yè)、兼并企業(yè)、出價企業(yè);而并購客體被稱為目標企業(yè)、被兼并企業(yè)、被收購企業(yè)。
2.2股權融資
股權融資是資金不通過金融中介機構,借助股票這一載體直接從資金盈余部門流向資金短缺部門,資金供給者作為所有者(股東)享有對企業(yè)控制權的籌資方式。這種控制權是一種綜合權利,如參加股東大會,投票表決,參與公司重大決策,收取利息,分享紅利等。股權融資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長期性。股權融資籌措的資金具有永久性,無到期日,不需歸還。
(2)不可逆性。企業(yè)采用股權融資勿須還本,投資人欲收回本金,需借助于流通市場。
(3)無負擔性。股權融資沒有固定的股利負擔,股利的支付與否和支付的多少視公司的經營需要而定。
2.3負債融資
負債融資是指企業(yè)通過舉債籌措資金,資金供給者作為債權人享有到期收回本息的籌資方式。相對于股權融資,它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1)短期性。負債融資籌集的資金具有使用上的時間性,需到期償還。
(2)可逆性。企業(yè)采用負債融資方式獲取資金,負有到期還本付息的義務。
(3)負擔性。企業(yè)采用負債融資方式獲取資金,需支付債務利息,從而形成企業(yè)的固定負擔。
(4)流通性。債券可以在流通市場上自由轉讓。
2.4稅收籌劃
在西方發(fā)達國家,稅收籌劃對納稅人來說是耳熟能詳的,而在我國,則處于初始階段,理論界對稅收籌劃的描述也不盡一致。一種代表性的觀點認為,稅收籌劃是指納稅人在稅法規(guī)定的范圍內,通過對投資、經營、理財活動事先進行籌劃和安排,盡可能地取得節(jié)約稅收成本的稅收收益。稅收籌劃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稅收籌劃應作更寬泛的理解,如通過具體的稅收籌劃活動節(jié)稅、節(jié)省稅收罰款、節(jié)省稅收滯納金等;而狹義的稅收籌劃僅指通過具體的稅收籌劃活動節(jié)稅。
3企業(yè)并購的稅收動因
隨著并購活動的縱深發(fā)展,出于單一動機的并購活動已不多見。在諸多動因的并購活動中,節(jié)稅問題已經成為必不可少的考慮因素。在現有的稅法條件下,稅收對并購的刺激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目標企業(yè)資產價值的改變是促使并購發(fā)生的強有力的納稅動因。根據會計慣例,企業(yè)資產的賬面價值反映其資產的歷史成本。盡管可能也會提供有關重置成本的信息,但折舊的計提仍然是以資產的歷史成本為依據的。如果資產當前的市場價值大大超過其歷史成本(這種情況經常會發(fā)生,尤其在通貨膨脹時期),那么通過賣出交易將資產重新估價就可以產生更大的折舊避稅額。在企業(yè)并購的購買法下,為了反映購買價格,收購企業(yè)的資產價值將增加,結果收購企業(yè)所享受的折舊避稅額超過目標企業(yè)在同樣的資產上所享受到的。從而并購后企業(yè)新的所有者可以享受到增加的折舊避稅額,而原來目標企業(yè)的所有者也可以通過并購方支付的并購價格獲得一部分相關收益。
第二,企業(yè)可以利用稅法中的虧損遞延條款來達到合理減輕稅負的目的。當某企業(yè)在一年中出現了虧損,該企業(yè)就不僅可以免付當年的所得稅,而且它的虧損還可以向后遞延,以抵消以后幾年的盈余。我國現行的企業(yè)所得稅和外商投資企業(yè)以及外國企業(yè)所得稅規(guī)定的遞延年限均為5年。這樣,如果企業(yè)在一年中嚴重虧損,或連續(xù)幾年不盈利,擁有相當數量的累計虧損,就往往會被考慮作為兼并對象,或者該企業(yè)考慮兼并盈利企業(yè),以利用其在納稅方面的優(yōu)勢。
第三,當收購企業(yè)以可轉換債券方式收購目標企業(yè)時,即收購企業(yè)將目標企業(yè)的股票轉換為可轉換債券發(fā)行一段時間后再將其轉換為普通股股票。這在稅法上可以在收入中預先減去可轉換債券利息,具有抵稅效應,同時可以保留這些債券的資本收益,在債券轉換為股票后再支付,使企業(yè)享受延期支付資本利得稅的收益。
第四,當并購活動發(fā)生時,如果參與并購的雙方不是以現金支付,而是以股權交換的方式進行,將目標企業(yè)的股票按一定比率轉換為收購企業(yè)的股票。這樣,由于在整個過程中,交易雙方的股東既未收到現金,也未實現資本利得,所以這一過程是免稅的。通過這種并購方式,在不納稅的情況下,企業(yè)實現了資產的流動和轉移。
第五,稅收的其他刺激。企業(yè)在并購中,充分利用國家的稅收優(yōu)惠政策,通過對并購企業(yè)組織形式、并購行業(yè)、目標企業(yè)所在地以及對并購的籌資方式、交易方式和會計處理方法的選取做出事先的籌劃和安排,可以盡可能的節(jié)約納稅成本,使稅后收益長期穩(wěn)定增長,從而進一步促使了企業(yè)并購行為的發(fā)生。總而言之,稅收在并購活動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是企業(yè)在并購的決策和實施中不可忽視的重要策劃對象。如何依法納稅并主動利用稅收杠桿將企業(yè)并購的各個環(huán)節(jié)同減輕稅負結合起來以謀取最大的經濟利益,已成為企業(yè)經營理財的重要組成部分。
4并購融資中稅收籌劃的實務操作
籌資方式下稅收籌劃的主要切入點是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的債務利息可以在稅前利潤中扣除,這對參與并購的企業(yè)同樣適用。因為按照稅法規(guī)定,企業(yè)發(fā)生的利息支出在一定條件下可以在稅前列支,而企業(yè)支付的股息則只能在稅后利潤中分配,不能作為費用在稅前扣除。這樣一來,企業(yè)在進行籌資稅收籌劃時,就必須在籌集債務資本還是籌集股權資本之間做出選擇。當然,企業(yè)對籌資方式的選擇應當綜合考慮各種情況,不能僅僅考慮最大程度的減稅。減稅意味著要增加企業(yè)債務融資的比例,但是隨著債務融資比例的上升,一方面企業(yè)的財務風險會大大增加,另一方面即使企業(yè)的財務風險處于可控制的范圍內,企業(yè)自有資金利潤率也未必會隨著債務比例的上升而上升,而自有資本利潤率的提高才是企業(yè)股東追求的目標。因為自有資本利潤率越高,意味著股東的投資回報率也越高。通常情況下,當企業(yè)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高于負債成本率時,提高負債比重可以增加權益資本的收益水平。這時,選擇較高比例債務融資的融資方案就是可取的。反之,當企業(yè)息稅前的投資收益率低于負債成本率時,債務融資比例提高,股東的投資回報率反而下降,這時高債務比例的融資方案就未必可取。下面舉例說明。
案例:A公司為實行并購須融資400萬元,現有三種融資方案可供選擇:方案一,完全以權益資本融資;方案二,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融資的比例為10:90;方案三,債務資本與權益資本融資的比例為50:50。利率為10%,企業(yè)所得稅稅率為30%。在這種情況下應如何選擇融資方案呢?(假設融資后息稅前利潤有80萬元和32萬元兩種可能。)
可以看出,當企業(yè)息稅前利潤額為80萬元時,稅前股東投資回報率>利率10%(即債務成本率)。股東稅后投資回報率會隨著企業(yè)債務融資比例上升而相應上升(從14%上升到21%),這時應當選擇方案三,即50%的債務資本融資和50%的權益資本融資,此時應納稅額也最小(為18萬元);當企業(yè)息稅前利潤額為32萬元時,稅前股東投資回報率<利率10%(即債務成本率)。這時,債務比例越大,股東稅后投資回報率反而越小(從5.6%下降到4.2%)。在這種情況下,盡管方案三最大限度地節(jié)約了企業(yè)的稅收成本(此時納稅額最少,為8.4萬元),但卻未必是最佳籌資方案。
篇7
關鍵詞: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基金稅制
一、基金本身適用于企業(yè)所得稅嗎?
基金法律身份和稅收義務密切相關,國際上存在3種主流的稅務處理方式:(1)公司型基金具備法人身份,必須繳納公司所得稅。論文百事通擁有公司型基金的國家多數采用這種稅務處理方式。(2)契約型基金不具備法人身份,一般不用納稅。如日本、韓國、比利時等多數國家。(3)少數國家將契約型基金虛擬認定為公司,繳納公司所得稅,甚至在個別國家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如澳大利亞規(guī)定投資信托基金沒有分配對象時,基金本身要繳納個人所得稅。我國證券投資基金在組織形式上屬于契約型,根據上述國際慣例可以從3種稅務處理方式中選擇。從我國稅收條款規(guī)定來看,現有基金稅收條文中沒有任何關于基金納稅方式的確切規(guī)定。仔細研究不難發(fā)現,我國與基金相關的稅收條文中又隱約對基金的納稅身份有所暗示,并可以推斷理解為:基金承擔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義務,由基金管理人代為繳納。比如“對基金從證券市場中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以及其他收入,暫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以及“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企業(yè)所得稅”。該兩點所述的“暫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和“暫免征企業(yè)所得稅”儼然可以被理解為,我國契約型基金雖然沒有法人身份,但需要單獨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只是當前處于暫不征收的階段。
我國基金究竟是否負有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義務呢?筆者認為,“暫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提法是錯誤的,違背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yè)所得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實施細則》)對企業(yè)所得稅納稅義務人的認定規(guī)定。根據《條例》規(guī)定,企業(yè)所得稅的納稅人包括國有企業(yè)、集體企業(yè)、私營企業(yè)、聯營企業(yè)、股份制企業(yè)和有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的其他組織。很明顯,我國基金不應屬于企業(yè)類,那是否可以歸屬到“其他組織”呢?在《實施細則》中“其他組織”一詞被詳細地解釋為,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依法注冊、登記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問題于是被繼續(xù)演化為,基金是否是事業(yè)單位或社會團體組織呢?這一點《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提供了答案。其第一章第二條中明確規(guī)定“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基金(簡稱基金)是指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由此可見,基金只是一種投資方式,一種投資工具而已,既不屬于事業(yè)單位或社會團體,也不屬于企業(yè)所得稅納稅人中的其他組織。同時,我國各項法律條款都沒有涉及基金公司虛擬化問題。所以,我國契約型基金不應該被征收企業(yè)所得稅。
二、基金本身適用于營業(yè)稅嗎?
“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營業(yè)稅”出自《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證券投資基金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1998]55號)和《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字[20021128號],和上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價差收入,在2003年前暫免征企業(yè)所得稅”的提法一樣,容易使人誤解為:基金管理人是基金買賣股票、債券價差收入的營業(yè)稅的納稅人。顯而易見,如果基金管理人是納稅人,則與我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相違背。因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的納稅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應稅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的單位和個人”,同時,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金融保險業(yè)營業(yè)稅申報管理辦法》(國稅發(fā)[2002]9號)(以下簡稱《申報管理辦法》)的通知中規(guī)定:“金融保險業(yè)的納稅人是……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根據《申報管理辦法》規(guī)定,證券投資基金和基金管理公司同屬于營業(yè)稅納稅人的范圍,即“單位”納稅人或“個人”納稅人?;鸸芾砉究梢员徽J定為“單位”,屬于契約型的證券投資基金卻沒有任何理由被認定為“單位”或“個人”。換言之,倘若基金可以被歸入到“單位”而成為營業(yè)稅的納稅人,則明顯和《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對基金性質的定義相矛盾,導致相關法規(guī)發(fā)生抵觸。筆者認為,《申報管理辦法》關于基金繳納營業(yè)稅的規(guī)定和《營業(yè)稅暫行條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相違背,應該予以廢除,我國證券投資基金本身不應該繳納營業(yè)稅。
三、改變個人所得稅扣繳人、扣繳時機的做法是否合理?
我國關于基金個人投資者獲得基金分配,繳納個人所得稅的通知先后有過3個:第一個是1996年12月下發(fā)的《關于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221號),該通知規(guī)定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為扣繳義務人,在向個人派息分紅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第二。第三個通知是財稅字[1998]55號和財稅字[20021128號。通知規(guī)定,對投資者從基金分配中獲得的股票股息、紅利收入以及企業(yè)債券、銀行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發(fā)行債券的企業(yè)和銀行在向基金派發(fā)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顯然,3個通知關于扣繳人的選定發(fā)生了改變,扣繳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改換為上市公司、企業(yè)和銀行,相應地,扣繳時間也由基金分配時提前到股息、紅利、利息分配時。
政策意圖十分明顯,改變扣繳人的做法利于稅款在來源處征繳,確保了稅款及時入庫。但是筆者認為,在來源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做法損害了稅收公平原則。首先,損害了個人基金投資者的利益。我國絕大多數的基金契約對基金分配制定了3項限定條件:(1)若基金投資當期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2)基金收益分配后,基金單位資產凈值不能低于面值;(3)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才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改變扣繳人的做法使得個人投資者的股息、利息收入在來源處就被扣繳了個人所得稅,必然導致以稅后收入來彌補基金前期和當期可能擁有的投資損失,甚至可能因提前扣除稅收,致使基金單位資產凈值低于面值,進而不能滿足分配條件。其次,提早了未分配收入的納稅時間。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得低于基金凈收益的90%.若在來源處預先扣繳了個人所得稅,則意味著基金未分配的部分也提前承擔了稅負。再者,違背了基金投資者收入確認原則。按照國際慣例,基金投資者不是在基金獲得收益時,而是在基金分配收益時才被確認獲得基金收益,并產生個人所得稅的納稅義務。我國在來源處扣繳個人所得稅的做法恰恰違背了收入確認的國際慣例。
從稅率設置來看,財稅字[2002]128號文件規(guī)定,上市公司、發(fā)行債券的企業(yè)和銀行在向基金支付股息、紅利、利息時,代扣代繳20%的個人所得稅,此后,包括企業(yè)在內的投資者,從基金
分配中取得的所有收入都暫不征收企業(yè)所得稅和個人所得稅。這條規(guī)定考慮到,由于存在著獲得投資者納稅身份變動信息的技術困難,處于上兩個環(huán)節(jié)的被投資企業(yè)無法準確判斷代扣代繳適用稅率,為便于征管,無論是企業(yè)或個人投資者,一律按照個人所得稅20%的稅率征收。這種做法存在幾個缺陷:(1)明顯混淆了兩種不同性質的所得稅的區(qū)別;(2)投資者取得的股息收入本身就是被投資企業(yè)稅后利潤的分配,它與投資者取得的利息收入性質是有區(qū)別的。特別是投資者取得的利息中的企業(yè)債券利息,它在被投資企業(yè)繳納所得稅前進行了扣除,減少了被投資企業(yè)的應納稅所得額,而股息收入則是被投資企業(yè)繳納了企業(yè)所得稅后收入的分配。根據我國稅法相關規(guī)定,如果派發(fā)股息的上市公司適用的所得稅稅率等于或高于投資企業(yè)適用的稅率,投資企業(yè)不必對此項收入再繳納任何所得稅,即投資企業(yè)收到的股息收入是一種免稅收入。所以說,上市公司向基金派發(fā)股息、紅利及利息時不分清收入性質一并代扣代繳20%所得稅的做法,沒有任何稅法依據。雖然能夠提高稅收征管的便利性,但是加大了基金投資者的稅負,造成了稅收制度的混亂。這一方面反映了我國制定稅收條款時的不嚴謹;另一方面也反映了被投資企業(yè)代扣代繳不同性質投資者稅款的做法不合理,不能在確保稅法一致性基礎上提高稅收征管效率。
四、我國基金稅收是否存在多重征稅問題?
認為,我國基金稅收存在嚴重的多重征稅問題,主要理由是:作為同一筆信托資產,基金資產在委托狀態(tài)和委托人收到信托收益時承擔了兩次以上不同類別的稅收。如,基金投資股票、債券收益繳納所得稅和營業(yè)稅后,投資者在獲得分紅時仍要納稅?;鸸芾砣诉\用基金買賣股票按照2‰的稅率征收印花稅,投資者買賣基金也要繳納印花稅。但是,上述結果僅來自于理論上的推理,其中多數條款仍屬于“暫免征”狀態(tài),或許將來征收時會得到印證,可目前的征管實踐并非如此。
筆者認為,現階段我國政府對基金業(yè)貫徹的是優(yōu)惠多、稅負輕的財稅政策思路,稅制設計的主觀意愿是避免多重征稅,現實也是如此。但是,由于基金在我國尚屬新興金融工具,對其進行稅收界定還存在一個理論認識和深化的過程,少數環(huán)節(jié)仍然呈現出多重征稅或稅負不公的情況。體現在:(1)開放式基金的企業(yè)投資者獲得的派息、分紅收入承擔了雙重稅負。不同于封閉式基金,開放式基金的價格等于單位凈資產值,當開放式基金獲得派息和分紅時,基金單位凈值提高,若投資者在此時贖回基金單位,按規(guī)定企業(yè)投資者需為贖回和申購差價繳納企業(yè)所得稅,同時差價中已經包括被投資企業(yè)代扣、代繳了20%稅收的派息、分紅額(其他部分是證券差價收入),這導致了開放式基金的企業(yè)投資者獲得的派息、分紅收入承擔雙重稅負的現象。企業(yè)買賣封閉式基金也會產生類似情況,但封閉式基金的市場價格并不等于凈資產值,對買賣價差征稅可以理解為對資本增值課征的利得稅,不屬于多重征稅。(2)金融機構買賣基金單位既征收營業(yè)稅,也征收企業(yè)所得稅。根據我國營業(yè)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金融保險企業(yè)買賣金融商品需繳納營業(yè)稅。這是考慮到我國金融商品增值額未列入增值稅范圍,造成了稅源流失,由于對金融產品增值額的確認在理論上和操作上都存在障礙,只好通過開征營業(yè)稅進行彌補。但是,從基金投資者角度分析,同樣屬于買賣基金的價差收入,金融企業(yè)投資者承擔了雙重稅收,非金融企業(yè)投資者只承擔企業(yè)所得稅,個人投資者沒有承擔稅負,稅負顯然不公平。新晨
開放式基金股息、紅利等投資收益承擔雙重征稅的根源在于投資收益納稅環(huán)節(jié)的錯位。被投資企業(yè)分給基金投資者的股息、利息在流入基金資產時被提前扣繳了所得稅,但是。這些投資收益并沒有作為稅后收益隨即分配給投資者,而是重新計入到基金資產中進行資本增值性運轉,必然在資本增值實現時承擔資本利得稅。這個問題可以通過延后投資收益納稅環(huán)節(jié)的做法來解決,即在基金分配時對分配額代扣代繳投資收益稅。一方面,分配額可以在納稅之后立即分配到投資者手中,基金凈資產隨即因除息而減少,相應地基金價格回落,資本增值的稅基中不再包括被分配掉的投資收益;另一方面,基金分配額中還包括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益,從而彌補有做法中這部分差價收益不用納稅的稅法漏洞。同時,在基金分配時征稅的做法恰恰符合對基金征稅國際貫例中的“投資者收入確認原則”,這也對將來我國為適應基金跨國投資提供—個共同的稅法口徑。
對于金融業(yè)增值額的納稅問題在國外討論已久,考慮到增值確認的技術困難,以及鼓勵資本流動的原因,多數國家還是免征了金融業(yè)的交易稅(增值稅)。我國基金業(yè)處于發(fā)展階段亟需大量流量穩(wěn)定的資金支持,培育機構持有者是已被國外經驗證實的有效途徑之一。但是,我國金融企業(yè)投資基金時需要負擔5.5%的營業(yè)稅及附加和33%的企業(yè)所得稅。稅負明顯偏高于非金融企業(yè)和個人投資者。為培育基金機構投資者,建議可以對金融企業(yè)買賣基金暫免征營業(yè)稅。
參考文獻
(1)《關于個人從投資基金管理公司取得的派息、分紅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fā)[1996]221號)。
篇8
[論文摘要]用信號傳遞理論結合上市公司現金股利政策,采用實證分析的方法,以深市A股上市公司數據為樣本,對上市公司現金股利政策信號內涵的影響因素進行探討,實證分析結果表明: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負債水平是顯著影響現金股利支付水平的因素。由此可見,我國上市公司的現金股利分配政策是獨立的,與長期可持續(xù)的財務收益水平相關,并不從屬于其他的經營決策。從而為上市公司管理層實施有效的現金股利政策提供理性思考,也為投資者根據現金股利政策進行投資給予一定的啟示。
[論文關鍵詞]上市公司現金股利信號內涵
一、問題的提出
信號傳遞理論是現代西方股利政策理論中的主流理論之一,該理論認為在信息不對稱的狀態(tài)下,對于擁有信息優(yōu)勢的公司經理來說,他們通常把股利政策當作一種信號,向投資者傳遞企業(yè)當前和未來盈利的信息,一般來說,股利變動與公司未來盈利變動正相關。顯然,公司股利分配政策不僅是一種利潤分配方案,同時還是一種有效的信號傳遞工具。資本市場的效率性越強,這種傳遞方式越有效、成本越低。管理者會利用股利分配來傳遞有關公司未來前景的信息,當管理當局對企業(yè)未來前景看好并認為未來業(yè)績有大幅度增長時,他們可能不僅僅是對外宣布好消息,還會通過提高股利來證實此消息;如果公司以往的股利支付穩(wěn)定,那么一旦增加股利,投資者就會認為公司管理當局對企業(yè)未來看好。相反如果預計到公司的發(fā)展前景不太好,未來盈利將呈持續(xù)性不理想時,他們往往維持甚至降低現有股利水平,這等于向投資者發(fā)出了利淡的信號。
由于西方證券市場比較成熟,投資者對股利削減的反應要遠遠大于對同等股利增加的反應,所以公司管理當局大都采取比較穩(wěn)定的股利政策,股利支付一般不受公司盈余波動的影響。Limner的研究結果表明:管理當局對分派股利的調整是謹慎的,只有在確信公司未來收益可達到某…水平,并具有持續(xù)性,基本上可以保證以后股利不會被削減時,才會提高股利。同樣,只有在管理當局認為當前的股利政策難以為繼時,才會削減股利。我國證券市場的發(fā)展正處在起步階段,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還不穩(wěn)定,為使投資者能夠正確理解股利變化所傳遞的信號,發(fā)揮股利信號傳遞的作用,減少資本市場中的信息不對稱,本文擬對上市公司現金股利政策信號內涵的影響因素進行探討,旨在使上市公司管理層逐步意識到~現金股利的信號作用,為上市公司管理層實施有效的現金股利政策提供理性思考,也為投資者根據現金股利政策進行投資給予一定的啟示。
二、上市公司現金股利政策信號內涵影響因素的定性分析
影響上市公司現金股利分配政策的因素很多,在對股利政策影響因素的研究中,各個專家、學者從不同的視角給出了不同的詮釋。本文主要從法律法規(guī)限制、契約性約束、公司內部的有關限制和股東的意愿四個方面來研究股利政策的影響因素。
1.法律法規(guī)限制
《公司法》和《證券法》等有關法規(guī)對公司現金股利的分配進行了一定的控制,主要包括:防止資本侵蝕的規(guī)定,要求公司現金股利的發(fā)放不能侵蝕資本,公司不能因為支付股利而引起資本減少;公司積累的限制規(guī)定公司現金股利只能從當期的利潤和過去累積的留存盈利中支付;規(guī)定公司賬面累積稅后利潤必須是正數時才可以發(fā)放現金股利,以前年度的虧損必須足額彌補;規(guī)定公司如果發(fā)放股利,就必須保證充分的償債能力。規(guī)定如果公司的留存收益超過法律所認可的合理水平,將被征收額外的稅款。
2.契約性約束
提高現金股利發(fā)放水平將使公司的資金減少,這會使公司的破產風險加大,從而會影響到債權人的利益。因此,當公司以長期借款協議、債券契約、優(yōu)先股協議以及租賃合約等形式向公司外部籌資時,常要接受一些關于現金股利支付的限制性條款,以保護債權人的權益。
3.公司內部的有關限制
公司資金的靈活周轉,是公司生產經營得以正常進行的必要條件,也是公司各方相關權益人的權益得到保障的基礎。因此,公司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對現金的需求便成為對現金股利分配最重要的限制因素。這一因素對現金股利政策的影響程度取決于公司資產的流動性、投資的需求、公司的籌資能力、盈利的穩(wěn)定性,以及股權控制要求等因素。
4.股東意愿
股東為了獲得穩(wěn)定收入和出于避稅考慮,會對現金股利有不同的需求。國外成熟的資本市場,上市公司的股利政策一般較為穩(wěn)定,一些靠股利維持生活的股東,反對公司留存過多的利潤。而一些有著高股利收入的股東會出于避稅考慮(股利收入所得稅高于股票交易資本利得稅),反對公司發(fā)放過多的現金股利。
三、上市公司現金股利政策信號內涵影響因素的實證分析
1.提出研究假設
在本實證分析中,從盈利能力、資金流動性、償債能力、成長性、經營能力以及公司規(guī)模角度提出如下研究假設:
假設1:每股收益越大,分配的現金股利越多。企業(yè)的盈利能力是衡量企業(yè)經營業(yè)績的重要指標之一。盈利能力也就是獲取利潤的能力,而利潤是債權人收入本息的資金來源,是股東取得投資收益的基礎,是公司得以生存發(fā)展的根本所在。公司盈利能力越強,可供分配的利潤越多。而鑒于目前我國證監(jiān)會對配股的限制,上市公司有可能以通過發(fā)放現金股利來提高凈資產收益率的方法獲得配股,因此也會相應提高現金股利。
假設2:每股經營現金凈流量越多,分配的現金股利越多。資金的流動性越好,也就意味著企業(yè)的變現能力越強,同時意味著一旦遇到財務危機,能夠及時滿足對資金的需求。企業(yè)的資金流動性越強,企業(yè)更愿意分配現金股利而不必擔心財務危機。
假設3:資產負債率越高,分配的現金股利越少。對于償債能力來說,負債較大、到期償還能力差,更有可能影響到公司的未來發(fā)展甚至維持經營的能力。償債能力低的企業(yè)為了應付沉重的負債,大多不愿意將留存收益分配出去,而更愿意將其留在企業(yè)以償還債務。因此,償債能力越強的企業(yè)分配股利的可能性越大。
假設4:總資產增長率越高,分配的現金股利越少。在國外成熟的資本市場上,上市公司現金股利發(fā)放與企業(yè)成長性關聯較大。高速發(fā)展的公司,需要大量的資金維持其快速發(fā)展,若公司大量分配現金可能會造成資金短缺,不利于企業(yè)今后的長遠發(fā)展。
假設5:總資產周轉次數越多,分配的現金股利越多企業(yè)的經營能力也就是指企業(yè)管理資產的能力。經營能力強的企業(yè)能夠更好地利用其現有的資產獲得更大的收益,因而其分配股利的可能性也就越大。
假設6:公司規(guī)模越大,分配的現金股利越多。公司規(guī)模越小,往往擴張的要求越強烈,因而會較少支付現金股利而更多留存收益或發(fā)放股票股利;相反,大公司擴張欲望不強烈,并且憑借大公司的實力和聲譽更容易從其他渠道獲得資金,因此可能較多地發(fā)放現金股利
2.樣本選取
根據研究需要所收集的數據包括:2005-2007年樣本公司每股分配的現金股利;2005-2007年樣本公司的相關財務指標。以深圳證券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為樣本,所選取的樣本包括2005--2007年共三年的股利分配方案。數據分析通過SPSS統計軟件進行。
3.研究方法
本文在對上市公司股利政策的影響因素進行實證研究中,采用多元線性回歸分析。多元線性回歸分析主要探討單一因變量與多個自變量之間的關系,目的在于以自變量來解釋因變量。其步驟如下:(1)選擇變量。因變量因不同的研究問題而不同,自變量在各項研究假設中提出。(2)設計模型。本文采用線性回歸模型,這些模型只是估計樣本的平均值,而不是計算精確值,更不是對單個公司的估計。(3)估計回歸系數并檢驗模型顯著性。利用樣本數據估計回歸系數,以t值檢驗系數的顯著性,以R2檢驗模型的擬合程度。(4)消除多重共線性。多重共線性會使估計的系數不穩(wěn)定。本文采用方差膨脹系數(VTF)來檢驗自變量之問的多重共線性,如果vIF大于1O,說明存在嚴重的共線性,需要剔除其中的一個自變量;如果vⅢ小于l0,說明不存在嚴重的共線性,模型是有效的。(5)解釋模型,分析解釋變量對被解釋變量的影響程度。(6)得出實證分析結論。
4.變量與模型設計
根據上述假設以及變量定義,建立多元線性回歸模型如下:
其中:a為常數項;為回歸系數,表示當其他自變量取值保持不變時,該解釋變量取值每增加一個單位引起被解釋變量數值的變化量;∈為回歸方程的隨機誤差項。
5.多元線性回歸分析
為了檢驗不同年度影響我國上市公司現金股利支付水平的因素,本文分別對三年樣本進行了多元線性回歸分析。同時為了檢驗三年的共同影響因素,本文還將三年樣本混合進行了檢驗,見表2。
四、結論
1.從公司的盈利狀況來看,每股收益(EPS)的系數在混合模型中為3.706,t檢驗指標為19.964,該指標在各年度系數均在3.2以上,其中系數的絕對值較大,且均在1%的顯著性水平下顯著。說明當期收益在決定現金股利支付水平時的作用最強。
2.從公司資金的流動性來看,在混合樣本模型中,每股經營現金凈流量(rc)的系數為0.11,t檢驗值為1.747,不顯著。從分年度的結果看,每股現金凈流量系數在2006年和2007年符號為正,在5%的水平下顯著,而在21305年系數符號為負,各年間每股經營現金凈流量對現金股利的影響程度不同,其與現金股利的關系無法確定,因此,經營現金凈流量不是影響上市公司現金股利支付水平的主要因素。
3.從負債水平來看,在混合樣本模型中,資產負債率(DEBT)的系數一0.014,符號和預期相符,其在1%顯著性水平下通過檢驗。從分年度的結果看,3年中每年該指標均與現金股利呈顯著的負相關關系,2005年與2007年在1%的顯著性水平下顯著,2006年在5%的顯著性水平下顯著。說明負債作為一種硬約束,對派發(fā)現金股利起到了制約作用,負債率高的公司由于較高的財務風險,降低了派發(fā)現金股利的支付水平。
4.從公司的成長性看,總資產增長率。在混合樣本模型以及2006年、2OO7年樣本模型中的系數為負,符號與預期的相符,但是不顯著。2005年的樣本中有一個樣本為0,所以系數為0。無論從理論上還是實證結果上都表明,總資產增長率高的公司會較多需求資金而少發(fā)放現金股利。根據有序融資理論,最優(yōu)的融資渠道是內部融資,與舉債、發(fā)行新股相比,不需要花費籌資費用,降低籌資成本。
篇9
關鍵詞:市政債券,地方政府債券,融資
一、發(fā)行市政債券的理論依據
(一)發(fā)行市政債券是合理開發(fā)公共物品資金來源的需要
對于城市公共物品來說,城市政府可以通過三種方式解決其資金需求:一是通過經常性預算,其資金全部來源于稅金;二是通過經常性預算,其資金來源于稅金和市政債券中的一般責任債券;三是通過特殊資本預算,其資金來源于稅金和市政債券中的項目收益?zhèn)ㄒ妶D1)。
在這三種方式中,第一種方式是將稅金用于所有公共物品的供給,公共物品的受益者與成本負擔著是部分分離的,即當代人負擔全部成本,當代人和后代人同時受益。第二種方式是將一般責任債券用于公共物品的供給,由于一般責任債券的短期性,公共物品的受益者與成本負擔者是統一的,即當代人負擔成本,當代人受益。第三種方式是將項目收益?zhèn)糜诠参锲返墓┙o,由于項目收益?zhèn)拈L期性,公共物品的受益者與成本負擔者是統一的,即當代人和后代人同時負擔成本,同時受益。這是因為,該種方式需要對公共物品的消費者收費,才能滿足消費者的消費需求。一些基礎設施項目建成后,不僅當代人可以受益,而且后代人也可以受益,但同時需要后代人負擔部分成本。顯然,第二種方式和第三種方式是符合經濟活動原則的。第一種方式之所以不合理,在于公共物品的受益者既有當代人,又有后代人,卻需要由當代人承擔全部成本。況且相對于經濟社會的迅速發(fā)展來說,政府有限的財力總是“顯得不足”,從而使公共物品的供給嚴重不足。第二種方式的特點是舉債彌補由稅收帶來的財政資金的不足,當代人在受益的同時又承擔了成本。如果將舉債規(guī)模控制在一定范圍內,則其未來的償債壓力就是可承受的。第三種方式強調通過舉債籌集資金將成本分攤到以后的受益期,有助于社會成員在代際之間分平負擔成本,又有利于增加公共物品的供給,還有利于公共物品供給效率的提高。因而,就總體而言,發(fā)行市政債券既能解決公共物品的資金不足問題,又能合理負擔由此帶來的成本。
(二)發(fā)行市政債券是充分發(fā)揮城市政府作用的需要
中央政府在提供全國性公共物品的同時,也可以提供區(qū)域性公共物品。然而不同地區(qū)之間的居民對區(qū)域性公共物品的偏好程度是不盡相同的。城市政府在空間距離上,與本地區(qū)的居民較近,信息也較為充分,在了解本地區(qū)居民的需求偏好方面較為便利,這有助于城市政府更好的執(zhí)行區(qū)域性經濟政策、提供區(qū)域性公共物品。相對而言,中央政府很難將來自某一地區(qū)的稅收與該地區(qū)的利益密切聯系起來,往往帶來某一地區(qū)居民公共物品偏好與實際受益之間的差異,這種差異有時可能會非常顯著。所以,在提供區(qū)域性公共物品方面,城市政府具有優(yōu)勢。
但是,在人口及生產要素存在流動的情況下,城市政府提供區(qū)域性公共物品的常規(guī)能力將會受到削弱。根據泰博特(Tiebout)提出的理論,如果每個城市政府分別提供不同的公共物品,假設居民可以自由選擇,且他的居住選擇只取決于滿足其公共物品偏好的話,則哪個地方提供的公共物品最適合他的需求偏好,他就會選擇去哪個地方居住。[1]居民通過這種流動,顯示他們對某種公共物品的消費偏好,促使當地城市政府盡力提供適合本地居民偏好的公共物品。由于存在著居民的流動,城市政府很難通過稅收對流動性要素征稅,勢必會削弱城市資源的可征稅性和城市政府的征稅能力。同樣,在城市政府提供區(qū)域性公共物品時,單純依靠稅收作為資金來源,既違背了受益原則,又會使收益與負擔成本分離,現在的居民承擔以后居民的成本,會使居民通過區(qū)域間的流動表達不滿,結果并不能有效的供給公共物品。通過舉債則可以有效的解決這一難題,使不同代際的居民均勻負擔成本。由此可見,發(fā)行市政債券可以穩(wěn)定當地居住人口,增強城市政府的征稅能力,還可以使公共物品供給成本負擔公平化,這些可以調動城市政府的積極性。
二、市政債券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融資的作用
(一)發(fā)達國家基礎設施建設融資的現狀
目前,國外城市基礎設施投融資體制已向多元化、市場化的方向轉變,但是政府在基礎設施建設上的作用仍不可忽視。市政債券在美國、英國、法國等西方發(fā)達國家是一種成熟的、信用等級很高的融資工具,是地方政府籌集基礎設施建設資金,從而緩解其自身財政壓力的主要方式。
美國的市政債券起始于19世紀20年代,其規(guī)模在戰(zhàn)后發(fā)展很快,而市政收益?zhèn)陨鲜兰o70年代之后發(fā)展更為迅速,已占到全部市政債券比重的50%以上(見表1)。為加強市政債券的風險管理,美國實施了信用評級、信用升級和市政債券保險等措施。為促進市政債券市場的發(fā)展,美國聯邦政府及地方政府對購買市政債券的利息收入免征所得稅。通過這一系列手段,美國市政債券的信用等級、變現能力和市場容量得到加強,從而使市政債券成為美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最主要的資金來源。
表1美國債券市場結構
(單位:10億美元)
種類
時間
市政債券(市場比重%)
國債
抵押貸款債務
公司債券
聯邦機構債券
貨幣市場債券
資產債券
合計
1995
1293.5(11.52)
3307.2
2352.1
1937.5
844.6
1177.3
316.3
11228.5
1996
1296.0(10.73)
3459.7
2486.1
2122.2
925.8
1393.9
404.4
12073.1
1997
1318.7(10.10)
3456.8
2680.2
2359.0
1022.6
1692.8
535.8
13050.9
1998
1402.9(9.73)
3355.5
2955.2
2708.6
1300.6
1977.8
731.5
14417.1
1999
1457.2(9.13)
3281.0
3334.2
3046.5
1620.0
2338.8
900.8
15963.5
2000
1480.9(8.74)
2966.9
3564.7
3358.6
1854.6
2662.6
1071.8
16945.1
2001
1603.7(8.65)
2967.5
4125.5
3835.4
2149.6
2566.8
1281.1
18529.9
2002
1763.1(8.75)
3204.9
4704.9
4094.1
2292.8
2546.2
1543.3
20149.2
2003
1898.2(8.59)
3574.9
5309.1
4462.0
2636.7
2526.3
1693.7
22101.2
2004
2031.8(8.62)
3943.6
5472.5
4704.5
2745.1
2872.1
1827.8
23584.2
2005
2232.0(8.81)
4165.8
5907.6
5027.3
2603.9
3468.9
1955.2
25344.5
2006
2251.8(預期)
4321.7
6095.2
5087.9
2641.2
3497.4
1965.5
25860.7
資料來源:根據證券產業(yè)及金融市場協會2004-2006年相關資料整理。
(二)市政債券對于我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融資的作用
對于我國這樣一個經濟正處于起飛階段的發(fā)展中大國來說,加快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無論是對經濟結構的升級還是保持經濟增長的后勁,都具有重要的意義。有研究測算表明,發(fā)展中國家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每增長1個百分點,將帶動其國內生產總值增長1.5至1.7個百分點(見表2)。另外,中國長期存在著傳統二元經濟結構的矛盾,一直是擴大內需和增加就業(yè)等宏觀經濟目標實現的障礙,因此加快城市化的建設具有突出意義。城市化建設需要政府進行引導性開發(fā)投資,這種建設大部分應屬于地方政府的事權范圍,然而地方政府由于缺乏資金、投入不足,抑制了城市化應有的進程。因此,為了加快推進城市化進程,就需要賦予地方政府以新的融資渠道。
表2我國國債發(fā)行額與當年GDP的比較
(單位:億元)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發(fā)行額
4657.0
4884.0
5934.3
6280.1
6923.9
GDP
89468.1
97314.8
105172.3
117390.2
136875.9
%
5.21
5.02
5.64
5.35
5.06
資料來源:根據中國金融統計年鑒2000-2004年相關數據整理。
長期以來,我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資金主要來自于中央和地方財政、商業(yè)銀行、政策性銀行以及資本市場。而眼下無論是中央財政還是地方財政,增加對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都存在很大的困難。商業(yè)銀行對城市基礎設施項目提供貸款也有諸多局限性,其資金來源以短期存款為主,而基礎設施具有建設周期長、微利經營、現金回流慢等特點,從而限制了一般商業(yè)性資金的投入;政策性銀行的資金來源也有限,且貸款對象側重于全國性基礎設施項目;資本市場應是市政建設籌資的重要渠道,并且我國己經開始利用國際資本市場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籌措資金,但國內資本市場還遠未有效的利用起來。因此,改變我國基礎設施落后、投入不足的現狀,必須轉變思路,按市場經濟的要求,逐步建立多元化、多渠道、多層次的資金籌措新體制。[2]地方政府發(fā)行公債籌集資金主要是用于私人資本無力或不愿興辦的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如修建公路、港口等社會公用的設施等。城市基礎設施建設靠發(fā)行公債籌集資金,既不會給稅收在特定年份帶來突然增加的壓力,又為基礎設施建設提供了資金來源。由于城市政府的舉債收入大多是用于能帶來收益的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收益本身就可償還一部分債務,因此在相當程度上可實現公債基金本身的良性循環(huán),不會給地方政府的財政造成很大負擔。
三、我國發(fā)行市政債券存在的制約因素
(一)發(fā)行主體的確定問題
我國的《預算法》在規(guī)定地方政府預算不列赤字的同時,亦規(guī)定地方政府不得發(fā)債。在具體實踐中,這句話被理解為地方財政不得舉借債務。為了不違反這一規(guī)定,地方政府是通過指定一個企業(yè)來舉債,而由地方政府對債務提供擔保。《擔保法》規(guī)定,國家行政機關不得對外提供擔保。此規(guī)定是有一定道理的,因為國家的行政機關從國家財政預算得到的撥款是履行其行政職能的必要經費,若行政機關對外提供了擔保,一旦需要履行擔保的代償義務,其行政經費就要發(fā)生虧空,就無力正常履行其行政職能了。然而在實際的政策解釋和司法實踐中,財政部門把這項條款理解成各級財政也不得提供擔保,并規(guī)定各級地方政府不得對外提供擔保。因此,地方政府也不允許對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投資的負債提供擔保。這樣一來,地方政府負債建設城市基礎設施的行為就沒有了法律和國家政策的依據。
但另一方面,為使城市建設債券順利發(fā)行,在對實際發(fā)債額度進行審批時,國家有關部門對發(fā)行主體未作嚴格限制,這使法律和實際操作有很大的距離,從而給債券的信用等級、債券擔保人、債券利息稅等問題都留下了很大的隱患。
由于在法律上沒有明確區(qū)分市政債券和企業(yè)債券,也沒有明確市政債券的發(fā)行主體。在具體發(fā)行方面,也缺乏相應的法律保障,這些成為當前發(fā)行市政債券的障礙。
(二)市政債券的擔保問題
根據國家有關部門頒布的《企業(yè)債券發(fā)行與轉讓管理辦法》第三條的規(guī)定,除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可免于擔保的以外,債券發(fā)行人在債券發(fā)行前應提供保證擔保。擔保經國家有關部門認可后方可發(fā)行債券。國家有關部門對擔保的規(guī)定有利于提高債券的信用等級,降低債券持有人的風險,對穩(wěn)定債券市場具有重要作用。但是,由于擔保條件、擔保費用等一系列問題的存在,這一規(guī)定對企業(yè)債券的正常發(fā)行也產生了影響。
1.擔保的條件要求較高。目前發(fā)行規(guī)模較小的債券較容易找到擔保,但隨著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投資額越來越大,以及市政債券發(fā)行規(guī)模和籌資份額的增大,從而要求的擔保額度也會隨之增大,有能力擔保的企業(yè)會越來越少,這使企業(yè)的擔保問題更加突出。
2.擔保的費用問題。根據規(guī)定,為發(fā)債企業(yè)提供擔保的企業(yè)可以向被擔保企業(yè)收取擔保費,擔保費由當事雙方約定按擔保額的一定比例收取。由于發(fā)行市政債券的額度與城市基礎設施建設所需資金成正比,因此增加了債券發(fā)行的費用,這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發(fā)行債券的費用優(yōu)勢,違背了發(fā)行市政債券的初衷。
3.擔保人自身的問題有可能影響市政債券的發(fā)行。根據規(guī)定,擔保人連續(xù)三年的財務報表須經過審計,審計不合格,或審計時不夠配合,均可能造成企業(yè)擔保條款不合格,從而造成企業(yè)發(fā)債的失敗。
另外,由于對發(fā)行企業(yè)的擔保構成了擔保企業(yè)的或有負債,目前因擔保問題而導致的企業(yè)債務糾紛越來越多,使企業(yè)對擔保問題持十分謹慎的態(tài)度。隨著企業(yè)風險意識的加強,發(fā)債企業(yè)尋求擔保的問題將會越發(fā)突出。
(三)市政債券的定價問題
按一般的原則及我國金融市場的特殊性,市政債券的定價可以參照國債、企業(yè)債、準市政債券的價格,或銀行存款利率的水平。但這些方法都存在較大問題。
1.當前準市政債券市場狹窄,品種稀少。交易缺乏連續(xù)性,因而無法形成完整有效的收益率曲線,也不能測算出市政債券收益率受銀行存貸款利率的影響程度以及其波動與國債收益率調整的相關性,這種缺乏統計規(guī)律又不能獨立運行的機制,正是準確測算市政債券票面利率和市場交易價格的難點所在。
2.依據銀行存貸款利率設定市政債券票面利率的可靠性低。這種定價方式可行的前提是各種品質的金融資產收益率等比例下降時結構不變。這就等于給相同期限的不同信用級別、不同發(fā)行規(guī)模的市政債券票面利率統一設定利率上限,這顯然違背了收益與風險相匹配原則。
3.企業(yè)債券價格的設定缺乏市場依據。目前,企業(yè)債券發(fā)行利率是由中國人民銀行規(guī)定的,按照同期銀行存款利率的120-140%確定。一般企業(yè)債券不能公開交易,因此也不能形成不同信用級別收益率的市場標準。由于我國銀行存款利率的確定不是市場均衡利率的結果,而是中央銀行根據社會資金總供給狀況、市場價格總水平、企業(yè)成本水平和銀行利潤等宏觀經濟因素確定的,因而存款利率的變化往往跟不上經濟形勢的變化,其利率水平也無法準確反映社會資金成本的水平。這使得債券在發(fā)行時就帶有存款利率確定時所具有的缺陷,無法準確體現目前債券市場的一般資金成本水平。
4.目前我國國債的價格不能充分反映市場的利率水平。國債市場不發(fā)達,期限品種不豐富,缺乏連續(xù)期限的短期國債等最具市場指導意義的部分,導致收益率曲線斷點,目前沿用的國債收益率曲線采用國債回購利率數據作為替代是不合理的。另一方面流通市場不健全。國債發(fā)行與投資分裂為銀行間市場、交易所市場以及面向一般居民的憑證式國債市場三個部分,有各自獨立的投資者群體、報價方式、交易結算機制,各市場具有不同的成本、流動性和預期收益率,因此任何一個市場的收益率曲線都不具備完全的市場代表性。
正是由于目前國債收益率機制存在的上述缺陷和不確定性,因此不可能真正反映出市場對資金盈利的內在要求,而要以此作為判斷市政債券票面利率和市場收益率的參照,其可靠性和準確性必然會受到影響。
(四)市政債券的免息稅問題
免利息稅是市政債券的最主要特點之一,從發(fā)達國家的發(fā)債情況來看,其國債及市政債券的利息都是免稅的,而一般的企業(yè)債券則不免利息稅。但由于我國目前仍將建設債券與企業(yè)債券相混淆,因而不能分別對待。另外,按照我國繳納所得稅的規(guī)定,購買企業(yè)債券所獲利息需要征稅,導致個人購買債券不交息稅,但企業(yè)購買時要計入企業(yè)的投資收益,因而要繳納所得稅,這使我國市政債券的認購者主要是個人,缺少了機構這一重要的投資者,影響了債券的發(fā)行數量。
(五)市政債券的流動性問題
1.建設債券的發(fā)行量很小。雖然包括建設債券在內的企業(yè)債券的發(fā)行規(guī)模有逐年擴大的趨勢,但由于政策和企業(yè)自身因素的影響,其發(fā)行總量還是比國債和股票小。如2004年我國國債的發(fā)行量為6923.9億元,而同年企業(yè)債發(fā)行額為327億元,僅為國債發(fā)行額的4.7%。
2.上市債券規(guī)模很小,成交量少。我國企業(yè)債券的流通滯后于發(fā)行。目前在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兩地掛牌交易的企業(yè)債券很少。如2003年8月,我國共有12家發(fā)行主體發(fā)行的20支企業(yè)債券,兩地能夠交易的債券,每天成交的金額在5-10億元左右,而同期國債每天的交易量在100億元以上,與美國市政債券的日均成交量相比更是有很大差距(見圖2)。
圖2美國市政債券日均成交額
資料來源:根據市政債券規(guī)則制定委員會2004-2006年相關資料整理。
3.場外交易市場還未形成。20世紀90年代初期,債券曾在柜臺進行過交易,這對活躍債券市場起到了重要作用。但由于當時債券發(fā)行中存在著大量的不規(guī)范現象,加上當時發(fā)行的主要是短期的融資券,因而債券的柜臺交易市場不但未能發(fā)育成長,反而逐步衰退,很多進行債券交易的營業(yè)部也被改成股票交易營業(yè)部。隨著債券發(fā)行的增多,債券交易的問題被重新提了出來,但現在仍未能開展債券的柜臺交易。
(六)舉債規(guī)模問題
從發(fā)達國家債券市場的初期和發(fā)展中國家市政債券的經驗來看,市政債券市場極有可能成為地方政府“圈錢”的合法途徑,違約事件層出不窮。但現行法律并未對地方政府的債務總規(guī)模提出過任何形式的限制。近年來,一些經濟發(fā)展水平不高、財政節(jié)余很少的地方,開始大量借貸建設,很可能要超過其償債能力所能負擔的。除非今后的經濟能夠加速增長,否則這些地方政府就埋下了日后發(fā)生財政信用危機的隱患。從完善金融體系、降低金融風險的角度分析,城市基礎設施建設的債務融資渠道應該由銀行貸款轉向債券市場,地方政府應通過發(fā)行市政債券來從資本市場上融資,這是發(fā)達國家為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融資的主要渠道。[3]
四、推動我國市政債券發(fā)行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市政債券的政策法律保障體系
1.修訂《預算法》?!额A算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guī)定:“除法律和國務院另有規(guī)定外,地方政府不得發(fā)行地方政府債券”。正是這一條阻礙了我國現行條件下市政債券的發(fā)行。在我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中出現的所謂準市政債券,就是為規(guī)避該條規(guī)定而產生的一種融資方式,其運作的難度及成本遠遠超過了市政債券。準市政債券的出現足以說明市政債券在我國的可行性、必要性及適用性。準市政債券的出現使《預算法》第二十八條的現實意義逐漸弱化,我國應根據現實的需要,對該條內容進行修訂。只要國務院一條對《預算法》的補充規(guī)定,就可以使市政債券在不違反《預算法》的基礎上合法運作,而《預算法》又無需改動。此舉可為市政債券的運作清除法律障礙。
2.建立市政債券的專項法律。目前,我國的市政債券運作基本上遵循著《企業(yè)債券管理條例》和《企業(yè)債券發(fā)行與轉讓管理辦法》,這樣按照企業(yè)債券的模式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市政債券的正常運作,因而有必要建立市政債券的專項法律。隨著財政體制改革的逐步深入和相應條件的逐漸成熟,可以考慮制定《公債法》和《地方公債法》,對市政債券的發(fā)行、承銷、擔保、登記與托管、信息披露以及罰則做出相應的規(guī)定,使市政債券運作有法可依,并使其整個運作過程有明確的法律保障,全面禁止“赤字債”現象的發(fā)生,確保市政債券資金主要用于城市基礎設施建設,而非彌補經常性收入的不足。
3.完善配套政策法律。一是通過市場化的手段,確定市政債券的利率,并報有關部門備案;二是對市政債券的投資收益制訂具體的減免稅政策;三是向商業(yè)銀行開放市政債券市場,在政策上允許商業(yè)銀行投資市政債券;四是允許市政債券在全國性證券交易市場上交易,并創(chuàng)造條件開辦市政債券的場外交易,提高市政債券的流動性,降低其投資風險。[4]
(二)完善分稅制制度
地方政府發(fā)行債券的關鍵是地方政府要有獨立的舉債權和財產權,這需要建立在以“中央與地方政府的責權分開”為特征的規(guī)范的財政體制基礎上。為了避免允許地方政府發(fā)債而造成債券市場紊亂,最好的辦法是深化分稅制改革,將中央政府與地方政府的事權與財權徹底分開??梢韵仍谥醒牒褪杉壺斦g進行財權和事權的界定,從而實現中央和省兩級政府的事權與財權獨立,之后再理順與地市級政府的關系。要實現中央與地方政府財政關系的獨立,還需要建立地方財政破產制度。我國原有高度集權的財政體制,導致了地方政府對中央政府的過度依賴,不解決這一問題就很難抑制地方政府過度發(fā)債的沖動,而解決辦法就是通過地方財政破產制度,實現地方政府財政的真正獨立。
(三)尋求完善市政債券的定價及收益的途徑
可以將市政債券的發(fā)行與地方稅收掛鉤,給予債券購買者稅收抵扣的激勵。這樣,只要稅收的累進稅率制定的合理,居民就會考慮通過購買市政債券來避稅。而政府雖然損失了部分所得稅,但獲得了資金的時間價值和由此產生的宏觀經濟的發(fā)展及其引發(fā)的稅收增加值。[5]
在實際生活中,除了公司所得稅外,還有個人所得稅,包括個人所得稅Tp和資本利得稅Tg,假定Tc(公司所得稅)、Tp和Tg都為一固定比例(實際上,Tp和Tg一般都為累進稅率,收入越高,稅率越高,我國目前還沒有單獨開征資本利得稅Tg,但在個人所得稅中已部分包含了資本利得稅),一個非杠桿公司與個人稅后的期望現金流量為:,是年均現金流量。則非杠桿公司的價值為:
k為非杠桿公司的公司與個人稅后的資本化率(折現率)。
要實現利用稅收來調節(jié)籌資,還應大力發(fā)展和完善債券的二級市場,使市政債券能在市場上自由流通,使居民可以按個人的需要隨時購買或拋售政府債券。當二級市場完善,居民將市政債券變成一種避稅和投資手段的時候,債券融資就在一定程度上具有直接投資的性質了。而建立和完善政府證券籌資機制,完善債券市場,也變相的解決了長效還貸機制難以建立的問題。
當前,某些地方政府把那些收益穩(wěn)定、具有特許經營權的基礎設施項目對外招商,并且向外商承諾14-18%的收益率,受到了境外投資者的追捧,也一定會受到國內儲蓄型投資者的歡迎。政府應當考慮向國內儲蓄型投資者開放這一投資渠道,只要有8-10%的收益率就可以吸引大量的儲蓄型投資者,使他們既是公用事業(yè)產品或服務的消費者,又是某些公用事業(yè)的投資者,充分分享地方經濟發(fā)展的成果。這樣既可降低公用事業(yè)投資的資本成本,又能豐富儲蓄型投資者的投資選擇。此外,我國作為一個正在崛起的發(fā)展中國家,積極舉辦某些專項事業(yè)有助于提升自身的國際地位和促進國內經濟的發(fā)展。如北京成功獲得2008年夏季奧運會的主辦權,引致大量的城市建設需求,如體育場館設施、城市交通、賓館旅游、信息化建設以及環(huán)境保護等方而的投資。巨額的投資也意味著巨大的資金需求,因此,如何開辟多種資金來源,利用多種融資手段為奧運融資,就成為北京面臨的重大問題。從長遠來看,發(fā)行“奧運特別債券”將具有很好的償債能力前景。舉辦奧運受益的主要是北京市轄區(qū),因此應當屬于地方性公共產品或準公共產品的范疇,而“奧運特別債券’也就應屬于地方性公債,其本息的償還來自舉辦奧運的收入、日后的場館經營收入以及北京市政府的(因舉辦奧運而間接增加的)財政收入。
(四)建立完善的激勵機制,抑制政府的舉債沖動
按照政府的激勵機制,可以將政府分為三種類型:追求社會效益最大化、追求預算規(guī)模最大化、追求政績最大化。追求社會效益最大化的政府,為避免過多的公共產品產生外部不經濟,會將發(fā)債規(guī)模控制在恰好提供均衡數量的公共產品的水平,這種地方政府不會濫用舉債權。對于追求預算規(guī)模最大化的政府,在預算軟約束的條件下,就會多舉債多支出,以求得政府預算規(guī)模的擴大。對于追求政績最大化的政府,會有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政績體現為居民的滿意程度。它會考慮到公共產品的提供數量與居民稅收負擔的均衡,找到公共產品的邊際收益與稅負的邊際成本均衡點。居民的稅負成本是政府舉債的預算函數之一,此時政府也不會濫用舉債權。另一種情況是政績體現為上級政府的滿意程度,那么下級政府就會有濫用舉債權的沖動。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要從轉變政府的激勵機制入手,即設計使地方政府成為追求社會效益最大化類型或是追求政績最大化類型中的第一種情況的激勵機制。[6]
(五)完善市政債券的風險識別及防范體系
1.建立合理的償債機制。建立合理的償債機制就是要保證市政債券到期還本付息,控制其信用風險。這要求在市政債券發(fā)行初期制定嚴格的審批制度以保證舉債為地方政府基礎設施建設服務,防止濫用市政債券為地方政府行政經費籌資等;要將市政債券納入地方預算體系進行管理,建立專門的償債基金,安排好本年的還本付息問題;建立清晰明確的責任體系,政府機構要保證籌集的各種債券資金專款專用,各用款單位要負責償付自己的債券。
2.倡導和成立市政債券投資者協會。對于投資市政債券金額較大的投資者,如銀行、保險公司、投資基金、其他金融機構以及個人投資者代表,允許成立投資者協會以加強對市政債券的風險監(jiān)管。
3.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和信用評級體系。市政債券的信息關系到投資者的利益,也關系到當地納稅人的利益,因此市政債券發(fā)行中的信息披露很重要。除發(fā)行機構公開信息披露外,還應鼓勵信用較好的中介信息披露機構或金融機構積極收集準確信息和較為公正的信用評級。對那些信用較好的中介信息披露機構或金融機構應授予資格認定,淘汰那些信用較差的信息披露單位。
4.推出市政債券保險機制。市政債券保險是指在債券發(fā)行人實際未支付債券本息時,由保險公司承擔償付的義務。將保險公司引入到市政債券市場,既提高了市政債券的清償保障與信用等級,又使得市政債券具有與其它投保金融品種同等的市場屬性,提高其流動性。
在美國,市政債券保險得到了驚人的發(fā)展,它的普遍推廣在于它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減輕市政債券發(fā)行中的信息不對稱問題,從而降低市政債券的違約風險。[7]近年來,美國新發(fā)行的長期市政債券占到了市政債券發(fā)行額的80%以上(見表3),而長期市政債券中又有半數左右得到了市政債券保險的支持,因此大大降低了其投資風險。
5.多方位強化市政債券的風險管理。這要求我國發(fā)展市政債券要從法律監(jiān)管、機構監(jiān)管和社會監(jiān)督等方面來強化風險管理。在法律上要解決制度;在機構監(jiān)管方面,市政債券管理機構要從多角度與證券監(jiān)管部門、財政部門、信息披露機構以及投資者溝通,以保證市政債券的發(fā)行、運用、償還的順利進行;[8]在社會監(jiān)督方面,信息披露與信用評級起到重要作用,其他中介機構要從不同角度監(jiān)督債務人更加審慎的籌集、使用資金,進行市場化運作和管理,以降低市政債券的發(fā)行、使用和償還的風險,提高效益。
表3美國長期及短期市政債券發(fā)行額
(單位:10億美元)
1980
1990
2000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短期
9.0
34.8
41.3
56.4
72.4
70.5
57.4
50.7
5.8
長期
46.3
128.0
200.8
287.9
357.5
382.0
359.2
408.0
70.2
合計
55.3
162.8
242.1
344.3
429.9
452.5
416.7
458.7
76.0
注:2006年數據截止到3月31日。
資料來源:根據Thomson金融證券數據相關年份數據整理。
(六)建立規(guī)范的地方政府債券發(fā)行監(jiān)督機制
一是由地方政府成立地方債券發(fā)行部,與中央財政、計劃部門統一安排地方政府債券的發(fā)行。對發(fā)債項目認真考察,控制額度,建立完善的信用考評體系。
二是項目選擇和利率確定都十分重要。在項目選擇上要盡量選擇發(fā)行那些現金流充足的項目,如公路、橋梁、機場基礎設施,因為其建成后便會有較穩(wěn)定收入;地方債券的利率可稍高于國債,因為國債的風險相對要小。
三是建設地方政府債券的監(jiān)控機制。美國國會組建有市政債券規(guī)則制定委員會(MSRB),負責全面監(jiān)管市政債券市場。MSRB提出監(jiān)管方案,并征詢債券行業(yè)和其它關聯方的意見,但其沒有審批權,它所提出的監(jiān)管方案由證券交易委員會(SEC)最終批準。MSRB和SEC都不參與監(jiān)管方案的實施和控制,監(jiān)管方案的實施和控制由全國證券交易商協會(NASD)中監(jiān)管市政債券交易商的部門以及自營銀行的有關監(jiān)管機構負責。我國可借鑒這種方式,實行市政債券監(jiān)管方案的制定、審批和實施相分離,即我國地方政府債券的監(jiān)控機制應由中央政府、地方權力機關、地方審計部門組成,對是否發(fā)行地方債券,其規(guī)模、期限、利率、償還辦法以及具體的用途及效益等進行全面的監(jiān)控,以增強監(jiān)管的科學性和有效性,避免監(jiān)管中的單一性和片面性。[9]
(七)地方政府舉債要循序漸進,同時嚴格控制發(fā)債的項目
地方政府債券屬新生事物,必須謹慎對待。一方面,要循序漸進、步步為營。可以考慮以特種債券的形式在某些地方政府試點發(fā)行,試點后,得出經驗教訓,總結出成熟的方法后再大規(guī)模推廣;也可以到國外調研,汲取經驗教訓,總結發(fā)債的具體方法。另一方面,要嚴格控制發(fā)債的項目,地方政府債券一般用于交通、通訊、住宅、教育、醫(yī)院和污水處理系統等地方性公共設施的建設;在新時期下,地方政府要把發(fā)債籌集到的資金用于“三農”、就業(yè)和社會保障、環(huán)境和生態(tài)建設、公共衛(wèi)生、教育、科技等經濟社會發(fā)展的薄弱環(huán)節(jié),促進經濟與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xù)發(fā)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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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摘要】隨著人力資源在企業(yè)運行中的作用日趨重要以及人們對“人力資本”認識的不斷深化,以人力資本(尤其是智力資本)為主要激勵對象的股權激勵也越來越受到追捧,股權激勵的方法也在企業(yè)具體的應用中不斷創(chuàng)新、發(fā)展。本文就股票期權在人才激勵方面的應用進行探討。
【關鍵詞】股票激勵;股權激勵;人力資本;委托—
進入知識經濟時代,企業(yè)的核心競爭力越來越多地體現在對人力資本的擁有水平和對人力資本潛在價值的開發(fā)能力上。從理論上講,人力資本所有者的“自有性”、使用過程的“自控性”和“質與量的不可測量性”等特征,使得傳統的、簡單的勞動契約無法保證知識型雇員盡最大努力自覺工作,在管理手段上也無法對其進行有效的監(jiān)督與約束。特別是表現日益突出的“委托—”問題迫切要求激勵手段和企業(yè)制度的創(chuàng)新。
股權激勵的方式恰恰可以彌補傳統管理方法和激勵手段的不足。在管理理念上,它通過雇員對股權的擁有使雇主與雇員的關系由原來簡單的雇傭與交換關系變?yōu)槠降鹊暮献骰锇殛P系;在激勵與約束的方法上,它通過建立所有者與雇員之間在所有權、管理權、經營收益、企業(yè)價值以及事業(yè)成就等方面的分享機制,形成所有者、企業(yè)與雇員之間的利益共同體;在管理效果上,變外部激勵為主為以雇員自身的內在激勵為主、變制度性的環(huán)境約束為主為以自律性的自我約束為主。結果必然是有利于充分調整知識性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從而為人力資本潛在價值的實現創(chuàng)造了無限的空間。
一、股票期權的涵義
股票期權(stockoptions)是現代企業(yè)中剩余索取權的一種制度安排,是指企業(yè)所有者向經營者提供的一種在一定期限內按照某一既定價格購買一定數量該公司股份的權利。
20世紀80年代以來,由于股票期權制在很大程度上解決了企業(yè)人激勵約束相容問題,被普遍認為是一種優(yōu)化激勵機制效應的制度安排,因而在西方發(fā)達國家得到廣泛應用。目前,在美國前500強企業(yè)中,80%的企業(yè)實行了股票期權計劃,在上市公司中,有90%的企業(yè)采用這種激勵方式。
一個完整的股票期權計劃包括受益人、行權價、有效期和授予額等幾個因素。受益人主要是高級管理人員。股票期權作為一種長期的激勵和權力安排,其有效期一般為3—10年,行權價是指受益人購買股票的價格。授予額是指受益人根據契約可以購買股份的多少。根據企業(yè)的規(guī)模大小一般占總股本的1%—10%。
在行權之前,股票期權的持有人沒有任何的現金收益,行權之后,其收益為行權價與行權價日市場價之間的差價。企業(yè)的經營者可以自行決定在任何時間出售行權所得股票,當行權價一定時,行權人的收益與股票價格成正比,而股票價格是股票內在價值的體現,變動趨勢是一致的,股票價值是企業(yè)未來收益的體現。于是經營者的個人利益就與企業(yè)利益結合在一起,并建立了一種相關的動態(tài)關系。
二、股票期權的理論基礎
(一)人力資本的重要性
知識經濟的興起使得人力資本作為第一生產要素的地位越來越重要,對微觀企業(yè)來說,員工的積極性和創(chuàng)造性與企業(yè)效益具有高度相關性,因而,如何發(fā)掘企業(yè)員工的潛力成為企業(yè)管理的重要問題。
(二)委托—理論
現代企業(yè)是以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彼此分離為特征的,所有者委托經理人從事經營與管理決策,所有者為委托人,經理人為人,二者之間形成一種委托—關系。在通常情況下,在委托關系中,由于信息不對稱,股東和經理人之間的契約并不完全,所有者無法準確判別企業(yè)的經營成果是經理人的努力程度還是由經理人的非控制因素造成的,這樣經理人就有可能利用其在信息占有上的優(yōu)勢,通過“隱蔽行為”獲取個人利益,而不完全承擔其行為的全部后果。股東和經理人追求的目標是不一致的,股東希望其持有的股權價值最大化,經理人則希望自身效用最大化,因此股東和經理人之間存在“道德風險”,需要通過激勵和約束機制來引導和限制經理人行為。
而實施股票期權的內部邏輯在于,企業(yè)所有者把股票期權作為激勵經營者和高層管理者的一種手段,從而使企業(yè)持續(xù)發(fā)展和價值最大化成為股東和經理人員的共同目標,鑒于期權形式具有不確定性和風險性,其激勵應具有長期性和持久性,從而可以彌補傳統薪酬制度的缺陷,并使經營管理者通過行使期權而獲益。
(三)剩余控制權
企業(yè)中不同層次的管理者對企業(yè)最終剩余的控制權或者說對企業(yè)經營業(yè)績的控制力有很大的不同。根據把剩余給予擁有控制力的人,可以確定股票期權的授予對象。
三、我國實施股票期權的意義
(一)股票期權制可以有效解決經理人長期激勵不足問題
長期以來,我國上市公司經理人的報酬激勵更注重當期業(yè)績激勵,報酬結構主要是工資加獎金,這一方式的基本缺陷是經理人的長期激勵不足,容易導致經理人在履行契約的過程中在職期間的行為短期化問題。
按照股票期權制的運作機理,經理人若想執(zhí)行股票期權的獲得收益,其必要條件是企業(yè)經營業(yè)績優(yōu)良,股價不斷上漲。只有努力改善公司經營管理,使公司資產不斷增值、盈利能力不斷增強以推動股票市場價格不斷提高。因而,以此制度引進來推動經理人報酬激勵改革,來解決我國企業(yè)經理人長期激勵不足問題。
(二)股票期權對經理人而言具有所有權激勵功能
按照公司經理人持股激勵的一般性分析,經理人在擁有公司的股票期權后,成為公司的準股東,于是經理人便具有雙重身份,從而有效解決委托人(股東)與人(經理人)之間目標不一致的問題,防范道德風險的發(fā)生。
(三)股票期權制有利于上市公司降低委托—成本
通過股票期權,將經理人的報酬與公司的長期發(fā)展業(yè)績或某一長期財務指標緊密聯系在一起,所有者就無需密切注視經理人是否努力工作,是否將資金投入到有益的項目,是否存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而損害股東利益,從而有效降低公司的委托—成本。股票期權制度設計,是以預期股權收益誘使經理人努力工作,追求公司市場價值的增大,只有如此,經理人才能從不斷上漲的公司價值中分享到應有的期股收益。
(四)股票期權制可以低成本不斷吸引并穩(wěn)定吸引人才
在經理人報酬結構中,股權報酬比現金報酬的激勵效果優(yōu)勢更加明顯。經理人作為社會的稀缺資源,企業(yè)委托人要使用這一資源必須支付高額的成本。而高額的工資與獎金,對企業(yè)而言是一筆不小費用。相比之下,股票期權激勵方式避免了現金報酬激勵的弊端。由于企業(yè)支付給經理人的僅僅是一個期權,是一種不確定的未來收入,是將預期財富以期權的方式轉移到經理人手中,在期權執(zhí)行過程中企業(yè)始終沒有現金流出,而且隨經理人期權的行使,公司的資本金會相應增加。同時,股票期權制是以股權為紐帶,通過股票期權制的附加條款設計,聯結經理人與公司的關系。國外通行的做法是規(guī)定股票期權授予一年之后方可行使,并且在未來期權持續(xù)期內,按勻速或非勻速分期分批行使。這樣,經理人若在期權持續(xù)期內離開公司,將喪失部分尚未行使的剩余期權,這無疑加大了經理人離職的機會成本,因而成為穩(wěn)定與約束公司經理人的“金手銬”。
四、關于股票期權激勵的幾點建議
(一)適用范圍
1.它主要適用于上市公司或準備上市的公司。一種變通方式是通過仿真股票簿記方式,公司將企業(yè)的資產凈值等額分成股份,根據員工所在崗位、承擔資產經營責任的大小劃分為若干層次,每個層次量化不同的股份。
2.股權激勵對象并不只適用于企業(yè)經營者。在市場激烈競爭和企業(yè)面臨復雜經營環(huán)境時,除了企業(yè)經營者,同樣需要其他員工的積極努力,股權激勵同樣適合于普通員工。國外很多公司已經實施了雇員持股計劃(ESOP)。
(二)目前應用上存在的問題和對策
1.政企不分的情況下不宜實行股權激勵。政企不分的情況下很難界定經理人的績效。當政企不分有利于企業(yè)時,經理人獲得股權增值收益是不合理的,對公司股東和其他員工也是不公平的;當政企不分不利于企業(yè)時,經理人當然也就不會愿意承擔股權貶值。
2.股權激勵要求實現經理人競爭上崗。目前一些上市國企的問題不是單純的激勵機制的問題,而是經理人本身就不合適。對不合適的經理實施股權激勵是沒有意義的。經理人的選擇要通過市場機制來實現。經理人市場的建立健全是真正解決經理人選擇機制的關鍵。
3.確定行權價格的難點與解決思路。(1)在政策上,沒有一個統一可執(zhí)行的“國家標準”。(2)如果把行權價設定為公平市價,則“公平”二字可能被人為的操縱所扭曲。(3)如果把行權價確定為發(fā)行價,其合理化程度會受到個體因素的影響:一是發(fā)行定價的市場化程度,如果發(fā)行價不能按市場原則確定,則偏低的發(fā)行價會導致股票期權激勵效果的弱化;二是贈與日與發(fā)行日一致,要求股票期權設計與改制上市同時進行,股票期權計劃應得到政策方面的許可。行權價沒有一個統一的確定辦法,因為公司價值的計算模型是各種各樣的,“公平價格”也很難做到完全的公平。對于一個企業(yè)而言,可能沒有任何一種價值評估方法比市場的評價更為客觀與準確,因此在確定公司真實價值與確定行權價時,除了依據當時的平均市價外,還應將同類型上市公司的市場價格、市場平均市盈率的變化等作為重要的參考因素。
4.股票市場的不完善性。我國股票市場起步較晚,在二級市場上,機構投資者所占比例偏低,投機氣氛明顯濃于投資氣氛,股價高低與公司盈利相關度程度低,莊家操縱行為普遍。這樣的市場狀況如不改善,推行股票期權后,經營者為了獲取高額期權收益,可能會制造種種題材,想方設法把股價推上高位,使股價與公司業(yè)績正常相關性遭到破壞,不僅實現不了激勵經營者的初衷,反而會造成對股票市場的破壞力。
5.現行法律法規(guī)的障礙。由于股票期權在我國尚無先例,所以要進行股票期權的運作,還缺乏相關法律法規(guī)條件,這主要表現在二個方面:一是與現有部分法律的沖突,二是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空白。這二種情況都對股票期權在我國的操作造成現實的法律障礙。
從與現有部分法律的沖突來看,如《證券法》規(guī)定,上市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為知悉證券交易信息的知情人員,不得買入或賣出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而股票期權制激勵作用的發(fā)揮必然通過二級市場,這樣就缺乏一個合理的操作空間;同時,現行法律法規(guī)對上市公司增發(fā)新股作了嚴格限制,而在實施股票期權過程中存在一個潛在新股增量問題。因此,我國要推進股票期權制,必須從政策上消除期權制的實施障礙,對現行的證券法律法規(guī)進行必要修訂,從而為股票期權制的發(fā)展提供一個適度的制度空間。
從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空缺來看,主要反映在三個方面:第一,由股票期權引起的公司注冊變更問題;第二,由股票期權引起的公司稅務問題和個人所得稅問題;第三,由股票期權引起的公司會計問題。具體而言,股票期權引起的公司注冊變更,以什么方式進行,證監(jiān)會和工商管理局還沒有相應條款。從稅收來看,美國主要是通過稅收安排來引導公司對股票期權運用的,根據不同種類的股票期權和不同情況對個人來自股票期權的收入征收普通收入稅和資本利得稅,由于兩種稅的稅基和稅率不同,對實施企業(yè)的稅務影響也不同,因此,公司一般會根據稅法對個人的優(yōu)惠傾向以及對公司的稅收規(guī)定來確定實行的股票期權的種類和數量。而國內還沒有專門針對股票期的稅收規(guī)定。從會計問題講,股票期權的會計制度是期權計劃的一個核心內容,不解決會計問題,股票期權計劃無法進入規(guī)范的實施階段,股票期權的會計反映,主要包括會計反映時機和會計確認二個問題。美國股票期權的會計處理主要是跟著稅收處理走的,而國內既沒有相應的稅收規(guī)定,也缺乏相應會計制度內容。
(三)局限性
1.股票價格變化受太多因素的影響。股權激勵中,經理人的收入與股權的價值變動有關,但是股權價值的變動不僅僅取決于經理人本身努力,同時還受到經濟景氣、行業(yè)發(fā)展等因素的影響。國外已經有人對經理人因經濟景氣而獲得的巨額股權增值收益提出質疑。一種改進的方法是采用變動的約定價格(調整系數),其目的同樣是確立一種可以得到獎勵的業(yè)績標準。但在采用變動的約定價格情況下,業(yè)績標準是依據未來實際的市場狀況來確定。
2.股權激勵并不能使經理人和股東的利益完全一致。公司股價與公司長期價值并不一定完全一致,兩者的相關性取決于市場的有效程度。而在股權激勵中,經理人關心的是其股票出售的價格而不是公司長期價值本身。由于經理人持有股份的數量是有限的,經理人持股時間也是有限的,這些都制約了股權激勵的效果。
3.經營者持股不能解決經營者拿“黑錢”的問題。這只是在一定程度上緩解了矛盾。對于拿“黑錢”的經營者來說,“黑錢”收入是百分之百,而公司損失落到他頭上是千分之幾,甚至萬分之幾。在沒有足夠的管理約束機制情況下,簡單的股權激勵并不能解決“黑錢”問題。
4.這會促使公司管理當局冒不必要的風險。得到股票期權之后,可以享受股票價格上升的好處,但對股票價格下跌則可以不負責任,而公司的股東卻面臨著股票價格下跌的風險。從1990年到1995年,美國學者跟蹤研究了在標準普爾500股票指數中的250個公司。發(fā)現隨著股票期權激勵的增加,公司越來越多地介入購并等高風險的活動,研究和開發(fā)投資及自有資金投資等日趨減少。
五、我國所采用期權激勵方式的特點
據了解,中興通訊、清華同方、風華高科等主板高科技上市公司已經制定了較為完整的股票期權方案,預計在明年上半年,主板上市公司中的股票期權試點將會推出。
到目前為止,上海、武漢、北京等地政府有關部門和國資管理機構都出臺了關于股權激勵的規(guī)定,這些規(guī)定主要面向國有控股、國有獨資企業(yè)等。具體有以下特點:
激勵對象:一般為總經理、董事長。
購股規(guī)定:一般按任期初凈資產或股票價格確定購股價格,分期購股,經營者不得放棄購股。購股資金來源于經營者的分紅收入和個人資金的投入,股權數量不大。
售股規(guī)定:上海規(guī)定在任期末,經營者可按每股凈資產或股票價格(上市公司)出售所持有股權,也可繼續(xù)持有。北京規(guī)定經營者可在任期滿后2年按評估的每股凈資產出售股權,也可保留適當比例的股權。武漢規(guī)定經營者在分期購得股權后,即獲得完全的所有權,其出售股票主要受國家有關證券法規(guī)的限制。
權利義務:在期股到期購買前,經營者一般只享有分紅收益權,沒有表決權。經營者同時承擔股權貶值的虧損風險。
股權管理:各地都對經營者有過失行為時的股權獲得作出懲罰性限制。
操作方式:在操作中一般都發(fā)生實際的股權轉讓關系。股票來源包括從二級市場中購買、大股東提供等,各地還要求企業(yè)在實行股權激勵時首先進行改制,國企經理必須競爭上崗等。
從我國各種期權激勵方案看,目前試點的國有企業(yè)往往先讓經營者交一筆“出資額”。一般規(guī)定,出資額不得少于10萬元。這相當于讓經營者購買期權,而不是獎勵期權。另外,還有規(guī)定“以既定價格認購,分期補入的方法獲取企業(yè)股份?!边@似乎又有違期權,“只有權力而沒有義務”的特性,從而,使期權設計更接近于一種企業(yè)股份“期貨”,而不是期權。而且,規(guī)定在行權之前,經營者也可取得分紅,這有違期權的本質。
從上述兩點可以看出,我國的股票期權在更大的意義上是一種約束,而不是激勵。而且由于經營者資金有限,所購股份數量必定不多,因而所帶來的激勵作用也不大,消弱了計劃的初衷。因而在今后的實行過程中還應不斷改進。
六、小結
股票期權能夠在較為公正的基礎上(主要體現在以市場價格或接近的價格購買本公司股票,在購買前或購買后必須經過一定的等待時期等)保持對經理人員及業(yè)務骨干的長期激勵,同時股票期權持有者并不需承擔風險,因此相對直接購買股票和無償贈與等措施,股票期權的優(yōu)勢是顯而易見的,有利于引導經理人的長期行為。
因而股票期權作為一種激勵措施,值得借鑒。但是應用之前,應該考慮是否其適用的條件,如經營人選擇問題,法律問題等。另外,筆者認為把期權作為一種激勵副職和中層管理人員的手段并不太好,因為他們很難直接看到個人努力與報酬之間的相互關聯性,對他們實行年薪制效果會更好。
此外,股權激勵的效率同時受到資本市場、經理市場和其他經營環(huán)境的影響,在條件不適合的情況下,股權激勵將發(fā)揮不了應有的作用。而政府應努力創(chuàng)造一個良好的政策和法律環(huán)境,塑造一個良好的經理人市場。隨著國內各種要素市場的不斷成熟和企業(yè)經營環(huán)境的不斷改善,相信股權激勵將越來越發(fā)揮出獨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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